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对人的权利的制约(1 / 1)

1.经济结构对分配权利的限制

按劳分配所存在的上述权利悖论无疑是一种缺陷或弊病,而在马克思看来,“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4]那么,如何理解经济结构对人的权利的限制?如何理解文化发展对人的权利的限制?最后,又如何理解经济结构对文化发展的制约呢?

从拉萨尔的分配方案来看,“问题的实质在于:在这个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85]。就是说,把全部劳动所得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平等分配,这是问题的实质和关键所在。然而,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86]。而社会总产品是不可能全部作为消费资料不折不扣地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而是必须进行若干必要的扣除。首先,从社会总产品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87]。这些扣除中的第一项用于补偿生产资料,第二项用于生产积累,第三项则用于生产储备。其次,这些扣除是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讲:“在极不相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中,不仅都有简单再生产,而且都有规模扩大的再生产,虽然程度不同。生产和消费会累进地增加,因此,转化为生产资料的产品也会累进地增加。”[88]显然,若没有第一项扣除,就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系;若没有第二项扣除,就不可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就第三项扣除而言,保险基金“同异常的自然现象,火灾、水灾等等引起的破坏相关联”,从整个社会来看,要扣除保险基金,就“必须不断地有超额生产,也就是说,生产规模必须大于单纯补偿和再生产现有财富所必要的规模,——完全撇开人口的增长不说,——以便掌握一批生产资料,来弥补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异乎寻常的破坏”。[89]因此,若没有第三项扣除,无论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都有可能被迫中断。并且,即使不考虑人口的增长,保险基金的生产本身就是扩大再生产的动因。最后,“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90]。这三项扣除的具体数量的确定,既取决于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具体的“概率计算”。

可见,一方面,“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中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这些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91]就是说,这些扣除是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决定的,与公平与否没有关系;或者,如果说它们是公平的,那也不过是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法律或道德的)观念表现或反映。从分配权利来看,从社会总产品中做了这些扣除之后,才是生产者有权(利)分享和消费的生活资料部分。并且,由于这些扣除是由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决定的,所以,生产者的权利不能违背经济规律,不能超出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所规定的限度。[92]

2.经济结构与文化发展的区别

除了经济结构对分配权利的限制,还有文化发展的限制。但马克思所说的“文化”究竟指什么呢?如若把“文化”解读为具有共识性的“价值观念”,显然有悖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因为,尽管说作为一种“规则”和“制度”,在权利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确立和建构过程中会与特定的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和哲学观念发生密切联系。正因为如此,一些人才把某种价值观念看成是法律制度的所谓“内在基础”,似乎法律规则和制度是由人的观念决定的。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本质地看,是权利观念必须与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相适应,而不是相反;是法律关系决定人的法律观念,而不是相反。

其实,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多次使用了“文化”概念。例如,在谈到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时,马克思讲:“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但是,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93]这里,“文化水平”与“自然特点”相对立;自然特点决定人的自然需要,文化水平则决定人的其他生活需要;自然需要构成劳动力价值的自然要素,其他生活需要则构成其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又如,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相联系,在谈到工作日的确定问题时,马克思讲:虽然说工作日“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动的量”,因此“它本身是不定的”。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一方面,“它的最低界限是无法确定的”;另一方面,它“有一个最高界限”,因为“它不能延长到超出某个一定的界限”。这个最高界限由两个界限构成,一个是工人的“身体界限”或者说“纯粹身体的界限”,另一个是“道德界限”。就后者而言,“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些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因此,“工作日是在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的”,不能超出这两个保证工人需要得到满足的界限。[94]这里,身体界限就是自然界限,社会界限就是道德界限;身体界限由人的自然需要决定,道德界限由人的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决定;自然需要由人的自然特点决定,而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则由“文化状况”决定。工作日若超出这个界限,人的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就得不到满足,因而是不道德的。再如,就劳动生产力和人的需要的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在文化初期,已经取得的劳动生产力很低,但是需要也很低,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其次,在这个文化初期,社会上依靠他人劳动来生活的那部分人的数量,同直接生产者的数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95]就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和劳动生产力的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撇开社会生产的形态的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域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96]在此,由于“文化初期”与人类社会“较高的发展阶段”相对应,所以,它指的实际上就是“社会”较低的发展阶段。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在马克思那里,“文化”是表示社会发展程度或状况的概念,“文化状况”所指的就是与“自然状况”相对应的“社会状况”。如果把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撇开,那么,文化状况所指的就是经济发展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状况。把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别开来并对置起来,这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并不鲜见。例如,“生产关系和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建立在这些关系上的社会关系”等;[97]又如,“物质生产的发展,即……整个社会生活从而整个现实历史的基础”“物质生产方式的改变和生产者的社会关系的相应的改变”等。[98]经济(即物质生产)乃是社会生活与历史发展的物质基础,把“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可以凸显经济关系和物质生产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决定作用。在此意义上,所谓文化发展对分配权利的限制,无非是说,分配权利除了受到上述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的限制外,还要受到其他社会关系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限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和资本家的分配权利,即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的权利和工人获得工资的权利,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同样,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生产者取得生活资料的权利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实际上,文化发展对分配权利的限制,就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扣除。

