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由”精神相伴随的是,“对话”和“宽容”精神同样构成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重要理论精神。如果说与“自由”相对的是“僵化”和“专制”,那么,与“对话”和“宽容”相对的则是“独断”和“霸权”。辩证法的理论精神既与“僵化”和“专制”相对立,同样也与“独断”和“霸权”相对立。
从哲学史上考察,“对话”与“宽容”乃是辩证法的本源性含义。
考察词源,“辩证法”来源于形容词“dialektiktikos”的阴性的名词化,而“dialektiktikos”又来源于动词“dialegomai”或“dialego”。词根lego有两层含义:一为“摘取”“挑选”,二为“谈论”“言说”。“dia”为介词,常作前缀与不同的词组合,意为“通过”“来自”“达到目的”,有“dia”和“lego”组成的“dialego”和“dialegomai”,基本意思便是“相互谈论”和“有条理地说话的能力”,稍加转义便变成一般性的“对话”或“讨论”,由此形成的“dialektiktikos”就成为一种通过对话和辩论而达成论证的方法和学问。[9]
在哲学史上,辩证法最早源于古希腊的论辩传统,其最原初的意思指一种“对话”的思想方法,即通过对话、相互的辩论来揭示命题或事物的矛盾,并从矛盾中得出某种相对确定的结论。苏格拉底以“自知自己无知”为前提,通过与别人的“对话”,进行着他的“辩证法”的实践,其最根本的旨趣在于揭露雅典人的盲目自大,并试图使他们从自以为是的独断中清醒过来。伽达默尔在谈及苏格拉底辩证法的原初动机时评论道:“苏格拉底的问题是一个新的问题,即某物‘是什么’的问题。这是以怀疑说出了某物的人也有可能不知道他正在说什么的经验为基础的。正是修辞术和一般所接近的信念才使这种无知十分危险。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有希望消除这种危险的新艺术。这种新艺术可以消除一切知识和见解,最终将会被搞混乱这种危险的方式引导讨论。”[10]也就是说,辩证法始源的理论旨趣即在于通过“对话”和“论辩”,来颠覆居于“主流地位”的僵化的“思想霸权”,以揭示它们可能存在的“自相矛盾”和“飘浮无根”。可见,辩证法在其本源处彰显出一种宽容的、自由的心灵习性,表达出一种对独断、独白和霸权进行抗议和拆解的意向,因此呈现出十分鲜明的理论思想上的“对话”和“开放”精神。颇具意味的是,这种心灵的自由习性和理论上的对话意识在一开始就遭受了独断力量的扼杀,苏格拉底“对话”的辩证法所彰显的对话和开放意识被雅典法庭宣判为“亵渎宗教”和“毒害青年”,这位辩证法的奠基人也终于被阻隔言路、排拒对话的社会力量迫害致死。
可见,辩证法在其诞生之始,就表现出了一种要与“独白”“绝对权威”及“思想霸权”等一切阻绝言路的独断倾向划清界限的强烈动机。
辩证法的这种“对话”维度在传统形而上学中曾一度被实体本体论的专断权威所窒息,但随着现代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和生活世界转向,辩证法的“对话”意义又获得了新生。在许多现当代西方哲学家那里,交往和对话的话语实践成了着重阐发的思想主题。在哈贝马斯、伯恩斯坦、阿佩尔、伽达默尔等人看来,辩证法根本不是关于世界的客观知识的系统,而是对话、交往的活动和实践。对话和交往构成了人本源性的生存样式和生存经验,正是在“对话”、消除话语扭曲、促成人类共同体形成的实践中,“生活世界”的理性才真正成为可能,传统形而上学的客观主义和绝对主义才被真正超越。
“对话”精神与“宽容”精神是密不可分的。对于“宽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人们有着各不相同的解释。翻开权威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它的解释是:宽容(来自拉丁字tolerare),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意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有如此界定: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宽容要求作出正确的、给不同意见留有余地的判断。