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维特根斯坦对颜色问题有大量的论述,阐发了一些关于颜色的重要思想,这似乎给我们造成这样一个印象,似乎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种关于颜色的理论,或者说,他的这些论述构成了一种独特的颜色理论。然而,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提出这样一种理论,他的论述也并不构成这样一种理论,因为他所有关于颜色的论述都是围绕着语言的用法展开的。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对颜色问题的讨论基本上是在逻辑的范围之内展开的,处理的是对象性质问题。全书共有六处讨论了颜色概念,并使用了“颜色空间”概念,都是为了说明对象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任何具体颜色的,所以,“对象是无色的”(TLP,2.0232),颜色不过是“对象的形式”(TLP,2.0251),“空间图像可以描绘一切空间中的东西,有颜色的东西等”(TLP,2.171)。由此可见,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讨论颜色问题的目的完全是借由关于对象问题的讨论,把颜色归属于对象的性质,一种并非由对象自身决定的性质。在他与维也纳学派成员的讨论中,颜色概念也不是他关心的核心。如上所述,在维特根斯坦那里,颜色问题不过是他借以说明命题表达方式的一个例证而已。显然,在维特根斯坦的早期思想中,他并没有提出关于颜色问题的理论,他对颜色问题的论述也构不成一种专门的颜色理论。
同样,在《论颜色》中,维特根斯坦也没有提出任何一种颜色理论。他明确地说:“我们并不想确立一种颜色理论(既不是一种生理学的理论,也不是一种心理学的理论),而是提出一种关于颜色概念的逻辑。这实现了人们通常对一个理论所错误希望的东西。”(RC,Ⅰ,22)根据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当我们谈论颜色的时候,我们总是希望把某个颜色解释为某个对象的性质,用颜色来规定对象或描述对象;如果我们不能设想某个颜色,似乎也只是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可以设想的对象是什么。然而,如同我们在电影院里观看电影一样,我们不会把银幕上的颜色看作是银幕背后的东西所反射的,而是将其看作银幕接受某个光而形成的影像。这意味着,我们不会把颜色看作我们所要谈论的对象,而只是把它看作我们用于描述我们所谈论的东西的方式。所以,当我们谈论某个颜色的时候,我们不是在确定某个颜色的存在,而是在讨论与这个颜色相关的其他东西,或者是说,我们是在用谈论颜色的方式描述我们所观察的事物。
在《论颜色》中,维特根斯坦还专门讨论了歌德的颜色观点,说明歌德的观点也并没有构成真正的颜色理论。他说:“歌德关于光谱颜色构成的理论并没有被证明是一种令人满意的理论,它甚至完全不是一种理论。它并没有预测任何东西。它不过是我们在詹姆斯(W.James)心理学中所看到的那种模糊的大致框架。并不存在什么实验数据可以决定赞同或反对这个理论。赞同歌德的人相信歌德正确地看到了颜色的性质。而这里的性质并非从实验中得到的,而是存在于颜色概念之中。对歌德来说无法反驳的是:黑暗无法带来光明——正如越来越多的阴影并不产生光明。这可以表达为:我们可以把紫色称作红-白-蓝色,或把棕色称作黑-红-黄色——但我们无法把白色称作黄-红-绿-蓝色,或类似的颜色。光谱实验的东西既不会肯定也不会否定这一点。然而,如果说‘只要观察自然中的颜色,你就会看到它就是这样的’,也是错的。因为观察并不会教会我们任何关于颜色概念的东西。我无法想象歌德的关于颜色特征和颜色构成的评论对画家会有什么益处,它们对装饰家也没有什么益处。眼睛血红的颜色作为一种壁挂的颜色可能会有极好的效果。人们在谈论颜色的性质时,总是想到它被使用的某一种特征方式。如果有一种关于颜色协调的理论,它或许在一开始就要把颜色区分为不同的组,禁止某些混合或结合,而允许另一些的组合或结合。而且,就协调而言,它的规则一定是没有得到任何证明的。”(RC,Ⅰ,70-74)
从这一大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一种颜色理论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它必须具备一定的预测能力,能够对颜色的出现预先给出一种明确的解释;第二,它必须是从实验中获得可靠的数据,由此可以判断一个理论究竟是可以赞同还是应该反对;反之,仅仅通过概念分析无法构成一种真正的颜色理论;第三,观察并不会提供任何可靠的颜色理论,我们无法从观察中得到关于颜色的任何知识;第四,一种颜色理论的规则一定是无须证明的,至少是由这个理论本身预设的。根据这些条件,显然,歌德的颜色观点并非是一种真正的颜色理论,因为它既不符合这些条件,也对我们关于颜色的理解以及运用毫无益处。同样根据这些条件,维特根斯坦本人对颜色的论述也并没有提出一种颜色理论,也不构成任何一种颜色理论;相反,正如他本人所说,他不过是在讨论颜色词的不同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