3.文化发展对分配权利的限制

社会总产品在做了上述三项扣除之后,“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即便如此,马克思认为:“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99]

就第一项扣除而言,它主要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如用于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同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100]。因为,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越是具有对抗性,所需要的一般管理费用就越多。资本主义是最后一个对抗性社会,而社会主义则消灭了这种对抗性。由此决定,一般管理费用在社会主义社会比在资本主义社会将大大减少,并且会越来越少。就第二项扣除而言,它主要用于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如用于“学校、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101]因为,拿学校教育来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用一方面“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尤其是,它“把未成年人变成单纯制造剩余价值的机器,就人为地造成了智力的荒废”。[102]社会主义则把发展教育事业提到重要位置上来,并不断加大人、财和物等各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以逐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就第三项扣除而言,它主要用于“那些由于年龄关系还不能参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103],即用于帮扶尚未具备和业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用于养老院、托儿所、残疾人设施等,“总之,就是现在(指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引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104]。因为,如果没有这项扣除,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也会出现因老致贫、因病致贫和因故致贫的现象。

可见,从社会产品的最终用途来看,如果说前三项扣除主要是生产资料的扣除,那么,后三项扣除则主要是消费资料的扣除;从所涉及的范围来看,如果说前三项扣除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那么,后三项扣除就是在生产领域与非生产领域之间进行的;从其客观动因来看,如果说前三项扣除是由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规律决定的,那么,后三项扣除就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决定的;从分配关系来看,如果说前三项扣除是一种初次分配,那么,后三项扣除就是一种再分配,即通过税收等手段而实现的,使从事一般管理的人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分别取得自己的生活资料的分配过程;最后,从分配权利来看,如果说前三项扣除揭示了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对人的分配权利的限制,那么,后三项扣除则揭示了文化发展即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人的分配权利的限制。换言之,只有从社会总产品中做了这些扣除之后,才是生产者有权(利)分享和消费的生活资料部分。这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与公平与否没有关系。并且,正是由于这些扣除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决定的,所以,生产者的权利不能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不能超出文化发展即社会发展所规定的限度。

4.经济结构对文化发展的制约

一方面,马克思区分了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劳动时间属于必然王国,而自由时间则属于自由王国。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自由时间的增加和自由王国的发展是一致的。马克思说:“自由时间……即不被生活资料的直接生产所占去的、可供支配的时间。”[105]“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创造产生科学、艺术等等的时间。”[106]就是说,没有自由时间,就没自由王国,也就没有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马克思把劳动时间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是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生活资料的时间,而剩余劳动则是为他人和社会生产生活资料的时间。显然,没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就不会创造出自由时间,也就没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马克思说:“这种剩余劳动一方面是社会的自由时间的基础,从而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剩余劳动物化为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是除劳动阶级外的一切阶级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存在的物质基础”。[107]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既是自由时间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全部文化和整个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也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剩余劳动,即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108]当然,没有生产力的发展,便没有剩余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是剩余劳动的物质前提。因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意味着,“人不必把他的全部时间用于生产生活必需品,他在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还有空闲时间可以支配,因而也可以把它用在剩余劳动上”[109]。

