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困扰着现代人和现代哲学的种种问题中,“价值共识”是否可能,以及何以可能这一问题,无疑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对于现代人而言,价值信念已越来越成为私人领域的自我良知决断,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境遇来选择和确定自己的价值观,因此,价值观念是相对的,没有一个绝对的、普遍的、理性的根据来外在地规定每个人的价值归属,“全看你在什么地点,全看你在什么地方,全看你感觉到什么,全看你感觉如何……”[1],这首诗可谓形象地表达了现代人价值观念私人化的状态。于是,“价值共识”似乎已成为一种越来越遥不可及的目标,人们越来越难找到可以把人们维系起来的公共性的、普遍性的价值观念。然而,与此同时,随着现代社会人们交往的日渐频繁和复杂,以及“公共生活空间”的不断扩大,“价值共识”又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一种迫切要求,于是,在“价值的私人化”与“价值共识”之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矛盾。正如阿佩尔所说:“一方面,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也即对某种能约束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那么迫切,另一方面,为普遍伦理学奠定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似乎也从未像我们这个科学时代困难重重。”[2]或者如施太格缪勒所说的:“形而上的欲望与怀疑的基本态度之间的对立,是今天人类精神中的一种巨大的分裂。”[3]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价值共识”的当代命运,究竟以何种方式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现代西方的许多哲学家在此问题上进行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但就总体而言,由于他们没有从人的生命存在和历史发展的视野出发,来对“价值共识”困境的根源和“价值共识”的重建进行深层次的透视,因而其理论探索存在着不少严重的思想缺陷。我们认为,对于这一困扰着现代人和现代哲学思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所提供的理论思维方式和思想智慧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正是在这一重大问题上,辩证法所具有的当代意义又一次得到了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