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马克思的道德理论而言,胡萨米认为:首先,马克思的论述包含了大量从道德上强烈谴责和批判资本剥削的词语,并且,其出发点是“阶级利益”,而不是生产方式。如果从生产方式出发,只能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一致性,看到法权关系和道德关系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合理性”;与此不同,如果从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出发,则会发现由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自的阶级利益不同,所以,对统治阶级是合理的东西在被统治阶级看来却是非正义的。因此,就道德评价所运用的各种“规范”而言,塔克和伍德“以为马克思只是把规范同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可事实上,马克思还把规范同生产方式内部的各个社会阶级联系在了一起”[72]。其次,马克思在道德上评价资本主义所采用的“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马克思不可能站在资本主义法权的立场来评价资本主义”,因为,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与其经济关系是一致的,“资本家的经营是不会违反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或司法原则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会以一种与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不一致的规范或标准来评价奴隶制度,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也会“以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一致的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73]最后,马克思的批判所指向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因此属于“分配正义论”。[74]他说:“分配正义关注的是针对特定分配行为的道德评价。分配正义的标准尤其用来界定应该如何分配财富和收入,或是衡量实际分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值得推崇。”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评价,主要是从道德上而不是从法律上进行的”。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分配安排,对于归属不同社会阶级的个人给予区别对待,这在道德上是应该遭到谴责的”。[75]
2.而在杰拉斯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论述包含了“辩证转变”。那么,这种辩证转变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又发生了哪些辩证转变呢?我们先看马克思的论述。
(1)关于“所有权—正义”的转变。从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来看,例如,“10000镑原有资本带来2000镑剩余价值,这些剩余价值资本化了;新的2000镑资本又带来400镑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又资本化了,于是转化为第二个追加资本,又带来80镑新的剩余价值,依此类推”[76]。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是原预付资本10000镑带来的。就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换而言,是完全符合劳动所有原则的。因为按照之前的假定,这10000镑预付资本是资本家的劳动所得,其中一部分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得到工人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得到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产品。但是,第二个追加资本400镑的情况则发生了变化。“第二个追加资本400镑的前提,只能是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的先行积累,400镑就是这2000镑的资本化的剩余价值。”[77]它是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其中包括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即追加的可变资本)带来的;就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换而言,则是违背劳动所有原则的。因为,这2000镑追加资本并非是资本家的劳动所得,而是工人在其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资本家用它来支付工人的工资,相当于拿上工人自己劳动创造的东西换取工人的劳动力商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与原有资本10000镑相比,“2000镑追加资本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它的产生过程我们是一清二楚的。这是资本化了的剩余价值。它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无酬的他人劳动产生的”。无论用于“追加劳动力的生产资料”还是追加“维持这种劳动力的生活资料”,这2000镑“都不外是剩余产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而言,“如果资本家阶级用贡品的一部分从工人阶级那里购买追加劳动力,甚至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就是说,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那还是征服者的老把戏,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78]
因此,马克思说:“现在,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成为现今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占有活的无酬劳动的惟一条件”;“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这样,“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79]这就是说,现在,劳动与所有权分离开来,不再符合劳动所有原则。所有者不劳动,劳动者不是所有者。以上这种变化,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的辩证转变,或者说是从“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向“对现在活的无酬劳动的占有”的辩证转变,或者说是所有权和劳动的同一性向二者的分离的辩证转变。[80]随之,正义向非正义转化。[81]