在一切剥削制度中,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或者说剩余劳动与自由时间是彼此分离和对立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剩余劳动创造了自由时间,而享受自由时间的却是非劳动者。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阶级享有自由时间,是由于群众的全部生活时间都转化为劳动时间了”[110]。“在必要劳动时间之外,为整个社会和社会的每个成员创造大量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这样创造的非劳动时间,从资本的立场来看,和过去的一切阶段一样,表现为少数人的非劳动时间,自由时间。”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增长再也不能被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所束缚了,工人群众自己应当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这样一来,“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就不再是对立的存在物了”。就是说,“直接的劳动时间本身不可能像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所看到的那样永远同自由时间处于抽象对立中”。[111]社会主义消除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或者说剩余劳动与自由时间之间的对立和对抗。在此条件下,必要劳动的范围将会扩大,同时,从前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将会成为一种扩展了的必要劳动。马克思讲:“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形式,才允许把工作日限制在必要劳动上。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将会扩大自己的范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工人的生活条件将会更加丰富,他们的生活要求将会增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在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会列入必要劳动,即形成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所必要的劳动”。[112]

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所发生的这种变化,马克思还作了如下阐释:在满足这些条件——第一,“把工资归结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归结为工人本人劳动产品中加入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第二,“把这个部分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自己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第三,“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照社会需要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所要求的限度”;第四,“把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总是为社会中还不能劳动或已经不能劳动的成员而进行的劳动的量,包括到1.必要劳动和2.剩余劳动中去”,也就是说,“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的情况下,“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113]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个人需要和个人消费范围的发展,必要劳动本身将会“扩大”其范围;同时,剩余劳动将会“缩小”其范围并成为另一种意义即满足社会需要和社会消费意义上的“必要劳动”。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讲: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114]。在此,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私人性与社会性、个体与社会乃至劳动者与非劳动者等困扰着人们的种种对立和对抗关系,都将得到消解和克服。如果说处于必然王国中的个体是作为“私人”存在的生产者,那么,处于自由王国中的他人就是作为“社会成员”存在的生产者。留下的物质资料是为了满足作为“私人”的生产者的需要,而扣除的物质资料则是为了满足作为“社会成员”的生产者的需要。这不正是千百年来人类梦寐以求的那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社会吗?不正是那种每个人的发展是其他人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而不是限制和障碍)的美好社会吗?但无论如何,社会的一切方面包括各项社会事业即文化的发展,都是建立在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因而都会受到经济结构的制约。当然,“只有现在才谈得上纲领在拉萨尔的影响下狭隘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就是说,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并且,从现在来看,“‘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115]

5.按需分配与分配权利的经济限制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在其低级阶段上实行按劳分配,在其高级阶段上则实行按需分配。马克思讲:“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16]在此,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对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制约作用。

其一,分工或劳动关系的制约。分工即社会分工,指的是并列存在的不同形式的劳动。它由物质生产的技术基础所决定,表现和反映着物质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历史上,不仅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发分工”,而且有“以财产公有……为基础”的自觉分工。[117]因此,这种基于技术关系的劳动分工不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转移,是永远无法消除的。同时,在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的作用下,分工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来。例如,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分工表现为职业或专业的“固定化”,即个人终生从事某种职业或专业。所谓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就是一种专业或职业的固定化。马克思把这种分工叫作“旧的分工”[118],所谓的消灭分工就是要“消灭旧分工”[119],消灭这种使人奴隶般地服从于分工的情形。一方面,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为消灭旧的分工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使消灭旧分工具有了可能性。因为,“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大工业“承认劳动的变换,从而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大工业在客观上要求“用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另一方面,“大工业在它的资本主义形式上再生产出旧的分工及其固定化的专业”。[120]就是说,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旧的分工或“旧的分工制度……最初由于习惯,仍然作为工场手工业的传统在工厂里延续着,后来被资本当作剥削劳动力的手段,在更令人厌恶的形式上得到了系统的恢复和巩固”[121]。而在共产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旧的分工得以消灭,分工从而以一种“纯技术性”[122]面貌出现。当然,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旧式分工的消灭也需要一个过程。只要存在着旧的分工,就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在其高级阶段上,才能消除旧的分工,从而实行按需分配。

