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对颜色的关注贯穿于他的整个思想发展过程。但在不同阶段,他对颜色的论述针对的是不同的问题,即使都是在讨论颜色,关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早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就明确指出“对象是无色的”。这句话曾使许多研究者感到困惑。例如,安斯康姆认为,维特根斯坦这里讨论的是对象的一种特征。而国内学者韩林合则认为,维特根斯坦是要表明,构成世界的主要成分是事实,而不是对象,因而对象是无色的。然而,这些解释都没有真正理解维特根斯坦这句话的真实意思。根据这句话在《逻辑哲学论》中的上下文,维特根斯坦这里关心的并非颜色本身,也不是关心对象是否有颜色,而是借用颜色这个特征,说明对象无法成为构成世界的主要成分,但却是我们用于解释事实的主要成分。由于对象构成了事实的基本成分,而事实就是关于对象的逻辑描述,因此,对象在事实的构成中就成为变项,对象名称在命题中就是变量。由于对象不过是变项,因此,对象可以具有各种颜色,而这就意味着对象是无色的,每当我们谈到某个具体对象的时候,它一定是有颜色的,但如果只是从逻辑上讨论对象,对象就不可能具有任何颜色。因为一旦确定了对象的颜色,我们也就确定了某个具体的对象。因此,“对象是无色的”这句话只能是从逻辑上说的,而不是从经验上说的。
对这句话的这种逻辑解释,我们可以从《逻辑哲学论》中得到验证:“因为两个颜色在一个视域中处于相同位置是不可能的,是逻辑上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为颜色的逻辑结构所排除的。”(TLP,6.3751)这被称作“颜色排除问题”。这个问题表明,颜色的逻辑结构规定了在一个视域中无法出现两个不同的颜色,如同一个对象无法同时出现在不同的空间中一样。这是逻辑上的规定,也是我们对颜色性质的常识性理解。在一个视域中,我们看到的一定是某个颜色,当我们谈论这个颜色的时候,不会把这个颜色与其他的颜色混淆起来。如果说两个颜色同时出现在相同的地方,比如,把红色和黄色看作相同的颜色,显然是违反常识的。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维特根斯坦对颜色的理解是纯逻辑的,而不是经验的。这与他在中期和后期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他在这里虽然谈论的是颜色,但心中所想的并非颜色,而是颜色背后的逻辑结构。
在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小组成员的讨论中,他曾多次提到颜色问题。根据魏斯曼的记录,1929年12月25日,在石里克的家中,在谈到物理学和现象学的关系时,维特根斯坦以颜色系统为例,说明了物理学与现象学关心的是不同的问题。他说:“物理学要确定的是规则性,而不涉及可能的东西。因此,物理学并不描述现象学事态的结构。现象学总是涉及可能性,也即涉及意义,而不涉及真假。”[2]随后,他试图用颜色系统说明与现实相比较的是一个命题系统,而不是个别的命题。“如果我说,视域里的某某点是蓝色的,那么我知道该点不是绿色的,不是红色的,不是灰色的,等等。我一次就设定了整体的颜色刻度。这也是一个点不能有不同颜色的理由。一旦我对现实颁布(设定)一命题系统,那么(就如在空间对象一样)这就等于说,只存在一个事态,再无其他事态。”[3]显然,这个观点与《逻辑哲学论》中讨论颜色的观点是一致的。随后,当石里克询问,颜色系统究竟是逻辑的还是经验的东西,维特根斯坦明确地回答,这不可能是经验的,而一定是“先验地存在于空间的句法中”。他反问道:“为了认识颜色系统,人们必须经历多少种颜色?这一问题有意义吗?没有任何意义!”[4]因此,关于颜色系统的说明一定是一种逻辑句法的说明,而不是经验的说明。1930年1月5日,还是在石里克家里,维特根斯坦再次谈到颜色问题。在谈到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的时候,他说:“我不是看见红的,而是看见‘杜鹃花是红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也看到了‘杜鹃花不是蓝的’。结论并非只是与看见的东西联结,而且我在看中直接就知道了结论。”[5]所以,颜色在这里并非主要问题对象,无论看到的是什么东西,都与谈论这个东西的语言形式有关,而与看到的东西无关。对此,维特根斯坦还特别提到记忆中的蓝色,认为我们通常错误地以为这种记忆是与我们当下看到的颜色形成比较才被唤起的,但实际上这里并没有任何比较,因为这完全取决于我们使用颜色词的方式。“因此,红颜色是以颜色系统为前提。或者如果红完全是指别的东西,那么它也就不具有称呼颜色的意义。于是,人们也就不能谈论它。”[6]可见,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反复讨论的颜色,并非是一种特殊的现象或事物的特征,而只是作为一个例证,用于说明命题的表达方式而已。
