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经济概念都是生产关系的反映和表现
拉萨尔主张“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34]对此,马克思质问道:“什么是‘劳动所得’呢?是劳动的产品呢,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那么,是产品的总价值呢,或者只是劳动新加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分价值?”[135]这就是说,从分配客体或对象来看,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所得”指的是产品的价值,并且既可以指总价值也可以指新创造的价值;而在非商品生产条件下,指的则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这两种含义不同的劳动所得反映和体现了不同的生产关系。因为,没有生产资料的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产品就不会转化为商品,其中包含的劳动就不会转化为价值。换言之,劳动所得的含义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生产关系不同,劳动所得就具有不同的规定或含义。究其原因,是因为任何经济范畴都是一种“形式规定”,即一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借助于特定物质载体而取得的规定,前者构成经济范畴的“本质规定”,后者则构成经济范畴的“物质规定”。[136]用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的话说:“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137]
任何经济范畴或概念都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反映和体现,“劳动所得”概念也不例外。由于无视经济概念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第一,拉萨尔的“劳动所得”概念具体所指不明确、含义模糊,根本算不上明晰而精确的经济学概念。马克思说:“‘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学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概念。”[138]第二,由于劳动所得概念含义模糊,所以,拉萨尔在此基础上展开的论述不过是一些“空洞的词句”和“泛泛”之论[139],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空话”和“废话”[140]。第三,由于是一些空洞的词句,所以,它们在逻辑上彼此冲突、难以自洽。马克思质问道:“‘属于社会一切成员’?也属于不劳动的成员吗?那么‘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又在哪里呢?只属于社会中劳动的成员吗?那么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又在哪里呢?”[141]就是说,从分配主体来看,如果说也属于不劳动的人,那么对他而言,就不是一种劳动所得;如果说仅仅属于劳动的人,那么,就不存在每个人都享有的“平等的权利”,从而也就谈不上“公平分配”。可见,按照劳动所得这个模糊概念,劳动所得与公平分配是彼此冲突的:要公平分配就无所谓劳动所得,是劳动所得就不可能公平分配。因此,“‘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显然只是些空话”[142]。第四,在公有制条件下,“正如‘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一语消失了一样,现在,‘劳动所得’一语本身也在消失”。这样,“‘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义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143]因为,既然说在公有制条件下,那些尚不具有或业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也会得到生活资料,人们的生活资料就并非都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在此,劳动所得这个概念不仅已经消失了,而且是不能接受的。
2.揭示“真实的关系”的“现实主义观点”
马克思之所以“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目的在于指出拉萨尔派“犯了多么大的罪”。一方面,他们“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他们“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144]
马克思所说的“现实主义观点”所指的,就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45]这里,生产条件就是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或者说是狭义的生产关系,而消费资料的分配则是狭义的分配关系。显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首先,分配的对象即分配“什么”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进入分配关系的是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进入分配关系的则是使用价值或劳动产品。其次,“如何”进行分配即分配方式也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市场分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则是按劳分配。最后,分配对象的“多少”即分配数量还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其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为资本家阶级生产剩余价值,同时,也决定了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正是后者决定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价格,进而决定了工人的工资;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除了必要劳动时间以外,工人阶级应该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
与这种现实主义观点不同,以拉萨尔为代表的“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146]。就是说,这些人把目光聚焦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完全无视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对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决定作用。马克思质问道:“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147]如果说上述现实主义观点揭示了存在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的真实关系,那么,拉萨尔等庸俗社会主义者则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是一种倒退。同时,如果不从根本上触及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单纯地讨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变革就是毫无意义的,或者说,“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148]。
3.政治经济学并不排斥权利—正义观
马克思所说的揭示了事物的真实关系的现实主义观点,无非就是我们所耳熟能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这是一种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它所强调的是存在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事实关系,并没有涉及价值关系和价值评价问题。一如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所说的:“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149]很明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与此不同,“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50]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是由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与是否公平和正义没有必然联系;同样,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是由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与是否公平和正义也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而“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151]。这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或经济规律。
