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维迎所说的“市场逻辑”是什么?
为了说明人类是如何从“以自我为中心”走向“合作和互助”的,张维迎还把市场和市场经济与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联系起来。在他看来,“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幸福,都不断追求better life”。市场和市场经济则要求:“通过让别人幸福使自己变得幸福。”具体言之,“市场就是你必须通过满足别人的需要来实现你自利的动机。……它使得你不能伤害别人,你致富也好,地位提升也罢,一定得建立在给他人创造幸福、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基础上”。只有满足他人的需要,才能使他人幸福;只有为他人和社会创造财富,才能满足他人的需要。只有让他人幸福,才能使自己变得幸福;只有为他人和社会创造财富,才能为自己创造财富。“自我中心”体现了人的“利己”的一面,而“合作和互助”则体现了人的“利他”的一面;“利他”并非人的本意和目的,它不过是用以实现人的“利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也只有通过“利他”的手段,才能实现“利己”的动机。这就是张维迎所理解的“市场逻辑”,他坚信:“市场经济可以将人的利己之心变成利人之行。”[15]
2.存在抽象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吗?
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没有市场和市场逻辑,而同样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却可以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如所周知,马克思严格地区分了“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是两种性质迥异的经济活动,不能混为一谈。
其一,二者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不同。没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就没有商品生产。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在性质上就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缺陷之一,便是“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16]简单商品生产建立在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则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
其二,二者所包含的生产目的不同。生产关系决定生产目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目的。尽管说,“在商品生产中,使用价值决不是本身受人喜爱的东西。在这里,所以要生产使用价值,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质,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17];但是,通过对比货币流通公式和资本流通公式,马克思发现,简单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在目的上具有质的区别。简单商品生产的目的,无非就是获得使用价值,以满足生产者的需要。只不过,它采取了一种迂回的方式,生产者必须首先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通过交换才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则不然。“生产剩余价值或榨取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定的内容和目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的目的”;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吮吸”。[18]对资本家而言,“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创造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也“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惟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因此,决不能把使用价值看作资本家的直接目的”[19]。如果说,简单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谋生”即获得使用价值以维系生计,那么,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就是“赢利”,即获得剩余价值以实现价值的增殖。
其三,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不同。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中,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范围被严格地限制在经济领域中,在经济领域又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而其发展程度是十分有限的。资本主义社会则不同,商品生产和交换不仅占据了整个经济领域,而且进一步溢出经济领域,向政治和文化领域蔓延和渗透。资本主义把物质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变成了商品,并且“由工人自己作为商品自由出卖”。只有从这时起,一方面,“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另一方面,“每一个产品才一开始就是为卖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并且,“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20]
其四,商品生产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中,“真正的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或者大体说来,并未触及整个共同体的生活,不如说只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决没有征服全部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21]。社会在整体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交换处于从属地位。资本主义社会则不同,其经济形态完成了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转变,商品生产和交换已经居于主导地位。在这里,社会生产过程牢牢地“为交换价值所控制”,在经济活动中“占优势”的,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而且,马克思认为:“全部产品或至少大部分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十分特殊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会发生。”[22]
其五,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由于商品的“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由于“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所以,价值规律在本质上是等价交换规律,或者说是社会按比例分配劳动的规律。只要是商品生产和交换,价值规律就会起作用。简单商品生产如此,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也是这样,因此,马克思说:“资本家是以商品交换规律作根据的。”[23]但是,在不同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价值规律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而波动,价值直接调节着商品的市场价格,以此表现和实现价值规律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商品的生产价格,是市场价格围绕着摆动的中心”,调节市场价格的不再是价值而是“生产价格”,价值规律需要间接地通过生产价格来表现和实现其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可见,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虽然“仍然有效”,但是“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以后所采取的那种……表现形式”,则明显是“改变了”。[24]