(2)关于“平等—正义”的转变。随着上述转变过程的完成,原来那种简单交换意义上的平等关系也被打破,转变为一种单向度的不平等关系。马克思说:“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由于“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并且,由于“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所以,“表现为最初活动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82]当资本家用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的一部分支付工人工资的时候,这在本质上并不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而是用工人自己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再同工人的劳动力进行交换;并且,工人通过劳动过程不仅要再生产即补偿这部分价值,而且还要给资本家创造400镑新的剩余价值。就此而言,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既不是“等价交换”,也不是“不等价交换”,而是一种“非交换”,或者说是在等价交换的表象下掩盖着的“非交换”。[83]因此,马克思说:“价值过渡到资本时,等价物的交换转化为它的对立面(即“非交换”。——引注),在交换的基础上交换变成纯粹的形式,而相互性完全成了单方面的了。”[84]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是使它神秘化的形式”。从形式上所看到的,是“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等价交换;而在内容上存在的,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85]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所以,第一次交易完全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因为,“构成第一个追加资本的剩余价值,是用一部分原资本购买劳动力的结果”,并且,“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的积累的前提,是资本家所预付的、由于他的‘最初劳动’而属于他的10000镑价值额”。不仅如此,每一次交易也始终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因为,“资本家总是购买劳动力,工人总是出卖劳动力,甚至可以假定这种交易是按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进行的”。[86]此其一。
其二,与此相联系的是,交易双方不再具有“同一规定”,不再是简单商品生产中的“卖者”和“买者”,即“交换者”或“商品占有者”,而是转化为具有不同规定、且彼此具有对抗性的“资本家”与“工人”。马克思说:“在这种发达的关系中,个人不再仅仅表现为交换者即买者和卖者,而是出现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中,不再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的规定性之中。”[87]买者与卖者发生关系,其目的在于通过交换获得各自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以维系生计;而资本家与工人发生关系,其目的则在于获得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由此决定,身处其中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人。总之,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不再是“等价交换”的关系,二者也不再具有“同一规定”。这样,等价交换向非交换或虚假的交换转变,同一规定的人向不同规定的人转变,由此正义向非正义转变。
(3)关于“自由—正义”的转变。与上述两种转变相联系,表面的自由和正义也向实际的不自由和不正义转变。马克思说:“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88]当然,只有在总体或整体上,就是说把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联系起来,才能看清这一点。因为,仅仅从市场交易来看,每一次交易都服从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都是自由的。与此不同,从总体上看,就“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之前,“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占有者与其他商品的占有者相对立,即作为商品占有者与商品占有者相对立。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因为,“从法律上看来,这种购买的前提不外是工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能力,而货币或商品的占有者自由地支配属于他的价值”。这就是说,工人和资本家在市场交换中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是自由的。但是,“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89]既然是被迫的,就是一种强制,而强制即意味着不自愿、不自由。因此,马克思说:“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90]事实上,在一切剥削制度中,劳动者完成的剩余劳动都是一种强制劳动,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此其一。
其二,“劳动力必须不断地作为价值增殖的手段并入资本,不能脱离资本”,这说明工人是从属于资本家的。只不过,“由于它时而卖给这个资本家,时而卖给那个资本家”,所以,这种从属关系“才被掩盖起来”。[91]这样看来,一方面,“实际上,工人在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以前就已经属于资本了。工人在经济上的隶属地位,是通过他的卖身行为的周期更新、雇主的更换和劳动的市场价格的变动来实现的,同时又被这些事实所掩盖”,从而呈现为一种虚假的独立性。并且,工人的“独立性这种假象”不仅是“由雇主的经常更换”来保持的,而且是由“契约的法律拟制”来保持的。[92]另一方面,“劳动力的再生产实际上是资本本身再生产的一个因素”,因此,“从社会角度来看,工人阶级,即使在直接劳动过程以外,也同死的劳动工具一样是资本的附属物”。由此决定,“甚至工人阶级的个人消费,在一定限度内,也不过是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而“资本主义生产最美妙的地方”就在于,为了把劳动的供求规律“保持在正常的轨道上”,为了把工资的变动“限制在资本主义剥削所容许的范围内”,最后,为了使“工人对资本家必不可少的社会从属性即绝对的从属关系”得到保证,就要求它“不仅不断地再生产出雇佣工人本身,而且总是与资本积累相适应地生产出雇佣工人的相对过剩人口”。[93]但无论如何,既然说工人“隶属”或“从属”于资本家,就说明他在资本家面前既不平等也不独立,而不独立即意味着不自由。其实,工人何止是不自由?他们彻底沦为资本增殖的手段和工具。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是物质财富为工人的发展需要而存在,相反是工人为现有价值的增殖需要而存在”[94]。