表面上看,马克思所强调的现实主义观点是排斥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或价值命题的公平正义问题的,因为前者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后者则属于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的范畴。其实不然。一方面,马克思并没有否定公平观念和价值意识在无产阶级斗争的一定时期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例如,他认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152]只不过,这种作用和意义仅限于唤醒无产阶级的思想觉悟和斗争意识,因而是极为有限的。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对工人阶级而言,只要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是一致的,那么,资本家支付的工资就“是经济上公平的工资,即由经济学上的一般规律决定的工资”[153];对资本家阶级而言,“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154]。这就是说,只要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与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是一致的,就可以说是符合权利法则的,因而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因此,权利—正义观是由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的,一如经济范畴是由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在此,马克思又表达了在资本主义分配问题上自己所持的权利—正义观。可见,马克思并没有一概地拒斥公平观念和价值命题,他所拒斥的,是那些不但无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反而要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与之相适应的抽象的公平观念和价值命题。那种认为马克思排斥一切价值判断、价值观念,甚至是价值情感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155]同时,“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那么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另外的经济事实已经出现,由此原来的事实就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156]。价值判断不能代替事实判断,道德评价不能代替科学认知;同时,经济关系和经济事实是价值观念和道德评价的现实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经济事实,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评价。
4.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是一致的
任何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一种评价,任何评价都是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认识。而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人。马克思问道:“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或译权利概念——引注)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或译权利关系——引注)吗?”[157]可见,从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来看,是经济关系决定政治和法律关系,政治和法律关系又决定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就经济关系而言,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或相适合的时候,就会以权利关系的形式在政治关系层面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反之,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不相一致或不相适合的时候,就会在政治关系层面被国家法律排斥在权利关系之外,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和不正义的。可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什么样的,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会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同,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不同。换言之,立足于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就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马克思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这表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是由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表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就被确立为需要受到保护的权利关系和权利法则;反映在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中,就被确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他还问道:“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58]这表明,在分配关系问题上,不同的社会主义者之所以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是因为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上。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都是抽象的,任何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同样是抽象的。
与此不同,拉萨尔把人的平等权利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要求按照平等权利进行公平分配,全然无视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无视经济关系对人的权利的决定作用,无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意识的决定作用。用马克思的话说:拉萨尔“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这种基础要求一个人在运用它以前认真地、客观地研究它)”[159]。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唯物主义基础。对于这一基础,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拉萨尔“不过是顺便提一句罢了”[160]。殊不知,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恰恰是全部问题的根本和关键。
在思想史上,一些人把财产、自由、平等和福利等看成是人的权利,并把这些权利看成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一方面,认为只有能够享有这些权利,才是真正的人,否则,就丧失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就是“非人”。而实际上,哪里有什么“非人”?在现实中,既不存在所谓的“人”[161],也不存在“非人”;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就无非是各种不同的人;所谓“非人”,说到底也是一种人,只不过,他是处于一种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当我们拿了另一种处于更高发展程度或阶段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来审视、评价这种人的时候,就说他是非人。[162]另一方面,他们把财产、自由、平等和福利等这些权利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把它们看成是衡量一种分配关系、甚至是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准则和标准,认为能够使这些权利得到保护或保障的分配关系,才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分配关系;同样,能够使这些权利得到保护或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才是合乎人性的,合乎人性的分配关系,才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关系;同样,合乎人性的社会,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实际上,哪里有什么绝对公平的分配关系?又哪里有什么绝对正义的社会?任何一种分配关系,都既具有公平的一面,也具有不公平的一面;比之于此前过时的分配关系会显示出公平的一面,而比之于新的分配关系则会显示出不公平的一面;因而,都既是公平的又是不公平的,是公平和不公平的辩证统一。同样,任何一个社会,都既具有正义的一面,也具有不正义的一面;比之于此前过时的社会关系会显示出正义的一面,而比之于新的社会关系则会显示出不正义的一面;因而,都既是正义的又是不正义的,是正义和不正义的辩证统一。[163]由于拉萨尔把分配关系凌驾于生产关系之上,把人的平等权利凌驾于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之上,把人的本质和人的公平正义观念凌驾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上,所以,在权利问题上与抽象权利论殊途同归,在人的本质问题上与抽象人性论殊途同归,在社会历史问题上与唯心史观殊途同归。