至于人们在生活中对“宽容”的理解就更加多样了。如孔夫子所说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人们常说的“一个世界,多种声音”等,都是对“宽容”所做的某种诠释。所有这些,如果从理论上加以概括,即所谓“宽容”精神,在本质上就是对差异、区别、矛盾、多样性的一种容忍精神,因而也是一种对抽象的“同一性”“绝对性”“总体性”和“实体性”的话语霸权的反抗和批判精神。辩证法并不涉及具体学科关于“宽容”的种种特殊理解,但是,它在理论精神上与具体学科对宽容的吁求和论证有着深层的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辩证法允许各种相反的异质的观点充分地表达自身,并在此过程中使双方抛弃原先的僵硬对立,走向某种综合。它内在地要求在“对立”和“矛盾”中思考,因此辩证法的理论精神是一种对矛盾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容纳精神,是一种对抽象的“同一性”和“实体性”的拒斥和批判精神,而这一点,正是“宽容”的精髓。
更进一步,从学理的角度考察,辩证法所彰显的“对话”和“宽容”精神是在对知性形而上学独断和专制性的超越和克服中显现出来的。在哲学发展过程中,辩证法代表着一种与传统形而上学实体本体论的理论范式有着根本区别的崭新的理论范式。辩证法是作为知性形而上学的对立面和超越者而出现的,而知性形而上学的特点就是“独断性”和“专制性”,它在根本上所代表的是一种“拒斥对话”“绝不宽容”的理论思维方式。辩证法作为一种试图取而代之、对之采取批判态度的理论范式,其重大旨趣就是要消解知性形而上学的独断性和专制性,以彰显和捍卫“对话”和“宽容”的心灵习性。
知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认为思维的规定即是事物的规定,并且根据这个前提,坚持思想可以认识一切存在,因而凡是思维所想的,本身就是被认识的。……他们认为抽象的孤立的思想概念即本身自足,可以用来表达真理而有效”[11]。它包括如下几个重要特点。(1)有限性和片面性。它在进行认识时,所依靠的主要认识工具是抽象理智的知性规定,而“凡是直接地、个别地得来的思维规定,都是有限的规定”[12],“判断的形式总是片面的,就其只是片面的而言,它就是不真的”[13],“有限性”和“片面性”是知性思维的本质属性。(2)排他性。知性思维总是孤立地看待事物的规定性,即使各种规定性处于关系之中,“但仍然保持那个规定性的孤立有效性”[14];它总是执着于有限的、片面的知性规定,并把它视为固定的、独立自存的东西,视为自始至终的真理本身。因此,它总是排斥与之相反的其他规定,把其他规定视为真理的“反对物”予以否定,“坚执片面的知性规定,而排斥其反面”[15],这也就是说,“排斥异己”“同而不和”构成了知性思维方式的又一个本质属性;(3)独断性。知性思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所形成的“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肯定其一为真,而另一必错”[16]。它的箴言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它不承认差异,不承认矛盾,不承认多样性、灵活性和复杂性,只知道一意孤行地把抽象的同一性凝固化和绝对化为真理本身。
以上三个内在联系的特征清楚地表明,知性思维方式是一种坚持抽象的“同一性”而拒斥“差异性”和“多样性”,坚持孤立的“实体性”而反对“否定性”和“矛盾性”的思维方式,因而其本质上是一种“独白”性的、拒斥对话的、不宽容的思维方式。
纵观传统形而上学漫长的发展过程,它由于固守知性思维方式,因而对“同一性”的追求,构成了它最为强劲和持久的理论冲动,并几乎席卷传统形而上学的所有流派,控制了几乎全部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的理论思维和价值取向。这种哲学就是我们前面称之为“实体本体论”的传统形而上学(简称为“实体主义”或“实体论”哲学)。