(4)关于“边沁—正义”的转变。与上述种种转化相联系,表面上的互利互惠、共同致富向实质上的两极分化转化。如前所述,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化幸福确认为正义的原则和标准,而斯密则将之与市场交换机制相联系,认为互利互惠、共同富裕是市场交换的自然而必然的结果。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和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只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中的情况则大相径庭。一方面,从物质财富来看,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不断地把物质财富转化为资本,转化为资本家的价值增殖手段和消费品”[95]。生产物质财富的目的并不是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而是为了获得剩余价值以便实现价值增殖,物质财富不过是资本增殖的手段和工具而已。另一方面,从工人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工人不断地像进入生产过程时那样又走出这个过程:他是财富的人身源泉,但被剥夺了为自己实现这种财富的一切手段”。工人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但物质财富和创造物质财富的条件却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资本家。工人创造的产品之所以在“不断地转化为商品”的同时也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即“转化为吮吸创造价值的力的价值,转化为购买人身的生活资料,转化为使用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是因为“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即工人为资本家创造财富的过程。而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之所以不断地为资本家而不是为自己创造财富,即“不断对象化在为他人所有的产品中”,则是“因为在他进入过程以前,他自己的劳动就同他相异化而为资本家所占有,并入资本中了”,即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了资本家。[96]这样,一方面,“工人本身不断地把客观财富当作资本,当作同他相异己的、统治他和剥削他的权力来生产”,通过物质生产,工人不断地生产出统治和剥削他的资本权力;而另一方面,“资本家同样不断地把劳动力当作主观的、同它本身对象化在其中和借以实现的资料相分离的、抽象的、只存在于工人身体中的财富源泉来生产,一句话,就是把工人当作雇佣工人来生产”。[97]对资本家来说,存在于工人身体中的活的劳动就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工人不断地为资本家生产出财富,同时,作为吮吸了工人的劳动和工人劳动借以实现的物质条件,现实财富与工人则是彼此分离的。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也必然是两极分化,是富者越来越富有而贫者则越来越贫穷。因此,马克思认为,“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这是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98]只不过,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工人的贫困,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对贫困,更不是绝对贫困,而是一种具有“悖论性”的贫困。其具体表现是:作为劳动者,工人的贫困与其劳动、与其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工人越是努力劳动,他就越是贫困;工人劳动的生产力越是发展,他就越是贫困。[99]资本主义造成了社会的两极分化,而两极分化又造成了“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100]。其典型表现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阶级享有自由时间,是由于群众的全部生活时间都转化为劳动时间了。”[101]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阶级之所以享有自由时间,是因为工人阶级不仅付出了必要劳动而且付出了剩余劳动,正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为资本家拥有自由时间创造了物质前提和基础。没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就没有资本家的自由时间;而没有自由时间,就没有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既然所有自由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所以资本家是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即窃取了文明。”[102]总之,如果说正义意味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化幸福,那么,资本主义所造成的两极分化就是对这种正义的否定,就是一种非正义。
3.在马克思看来,从简单商品生产的自由和平等(正义)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不自由和不平等(非正义)的“辩证转变”具有必然性。蒲鲁东主义者阿尔弗勒德·达里蒙认为:“交换、交换价值等等最初(在时间上)或者按其概念(在其最适当的形式上)是普遍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但是被货币、资本等等歪曲了。”[103]这就是说,从时间上看,价值交换制度在最初的时候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后来,随着货币和资本的出现,其自由和平等被歪曲为不自由和不平等。或者从形式上看,价值在其最适当的表现形式上才是自由的和平等的,无论是价值表现的货币形式还是资本形式,其自由和平等都会被歪曲为不自由和不平等。鉴于此,他主张在保留商品生产和交换制度的基础上,用“小时券”或“劳动货币”来取代其他货币形式,建立基于“无息信贷”的“人民银行”,以此来消除价值交换和货币信贷中的不平等和资本剥削。[104]
对此,马克思指出:第一,“对于这些社会主义者必须这样回答: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105]。这就是说,对于价值交换制度即货币制度来说,无论在最初还是在其往后的发展中,也无论货币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平等和自由,它们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货币形式的嬗变而改变,这是一个客观“事实”。第二,“在这个制度更进一步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106]。这就是说,在货币制度发展为资本主义货币制度后,不仅存在着普通商品,而且存在着劳动力商品;不仅存在着以货币为中介的普通商品交换,而且存在着货币资本和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而在货币资本和劳动力商品的交换的背后,则是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因此,一方面,货币资本和劳动力商品之间的交换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前提和基础,就此而言,正是(资本主义)交换制度或货币制度本身的作用,使得平等和自由向对立面转化;另一方面,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是通过货币资本和劳动力商品之间(自由而平等)的交换来实现的,就此而言,以货币制度为基础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本身(或同时)就是一种不自由和不平等。