可见,有什么样的人性论,就会有什么样的权利—正义观;进而,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性论。因此,权利—正义观与人性论是一致的,进而,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又是一致的。这就是本章的基本结论。
[1] [法]伊莎贝尔·加罗:《〈哥达纲领批判〉关于社会主义的创新》,张春颖译,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5)。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3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 这种“劳动凭证”与蒲鲁东主义者所谓的“劳动券”或“小时券”(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4、86~87、102~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具有质的区别。后者是一种货币,即“劳动货币”,是可以流通的;前者则仅仅是一种凭证,不是货币,也不能流通,因为“劳动时间本身不能直接成为货币”,或者说每个商品不能“直接成为它自己的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企图借助于劳动券或小时券这种独特的货币形式,使每一次交换都成为等价交换,即包含了等量劳动时间的商品之间的交换;或者说,企图在保留货币关系或商品交换的前提下,消除原则与实践、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这便是蒲鲁东主义者的公平理想。而实际上,只要有货币,就会有价格的波动,就会有价格与价值、货币与商品的不一致和对立,也就会有原则与实践、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劳动货币”的改革方案表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既想使商品生产永恒化,又想废除‘货币和商品的对立’,就是说废除货币本身,因为货币只是存在于这种对立中”。(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这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 对于通过市场交换而实现分配这种方式,马克思追问道:“为什么这一内容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这实际上就是在追问造成按劳分配不同于市场分配的根本原因。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蒲鲁东等空想社会主义者不理解这种矛盾,他们“责备实际与理论相矛盾,要求资产阶级社会在实践中贯彻它的理论原则的臆想的结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参见[加]德雷克·艾伦:《马克思恩格斯论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王贵贤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2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结尾有这样一段话:“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637~6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照此说法,资本主义实行的是一种“按能力分配”的原则,资本家凭借其运营资本的能力,劳动者则凭借其从事劳动的能力,分别获得各自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如果把按劳动能力计算个人报酬等同于按劳分配,那么,第一,按劳分配就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而不属于未来新社会的分配原则。第二,与按资分配一样,按劳分配是一种不平等不公正的分配原则,是一种特权原则,因而是“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第三,未来新社会实行按需分配,按劳分配不同于并且在发展程度上低于按需分配。据考证,这段话的作者是赫斯,该部分内容由赫斯执笔完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7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尽管如此,鉴于《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完成的重要著作,从中可以看到他们对待按劳分配原则的早期认识和态度。他们把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混为一谈,或者说,只是看到了二者之间的连续性而忽视了其中的断裂性;因此,他们对按劳分配原则持一种否定而不是肯定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当今国内一些人也主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所谓的“按能力分配”,在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资本主义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之间,采取了一种骑墙式立场,实则是没有任何立场。这些人在理论上犯了多大的错误、在实践中又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呢?!
[1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9~1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0] 对于这种连续性,马克思指出:“必须考虑到,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是从无中发展起来的,也不是从空中,也不是从自己设定自己的那种观念的母胎中发展起来的,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发展过程内部和流传下来的、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内部,并且与它们相对立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6] 在马克思那里,广义的所有权关系包含了狭义的分配权关系即生活资料的分配权,反之,广义的分配权关系包含了狭义的所有权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见王峰明:《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历史嬗变——与唐正东先生商榷》,载《哲学研究》,2014(8)。
[27] [英]洛克:《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19~2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8~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72、2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0~1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1、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2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5] 长期以来,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区分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法律关系的平等,实质平等则是经济关系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形式平等则意味着一种虚假的、表面的平等;与此相联系的,便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法制建设的轻视甚至是漠视、排拒。这是对马克思平等观的严重误解。
[46] Karl Marx,Das Kapital:Kritik der politischen ?konomie,Erster Band,Berlin,Dietz Verlag,1968,S.99.
