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及围绕“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针对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在国内历史学和历史哲学领域,一些人提出以下质疑和批评:(1)中国历史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我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演变过程应该是‘原始共产社会→上贡社会→封建社会’,其继起的私有制为上贡制度、封建制度,而非我国主张奴隶社会存在论的学者们所认为的‘原始共产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1](2)退一步讲,即使经历过奴隶社会,也无法把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别开来。一些论者以中国古代殷周之际的社会变化为例指出:对“殷周之际的这些具有本质性的发展变化,运用过去我们所熟悉的那些理论——诸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或社会形态更替的理论,是根本无法解释的,因为殷周之际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并未发生变化。殷代与周代的社会形态也并不存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区别,即便存在这种区别也无法解释这些变化”。因此,“那种认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当容纳奴隶制度存在的生产力发展到尽头之后才会导致封建制度出现的观点,与历史事实完全不符,是不能成立的”。[2](3)再退一步讲,即使能够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分开来,后者也仅仅限于“西周”这个非常短暂的时期,秦以后出现的是中央集权制,而非封建制;并且,很难用中国西周的“封建”一词对译西语“feudalism”。在他们看来,“历史的真相是:中国先秦‘封诸侯,建同姓’制度是中文‘封建制’的本义;秦汉以后是‘皇权专制制度’;西欧则是‘feudalism’。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替代谁,谁也不能涵盖谁”。“西周的‘封邦建国’制和秦汉以后的‘郡县制’,同属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中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不仅“先秦‘封建制’与其后的‘郡县制’不同”,而且“它们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更不相同”。“西欧的feudal原本来自通俗拉丁语‘采邑’(feodum),直译似为‘采邑制度’或‘采邑社会’。”[3]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4]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唯物史观与实证科学相联系,“实证科学”则是与“思辨哲学”相对的,因此,决不能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理解唯物史观的实证性。在思辨哲学家如黑格尔那里,哲学是凌驾于现实的社会和历史之上的思维或精神的独立运动,所以,它既是一种“独立的哲学”,也是一种“意识的空话”。与此不同,唯物史观以“现实生活”为基础,既是对人们的现实“实践活动”及其“实际发展过程”的描述或叙述,也是对现实的“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和本质抽象。如果割断了与现实社会和历史的血肉联系,唯物史观就将失去其意义和价值。
对于唯物史观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相反,只是在人们着手考察和整理资料——不管是有关过去时代的还是有关当代的资料——的时候,在实际阐述资料的时候,困难才开始出现。这些困难的排除受到种种前提的制约,这些前提在这里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来的,而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5]这就是说,唯物史观所提供的,决不是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和公式,而是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方法。这一点同样适合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
那么,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究竟提供了哪些重要的方法论原则?这些原则是否有助于上述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的解决?如何运用这些原则回应人们对社会形态理论和唯物史观提出的质疑和批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