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现况与展望(1 / 1)

张治平[1]

一、前言

重大犯罪者为获取巨额利润和财富,常以渗透、腐蚀各级政府机关、合法商业或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联合国于1988年在维也纳订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公约》要求缔约国立法处罚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七大工业国家体认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对于金融机构之威胁,故于1989年高峰会议中决议设置“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并于1990年制订40项反洗钱建议。迄1996年,FATF修正40项建议,要求将处罚洗钱的前置犯罪扩大至毒品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犯罪行为。

台湾地区洞察洗钱犯罪之危害性及为遵循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反毒公约打击洗钱犯罪等因素,乃于1996年立法通过“洗钱防制法”,历经14年余的实务运作,已获得国际防制洗钱组织高度肯定。亚太防制洗钱组织[2]于2001年及2007年对台湾地区进行相互评鉴,于评鉴报告中提出大额通货交易、扣押、冻结、禁止处分及资助恐怖活动罪等改进建议事项。乃于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修正部分条文,以期呼应国际防制洗钱组织的要求及兼顾实务上运作之需要。

依“洗钱防制法”规定,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及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海关受理旅客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之通报,应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法务部调查局”即所谓“金融情报中心”,为此,本文将以台湾金融情报中心为主轴,说明受理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受理海关通报旅客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等资料,经分析、过滤、运用情形及有关目前台湾洗钱罪前置犯罪类型、洗钱金额、洗钱方法及起诉被告统计等;另对参与防制洗钱国际组织及现况作简要阐述,以呈现目前台湾防制洗钱之成果,最后说明未来防制洗钱之展望。

二、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现况

依FATF第13项建议:金融机构有合理依据怀疑资金系犯罪收益或与提供恐怖活动资金有关时,应尽速直接依法令所定之义务向金融情报中心提出申报。第26项建议:各国和地区应设立金融情报中心作为统一受理、分析及提供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可能与洗钱及提供恐怖活动资金有关情报任务之行政机关。从而,台湾“洗钱防制法”第8条第1项规定:金融机构对疑似犯第11条之罪(洗钱罪及资助恐怖组织及活动罪)之交易,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纪录凭证,并应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故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系“法务部调查局”,即由隶属于“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及过滤可疑交易报告(因“法务部调查局”组织法修正,于2009年1月16日更名为“洗钱防制处”)。洗钱防制处掌理下列事项:

(1)洗钱防制相关策略之研究及法规之协商订定。

(2)金融机构申报疑似洗钱事务数据之受理、分析、处理及运用。

(3)金融机构申报大额通货事务数据与海关通报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大额外币现钞或有价证券入出地区数据之受理、分析、处理及运用。

(4)其他机关洗钱案件之协查及有关洗钱防制业务之协调、联系。

(5)与本地区外洗钱防制有关机构之信息交换、跨地区洗钱案件合作调查之联系、规划及执行。

(6)洗钱防制工作年报、工作手册之编修与数据之建文件及管理。

(7)其他有关洗钱防制事项。

(一)台湾地区防制洗钱的策略

台湾“洗钱防制法”架构包括刑事防制、行政防制及国际合作三大部分,刑事防制部分有第11条洗钱行为罪刑化、第11条第3项资助恐怖组织罪刑化、第14条没收不法所得、第9条冻结洗钱交易财产及第13条泄密罪等;在行政防制部分主要规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认识客户制度及保密义务与免责条款等,第6条金融机构防制洗钱注意事项、第7条申报大额通货交易、第8条申报可疑交易,第10条外币等入出地区申报及第15条第1项没收分享等;在国际合作部分则为第16条国际合作与互惠原则。从而,在刑事防制之规范与行政防制之要求及国际互惠原则之配套措施,洗钱防制法已建构出一部完整的、适合台湾社会现况的法律,也符合目前国际防制洗钱之潮流。

(二)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报告

“洗钱防制法”第8条及“金融机构达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金融机构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纪录凭证,并应向法务部调查局为疑似洗钱交易之申报:[3]

(1)同一账户于同一营业日之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达一定金额以上,且该交易与客户身份、收入显不相当,或与其营业性质无关者。