然而,在1951年留下的《论颜色》中,维特根斯坦对颜色的讨论却完全不同于之前的方式。这是因为,首先,这个时候的维特根斯坦已经彻底转变了自己的哲学研究方式,从对命题形式的关注转向了对语言使用方式的关注,一切都从观察语言游戏出发,成为他思考哲学问题的基本立场。其次,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对颜色的讨论,的确是在关注颜色问题,而不是把颜色作为例证;但他同时也在用颜色问题讨论他物,不过所言之物并非命题的表达方式,而是我们日常语言的使用方式。最后,维特根斯坦对颜色问题的持续关注,是受到了当时阅读文献的直接影响,他在20世纪40年代一直阅读歌德关于颜色的著作,对歌德讨论颜色的方式产生了浓厚兴趣,进而把颜色问题作为自己反复讨论的话题。国外有学者认为,《论颜色》并没有在颜色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充其量只具有文献学的意义;国内则有学者认为,维特根斯坦讨论颜色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进一步探究“感觉经验”(尤其是“视觉”)难题。[7]但根据我的研究,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讨论颜色问题既不是从文献学上关注歌德,也不是为了探究“感觉经验”问题,而是要澄清我们日常语言中对颜色词的使用问题。
首先,维特根斯坦明确表示,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与对其他语词的使用一样,都属于语言游戏活动,但这种语言游戏由于涉及我们的视觉,因而似乎显示出不同的特点。他说:“一种语言游戏:报道说某一个物体是否比另一个物体更亮一些或更暗一些。——但现在有一个相关的语言游戏:陈述某些形状的颜色亮度的关系。……这两个语言游戏中的命题形式是一样的:‘X比Y更亮些’。但在第一种语言游戏中,它是外在的关系,命题是有时间的,而在第二种语言游戏中,它是内在的关系,命题是没有时间的。”[8]在这里,维特根斯坦试图说明,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不同于其他的语言游戏,因为一般的游戏总是发生在时间之中的,是由游戏的具体场景和时间规定的,但颜色词的使用看上去更像是一种逻辑规则的要求,即使我们在使用颜色词的时候,一定是在某种特定的时间或空间中,但我们对颜色词的理解(当然也包括对它的使用),却是可以脱离这种特定时间或空间的。这就会造成一种直观的印象,即我们可以不用考虑时间因素而使用颜色词。逻辑上说,如果这样的情况可以成立的话,我们似乎就可以得出结论,总会有一些语词的使用可以不用考虑时间。然而,这样的结论却完全违反了我们对语言游戏的理解,因为语言游戏总是发生在具体的时间之中,没有超出了时间之外的语言游戏。所以,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并非像上述引文中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内在关系,没有时间性的命题。相反,当我们把颜色词看作是内在的和无时间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语言游戏,是我们用“内在的”和“无时间的”这些词去解释颜色词的使用方式,而不是说颜色词本身就是内在的和无时间的。使用颜色词的这种特点使得我们注意到,类似颜色词这样的特殊语词的用法,并不是这些语词本身造成的,也不是由于我们对这些语词的理解造成的,而完全是由于我们对这些语词的特殊使用造成的。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消除在某些特殊语词用法上的误区。
