第三章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1 / 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行的一项源自古罗马法的重要诉讼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其指法院在对某一案件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后,不得针对此案再次进行起诉和审判。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尽管“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在来源与适用范围上不尽一致,但基于二者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维护裁判的既判力方面所具有的价值一致性,一般对二者不做概念上的区分。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刑事被告人的重要保护价值,现代许多国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内法律中加以认可和规定。不仅如此,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在内的区域性人权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人权公约都对该原则进行了规定。不过上述国内法和国际法均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地域效力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特别是1986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对A.P.诉意大利一案进行审查后,明确提出:公约第14条第7款不保障在两个或多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一事不再理,这个规定只禁止对在某一特定国家内已判决的犯罪进行两次审判。[1]然而随着跨国犯罪的日益增长、域外管辖的扩张以及国际刑法的产生,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多个主权国家之间以及主权国家与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之间对某些犯罪拥有并行管辖权(即管辖权竞合)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的刑事被告人是否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保护就渐渐浮出水面并获得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

[1] A.P.v.Italy,No.204/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