(2)同一客户于同一柜台一次办理多笔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达一定金额以上,且该交易与客户身份、收入显不相当,或与其营业性质无关者。

(3)同一客户于同一柜台一次以现金分多笔汇出,或要求开立票据(如本行支票、存放同业支票、汇票)、申购可转让定期存单、旅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其合计金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而无法叙明合理用途者。

(4)自“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转国际防制洗钱组织所公告防制洗钱与打击资助恐怖分子有严重缺失之国家或地区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国际防制洗钱组织建议之国家或地区汇入之交易款项,与客户身份、收入显不相当,或与其营业性质无关者。

(5)交易最终受益人或交易人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转外国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团体;或国际洗钱防制组织认定或追查之恐怖组织;或交易资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联者。

(6)其他符合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所列疑似洗钱表征之交易,经金融机构内部程序规定,认定属异常交易者。

金融机构对前项以外之其他经认定有疑似洗钱交易情形者(含现金及转账交易),不论交易金额多寡,应向“法务部调查局”为疑似洗钱交易之申报。

前两项交易未完成者,金融机构亦应向“法务部调查局”为疑似洗钱交易之申报。

金融机构各分行(分支机构)依认识客户(Know Your Customer,KYC)机制,发现交易人符合前述银行公会所订表征而进行可疑交易时,应填载可疑交易报告并叙明可疑理由,备妥交易明细及相关交易传票数据依金融机构内部作业流程,由各分行(分支机构)向总行权责单位申报,总行再向“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处申报,洗钱防制处人员系采逐案分析原则,先与总行经办人员确认数据及了解可疑交易始末,例如由何人交易或一群人交易,交易时与行员对话之表情及态度,有无地缘关系,综合分析以还原当时交易的实际状况,接着经分析、过滤,再从相关数据库查询,并对可疑交易进行交叉比对,将查询数据与可疑事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如发现交易涉及不法,即依权责及业务职掌分送有关单位侦办或行政查处。

1.可疑交易申报情形[4]

2010年金融机构申报之可疑交易报告计4536件(2009年为1845件,2008年为1643件),各类型金融机构申报情形如表1。

表1: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报告件数统计表

2.洗钱防制处理情形

上述可疑交易报告合计4536件,累计前一年余留分析中案件计453件,合计处理4989件,处理情形如表2。

表2:可疑交易报告处理情形统计表

3.可疑交易地区分布

表3:可疑交易地区分布统计表

4.可疑交易金额统计

表4:可疑交易金额统计表

(三)受理金融机构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之申报[5]

“洗钱防制法”参照美国银行秘密法之规定,于2003年2月26日修正第7条(同年8月6日施行),增订金融机构对于达一定金额以上之通货交易,除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记录凭证外,并应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之规定,据以查缉可疑资金之流向。所谓一定金额以上之通货交易,依“洗钱防制法”第7条授权规定事项,系指新台币100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之单笔现金收或付(在会计处理上,凡以现金收支传票记账者皆属之)或换钞交易。2009年3月18日施行之“金融机构对达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及“农业金融机构对达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将申报门槛调整为新台币50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约1.5万美元)。

1.洗钱防制处处理情形

2010年受理本局、法院、检察署及警察机关等,依“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处作业要点之规定,查询大额通货交易计有68 776件(2009年为33 455件,2008年为18 012件)。

2.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金额统计

表5: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金额统计表

(四)受理旅客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之通报[6]

FATF防制资助恐怖活动第IX项特别建议规定:各成员方应该采取作为,以侦测随身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之跨国和地区运送,包括启动宣告系统或其他揭露系统。即要各国和地区采取措施,监测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之跨国和地区运送。

“洗钱防制法”第10条第1项规定: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出入地区携带下列之物,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受理申报后,应向“法务部调查局”通报:(1)总值达一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2)总面额达一定金额以上之有价证券。所谓一定金额指1万元美金或等值外币。

