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几节中,我们立足于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视域,把实践活动理解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并指出,从此出发,辩证法真正实现了与传统形而上学理论范式的“断裂”,它的理论根基将不再是名词性、知识论性质的超感性世界,而是“动词性”的生存实践活动。通过这些讨论,我们逐渐形成这一认识:对于马克思哲学来说,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就是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辩证法的生存论根基有过一段十分清楚的表述,可惜人们对此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和研究。马克思这样说道:“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53]
这一论述包含着如下几个关节点:
第一,“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最为基本的理论原则,二者贯穿于辩证法的整个思想体系,构成辩证法的理论纲领。
第二,辩证法的实质是“否定性”的辩证法,“否定性”构成了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理论精髓。
第三,辩证法的“伟大之处”,即其根本理论使命和思想贡献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也就是说,辩证法的理论功绩在于提供了一种理解人的“自我产生”过程的理论观点和思想方法。
第四,辩证法之所以能够作出这一理论贡献,关键在于它“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54]。“劳动”实践活动是人“自我产生过程”的奥秘所在,因此,抓住“劳动”的本质,把人理解为自己实践活动的结果,是辩证法赖以成立的最为重要的理论前提。
以上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内在连贯,前三个方面主要是对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理论贡献的概括,它们连在一起表达出一个核心思想:辩证法的理论特质和杰出之处在于,它为“人的自我产生过程”提供了独特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方式,因而它在根本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全面观点,或者说,是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最后一个方面则是指出,辩证法之所以成为关于“人的存在”的理论观点,关键原因在于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对“劳动本质”的把握,是辩证法成为可能的深层根据。这实际上是说,由于实践观点把现实的人理解为“自己劳动的结果”,因此,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构成了辩证法的深层根基。
很显然,这四个方面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因果关系性质的判断:因为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所以,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辩证法才显现出其“伟大之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理论基础,后者是由前者导致的理论效应。也就是说,这一因果关系性质的判断就是要从根基处说明:辩证法真实的理论基础就是人的“劳动”,就是人的生存实践活动,离开这点,辩证法就将失去其“伟大之处”。
首先,马克思指出,辩证法的两大基本理论原则,即“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只有植根于实践活动这一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基础上,才能获得其坚实的根基并充分显示其真实的含义。
“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的两个重大理论原则,是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批判作出的基本概括。在黑格尔那里,“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精神的能动性,“绝对精神”既是“实体”,又是“主体”,它区别于“死的物质”而具有自我生成、自我发展和自我创造的能动性,“精神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乖离自己,但却是为了能够发现自己,为了能够回复自己”[55]。“绝对精神”是自足完备的,它既是自身的推动者,又是自身的创造者。因此,在黑格尔那里,“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在根本上就是精神的存在和运动原则。马克思同样承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为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但与黑格尔不同,他把这两个原则奠基在与精神的能动性有着本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并从完全不同的解释原则出发予以诠释。
这一新的理论基础和解释原则就是“生存实践”的原则。马克思认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内在根据不存在于精神的能动结构中,而存在于实践活动这一人的本源性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之中。
在马克思看来,人本源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一种“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性的活动。正如前面已论及的,实践活动构成了人与世界的原初关联,构成了人的生存世界及其历史发展的奥秘。同时也是一种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专属于人的生命活动。与动物封闭、僵化、单向度的生命存在方式不同,人的生命存在方式是开放的、能动的和创造性的,而导致这一区别的原因就在于人以实践活动作为自身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实践活动使人得以超越其物种给予他的自然限制,使人的生命拥有了与动物进化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式。自我生成、自我敞开、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乃是实践活动,即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正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原则。