[47]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3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3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3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6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在“本质抽象”层面上,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同样会受到生产关系的单向度决定和制约。
[66] 在“现象具体”层面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同样会受到多重关系和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决定。
[6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0] 迈克尔·沃尔泽的“复合平等”和正义理论主张:第一,社会由各种不同的领域组成,每一个领域都有一种“善”具有“支配性”。例如,货币在经济领域居于支配地位,权力在政治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而文凭则在文化领域居于支配地位。第二,这些在各自领域中具有支配地位的善,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分配原则,正是这些原则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和正义性。第三,这些不同的善的支配地位决不能超越各自的领域,否则,就会产生不平等和非正义。例如,在政治领域,货币如果转换为权力从而取得支配性,就是一种不平等和非正义。同样,在文化领域,权力如果转换为文凭从而取得支配性,就是一种不平等和非正义。(参见[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9)在此,沃尔泽虽然看到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由此决定的人的多样性,但是,他却严重忽视了这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之间的相关性和制约性。特别是,他企图在保留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消除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实现公平正义,这显然是幼稚的。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由此推动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会无孔不入地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蔓延、渗透。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可让渡的,因为一切东西都可以为换取货币而让渡。没有任何东西是高尚的、神圣的等等,因为一切东西都可以通过货币而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7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71~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3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3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7]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0] 据罗伯特·塔克说,“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法国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口号,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引用。(参见[美]罗伯特·塔克:《卡尔·马克思的哲学与神话》,刘钰森、陈开华译,10页,天津,天津出版传媒集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而在迈克尔·沃尔泽看来,这是两个彼此矛盾的分配原则。因为,“各尽所能”要求按照“个人的资格条件”即能力来分配工作,“按需分配”则要求按照成员的需要来分配共同体的财富或“物品”;然而,个人可以胜任的工作,却不一定是自己所需要的;反之,个人所需要的工作,却不一定是自己能够胜任的。他问道:“也许那些工作是稀缺的,并且有许多能胜任的候选人:哪一个候选人最需要这些工作呢?”([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27页,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9)这就是说,在做我能胜任的工作是我的需要,但却没有足够的这种工作的条件下,这两个分配原则就是无法兼顾的。其实,沃尔泽完全误解了马克思的意思。第一,“各尽所能”并非指社会向个人分配工作,而是指每个人都尽其所能地从事劳动或工作。第二,“按需分配”也并非泛指分配任何东西,而是特指分配生活资料,其中并不包括劳动或工作。第三,各尽所能是按需分配的必要条件,指的是只要个人尽其所能(力)地提供劳动或工作,就可以从社会取得生活资料以满足需要。可见,所谓的“矛盾”完全是沃尔泽自己制造的,因为他所说的分配物包罗万象,一切具有“社会意义”的“物品”都在分配之列。这种情况在国内学界并不罕见,值得重视。
[81] 例如,诺曼·杰拉斯就认为:“按需分配原则并不是一个平等标准,而是相反,它意味着对每个人的独特个性、对人的个性和需要的多样性的回应。因而,它是一个区别地对待人的方案。”因为,“如果分配是按照某种需要标准进行的,那么,那些做出相同劳动贡献的人,或者那些具有相同身高或生于相同星座的人,很可能得不到相同的资源。但是,同样地,如果分配是按照某种成就或功绩标准进行的,那么,那些具有相同需要或作出类似努力的人也会发现,他们的需要没有得到平等的满足,或者,他们的努力没有得到平等的回报。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姜海波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89、191~19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Norman Geras:“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New Left Review,No.150,March/April 1985,pp.79,81)
[8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458~4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83] 齐雅德·胡萨米指出:“由于不同个体的需要是不相等的,因此报酬的不平等就依然存在。”对马克思来说,“他反对那些导致特权的不平等,而仅仅接受那些允许个性发展的不平等”。([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林进平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5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可见,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个人的实际报酬或所得依然存在着不均衡、不平等。因为,每个人的实际需要不同,实际享有的用于满足需要的生活资料也就不同,而实际需要的不同又是由个人在能力和天赋方面的不同造成的。因此,尽管说分配的不均衡、不平等与人的需要的多样性、与人的个性的发展是一致的;但是,每个人在能力和天赋方面的不平等以及由此造成的具体发展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如一个残障人与健康人相比,在个性发展上肯定是不平等的。只不过,社会不会妨碍个人的发展和需要的满足,相反,社会为个人的发展和需要的满足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8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9]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1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2] 马克思说:“生产的承担者同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体,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这里,生产的承担者同自然的关系即生产力,生产的承担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可见,所谓的“经济结构”,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