“实体论”哲学的理论使命十分明确,就是要为这纷繁复杂的世界确定一个绝对的中心和最终的基础,要替此岸世界的人们找到一个可彻底阻止理论无穷后退,可从它出发说明一切的最后根据。也就是说,它要为人们提供一个具有最终裁判权的最高权威——这个最高权威就是那唯一的、绝对的“实体”。
“实体论”哲学在历史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哲学派别所设计的“实体”也各不相同。但他们都共同地贯彻着知性思维方式,并且由于贯彻着这种思维方式,他们所设计的“实体”都分享着如下共同特征:
(1)绝对真实性与完美性。它是在现象背后并规定着现象的纯粹的超验本质领域,现象虚幻不实,“实体”才是真相所在,它是避免了任何虚假、错谬玷污的“本真存在”。
(2)它绝对同一,永恒在场。实体统摄一切“差异”于“同一”中,统摄将来与过去于现在的永恒中,它是“一元性”、普遍性的“绝对统一体”。
(3)它是终极的目的与价值源泉。它提供永恒的真理,提供与历史无关的价值原则与价值框架,为正义、美德、善行等奠定一劳永逸的最后基础。
可见,“实体”就是一个具有最后“发言权”的最高权威,一旦我们捕获了它,一切就都找到了安稳的依靠,找到可无条件服从的力量。它是“一”,但可以决定“多”;它是“点”,但可以统治“面”;它是“孤家寡人”,但可以操纵“芸芸众生”。
很显然,贯彻知性思维方式并由这种“实体”所操纵的世界,必然是一个拒斥对话的、不宽容的世界。这一点,集中地体现在其“独断主义的真理观”和“排他主义的道德观”上面。
根据实体主义哲学的逻辑,所谓“真理”,无非就是在事物背后决定着一切的“实体”,它具有铁一般强硬的客观性,人们“追求真理”,无非就是要克服人的主观性,去服从既定的先定本性。然而,有谁能够克服人的“主观性”,去直面那人之外的“实体”呢?很显然,普通人“凡心”障蔽,肉眼凡胎,很难真正超越一己主观的屏障,去达到一个更高的“客观”立场,从而达到对真理的把握。只有少数的“智者”、慧目过人的“英雄”、天赋卓异的“能人”才能够直面真理并与真理同在,如柏拉图《理想国》里的“哲学王”、黑格尔哲学中作为绝对精神神秘合伙人的“思辨大师”等。
于是,到最后,那些少数的“能人”“智者”和“权威”们便成为真理的化身,靠近他们便是靠近“真理”;服从他们就是服从“真理”;反之,也就等于背叛和远离“真理”。
可见,在实体主义哲学那里,“真理”代表着一种独断性的、排斥差异性的权力话语,它不是所有人可以共享的民主性之理,而是少数人控制和垄断的专断之理。从这种真理观出发,是根本不可能生成真正的“对话”和“宽容”意识的。
同时,按照实体主义哲学的逻辑,“实体”不仅代表着绝对的真理,而且还表征着道德的“至善”。追求实体,意味着按照“至善”的原则和标准“做人”。人们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都应该是通向“至善”的桥梁和道路,都应该以“至善”为最终的旨归。
从“至善”出发,实体主义哲学把道德分解为“真境”与“俗境”两极,并以前者来贬低和否定后者。“真境”是至善的神圣生存境界,而“俗境”是普通人的世俗生存境界。从前者出发,“俗境”所要求的一切都是毫无价值的,甚至是污浊的。因此,必须否定芸芸众生“不加反省”的庸俗需要,代之以一种与世俗生存完全不同的极端超越的生存境界。
可见,实体主义哲学所倡导的是一种具有浓厚的“准宗教”性质的“神圣道德”。它把终极目标确定为“至善”,把理想人格确定为“圣人”和“神人”,为挽救世俗生活的“低迷”“神圣道德”负有天赋的使命,以自身纯正的理想来规范和要求人的世俗行为。柏拉图把个人的私有财产视为人堕落的根源,奥古斯丁把“上帝之城”与“尘世之城”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清楚地表明了实体主义道德观所具有的准宗教性质。
这样一来,在“神性道德”与“世俗道德”之间便产生了一道巨大的鸿沟,前者关注的是高而更高的单向性的道德理想,因而必然否认世俗生活的合理性,从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之中。面对高高在上的神圣道德,人们只能仰目注视并尽心践行,而不能有任何异议;面对纯而又纯的神圣道德,丰富的现实生活必须把自己“榨干”成单一、干瘪的存在以适应“神圣性”的要求。很显然,这种道德观强制性地要求用一种绝对的“善”的标准来剪裁现实生活,因而具有一种极端狭隘的排他主义倾向。