2010年海关计通报本局洗钱防制处7655件。而入出地区之关别、入地区与出地区件数、携带现金入出地区者之年龄层、月份分布、金额统计及处理情形。

1.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地区与出地区件数

表6: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地区与出地区件数统计表

2.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金额

表7: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金额统计表

(五)起诉案件统计[7]

本局透过“法务部”检察书类检索系统,将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援引洗钱防制法起诉(含缓起诉及声请简易判决)案件之重大犯罪类型与罪名、洗钱金额、洗钱管道与方法、被告资料等,列入统计并加以分析,以了解近年洗钱犯罪之概况。

1.洗钱案件类型

2010年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依洗钱防制法起诉(含缓起诉及声请简易判决)之案件计17件。而洗钱罪之适用,仅限于“洗钱防制法”第3条所列举之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兹区分为贪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一般刑案及其他犯罪等五种类型。而洗钱案件类型、罪名、移送(侦查)机关,如表8。

表8:洗钱案件类型、罪名及移送(侦查)机关统计表

2.洗钱金额统计

2010年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依洗钱防制法起诉(含缓起诉及声请简易判决)之案件,洗钱金额总计为21.05亿元,如表9。

表9:洗钱金额统计表

3.利用金融机构洗钱之统计

2010年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依洗钱防制法起诉(含缓起诉及声请简易判决)之案件计17案,透过“洗钱防制法”第5条第1项之金融机构进行洗钱者,依金融机构之类型予以区分,如表10。至于犯罪行为人之洗钱方法,则如表11。

表10: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统计表

表11:犯罪行为人洗钱方法统计表

4.案件发生地区之统计

2010年年度洗钱案件发生于台湾地区者,计有17件,发生之地区,如表12。

表12:洗钱案件发生地区分布统计表

5.起诉被告统计

表13:起诉被告统计表

2009年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1845件,唯自2010年起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件数增至4535件,暴增2.45倍,洗钱防制处在未增加人力的情况下,实已无法负荷逐案分析原则。2011年起为处理暴增可疑交易报告,调整分析处理流程,由专责人员先初步过滤掉无分析价值之可疑交易报告,再由专责人员逐案分析,另于2011年亦着手规划媒体申报可疑交易报告,预计2012年实施,并采计算机智能分析系统方式,初步过滤分析价值之可疑交易报告,以集中人力分析有价值之可疑交易。

(六)国际合作

FATF40项建议中之第40项建议谓:各成员方应确保权责机关能够提供国际间对等机关最大可能之协助,不问基于主动或被动,应有明确与有效的管道,使相互间能够迅速且直接地交换有关洗钱及其前置犯罪情报。

洗钱犯罪的本质是跨国性犯罪,为有效打击跨国和跨地区洗钱犯罪及资助恐怖主义,有赖各国和地区政府凝聚共识并携手合作,洗钱防制处扮演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角色,对洗钱防制国际合作之努力亦不遗余力。2010年洗钱防制处从事国际合作之情报交换计49案(331件),其中外国请台湾地区协查20案(61件),台湾地区请外国协查12案(50件),主动提供情资12案(34件),问卷及其他事项5案(186件)。

洗钱防制处除加入亚太防制洗钱组织及艾格蒙联盟(Egmont Group)等国际防制洗钱组织成为正式会员,定期参加该等组织所举办之年会、工作组会议;并寻求与国外金融情报中心签署洗钱防制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情报交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以符合FATF之建议与艾格蒙联盟之宗旨。如以亚太防制洗钱组织准会员名义参与“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各项活动与会议。2009年7月FATF所属之“国际合作审议小组”(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Review Group,ICRG)列出洗钱防制尚有缺失国家和地区观察名单,经洗钱防制处汇整“法务部”、“金管会”之数据,向ICRG说明台湾地区对于防制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之立法与行政监督改进措施,经ICRG共同主席Daniel Glaser及Giuseppe Maresca于2009年10月函告台湾地区,认为台湾地区已对2007年APG评鉴报告所列缺失,采取重大改善作为,充分显示遵循FATF所定标准之决心与承诺,因此无须对台湾地区进一步审查,正式将台湾地区自洗钱防制尚有缺失国家和地区观察名单中除名。