对于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活动所具有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性质,马克思曾从多方面进行过阐述。早在他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一文中,马克思就通过对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哲学的比较,表达了其对否定人的生命创造性的宿命论态度的批判及对自由创造精神的推崇。其后,随着其思想的日益深化,他对人生命活动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阐述也不断深化。例如,他明确论述道:“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56];恩格斯也在同一意义上指出:“人是唯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他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是要由他自己创造出来的”[57];马克思还形象地把劳动比喻为“活的、塑造形象的火”:“劳动是活的、塑造形象的火:是物的易逝性,物的暂时性,这种易逝性和暂时性表现为这些物通过活的时间而被赋予形式”[58],而“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59];在谈到“历史”的本性时,马克思更是说道:“不是‘历史’把人当做手段来达到自己——仿佛历史是一个独具魅力的人——的目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60],“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61]。
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专门批判了那种认为人和自然界来自“外在创造”的观念。他质问道:“既然你提出自然界和人的创造问题,你也就把人和自然界抽象掉了。你设定它们是不存在的,你却希望我向你证明它们是存在的。那我就对你说:放弃你的抽象,你也就会放弃你的问题,或者,你想坚持自己的抽象,你就要贯彻到底,如果你设想人和自然界是不存在的,那么你就要设想你自己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你自己也是自然界和人。”[62]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现实生活来源于自己的创造,离开这点,人就将成为他人和自然的奴隶而完全失去独立性。他还明确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形成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63]
所有这些论述,都从不同角度表达出一个共同的精神实质,那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人“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生命活动,正是通过这种活动,人才实现了自我诞生和自我生成。因此,“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就是人所独具的生命存在和活动原则,是人的现实生命存在的本性。
由此可见,“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作为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以一种反思意识的形式对人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本性的自觉揭示和阐释,其深层根据在于实践活动这一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只有从实践活动出发,才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这两个基本原则。离开这一点,“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就无法获得切实的理解,无论是以纯粹自然物质为基础(这在根本上是不可理喻的,“惰性”的自然物质不具有“推动”和“创造”能力,这是中国古代哲学和中世纪哲学都懂得的道理),还是以纯粹思维或精神为基础(这在根本上是抽象的,因为精神虽然拥有能动性,但脱离现实生命的纯粹精神不过是抽象的幽灵),都将面临巨大的理论困境。只有立足于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辩证法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理论原则才能获得赖以存在的真实根基。
其次,马克思还指出,“否定性”作为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只有植根于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
“否定性”是辩证法的灵魂,黑格尔把它视为“一切活动——生命的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的源泉,是辩证法的灵魂”[64],马克思干脆以“否定性的辩证法”直接称呼和命名辩证法。虽然人们都承认“否定性”范畴对于辩证法所具有的重要性,但究竟如何理解“否定性”这一辩证法的实质和精髓,人们经常陷入种种似是而非的流俗见解中。而这些流俗见解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们缺乏关于辩证法真实根基的洞见。
人们习惯于从经验常识的角度理解辩证法的“否定性”,习惯于用“可以在经验对象的范围中用经验来观察”的实例来说明“否定性”。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更不必说,即使不少学者也持此种观点。如张澄清先生在《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一书中,认为“否定”包括两层意思:“一、对某物规定某种性质也就是否定某物有与该性质相反的性质,如肯定光明,也就是否定黑暗。而且既然规定了某种性质,也就有了某种界限,超出了这种界限也就是否定了自己。二、不但如此,而且,单纯的、孤立的、离开了‘反面’的‘正面’也就无所谓什么规定性,离开了否定就无所谓肯定,所谓‘规定性’正是在与其‘反’的对立统一中才有的,才有所规定的。”[65]再如,王树人先生在《思辨哲学新探》一书中,在阐释“否定”时,也采取类似的说法:“任何肯定同时也包含有否定的意义,例如只取一种颜色,同时就暗含着对其他颜色的抛弃。”[66]当然,最典型当属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最常出现的、人们十分熟悉的那个例子:麦苗是对麦种的否定,而麦穗又是对麦苗的否定,从麦种到麦穗,便是“否定之否定”。可以清楚地看出,上述理解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把“否定”视为两种相反规定外在的相互否定,肯定一个规定,也就意味着对另一个规定的“否定”,“否定性”表现在两种规定彼此的“排斥”和“拒斥”之中,表现在两种规定的“僵硬对立”当中;二是把“否定”经验化,视为经验事实所具有的性质,这可以用经验事实的例子予以说明和证实。