第三,“认为交换价值不会发展成为资本,或者说,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这是一种虔诚而愚蠢的愿望”[107]。这就是说,只要有交换价值就一定会产生货币,货币是交换价值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样,只要有货币就一定会产生资本,资本是货币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只要存在着资本,就一定会有雇佣劳动。以此来看,只要有简单商品生产的自由和平等(正义),就一定会产生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不自由和不平等(非正义),后者是前者发展的必然结果。第四,蒲鲁东及其学派“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空谈,归结起来不过是要用适应于简单交换的所有权关系或法的关系作为尺度,来衡量交换价值的更高发展阶段上的所有权关系和法的关系”[108]。这是在对抗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这是在开历史的倒车,因而是一种虔诚而愚蠢的愿望。
4.在马克思看来,上述转变实质上是从非阶级关系向阶级关系的转变,不仅这种转变本身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而且转变后所生成的阶级关系也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如前所述,从简单交换关系即买者与卖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是随机的、偶然的和不确定的,二者在买者与卖者之间不断切换位置。然而,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或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来看,在市场交换中,资本家作为“卖者”是在实现剩余价值,作为“买者”则是在为生产剩余价值做准备;工人作为“卖者”是生产剩余价值的物质条件,作为“买者”则是为再生产这种物质条件做准备。就他们与剩余价值的关系而言,资本家就是资本家,工人就是工人,二者不能变换位置。因此,这是一种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的关系。
当然,这种必然性和确定性并非源自市场交换过程,而是源自商品生产过程。一方面,“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工人则丧失生产资料;由此决定,工人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资本家则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起初仅仅是起点的东西,后来通过过程的单纯连续,即通过简单再生产,就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结果而不断重新生产出来,并且永久化了”。[109]换言之,“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本身的进行中,再生产出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分离。这样,它就再生产出剥削工人的条件,并使之永久化”;资本主义再生产的重要功能,就是“不断迫使工人为了生活而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时不断使资本家能够为了发财致富而购买劳动力”。[110]资本主义再生产就是资本剥削条件的再生产,就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的再生产,它使得这种剥削关系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从而摆脱了简单商品关系所具有的偶然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马克思讲:“现在已经不再是偶然的事情使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在商品市场上相对立。过程本身(指资本主义再生产。——引注)必定把工人不断地当作自己劳动力的卖者投回商品市场,并把工人自己的产品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家的购买手段。”[111]
显然,简单交换中卖者和买者的关系是一种非阶级关系,与之不同,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则是一种阶级关系。马克思说:“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两极”[112],其中“一方是生产条件的占有者,另一方是劳动的占有者”,这就是一种“阶级对立”。[113]阶级关系和阶级对立形成的基础和根据在生产过程中,而不在市场交换中;它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因而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不是交换关系;与交换关系不同,生产关系是一种固化了的结构性的“权力—支配”关系,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市场上没有阶级关系,市场上没有资本家与工人。当然,必须在整体或总体上考察,就是说,必须把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把交换关系和生产关系联系起来考察,才能理解和把握阶级剥削和阶级关系。在市场上,这种阶级关系被简单交换关系即买者与卖者的交换关系遮蔽起来,难以窥其堂奥。因此,马克思说:“流通是一团云雾,它的背后还隐藏着整个世界,资本相互联系的世界。”[114]市场上不仅没有阶级关系,也看不见深处的阶级关系,所看到的只是人们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不断穿梭和变动不居。
5.以此来看,马克思的有些论述——如“让我们来赞美资本主义的公正吧!”[115]——的确像胡萨米所说的,明显在说反话。但如果把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正义的所有论述都看成是讽刺语,就失之片面了。马克思说:“必须到处假定,支付的是经济上公平的工资,即由经济学上的一般规律决定的工资。在这里,矛盾应该产生于一般关系本身,而不是产生于个别资本家的欺骗行为。”[116]在此,马克思对公平工资的断论决不是在说反话,而是在强调社会公平的现实基础即客观经济规律。并且,马克思并没有像胡萨米那样,把资本剥削看成是一种欺骗行为,进而用欺骗解释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117]因为,欺骗固然存在,但这只是一种个体或局部行为,而不是总的趋势和整体特征,相反,在总的趋势和整体上欺骗行为会得到矫正,从而使资本家阶级按照一般规律的要求支付工资。马克思说:“一个国家的整个资本家阶级不能靠欺骗自己来发财致富。”[118]同样,它也不可能靠欺骗工人来发财致富。当然,这与胡萨米对资本剥削的错误理解有关。他认为资本剥削就是把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压低到其价值以下[119],而实际上,这只是资本剥削的一种实现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有高涨时也有低落时,与之相应,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即工资有低于其价值的时候也有高于其价值的时候,正是在劳动力价格的这种波动中资本剥削得以实现,而在总体和整体上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是一致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甚至假定:“劳动力占有者每次出卖劳动力时就立即得到了契约所规定的价格。”