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与“继起”(1 / 1)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与“继起”之间的关系问题。[6]

不同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并存的情况有二:一是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例如,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奴隶生产方式,可以与另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封建生产方式同时存在。二是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例如,奴隶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同时存在。因此,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展,已经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产业资本的流通也“是和各种极其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时是商品生产。不论商品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生产的产品,还是农民的产品(中国人,印度的佃农),还是公社的产品(荷属东印度),还是国家生产的产品(如在俄罗斯历史早期出现的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国家生产),还是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等等”。[7]尽管这些产品都以商品的形式出现,但这些产品背后的生产方式则完全不同,从而形成不同性质的生产方式的并存。当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把生产方式的并存与交往方式或交换方式的并存区别开来。例如,“在原始的历史形式中,资本起初零散地或在个别地方出现,与旧的生产方式并存,但逐渐地到处破坏旧的生产方式”[8]。尽管如此,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像起破坏作用的高利贷资本,就仅仅是作为一种交往方式(而非生产方式)与奴隶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并存。因为,“高利贷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时期具有特征的存在形式有两种。……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在这两种情况下,资本实现增殖即取得利息的基础不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是农民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因此,“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9]

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0]这种“普照的光”或“特殊的以太”,就是一种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11];而其他与之并存的、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或者是过去旧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或者是未来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和支配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并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形态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例如,“我们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生产过程从属于资本,或者说,这种生产方式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12]。反之,只要其他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例如,“只要奴隶制占统治地位,资本关系就总是只能零星地作为从属的关系出现,绝不能作为统治的关系出现”[13]。正是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在世界历史进程中所处的不同方位,其中,发展程度较高或较发达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世界历史发展所处的“经济时代”。

对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学界存在着“类型说”与“阶段说”的交锋和对峙[14];前者强调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即空间上的并列关系,后者则强调“继起”即时间上的先后关系。[15]其实,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马克思对“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16]的肯定,就是对不同社会形态在时间上的继起关系的确认。从特定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来看,不同社会形态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的出现,标志着这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同经济阶段和历史时期;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不同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出现,则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的经济时代和历史阶段。在此意义上,五种生产方式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达到的五个不同高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经历的五个不同历史阶段。因此,马克思说:“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17]当然,这里有个例外,那就是“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指个体私有制中的农业劳动者。——引注)”的“小生产者”[18]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共同体在其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19]。对于“独立农民”(区别于“租佃农民”)的这种小农经济,马克思还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民族中,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20]这就是说,这种小生产可以也曾经与多种社会形态并存,甚至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21]。尽管如此,由于其固有的局限,如“生产工具处于那种和小所有制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状态”[22]等,所以,它从来不是“普照的光”,也从来不是“特殊的以太”;既没有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高度,也没有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独特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