其六,价值规律作用的强度和大小不同。虽然说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律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和体现;但是,由于它是调节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主导性规律,所以其作用却是巨大的,由此保证了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使经济在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下运行。与此不同,虽然说正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律才得以“自由展开”,才得到充分实现和体现;[25]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主导性规律是“价值增殖”规律或利润规律,价值规律要服从利润规律,所以其作用是很小的。马克思讲:“‘直接的’价值规定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26]正因为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律的作用有限,所以,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往往难以实现,保证商品生产和交换顺利进行的各种比例关系总是遭到破坏,爆发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致使经济运行大起大落也就在所难免。由此便不难理解,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一切平衡都是偶然的,各个领域中使用资本的比例固然通过一个经常的过程达到平衡,但是这个过程的经常性本身,正是以它必须经常地、往往是强制地进行平衡的那种经常的比例失调为前提”[27]。
因此,即使撇开劳动分工的情况不谈,单是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商品生产的关系来看,也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私有制和两种性质不同的商品生产,一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另一种则是以他人劳动为基础的“大私有制”;与前者相联系的是“简单商品生产”,与后者相联系的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由此决定,必然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市场和市场逻辑,一种是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另一种则是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马克思对詹姆斯·穆勒曾有这样的评价:“经济学辩护论者的方法有两个特征。第一,简单地抽去商品流通和直接的产品交换之间的区别,把二者等同起来。第二,企图把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商品流通所产生的简单关系,从而否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矛盾。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28]这种评价同样适合于张维迎。尽管说市场和市场逻辑为不同的生产方式所共有,但是,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市场和市场逻辑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
3.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是什么?
张维迎对市场和市场逻辑的描述,极易使人想起马克思的一段话:“只有当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并且只是由于这一原因,个人A才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反过来也一样。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29]但遗憾的是,这种所谓的“市场逻辑”并不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而是属于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从这种市场逻辑中可以看出,“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因为,从主体方面看,他们都是商品的所有者和交换者,他们具有同样的规定,或者说“他们处在同一规定中”。“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从对象方面看,“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或者至少当作等价物”。作为等价物,“它们不仅相等,而且确实必须相等,还要被承认为相等”。[30]不仅如此,马克思认为:“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因为,“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转让财产”。[31]从简单商品生产来看,人与人之间确实是一种“平等”而“自由”的关系,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关系,是一幅“我为人人”和“人人为我”的美好图景。那么,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的情景又是什么呢?
4.资本主义市场逻辑不是“强盗逻辑”吗?
与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相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所呈现出来的则是另一番情形,且看马克思的描述:“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32]其中的奥妙在于:“流通本身不会产生不平等,而只会产生平等。”因为,在流通中,“由于工人以货币形式,以一般财富形式得到了等价物,他在这个交换中就是作为平等者与资本家相对立,像任何其他交换者一样;至少从外表上看是如此”。[33]但是,简单流通只是表层,透过这一表层就会看到,“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这种平等已经被破坏了,因为这种表面上的简单交换是以如下事实为前提的:他是作为工人同资本家发生关系,是作为处在与交换价值不同的独特形式中的使用价值,是同作为价值而设定的价值相对立;也就是说,他已经处在某种另外的在经济上具有不同规定的关系中了”。[34]可见,当工人与资本家彼此平等的时候,工人并不是“工人”,而是劳动力商品的占有者;资本家也不是“资本家”,而是货币的占有者。在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层面,既不存在工人,也不存在资本家;或者说,既看不出谁是工人,也看不出谁是资本家。当工人作为“工人”、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发生关系的时候,这种关系决不属于简单商品生产,而是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并且,他们之间决不是平等的。
在张维迎看来,“与市场的逻辑真正对立的是强盗的逻辑”,其要义是:“通过让别人不幸福而使自己幸福,即用伤害别人的方式为自己得到好处。”由此出发,他极力主张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垄断,认为:“如果没有自由竞争,靠政府垄断,只允许一部分人干,这就不是市场的逻辑,是强盗的逻辑。”极力主张私有制,反对国有企业,说什么“国有银行,赚那么多钱,有相当一部分是靠强盗的逻辑”。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预,认为:“哪个地区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受到政府的干预多,哪个地方坑蒙拐骗就多。”最后,他极力主张市场经济,反对计划经济,说什么“有些强盗行为的出发点可能非常善,当初搞计划经济就是这样”。[35]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难道就不是一种“强盗逻辑”吗?表面看来,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而实际上,这种关系既不平等,也不是交换,而是一种“非交换”。马克思说:“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劳动价格——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从资本方面来看,交换必须只是一种表面的交换,这就是说,必须属于与交换的形式规定不同的另一种经济形式规定,否则,资本就不可能作为资本,劳动就不可能作为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36]在流通领域,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只相当于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生产领域,工人则必须超过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资本家创造出剩余价值。这不是一种“强盗逻辑”又是什么?特别是,作为一种“经验的事实”,只要可能,资本家就把工人的工资“降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从而使劳动力“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37]这不是一种“强盗逻辑”又是什么?马克思就曾明确地把资本家压低工人工资的行为定性为“劫掠”[38],并指出:“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资本家“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即窃取了文明。”[39]只不过,如果说奴隶主对奴隶、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是一种“明盗”,那么,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40],就是一种“暗盗”。二者所依循的“逻辑”和在“本质”上都是“盗”,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并且,只要看看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惩治“流浪者”的法律就会懂得,在关键的时候,“暴力”总是不可或缺的。
5.能否把“资本逻辑”等同于市场逻辑?