(七)训练与倡导[8]

金融机构人员之训练,系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要素。根据FATF第15项建议,金融机构应负责实施反洗钱和资助恐怖活动的训练计划,其中包括持续的人员训练。此训练不只提供申报单位的人员了解规定所需的信息,亦以实际案例方式说明洗钱犯罪态样与交易模式,有助于增进金融情报中心和金融机构人员之间的互信与防制洗钱之概念,可作为实质回馈。

为协助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了解可疑交易之表征,并遵守洗钱防制法规定,洗钱防制处应金融机构之要求,派员前往倡导讲习,其场次与参加人数,如表14。

表14:洗钱防制处办理训练与倡导统计表

三、未来展望

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系属“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处”(属执法型),成员均有案件侦办实务经验,且在累积十余年分析、过滤可疑交易报告等经验传承下,将金融情报中心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绩效颇受肯定。唯目前尚有几个方面需努力。

(一)积极掌握并研拟犯罪者洗钱的交易模式

防制洗钱工作在国际间已系潮流,各国和地区均积极推展,金融机构亦全力配合防制,唯犯罪者为享用不法所得,洗钱手法与型态不断推陈出新,洗钱防制处亦应随环境变化与洗钱手法,积极掌握研拟犯罪者洗钱的交易模式,以打击洗钱犯罪。

(二)落实金融机构人员倡导与训练

依洗钱防制法及相关法令规定,金融机构人员每年均需接受一定时数训练,洗钱防制处历年来均接受金融机构邀请,对相关人员以实际案例倡导与沟通,一方面可建立互信,另一方面以实际实例为金融机构人员倡导,给予实质的回馈,提升金融机构人员对防制洗钱概念,及申报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三)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自二次金改发生重大弊案以来,金融机构不断以各种理由申报可疑交易报告,造成质差量大的情形,严重排挤洗钱防制处分析可疑交易,除在教育训练倡导外,亦应以个案方式作出说明,何者该报,何者继续观察等信息,避免排挤人力,以达到防制洗钱的目的。为改善目前质差量大情形,预计2012年实施媒体申报,采用计算机智能分析系统方式,初步过滤分析价值之可疑交易报告,以集中人力分析有价值之可疑交易。

(四)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共同合力打击洗钱犯罪

自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于2009年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往来日益密切,于2010年已开放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防制洗钱工作更需积极配合与推动,使洗钱者不再以大陆地区为唯一的庇护所。

(五)积极参与国际防制洗钱组织

防制洗钱,追查重大犯罪系主流趋势,各国和各地区订定反洗钱法,因国情与内国法迥异,唯均遵循FATF40项及9项特别建议,各国和各地区接受国际防制洗钱组织相互评鉴,在法律规范与组织架构均符合国际规范与要求。台湾地区参与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艾格蒙组织及亚太防制洗钱组织等,除善尽会员义务外,亦积极辅导其他成员方,使防制洗钱网络紧密结合,让洗钱者无法遁形。

四、结语

在相同条件下,防制洗钱成效与否,关键在执行力的落实。因此,如何有效落实防制洗钱,进而追查重大犯罪,合力打击洗钱犯罪,系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若能结合主管监理机关、金融机构与民众等齐心协力,并肩打击犯罪,进一步剥夺犯罪所得,让犯罪者无法享用不法利益,以减少犯罪者犯罪的诱因。

[1] 台湾“调查局”洗钱防制处处长。

[2] 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于1997年在泰国曼谷成立,该组织之会员系以司法管辖领域为单位,宗旨将致力于亚太地区防制洗钱工作,解决洗钱非法所得问题,加强对洗钱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协助会员方接受与履行有关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之国际标准,特别是FATF的40项建议与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9项特别建议。

[3] 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模板,“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9日金管银法字第09800415730号函准予备查。

[4] “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工作年报》,2010年,第17~21页。

[5] “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工作年报》,2010年,第22~23页。

[6] 同上书,第25~27页。

[7] “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工作年报》,2010年,第28~31页。

[8] “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工作年报》,2010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