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告子辩论时,“四心”说是否已经形成了呢?以往人们往往根据《孟子·告子上》“公都子曰”章,认为“四心”说是针对告子提出来的,在孟、告辩论时这一思想已经形成。情况是否如此吗?首先还是让我们对孟、告辩论的内容做一番分析。从《告子上》的记载来看,孟子与告子的辩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生之谓性”。(二)“仁内义外”。(三)“人性善恶”。这三个问题又相互联系,其核心则是“仁内义外”的问题。

其中,“生之谓性”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此不赘述。先来看“仁内义外”。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嗜秦人之炙,无以异与嗜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嗜炙亦有外欤?”(《孟子·告子上》)

“仁内义外”与“生之谓性”一样,是当时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除《孟子·告子》章外,《管子·戒》篇、《墨子·经下》都谈到“仁内义外”。而郭店竹简的发现,使我们更清楚认识到“仁内义外”曾经是孟子以前儒家学者普遍接受的观念。[12]按照这种观念,有些道德意识和原则是人内心具有的,例如仁;而有些则是由外部规定的,例如义。两种道德意识和原则虽有所不同,但在人的成德过程中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告子的“仁内义外”则与此有所不同,他更强调仁、义的对立和冲突。在他看来,因为一个人年长,我便尊敬他,这种尊敬不是发自内心的,就像我们称一个东西为白色的,是因为它的外表是白色的一样,所以说是外在的。对于告子的这一看法,孟子进行了批驳。在他看来,告子用白色是外在的来说明“义外”是不恰当的,白马的白和白人的白可能没有什么不同,但对马和人的尊敬则是不同的。如果告子主张“义外”,那么,他所说的义是存在于老者呢?还是存在于尊敬老者的人呢?显然,孟子的意思是说,如果说义是外在的,那么,对马的尊敬难道不是来自人而是取决于马吗?对于孟子的质疑,告子则指出“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表明自己所说的“仁内义外”是针对人而言,不应和禽兽轻易混同在一起。同样是针对人,爱也是不同的。我的兄弟便爱他,这是我发自内心的,所以说是“内”的;而尊敬楚国的老者,也尊敬乡里的老者,这是因为他处在老者地位的缘故,但不一定是发自我内心的,所以说是“外”的。可以看出,告子是从血缘情感来理解仁的,认为对自己亲属的爱是内在的,同时他把义理解为对外人的义务,认为这种义是外在的,不是发自内心的。对于告子的问题,孟子以“嗜炙”之心进行了论证。他认为喜欢吃秦人的肉与吃自己的肉没有什么区别,这说明喜欢吃肉之心是内在的。由此类推,仁、义也是内在的,不可能是外在的。如果认为仁、义是外在的,岂不是认为喜欢吃肉之心也是由外在引起的?但孟子的这个比喻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喜欢吃肉也完全可以看作是由外在的肉引起的,从这个角度看,正好可以说明告子的观点。而且喜欢吃秦人的肉,同样喜欢吃自己的肉,前提条件必须是两种肉没有差别。否则,“嗜炙”之心便会不一样,而告子主张义外,正是针对不同的对象——“秦人之弟”与“吾弟”——而言的。所以,孟子的论证不具有说服力。《告子上》篇中还记载有“仁内义外”的一次讨论,孟子的论证同样是失败的:

孟季子问公都子曰:“何以谓义内也?”

曰:“行吾敬,故谓之内也。”

“乡人长于伯兄一岁,则谁敬?”

曰:“敬兄。”

“酌则谁先?”

曰:“先酌乡人。”

“所敬在此,所长在彼,果在外,非由内也。”

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孟子曰:“敬叔父乎?敬弟乎?彼将曰:‘敬叔父。’曰:‘弟为尸,则谁敬?’彼将曰:‘敬弟。’子曰:‘恶在其敬叔父也?’彼将曰:‘在位故也。’子亦曰:‘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须之敬在乡人。’”

季子闻之曰:“敬叔父则敬,敬弟则敬,果在外,非由内也。”公都子曰:“冬日则饮汤,夏日则饮水,然则饮食亦在外也?”