其次,维特根斯坦认为,颜色词问题不仅反映了我们在这些词的使用上存在误区,而且反映了我们通过使用这些词而体现出的本质主义观念。他反复指出,我们在使用颜色词的时候往往会对某个具体的颜色提出问题,询问是否确定存在某个颜色。当我们用某个颜色词来描述颜色的时候,我们总是试图把颜色与颜色词联系起来,由此说明可以用这个颜色词去指称这个颜色。然而,维特根斯坦指出,即使我们用某个颜色词指称了某个颜色,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目的是在各种颜色中指出某个颜色,而仅仅是表明我们了解这个颜色词的用法。不仅如此,维特根斯坦还进一步指出,当我们说出某个颜色词的时候,我们并没有断定某个颜色的存在,而不过是在使用这个颜色词来表达我们对某个颜色的理解。这样,对于我们使用颜色词而言,就不存在某个普遍的标准用于判断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是否正确,因此,在颜色词问题上的本质主义(即认为存在一种用于判定颜色的标准)就是错误的。他设想存在一个完全没有颜色词的民族,他们根本没有与我们一样的颜色观念,却可能拥有与我们一样的颜色词,但他们对这些词的理解和使用显然是与我们不同的。而且,要把他们的颜色词翻译为我们的语言,也显然是极其困难的。由此,维特根斯坦认为:“毕竟,对何谓颜色并没有共同接受的标准,除非它是我们的一种颜色。”(RC,Ⅱ,13-14)显然,维特根斯坦对颜色词的讨论,是为了消除我们在颜色词上的本质主义观念。
最后,维特根斯坦对颜色词用法的分析,试图为我们提供一种现象学的描述,说明我们对语言游戏的描述总是一种现象描述,既不给予解释也不加以发挥。在他看来,我们通常在哲学中总是试图询问,为了使得某个哲学问题得以解决我们应当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这就迫使我们力图使那些概念变得具有某种条理,但如此这般却使得我们的问题偏离了自身的方向。例如,物理学对颜色的分析就是用光谱解释颜色的分布,而哲学的分析是把颜色解释为某些具体明确的颜色词,如“红色”“黄色”“绿色”“蓝色”等。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我们引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使我们误以为的确存在由这些颜色词所指称的颜色。这涉及如何理解逻辑与经验的区分问题。在经验上,我们可以感觉到不同颜色的存在并且说出它们,但在逻辑上,我们则满足于用不同的颜色词去规定这些颜色。然而,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却是在逻辑与经验之间。他说:“难道我不会承认句子通常是在逻辑与经验之间的边界线上使用吗,所以它们的意义会来回变化,一会儿是规范的表达,一会儿被看作是经验的表达?因为,区别逻辑命题与经验命题的不是‘思想’(一种伴随的心理现象),而是用法(围绕在其周围的东西)。”(RC,Ⅲ,19)显然,维特根斯坦似乎是在用颜色词的使用作为例子,说明我们通常对某些语词的使用并不是在寻求某种确定的概念或指称某个确定的对象,而不过是在完成一种呈现事物为其本来样子的活动。这种活动可以被看作一种现象学的描述,其中包含了大量对不确定事物的描述。他说:“在哲学中,我们要学习在每一情形中关于一个主题究竟要说什么,这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学习人们对此必须如何去说。我们总是不得不从学习处理这个主题的方法开始。或者,我再说一遍:在一切严肃的问题中,不确定性总是要达至问题的最后根基。”(RC,Ⅲ,43-44)可见,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讨论颜色词,是为了说明处理颜色词的方式只能采用现象学的描述,这是对颜色词的具体使用的描述,而不是对颜色词的使用规则的说明。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讨论颜色问题,是为了消除我们在某些特殊语词使用上的误区,这些特殊语词主要是指与使用者的主观经验和判断有密切关系的语词,而颜色词正是这类语词的典型代表。他用现象学的描述方法说明,对这样的语词,我们无法用本质主义的方法加以规定;我们只能观察它们的实际使用,描述与它们相关的一切周遭因素,由此了解它们不确定的意义。可以说,这种观察和描述正是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哲学中提倡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