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与国际人权公约(1 / 1)

尽管基于条约而产生的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相互较量的结果,但有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由于被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所普遍认可,并被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中,因而被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之中。国际刑事法院并非一个拥有主权的实体,不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方,这意味着国际人权法院对于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并没有履约义务。但正如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罗马外交大会上的发言所说:“(国际刑事法院)是献给人类未来希望的礼物,是国际人权和法治原则道路上的一个巨大进步。”[1]对于这样一个以保护国际人权为己任的国际组织而言,贯彻国际人权公约的一系列内容和规定几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罗马规约》虽然摒弃使用许多带有国内法特色的词汇,但却援引了国际人权公约,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的许多条款,以体现国际刑事法院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贯彻人权保障原则的基本态度。以下笔者就以《罗马规约》中的个人权利保障条款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

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上诉和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几个主要的诉讼阶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一个人的身份可能会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法官的调查、起诉、审理活动而产生变化:在检察官进行情势调查阶段,由于尚无相应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被调查的人员对象可能比较广泛且不特定,可一般性称之为被调查人;检察官通过调查活动收集到一定的证据使其“有理由相信”某人实施了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可以对此人进行讯问,此时可称之为被讯问人;预审分庭在审查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如果有逮捕必要,应发出逮捕证,此时可称此人为被逮捕人;如果无逮捕必要,则应发出传票,传唤此人出庭,此时可称之为被传唤人;在被逮捕或者被传唤的人在法院出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预审分庭应举行听讯,确认检察官准备提请审判的指控,此时被检察官提起指控的人可称为被指控人;经预审分庭确认指控并被移交审判庭进行审判的人,称为被告人;被审判庭(包括初审法庭和上诉庭)判决认定有罪的人被称为被定罪人;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的人被称为被判刑人。由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个人权利都有特别的影响,《罗马规约》对这些阶段的个人权利保障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比如被逮捕人有申请释放的权利、被指控人有参加确认指控听讯的权利、被判定有罪者获得复审的权利、被错误定罪者获得赔偿的权利等,但这些权利都是嵌入相应的诉讼阶段,与检察官、法官的职责和活动一起加以规定,唯有对于调查期间的个人权利和审判阶段被告人的权利,《罗马规约》通过两个条文专门进行了规定。

[1] Kofi Annan,The Gift of Hope to Future Generations,Address at the United Nations Diplomatic Conference for the Adoption 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July 18,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