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共识”的命运与现代人生存方式的转换(1 / 1)

按照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的基本观点,要切实理解现代社会“价值共识”困境的实质和根源,就必须超越观念主义的思想方法,而从现代人生存方式的变动中去寻求对问题的理解。只有从此立场出发,我们才能深入问题的根本,领会到“价值共识”与现代人生命存在和发展方式变换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到所谓“价值共识”困境完全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现象”。

分析现代人生存方式的转换,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为了更好地揭示“价值共识”与现代人生存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选取现代社会结构变化这一角度进行分析。

这里所谓“社会结构”,特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社会基本构成要素的角度来说,指政治、经济和文化这三个基本社会生活领域之间的结构关系;二是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说,指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这两大领域之间的结构关系。价值观作为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总是存在于这两种社会结构关系之中,并深受这种结构及其变迁的影响。

对于传统社会结构,经典社会理论家们曾进行过诸多阐发,具体看法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一致认为,“同质性”或“未分化性”是其最根本的特征。

所谓“同质性”,主要指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功能和需要上缺乏自主性和互补性,没有形成以充分分工、自主发展为基础的,开放的自愿联合,社会的整合主要依赖于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政治权威来实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处于一种无差别、无个性的机械统一之中。具体而言,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三大活动领域之中,政治拥有首要的地位,经济和文化领域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均从属于政治领域,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政治领域为中心的,经济和文化领域均被动依附于它的“机械团结”(迪尔凯姆语)状态;同样,在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关系上,公共的政治权力对于个人“私人生活”拥有着绝对的统治权力,“私人生活”完全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而只能被动接受“公共生活”的主宰。

对于传统社会结构这一特点,马克思曾以法国的小农社会为例,作出过经典性的分析,他指出,法国的小农们,如同一袋马铃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一样,缺乏任何真正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他们不可能通过功能和需求的相互依赖来形成横向的自愿联合,而只能依靠某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权威来实施社会的整合:“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4]在论及欧洲中世纪时,他论述道:“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5],“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6]。

传统社会结构所具有的上述特点,所反映的正是传统社会人们所特有的生存方式的性质。马克思曾说过,前现代社会人们的生存状态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其特质的,共同体拥有超越于个人之上的绝对权威外,个人完全依赖于共同体而彻底失去其独立存在的空间。上述“同质性”或“未分化”的社会结构正构成了传统社会人们所生存于其中的基本环境。身处于这种社会结构之中,个人除了屈从于共同体的绝对权威外,不可能有任何自由的选择余地。

任何时代的“价值观”的存在状况都不是世界之外的抽象存在,受制于传统社会人们的生存状态和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在传统社会中,“价值观”的存在必然会具有如下特点:

(1)一致性。同质的、未分化的社会结构内在地需要一种把社会成员凝聚和结合起来的“黏合剂”,需要一种统一的精神力量来协助政治力量实现社会整合,而价值观正承担着这样的使命。现代社会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迪尔凯姆曾把承担这一使命的价值观称为“集体意识”,在他看来,以“机械团结”为特征的传统社会,需要一套稳固的,且被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情感和信仰,只有依靠此种一致性、集体性的价值信念,整个社会才得以维系着同质社会的机械有序性。马克思也曾指出,封建社会的封建主总把自己的价值观予以普遍化,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必须无条件遵循的“公德”,从而作为维持其统治权力的重要手段。

(2)唯一性。为了有效维持整个社会的机械整合,传统社会只能允许一种价值观是“合法”的,因此,它严禁任何别的价值观存在并向主流价值观提出挑战,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无论是社会的公共生活,还是个人的私人生活,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种唯一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

(3)强制性。为了实现价值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总是利用强制性手段来保证价值得到普遍的遵守,如果有谁违背,将作为“越轨”行为受到严厉惩罚。迪尔凯姆指出,在传统社会里,所谓“犯罪”,就是指某种行为破坏了社会成员所“普遍赞同”的价值情感;所谓“惩罚”,对于罪犯来说,就是对其违犯价值性的“集体意识”的赎罪,同时也是社会对他的一种报复行为,“我们欲报复的,亦即罪犯所须赎过的,是他对于价值的暴行”[7]。

上述特点充分表明,在传统社会结构的条件下,“价值共识”的困境是根本不存在的,恰恰相反,强有力的“价值共识”正构成了整个传统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构成了传统社会共同体用以规范人们行为,调节人们关系,从而进行社会整合以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说,“价值共识”是整个传统社会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价值的“主体间一致性”是无条件的。

随着人们的生存方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换以及现代社会结构的形成,“价值共识”才真正作为一个问题凸显出来。