[120]在这一点上,伍德对胡萨米的回应是符合马克思本意的。最后,尽管说胡萨米把马克思基于生产方式的论述看成是一种“解释”而不是“评价”,这是偏颇的;但是,他强调马克思所论述的并非是一种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而是在买者和卖者之间普通的交换关系,这是准确的。虽然说,他把生产方式与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绝对割裂开来,这又是偏颇的,因为阶级关系的根源就存在于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中。同时,也正是这种阶级关系使得买者与卖者的简单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也使得正义发生了质的变化。
其实,伍德并没有否认马克思的理论有评价性维度,因为他承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批评”和“谴责”,只不过在他看来,“马克思是从整体上谴责资本主义的”,他所谴责和批评的是“资本主义体系”或作为一种“体系”的资本主义,而不是其中的“交换不平等”。[121]并且,“马克思不是因为不正义而批评资本主义”,而是因为它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人类代价”,“它不仅损害了大量工人……的肉体健康,而且使人们的精神生活和道德生活变得贫乏”。这说明了资本主义体系的不合理性,而不是非正义性。而“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根本不合理……的论述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一概念起着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马克思在这方面的控诉——资本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剥削制度——使人们以为,马克思是因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而谴责它”。而在马克思那里,“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并不是一种不正义,而是一种奴役”。伍德反复申明:“虽然这种奴役对工人来说是一种凄惨、堕落和不满的源泉,但它并非一种不正义。认为奴役这个概念必然‘隐含’不正义的那些人,都是某些偏见的牺牲品。”马克思之所以批评和谴责资本剥削,并非因为其不正义,而是因为其“支配关系”和“奴役关系”。[122]但问题是,伍德既然承认资本剥削意味着支配和奴役,而支配和奴役不就是一种不自由和不平等吗?而不自由、不平等不就是一种“不正义”吗?何况,伍德承认“剩余价值确实被资本家以不平等的方式占有”[123]了,即承认资本与劳动的交换是不平等的。
现在回到杰拉斯的问题上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在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的层面,确认了资本主义的正义性,同时,他又在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的层面,确认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马克思论述的这种层次区别是伍德、胡萨米和杰拉斯所没有注意到的。在此意义上,他们犯了与政治经济学家一样的谬误:“政治经济学家在本国,即在宗主国,可以花言巧语地把这种绝对的从属关系描绘成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描绘成同样独立的商品占有者即资本商品占有者和劳动商品占有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124]买者和卖者的关系是正义的,而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则是非正义的。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为说明之,再看马克思的一段论述:“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即按照它们包含的劳动彼此交换。个人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所以,只有让出自己的商品,才能占有别人的商品。因此形成一种似乎他们能交换的只是自己的劳动的假象,因为要交换包含他人劳动的商品,只要这些商品本身不是又用自己的商品换得的,那就要以与[简单]商品所有者即买者和卖者的关系不同的另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前提。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在这种生产的表面上呈现出来的这种假象消失了。但是有一种错觉并没有消失:似乎最初人们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因而每个人只有是劳动者才是所有者。”[125]这里,与简单商品所有者即买者和卖者的关系不同的另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就是指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前一种关系中,所有权与劳动是统一的,因而是正义的;而在后一种关系中,所有权与劳动是分离的,因而是非正义的。我们知道,买者和卖者的关系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交换关系”,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由此能否说,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是正义的,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不正义的呢?或者说,当简单商品生产发展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经济关系的正义性便向非正义性转变呢?笔者以为,这种论断并不成立。照此,就不存在杰拉斯所说的矛盾和不一致了。在此,马克思所论述的,并非是前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之间的关系,而恰恰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本身,是在两个不同层面展开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从一个层面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是正义的;而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则是非正义的。而问题是:如何理解马克思在两个不同层面所作的价值判断与生产方式的关系?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任何正义观都以生产方式为基础。既然如此,马克思在两个层面的正义论述是否都立足于生产方式呢?如果是,它们所立足的生产方式是什么?是同一种生产方式还是不同的生产方式?如果是同一种生产方式,是否存在着杰拉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