其二,劳动性质的制约。在共产主义条件下,一方面,劳动仍然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就是说,通过劳动改变自然物质的存在形式,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物质产品,从而维系人的生命存在,这仍然是劳动的基本职能所在。人类要生活下去,就必须进行各种形式的劳动,这一点永远不变。因此,劳动永远是人类谋生的手段,具有永恒的“自然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具有必然性的王国即“必然王国”不仅不会消失,反而会不断扩大自己的范围。[123]另一方面,随着共产主义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劳动过程和劳动性质会发生质的变化。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所实现的劳动的“科学化”和“社会化”的基础上,共产主义进一步把劳动提升为一种“自由的劳动”。它具有三个特点:不仅是一个受到人的自觉调控(而不是受盲目力量的支配)的过程;而且是一个锻炼和锤炼(而不是折磨和摧残)人的身(体)心(灵)的过程;还是一个劳动者借以实现自我(而不是戕害和放逐自我)的过程。[124]这种“自由的劳动”当然是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谁不需要锻炼身心?又有谁不希望自我得到实现呢?从分配关系来看,只有当劳动摆脱单纯谋生的性质从而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的时候,才能实行按需分配;而在单纯的谋生劳动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其三,劳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或者说,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将成为物质生产的目的。而个人的这种“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125],从而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使物质财富得以充分涌流。[126]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形恰成鲜明对照。如果说物质生产力在共产主义社会处于一种“自由的、无阻碍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的状态[127],那么,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相反的情形。一方面,“资本的趋势是,为了增加相对剩余时间,必然把生产力提高到极限”。因此,资本具有“无限度地提高生产力”的趋势。另一方面,资本又“具有限制生产力的趋势”,资本会“不断地成为生产力的障碍”。[128]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界限是资本家的利润,决不是生产者的需要”。因此,“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包含着生产力自由发展的界限”。[129]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以获得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为前提,这个前提作为一种边界是不能超越的,它是生产力发展所必须遵守的“纪律”[130]。当生产力的发展与价值增殖目的发生冲突的时候,资本主义就宁肯阻止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尽管机器生产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资本主义采用机器生产决不是无条件的。马克思说:“对资本说来,只有在机器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情况下,机器才会被使用。”[131]资本使用机器的界限明显是极其狭隘的。尤其是,资本在使物质生产力得到发展的同时,却“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132]。正因为如此,机器生产的资本主义应用,不是缩短而是延长了工人的劳动时间,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不是使工人感到幸福,而是让工人在身体上受折磨、在精神上遭摧残。如果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增殖即资本本身是生产力发展不能超越的前提,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唯一的前提是超越出发点”[133],即除了生产力本身再没有其他不可超越的前提。因此,没有生产力的无阻碍发展,就谈不上物质财富的充分涌流。资本主义既不会实现生产力的无阻碍发展,也不会实现物质财富的充分涌流。当然,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也只有在其发展的高级阶段上,才能达到这种状态。与之相适应,才能实行按需分配。而在此之前,则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可见,对按需分配具有决定作用的是物质生产的发展,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不是人的权利和权利关系。恰恰相反,如果说按需分配被确认为人的权利,那么,其原因也并不是因为它体现了某种权利法则和权利标准,而是因为这种分配关系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是适应的或适合的。因此,只有在物质生产和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历史条件下,按照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够得到满足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才能成为他们的权利。这同样说明了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结构对人的权利和权利关系的限制。超出了生产力和经济结构的限制,人的需要就是一种抽象的需要,人的权利也是一种抽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