真理是“独断”的,道德是“排他”的,“差异”被彻底抹杀,“个性”被完全放逐。很显然,在这种为了贯彻知性思维方式所形成的实体主义哲学的思想空间里,只可能允许一个声音“独白”,而根本不可能有“对话”和“宽容”的空间存在。
因此,彻底扬弃知性思维方式的独断,消解“同一性”权威的专制,让“多样性”“矛盾性”和“差异性”获得自由呼吸的空间,这是“对话”和“宽容”得以生成的重要条件。
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就是怀着这样的理论追求和抱负而出现的。它要消除知性思维方式的独断性和排他性,承认“矛盾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合法地位。在这里,辩证法内在蕴含的“对话”和“宽容”精神得到了鲜明的体现。
在黑格尔的唯心的概念辩证法里,对抽象同一性的摧毁和对矛盾精神的弘扬已经构成一个十分重要的深层动机。翻开黑格尔的逻辑学,人们可以看到,黑格尔经常把“辩证法”与“矛盾”原则并提[17],并且总是把这种辩证法的矛盾原则与追求绝对“同一性”的知性思维方式在相互对待、相互区别中予以规定和阐释。与知性思维相比,“辩证法却是一种内在的超越,由于这种内在的超越过程,知性概念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本来面目,即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性就表述出来了。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自身。因此,辩证法构成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魂。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并且只有在辩证法里,一般才包含有真实的超出有限,而不只是外在的超出有限”[18]。按照伽达默尔的看法,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的一个重大历史功绩,便是在哲学史上最早明确地开始了对追求绝对同一性的实体本体论思维方式的拆解,黑格尔哲学既是西方形而上学的完成,也是对西方形而上学的消解。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目的就是要直接通过矛盾的尖锐化,跨进到矛盾的统一的更高真理的过程,精神的力量在于综合和中介一切矛盾,从而使实体形而上学的僵化、凝固的同一性实体活化为“燃烧的河流”[19]。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使独断的实体形而上学遭受重大打击,但是,由于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论根基和载体乃是“绝对精神”,虽然他把本体理解为自我意识的矛盾进展,“实体”就是“主体”,实体通过自身的矛盾运动消解了独断论形而上学的抽象同一性,但是在最深层的理论底蕴上,“本体”作为纯思的逻辑普遍性和必然性,仍然是一个超越时空的“永恒在场”的超感性实体,因而它仍然没有完全挣脱“同一性”权威的阴影,还保留着“本体论上的自我驯服”。这就使得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可能真正把自己的原则贯彻到底。矛盾终结于和解,发展终结于同一,黑格尔最终屈服于“同一性”权威的**,而使自己落了个“形而上学的完成者和集大成者”的历史“罪名”,并遭到后人的再三指责。
只有当辩证法真正奠基于现实的“人的生命存在”这一生存论本体论的基础上之时,辩证法所包含的“非同一性”理论旨趣才能充分得以表达,其内在反对独断的“对话”和“宽容”精神也才得以充分地彰显出来。而这一点,正是以马克思为肇始者之一的现代哲学的重要主题。
