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证实原则是维也纳学派的主要观点之一,也是招致最多批评的一个观点。主要的批评有两点:一是认为这个原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证实的形而上学假设,二是认为这个原则会导致真正有意义问题的丧失。然而,如果仔细考察这个原则,我们会发现,事实其实并非完全如此。
首先,意义证实原则不过是维也纳学派为了证明逻辑命题的恒真性而提出的一个假设:所有符合逻辑要求的命题才是因形式为真,这正是逻辑命题的基本性质,因而这里并不存在对意义证实原则本身的证实问题。我们有据为证。卡尔纳普说过:“(有意义的)陈述分为下列几类:第一类,有一些陈述,其真实只是由于它们的形式;……第二类是这些陈述的否定(矛盾)。它们自相矛盾,因而根据其自身的形式便是假的。关于其他陈述,其真假的判定在于记录句子。因此它们是(真的或假的)经验陈述,属于经验科学的范围。”[13]石里克说过:“可证实性是意义的充足而必要的条件,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按照那些给句子中语词下定义的规则构造句子时创造出来的。”[14]艾耶尔说过:“可证实性原则要求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陈述,如果它不是分析的陈述,则必须是在前述的意义上,或者是直接可证实的,或者是间接可证实的。”[15]所有这些说法都表明,意义证实原则不过是用于证明逻辑命题因形式为真,而与其他一切经验证实活动无关。由于这个原则仅仅是为了表明有意义的命题应当为逻辑命题,因此,也就不存在对这个原则本身的证明问题,因为它本身既不是逻辑命题,也不是经验命题,因而不需要对它进行是否有意义的断定。
其次,意义证实原则中所谓的“意义”既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具有价值性质的意义,如人生意义或世界的意义等,也不是我们在语言使用中所谈到的具有蕴含意味的意义,而仅仅是命题具有形式含义的意义。维也纳小组成员克拉夫特(V.Kraft)就明确指出:“通过规定描述指号和逻辑指号的意义,并且根据形成规则把组合调整成为语句,人们就完全确定了指号组合即语句的意义。该意义就在于该组合按照指号的给定的意义和给定的形成规则所标示的东西。换句话说,意义就只是由词汇和语言的(逻辑的!)语法来确定的。”[16]这就清楚地表明,这里的“意义”的确是指语词和句子的构成规则,而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各种意义无关。所以,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意义证实原则批评为排除了对其他各种意义问题的探究。
虽然人们通常对意义证实原则多有误解,各种批评意见也并未完全击中要害,但这个原则本身的确存在自身的问题。其主要问题不是在于如何理解意义概念或证实的可能性概念,而在于它试图用证实的方法确立有意义命题的整个实证主义纲领。这是一种具有理想主义情结的乌托邦。
之所以称其为“乌托邦”,是因为这个纲领完全是哲学家们的一个理想。说它是一个理想,我有两个理由。其一,实证主义所追求的是为科学知识确立恰当的地位,试图通过判定何谓知识而为科学的思想划定界限。然而,这从根本上就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其二,当代哲学的发展已经表明,实证主义的哲学传统至今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和挑战,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在不断扩展哲学研究领域的同时,也在遭受各门具体科学的侵蚀和盘剥。事实上,实证主义哲学在当今哲学中(在一定程度上)事实上已经变成了明日黄花。
追问知识的基础,这始终是实证主义哲学家们的一个理想。在不同时期的实证主义者那里,这个基础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从密尔时代的思维规律到马赫的物理实验,直到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形式。但无论以何种为基础,他们的共同特点都在于,把知识看作单一的科学认识形式,把“可以验证为真的信念”这个定义奉为知识的圭臬。这种做法显然忽略了知识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抹杀了知识形态的差异性。因而,试图以科学知识作为一切知识的唯一标准并以此为科学的思想划界,这显然(至少部分)不符合知识内容和形态存在的实际情况。退一步说,量子力学和神经科学已经证明,科学知识也并非如人们以往认为的那样可以得到清楚的证实。
在当代哲学中,实证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这些质疑和挑战不仅来自欧洲大陆现象学的哲学传统,而且来自实证主义哲学自身阵营。蒯因对经验主义两个教条的批判,表面上是对经验主义哲学的批判,但实际上针对的就是维也纳学派的实证主义哲学。在蒯因看来,分析与综合的严格区分就是为了确保分析性命题的真理性,而这恰好是维也纳学派实证主义哲学的核心所在。有趣的是,石里克在后期论述中曾多次表示,对于维也纳学派的思想他更愿意使用“逻辑经验主义”这个名称,而不是“逻辑实证主义”。这或许表明“实证主义”在他心目中不能完全代表维也纳学派的思想。
当然,实证主义作为一种哲学传统在当今的西方哲学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仍然是西方哲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哲学家们不会因为科学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复杂多变而放弃对思想表达形式的考察,也不会由于貌似深刻、晦涩且华丽的辞藻而停止对其真实意义的追问。哲学家们的工作,正是在这种考察和追问中,为我们所获得的关于世界的理解,提供一种更加清晰的解释方式,而这也正是实证主义所能提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