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分化”既是现代人生存方式变迁和现代社会结构演变的产物,同时又对现代人的生活具有辩证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是双重的,它既使人的生命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又使人的生命陷入新的束缚中,既有积极的一面,又蕴含着严重的后果。
首先,“价值分化”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活诸领域从僵化的、强制性的价值规范中解放出来,实现其各自独立自主的发展,从而对人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如前所述,传统社会的结构决定了价值具有“一致性”“唯一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它常与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要求对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不允许其中任何一个领域从中脱离出来,形成自主的价值,获得自主的发展空间。
与此相反,“价值分化”则意味着,随着那种总揽一切、无所不在的强制性价值失去对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控制力,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从此便可以摆脱其束缚,走上“自我立法”的自主发展道路,而这一点,对于整个社会从低级到高级、从传统到现代的进化是极为重要的。在此意义上,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自主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价值分化”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解放力量。
其次,“价值分化”还为培养个体独立的人格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有力地推动了个人生活获得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
如前所述,在传统社会,整个社会的价值一致性(价值共识)是不容置疑的。但这种一致性的获得,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性力量,而不是通过个体的良知决断和自觉选择予以保证的。可以说,在传统社会,只存在共同体的强制性价值规范,而根本不存在个人的价值选择,在所有规范后面,都深深地灌注着共同体的权力意志。很显然,处于这种“价值共识”的统治之下,根本谈不上独立的个体人格和自主的精神生活。
在此意义上,价值观的“公私分离”与终极价值的“私人化”使个人从“集体意识”的绝对统治中摆脱出来,获得了一个自主、自律和自由的精神空间。它们表明,只要一个人遵守公共领域的“公德”和“法律”,在私人生活的领地,他就会“拥有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密尔语),拥有“和平地享受他自己的独立性”的空间(康斯坦特语)。应承认,这一点对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促进个体人格的独立都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然而,如同一个铜板的两面,“价值分化”在产生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负面后果,在这些负面后果中,最重要的无疑就是使“价值共识”陷入空前的困境。
首先,价值的“领域分化”使社会生活诸领域形成了各自独立的价值原则,从而使超越领域界限,贯通不同领域的“价值共识”变得极为困难。
我们已经指出,现代社会结构的领域分化已使整个社会具有分立和多元原则支配的性质。社会生活诸领域都分别拥有各自的价值原则,并遵循这些原则去生成和发展自身。这些原则在内容和表现上是各不相同的,甚至有可能是互相摩擦和矛盾的(丹尼尔·贝尔指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诸领域遵循着各不相同的价值原则,导致了三者间根本性的对立冲突)。在此情势下,那种试图用某种绝对的、普遍的价值原则来统领整个社会生活的做法,与已经“自成体系”“自成目的”的社会生活各领域必然是格格不入的,那种企图超越于各领域之上的“堂皇的价值叙事”已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可能,取而代之的只能是一些分散在各领域之中的“局部的价值叙事”。
很显然,既然只有“局部叙事”,再也没有“堂皇的元叙事”,那么,那种能够沟通各领域的、一致性的“价值共识”便变得不可能,整个社会便失去了价值的统一性。
其次,价值的“公私分化”与终极价值信念的“私人化”将使“个体崇拜”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从而使“价值共识”变得十分困难。
前面已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张扬个性、彰显自我的社会。个性解放的重大历史意义应被充分肯定,但它的极端发展也产生了许多内在的问题。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个人完全屈从于抽象共同体的统治,那么,现代社会却走向另一极端,在“市场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只是达到私人目的的手段,是外在的必然性,从而这再一次使个人与社会处于抽象对立之中。
在个体主义走向极端的这一过程中,价值观的“公私分化”与终极价值信念的“私人化”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它主张,在“私人生活领域”,价值信念的确定完全取决于“自我”的良知决断。在此,个人乃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规定性的,没有任何必然性的社会内容和社会身份的“自我”。从这种“自我”出发,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个人意志”的产物,完全取决于“自我”的个人主观“偏好”。一个人接受这种价值信念而拒斥另一种,其最后根据和最高权威完全取决于他自身。就像德拉·米兰多拉曾借上帝之口雄辩地阐述过的:“你……是你自身的雕塑者和创造者;你可以堕落成为野兽,也可以再生为神明。”[14]
当主观的“自我”成为价值唯一的立法者时,其结果是显然的,那就是任何个人之外的非个人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价值权威将完全失去存在的合法性,任何普遍性的价值规范都将被视为与个人自由相敌对而失去存在的空间。就像麦金泰尔在论述当代价值危机的实质时所说的:“价值行为者从传统价值的外在权威中解放出来的代价是,新的自律行为者的任何所谓的价值言辞都失去了全部权威性内容。各个价值行为者可以不受外在神的律法,自然目的论或等级制度的权威的约束来表达自己的主张……”[15]个人之间的“价值共识”完全成为不切实际的目标而被抛至脑后。
价值的“领域分化”使得超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普遍的“价值共识”变得极为困难,价值的“公私分化”和终极价值的“私人化”又使个体之间的价值共契成为难题。这两点清楚地表明,价值观已完全失去了统一性,或者说,一种统一的价值评价和意义知识的约束已不复存在,价值信念的存在样式已不可能是大全式、整全式的,而只能是局部性、游离性和原子性的,价值的分裂和价值意义的歧义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
对于这一事实,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有过十分精彩的论述:“当基督教思想在18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的时候,封建社会正在同当时革命的资产阶级进行殊死的斗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的领域占统治地位罢了。”[16]“信仰领域的自由竞争”,马克思的这一论述生动地说明了“价值分化”,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的冲突和矛盾状况。另一位杰出的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也用几乎相似的论述表达了同一事实:“这里有不同的神在无休止地相互争斗,那些古老的神,魔力已逝,于是以非人格力量的形式,又从坟墓中站了起来,既对我们的生活施威,同时他们之间也再度陷入了无休止的争斗之中。……这就是我们的文化命运。”[17]韦伯用“诸神争斗”“诸神失和”来描述现代社会普遍的、一致的价值标准丧失的现实,与马克思“信仰领域的自由竞争”的论述可谓异曲同工,二者着眼的角度各不相同,但有着同样的所指,即由于价值的领域分化和价值观的私人化,整个社会的“价值共识”陷入了困境。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价值分化”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的后果是两重的:一方面它使人们从传统外在的、强制性的价值权威中解放出来,推动人类获得前所未有的独立和自由;另一方面又使人们陷入了“价值共识”的困境,使“价值共识”成为现代人难以企及的一个幻影。这表明,“价值分化”在给现代人带来解放的同时,也给现代人带来了新的束缚,而且这种“解放”和“束缚”是一体的两面。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清楚地了解这种辩证意义,具有前瞻性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