马克思所确立的实践观点,为辩证法奠定了一种新的本体论基础,即我们在前面已经详述的“生存论本体论”基础。立足于生存论本体论根基,辩证法的理论本性既不是关于世界一般规律的本质性结构,也不是关于人类认识的先验意识原理,而已成为关于人独特的生命存在的“内涵逻辑”。通过对人独特的生存方式的辩证领悟,辩证法宣告了一切“独断性教条”和“同一性霸权”的“过时”和“无效”。如果说在黑格尔的辩证法那里,辩证法由于奠基于形而上学性质的“绝对精神”而导致辩证法的“非同一性”和“矛盾性”原理难以贯彻到底,并最终陷入自我理论的悖论,在传统马克思哲学教科书体系中,辩证法由于奠基于客观“自然物质”而导致“非同一性”和“矛盾性”原理的神秘化和实证化,并最终陷入诡辩的话,那么,以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方式作为根基和载体的“非同一性”和“矛盾性”原则,则由于植根于人的生命本体而达到真正的自觉。
在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的视野里,人的生命存在与其他现成存在物的关键分野之一,就在于矛盾性和非同一性构成了前者的存在原则,而“同一性”和“非矛盾性”构成了后者的存在原则。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动物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这一点决定了“同一性”“无矛盾性”构成了其基本的活动原则。而人的生命活动则“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的意识的对象”,而且“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生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这一点决定了人的生命在根本上就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统一体”,内在于人的生命结构中多种矛盾关系的产生、展开和解决,以及再产生、再展开和再解决的无穷过程中,构成了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实质内容。
所谓人的生命的“非同一性”和“矛盾性”所表明的是:从来不存在“纯粹”的、摆脱了矛盾的单一的、线性的人格,人的生命内涵和存在样式是无限丰富和多样的,不能把人的生命还原成某种单一的模式,“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也是多种多样的”[20];更重要的是人的生命还只能存在于多种矛盾关系的内在张力网络之中: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性与精神性、因果性与目的性、受动性与能动性、有限性与无限性、历史性与超越性、意义与无意义、生与死……这些本来互相对立、彼此冲突的、两歧性的、二律背反性质的矛盾关系共存于人身上,都构成人的生命的内在环节,从而使人的生命成了一个极为丰富复杂的矛盾统一体。可以说,这些矛盾正是人的生命作为一种特殊“生命”的深层底蕴。倘若人失去了这种“矛盾性”而完全成了一个“自我同一”的存在,那么,就只能意味着人失去了“生命”的性质,而成了“行尸走肉”的僵死之物。
而且,人的生命的这种“矛盾性”和“非同一性”是永远不可能达到某种一劳永逸的“和谐”和“统一”之目的,它构成了人的生命的“常态”因而具有某种“本源性”。正如我们在前面曾论述过的,实践活动是人基本的生命存在样式,而实践活动正是一个多种矛盾关系的集结点。实践活动的展开过程,同时就是这些矛盾关系的展开过程。而人的实践活动具有永无终止性,这就决定了这些矛盾关系的存在和展开也是没有终结之时的,只要人存在,只要与“人的存在”内在伴随的实践活动仍在进行,内在于人的生命结构中的种种矛盾关系就不会消失。除非能成功地证明人有朝一日可以成为远离现实生活世界的神灵,否则就不能证明人的生命能摆脱矛盾,达到人与自身的“绝对同一”的终极状态。只要这一证明尚不成立,人能达至超越生命矛盾的绝对和谐的所谓“人性乌托邦”状态就永远是一种虚幻的主张,永远不能获得足够的合法性来让人们对之顶礼膜拜。