[9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68~2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85~5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95、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11、3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00、4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2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0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220~221、2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0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1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05~6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3、104、1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1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91~9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马克思这段话对于理解社会总产品中“扣除”部分的社会性质和意义至为关键。对此,胡萨米等人认为:虽说“生产者所得与他的劳动付出并不是算术上的平等”,但“在劳动付出与所得之间的这种不对等并非不正义”。因为,生产资料方面的扣除是由再生产和储备等“经济需要”决定的,而消费资料方面的扣除则是由“人类团结”的需要决定的,二者都与不平等、不正义无关。(参见[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林进平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54、5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笔者以为,这种解释似是而非。实际上,马克思意在表明,从劳动者身上所做的这些扣除,最终都会还给劳动者自己,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羊毛又用在羊身上”。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排他性和对抗性,实现了个体与社会、利己与利他、私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一切归劳动者所有,一切为了劳动者,一切用于劳动者。这与一切剥削制度下的情况截然不同。例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的所得与资本家阶级的所得是彼此对立和对抗的,属于资本家的就决不属于工人,因此,资本家的多得必然会造成工人的少得,资本家的富裕必然会造成工人的贫困。李嘉图最早发现并揭示了这种对立和对抗关系,因而被庸俗经济学家凯利叱责为“共产主义者之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6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1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84、5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5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2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60~5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85~4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3]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4] 参见王峰明:《自由王国、必然王国与人的自由》,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1)。
[1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4、1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26] 一些人据此认为,共产主义是一种使每个人的需要都得到满足的“丰裕社会”,它消除了所谓的“正义环境”或正义条件,从而使任何正义原则和道德规范都变得多余。而在杰拉斯看来,可以把人的需要区分为“最低限度”的需要、“无限和灵活”的需要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合理的”需要。显然,标志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丰裕概念所指的,既不是第一种情况,也不是第二种情况,而是也只能是第三种情况。因此他认为: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对于‘必然王国’持续的反映预示着一种更加适度的共产主义丰裕的想象”,“这是相对于‘合理’需要的某一种标准的丰裕,不论这种‘合理’需要多么广泛和丰富,对于无限丰裕的幻想来说,仍然是不充分的”。([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姜海波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93~19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笔者以为,如果把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作为衡量物质财富是否丰裕的标准,就完全颠倒了人的需要与物质生产的关系。因为,没有物质生产,就没有人的需要,正是物质生产把人的需要和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从物质生产来看,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可以满足的人的需要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包含狭义的分配关系)决定着人的需要得以满足的具体方式。决不存在超越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人的需要。否则,就决不是合理而现实的需要,而是一种抽象的需要,是毫无社会意义的个体任性和欲望。马克思对物质财富的充分涌流的强调,其着眼点与其说是人的需要的满足,毋宁说是共产主义社会与以往一切社会相比在物质生产和生产力上所取得的历史性突破;其理论意旨与其说是在具体描述人的需要得以满足的情况,毋宁说是在本质地揭示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1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06、4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5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1、2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6] 参见王峰明:《经济范畴与“形式规定”——马克思经济学本质观的哲学基础和当代价值》,载《天津社会科学》,2014(2)。