与传统社会结构完全相反,现代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恰恰是“异质性”和“分化性”,就像亚历山大所指出的:“对于确定现代社会生活的实际特征、它所面临的紧迫威胁,以及它的现实前景而言,分化概念比当代的任何其他概念都更为贴切。”[8]

这种“异质性”和“分化性”充分表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从原来的以政治领域为绝对核心逐渐转向各领域的相对独立和自主,从而实现了从“领域合一”向“领域分离”的转向[9];二是个人的“私人生活”从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分离出来,获得了独立自主的存在空间。

前一个分离意味着,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已从政治领域的强制性整合中分离出来,具有了“自成目的”和“自成体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此,“以政治活动的目标为基准去限定经济、文化活动的必要性将不复存在,从而各个活动领域将以本己的目标为目标,即经济活动只以生产物质生活资料为目标,……政治活动自然只以生产社会秩序为目标,文化活动只以生产生活意义为目标,而无须被限定在其他目标之内”[10]。社会整合主要通过各领域彼此的分化和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及相互补充来实现,而不再依赖于对某种共同价值信仰和情感的皈依,对于这种新的整合形式,迪尔凯姆称为“有机团结”,以对应于传统社会的“机械团结”。

第二个分离则意味着,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的“公私不分”,个人的全部生活都依附于共同体因而根本无私人生活可言,那么,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私人生活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承认,并真正成了一个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思想和行为的领域。正如自由主义创始人之一密尔所言:“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力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是最高的主权者。”[11]把“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相对分离开来,使“私人生活”获得自主的空间,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

上述社会结构的分化所反映的是现代人生存方式在性质上的重大变化。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现代人的生存方式是以“以物的依赖性为前提的人的独立性”为其特质的。社会结构的“异质性”和“分化性”正是这一生存特质在社会层面的集中体现,现代人正是生存在这一社会结构之中,并通过这一社会结构而获得每个人不可替代的独立的生存空间的。

社会结构的分化给“价值观”带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它意味着,人们的生活失去了统一性,“现代人把每个人的生活分隔成多种片断,每个片断都有它自己的准则和行为模式”[12]。这种状态必然给人们的价值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价值分化”,即统一性价值的瓦解及价值存在样式的多元化。

“价值分化”首先表现为价值的“领域分化”,即社会生活的诸领域不再束缚于某种统一性、强制性的价值,而是逐渐形成了“属于自己”的、“领域性”的价值。如前所述,现代社会主要通过各领域功能的分殊和协作来实现社会的有机整合,各个领域都拥有自己的特殊目标和追求,因而具有“自成目的”和“自成体系”性。与这种结构形式相适应,社会生活各领域再也无须,也不可能接受某种一致性、唯一性和强制性的价值规范外在地为自己立法,而是要求从自身中内在地生成与各自领域相适应的独立的价值和规范。例如,政治领域所要求的价值是“正义”,经济领域所要求的是“公平”和“效率”,文化领域所要求的是“自由”和“个性”等,于是,在现代社会,传统社会那种总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充当各领域权威、为各领域立法的同质性、统一性价值已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取而代之的是局部性、领域性的“分殊价值”。

“价值分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公德”与“私德”的区分,以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公私不分”的社会状况决定了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脱离“公德”的“私德”。但在现代社会,随着“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相对分离,私人生活领域的“价值自由”便作为正式的要求被提出并获得了承认。现代人相信,个人在“公共生活”中作为“公民”必须接受法律和公共价值的约束,不应该妨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在“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坚持何种价值信念,执着于何种价值追求,完全属于他个人的事务。更进一步,关于人生意义、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的问题都完全属于私人的信仰,人生的终极意义完全属于个人的良知决断,在此领域个人拥有完全的“治权”,他是自己的“立法者”,社会不应该用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来要求人们拥有某种人生价值。就像德沃金所指出的,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质便是所谓的“中立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政府应在公民的“终极价值”问题上保持中立,它不应该偏袒任何一种人生观和人生理想,更不应该把某种人生价值信念强加在个人身上[13],否定这一点,将被认为既是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又是对“社会正义”的损害。可见,在现代社会,那种“公私不分”,宰制一切的价值已失去存在的空间,取而代之的是“公德”与“私德”的分离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价值共识”的命运始终与人的生存样式和社会结构的性质及其变动内在联系在一起。正是随着现代人生存样式的变动及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价值观的存在样式也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种未分化的、同质性的、统治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统一性价值已全然失去存在的土壤和空间。相反,价值的“领域分化”、价值的“公私分离”,以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构成了现代社会价值的根本特征,离开人的生存方式的变化及与此内在相关的社会结构的转换,“价值共识”的历史命运将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