通过对人的生命“非同一性”和“矛盾性”的确认,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真正成了对“非同一性”和“矛盾性”的自觉意识形式。阿多诺认为:“辩证法的名称意味着客体不会一点不落地完全进入客体的概念中,客体是同传统的充足理由律相矛盾的。矛盾不是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必定要美化的东西:它不具有赫拉克利特所说的本质。它表明同一性是不真实的,即概念不能穷尽被表达的事物。”[21]阿多诺的论述主要是在人的认识不能穷尽对“事物”的认识,因而“矛盾性”和“非同一性”构成了人的认识的本性的意义上说的。如果把他上面所说的“客体”和“事物”理解为人的生命存在,那么,“非同一性”和“矛盾性”就作为生存论辩证法最为根本的理论原则而真正得到最为彻底的贯彻。
对人的生命的“非同一性”和“矛盾性”的深刻体认和阐发,使得“对话”和“宽容”精神真正成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根本精神:既然“非同一性”和“矛盾性”而不是“同一性”构成了人的生命存在的真相,那么,很显然,没有人可以摆脱矛盾而上升为神,因而也就没有人有资格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宣称,他已完全摆脱了人格矛盾与冲突,成了一个“纯粹的”“超绝的”的人并具有宰制他人的权力,更没有人可以通过把人性“纯粹化”与“神化”,从而使自己冠冕堂皇地占据超越矛盾、摆脱冲突的“超人”的位置,充当高高在上、纯然无碍的“圣人”“神人”与“真人”的化身,来控制在矛盾、冲突与困惑中“煎熬”的“庸众”,从而为制造种种不宽容行为提供合理化依据。而要解决“矛盾”和“冲突”,唯一的途径就是“对话”和“交往”,属人的生活世界不存在于专断的权威话语中,而生成于人真诚无伪的对话和交往实践之中。
更进一步引申,马克思哲学辩证法通过对人的生命的“非同一性”和“矛盾性”的体认,以及对“同一性”霸权的消解,向人们所展现的将是一个全新的世界,即一个充满差异性、矛盾性和多样性的世界(在生存论的视域里,人就是它的世界,人与世界具有本源的同一性)。世界的本来面目不是抽象的“同一性”,而是“矛盾性”和“差异性”。或者说,世界的本质是“矛盾性”,而不是抽象的“同一性”。根本不存在以一驭万的、神圣的“同一性权威”,有的只是千差万别的,各富个性的“矛盾”的,活生生的生灵。如果有谁想凌驾在他人之上,充当所谓“同一性权威”,那么,这必然是“人造”的,经不起推敲的虚假偶像。
承认“矛盾性”和“差异性”相对于“同一性”的优先地位,我们所应确立的是一种“矛盾性”和“差异性”的“世界观”。从这种“世界观”出发来“观”世界,必须得到这样的结论:求“同”绝不等同于求“真”与求“善”,而且恰恰相反,对“同”的狂热追求常常是压制真理、制造灾难的手段和工具,只有拆解同一性权威,承认人和世界的矛盾性和差异性,并在此前提下通过真诚的对话和交往方式,哲人才能真正为求“真”、求“善”提供广阔的空间。
因此,所谓世界的“实体统一性”,不过是一尊子虚乌有的偶像,“对话”和“宽容”意识的生根发芽,有赖于打碎这尊偶像,重现人和世界的真相:人和世界的本质不是“一”,而是“多”;不是“同一性”,而是“矛盾性”和“差异性”。以一种宽容的气度,尊重矛盾,肯定“差异”,并以此为基础,在对话和交往中寻求相对的“共识”,这种态度就是在肯定人的生命的意义,尊重世界的固有本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对话”和“宽容”意识就是人的“生命意识”,“对话”和“宽容”精神就是人的“生命精神”。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通过对人的生命存在本性的深刻体悟,马克思辩证法表现出了十分鲜明而强烈的“对话”和“宽容”精神。可以说,离开“对话”和“宽容”精神,辩证法将难以与“独断”“教条”和“专制”的同一性实体主义哲学区分开来,并必然走向自己的理论反面。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研究及现实的历史实践中,正是缺乏对这一点充分的自觉认识,带来过极为惨重的历史教训。对此予以深入反思,仍然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