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即商品经济,它是区别于自然经济的一种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和交换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活动。在此意义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是紧密相连的,因为在历史上,正是在资产阶级的推动下,市场经济最终取代了自然经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而且,在马克思看来,简单商品生产必然会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自然经济必然会发展为市场经济,“认为交换价值不会发展成为资本,或者说,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这是一种虔诚而愚蠢的愿望”。但是,马克思对价值与资本的关系的论述发人深省:“在理论上,价值概念先于资本概念,而另一方面,价值概念的纯粹的展开又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同样,在实践上也是这种情况。”[41]必须承认资本在商品生产和价值关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又不能把价值关系与资本关系等同起来,因为在资本关系尚未存在的时候,价值关系已经是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循此思路,同样可以说,既要看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之间的联系,又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尚未存在的时候,市场和市场逻辑早已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既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的承续,又是对这种市场逻辑的超越。如果说后者是一种等价交换的逻辑,那么,前者就既是一种等价交换逻辑,也是一种“非”等价交换逻辑,因而是对等价交换逻辑的扬弃。因为,单从流通领域看,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而一旦联系到生产过程,这种等价交换的虚伪性就暴露无遗。如果说后一种逻辑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和平等,那么,前一种逻辑就既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和平等,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因而是对自由和平等的扬弃。因为,单从流通领域看,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一旦联系到生产过程,这种自由和平等的虚伪性就暴露无遗。一如马克思所说的:“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与“资本的规定性”上的平等与自由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后者,“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42]这明显是一种“悖论”,即平等和自由悖论,但恰恰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内在特质。因为,“资本本身就是矛盾”,“资本是一个活生生的矛盾”。[43]因此,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既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的一般规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一如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既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在此意义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在本质上就是“资本逻辑”,不能只谈市场逻辑而不谈资本逻辑,更不能把资本逻辑归结为市场逻辑,从而把二者混为一谈。
马克思不无嘲讽地指出:“经济学家们为要证实资本的合理,替资本辩护,就求助于这个简单的过程,恰好用这个使资本不能存在的过程来说明资本。为了证明资本,他们就证明资本不存在。”[44]过去,“和谐经济论”的倡导者巴师夏就是这样,他“企图证明,经济关系到处都表示同一些简单规定,因而到处都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这完全是儿戏般的抽象法”[45]。今天,张维迎全然不顾市场和市场逻辑的具体性和历史性,根本无视存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的“虚假交换”或“交换的假象”[46],用简单商品生产的“平等”和“互利互惠”逻辑,来遮蔽和掩盖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存在的“不平等”和“利益对立”。如果说巴师夏是以简单商品生产的“益处”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弊端”辩护,那么,张维迎不是在做着同样的工作吗?但别忘了马克思对巴师夏的当头棒喝:一切“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空谈,归结起来不过是要用适应于简单交换的所有权关系或法的关系作为尺度,来衡量交换价值的更高发展阶段上的所有权关系和法的关系”[47]。巴师夏也好,张维迎也罢,其理论主张在逻辑上、在学理上就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