这场辩论可能与上面的辩论时间相差不久。公都子受老师孟子的影响,主张“义内”说,故孟季子提出疑问,让他解释什么是“义内”。公都子认为恭敬是从我内心发出的,所以说是“内”。而孟季子则以平时从内心恭敬自己的兄弟,而在一块饮酒时却要先给同乡年长者斟酒为例,说明“义”并不都是从内心发出来的,有时也可以是由外在原因决定的,所以是“义外”。对于孟季子的质问,公都子无法回答,只好向孟子请教。孟子的回答是,先向年长的乡人敬酒,是因为乡人处在受尊敬的地位,“在位故也”,这就像内心本来是先尊敬叔父,后尊敬兄弟,但当兄弟作为受祭的尸主时,则需先尊敬兄弟一样。猛一看孟子的陈述,很难搞清他是在论证“义内”还是在论证“义外”,因为,“在位故也”不正说明义是外在的吗?孟子这样回答,可能是为了解释孟季子“所敬在此,所长在彼”的疑问,但这实际上已承认了义是外在的。对于孟季子来说,他当然不只是想要知道为什么会“所敬在此,所长在彼”,而是想要知道如何能从“义内”说明“所敬在此,所长在彼”。孟子的这个回答显然难以让人满意,且有帮对方立论的嫌疑。所以在听了公都子的转述后,孟季子马上表示“果在外,非由内也”,认为孟子实际是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对此,公都子只好重弹“饮食亦在外乎”的老调,而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这种类比本身就是缺乏说服力的。

以上分析可知,在与告子辩论时,孟子尚不能对其观点作出反驳。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因为“仁内义外”说曾经是儒家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宗法血缘伦理的特殊表现形态。郭店竹简《六德》篇说:“仁,内也;义,外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就是认为仁是处理家族内部事务与关系的原则,义是处理家族之外事务与关系的原则,故在处理家族内部事务时,要“恩掩义”,仁重于义;处理家族之外事务时,则要“义斩恩”,为义牺牲仁。这样的原则显然是孟子自己也承认和接受的,只不过告子以一种特殊的表述方式将“仁内”与“义外”之间所蕴涵的矛盾凸显出来,使孟子意识到,仁、义虽然作为具体的伦理原则,可以有不同的伦理对象,但必须肯定它们有共同的来源,是“内”而不是“外”的。但这一探索过程是逐步完成的,在与告子辩论时,孟子的“四心”说尚未形成,故他在辩论中时有类推不当、偷换命题的错误。后来,随着“四心”说的形成,他才以“羞恶”“辞让”等不同于宗法血缘、更为普遍的人类情感对人的道德实践活动作出了论证、说明,以“羞恶之心,义也”的命题,说明作为道德准则的“义”乃是植根于人的内心,是“内”而不是“外”的。同时又提出“居仁由义”,论证了“仁义内在”。这时,他才在理论上真正对“义外”说作出有力批驳,同时将先秦儒学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除了以上问题外,孟子还与告子就人性善恶问题进行了讨论。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义犹杯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杯棬。”

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杯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杯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杯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孟子·告子上》)

告子主张性无善无恶说,故举出两个比喻,用杞柳做成杯棬,说明人性也和杞柳一样,取决于后天的加工,而不在于先天的品质。又以水流无分东西,没有固定方向,说明人性如水,在于后天的引导,没有先天的善性。而孟子则针锋相对,指出制作杯棬只能顺从杞柳的本性,而不能戕害杞柳的本性。由此类推,仁义也是顺从人性而来,而不能看作对人性的强制。同样,水确实无分东西,然而能不分高下吗?人之性善就像水流向下,是其本性使然;而人为不善则像水流向上,是环境和外力的结果,并非出自本性。从孟子的这段话来看,显然他此时已相信性善,并从性善的立场对告子的无善无恶论提出反驳。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此时孟子的“四心”说已经形成了呢?恐怕不能。因为性善与“四心”说虽然存在联系,但二者并不是一回事。性善是人们对人性的一种看法,它的来源甚早,竹简《性自命出》“未教而民恒,性善者也”,已有了初步的性善论思想。而“四心”说则是孟子对性善作出的具体解释和说明,是孟子独特的理论创造。就孟子来说,他主张性善可以很早,也相对容易,而对性善作出理论说明则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所以,不能因为孟子主张性善就认为“四心”说已经形成,就像不能因为孟子反对“义外”就认为孟子在理论上已经解决了“义外”的问题一样。从这一点看,孟子的性善论实际也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终归孟子在这里只是对性善作了一种外在的类比,并没有作出正面的论述。而这种类比论证的最终结果只能是谁也说服不了谁,这场辩论也只好不了了之,宣告结束。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与告子辩论时,孟子虽然在仁义论、人性论等问题上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如反对“义外”,主张“性善”等,但作为他思想核心的“四心”说可能此时尚未形成。《孟子》“公都子曰”一章在记录孟子的“四心”说时虽然提到告子,但从该章文字来看,显然是事后的概括,尚不能作为“四心”说已经形成的证据。所以,我们以前可能对《孟子》“公都子曰”一章理解有误,并非孟子用“四心”说对告子进行了批驳,相反,可能是与告子的辩论促使孟子“四心”说的形成。前者是因,后者是果,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