[13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41、1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1~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303~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45~2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5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5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2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5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6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1] 马克思讲道:“有人这样说: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和公民;两者都是人。其实正相反,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因此,“个人完全是由社会所决定的”,而“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21~222、203、2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2]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围绕“塔克—伍德命题”展开的讨论中,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人”与“非人”、“人性”与“非人性”这样的二元解释框架中难以自拔。凯·尼尔森就是其中的典型,在其论述中,像“非人性”“丧失人性”“非人性的境况”“不合人性的方式”这样的词句频频出现,甚至企图在其早期“异化理论”的地基上建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加]凯·尼尔森:《马克思论正义:对塔克—伍德命题的重新审视》,林进平、郭丽丽、梁灼婷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22、223、208、219、310、30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笔者以为,尼尔森等人之所以陷入抽象人性论,根本原因在于对马克思经济决定论的错误理解和盲目排斥。尼尔森认为,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因果关系”,“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以及经济基础需要上层建筑”,这是“一个社会主义批评家能够强调而且应该强调”的“事实”。([加]凯·尼尔森:《马克思论正义:对塔克—伍德命题的重新审视》,林进平、郭丽丽、梁灼婷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1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胡萨米也认为,政治会对经济等“社会子系统发生作用”,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而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林进平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7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介于二者之间,伍德虽然承认决定论,但却用“生产方式”决定论排斥“经济决定论”,而他对生产方式的理解与马克思相去甚远。([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8、1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63] 需要指出的另外一点是:在围绕“塔克—伍德命题”展开的讨论中,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正义”与“非正义”、“正义社会”与“非正义社会”这样的二元解释框架中难以自拔。胡萨米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者受到公正的对待,因为他所获得的报酬与他所做的贡献成比例;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因为他所获得的报酬……与他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至多只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这是一个较少的数量)。”因此,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分别构成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的正义与平等紧密相联,共产主义的正义则与自我实现相联”;“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废除剥削制度而确保了社会的正义”。([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林进平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57、5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与之相比,“资本家的不正义就在于贡献与报酬之间的不等价,就在于针对劳动力的掠夺或剥削”;“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和收入分配的不正义是和不平等联系在一起的:阶级力量和生存机会的不平等。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还是与不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工人被迫出卖他的劳动力和贡献剩余劳动;社会成员没有集体地、合理地控制公共事务,尤其是他们的生产制度。”([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林进平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60、7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尼尔森完全赞同胡萨米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确立和表达了两个“正义原则”,当马克思讲“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时,他是“在大声宣告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正义原则”。([加]凯·尼尔森:《马克思论正义:对塔克—伍德命题的重新审视》,林进平、郭丽丽、梁灼婷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37、23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因此,“胡萨米从《哥达纲领批判》中分离出来的分配正义原则就是马克思认为在道德上可以接受和适合于共产主义社会不同阶段的合理的正义原则,资本主义社会与由这种原则支配的社会相比,就是一个完全不正义的社会”。而共产主义社会则是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加]凯·尼尔森:《马克思论正义:对塔克—伍德命题的重新审视》,林进平、郭丽丽、梁灼婷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38、23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循此思路,杰拉斯也声称:“我把马克思所表述的原则‘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也当作他对正义社会的概念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他看来,“最后也是最大的悖论是,与他在分析什么是正义时所公开表现的兴趣相比,马克思对建立正义社会表现出更大的热衷”。([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姜海波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89、19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而实际上,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都既是正义的,也是非正义的;既有正义的一面,也有非正义的一面。一如资本剥削和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既是非正义的,也是正义的;既有非正义的一面,也有正义的一面。与此相联系,同其他社会形态一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既有正义的一面,也有非正义的一方面;正义的一面是其历史进步性的表现,而非正义的一面则是其历史局限性和暂时性的表现。不能否定资本主义具有正义的一面,一如不能否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也有非正义的一面。共产主义只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达到的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绝不是人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顶峰。“顶峰论”要不得,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遗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