这种对“否定性”的理解有两个方面的根本错误。第一也是最要害的一方面,它错误地把辩证法的“否定性”的基础置于经验事实之上,从而完全遗忘了“否定性”的真实的“本体”性根基。由于这种遗忘所导致的第二方面的错误,便是它把辩证法的“否定性”视为外在规定的彼此排斥,却没有体悟到,“否定”根本不是两个事物之间相互的外在否定,而是同一个“事物”(即同一个“本体”)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是“本体”自己超出自己、乖离自己,自己打破自己的界限和规定,自己扬弃自己并在这种扬弃中自己实现自己。也就是说,“否定”在实质上是同一个“本体”的“自我否定”。
以上分析清楚地显示,探明“否定性”的真实“本体”或真实“根基”,是正确理解辩证法的“否定性”精神并避免流俗理解的关键。
在哲学史上,黑格尔曾以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本性来展开辩证法的“否定性”内涵,并因此把“否定性”的基础归结为“精神”。他同样反对以一种经验主义的方式和“反思规定的僵硬对立”的方式来理解辩证法的“否定性”,但却强调,“否定性”是“精神本体”的内在本性,只有立足于“精神本体”,“否定性”才能避免陷入一种经验主义的、知性对立的理解中并确立其根基。
“精神”是全部黑格尔哲学的最高的也是唯一的实体,但这种“实体”不是斯宾诺莎哲学中那种静止僵化的存在,而是一个活泼能动的、大化流行的过程。对此,黑格尔说道,“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67]。在此“实体即主体”,即意味着:“活的实体,只有当它是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才真正是个现实的存在,……实体作为主体是纯粹的简单的否定性,唯其如此,它是单一的东西的分裂为二的过程或树立对立面的双重化过程,而这种过程则又是这种漠不相干的区别及其对立的否定。所以唯有这种正在重建其自身的同一性或在他物中的反映,才是绝对的真理,而原始的或直接的统一性,就其本身而言,则不是绝对的真理。”[68]
在此,“否定性”构成了“精神”活动的最为核心的原则。精神这一“实体”之所以是“主体”,就是因为它是一种“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自由能动的精神。精神从其直接性出发,自己规定自己,自己展开自己,在这种展开过程中不断地否定自身又不断扬弃这种否定性而返回自身(否定之否定)。这一过程是一个不断否定自身的抽象性并不断达到具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过程,也是一个精神的自我成长、自我发展和自我创造的过程。正是在此过程中,精神的“自由”得到了充分而全面的实现。
黑格尔从精神的本性出发来理解和诠释“否定性”,把“否定性”的根基归结为“精神”,对此,人们经常注意到的是其“唯心主义”倾向。但人们较少注意到的是,除了“唯心主义”之外,它所包含的“生存论”意蕴。国内学者邓晓芒先生十分敏锐地指出,黑格尔的“精神”概念除了受到西方哲学逻各斯传统的影响之外,更深刻的思想渊源应该追溯到古希腊的“努斯”(nous),它表达了人的生命活动的自我超越和自由创造的“生存论冲动”[69]。也就是说,黑格尔强调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特点,实质上是一种精神化的方式所表达的人的生命活动的本性,人的生命活动及对人的生命自由的追求,是精神的“否定性”本性的最深层意蕴。
然而,黑格尔对人的生命“自我否定”本性的表达毕竟是以一种异在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他的“生命”在根本上是“逻辑化”了的“生命”。“精神”的“否定性”所表达的生存论冲动和生存论意蕴尽管构成了其深层的旨趣和动机,但在强大的逻各斯主义的挤压下,它最终还是遭到了压制。
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是从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出发,来理解“否定性”并确立其根基的。马克思曾这样批评黑格尔:“因为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真正的和唯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方面把它看成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他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形成的历史。”[70]黑格尔以精神作为辩证法的根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辩证法“本体论”境界的自觉,但它始终囿于逻辑和思辨的方式来达到这种自觉。这一局限性为马克思的哲学创新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它要求从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转向现实的、具体的表达,要求以精神作为“否定性”的基础转向以人的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作为“否定性”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否定性”作为辩证法的精髓,其“本体”和“根基”只能到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方式,即实践活动中去寻找,实践活动构成了“否定性”之为“否定性”最为深层的根据。
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人的生命的一种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性活动。它承认,在时间性上人的生命来源于自然,“自然性”是人的生命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离开肉体的自然存在,人将成为虚无缥缈的幽灵。但是,人的生命之所以是人的生命,在于其不局限于肉体生命,人要通过实践活动去“否定”自然生命,去追求自己的属人的“目的性”,或者说追求超越自然性的“价值生命”。对此,马克思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71]实践活动以人的自然肉体生命为前提,同时又否定和超越人的自然肉体生命,而且这一“自我实现”的过程是没有止境的,人的生命就是在这一进程中不断走向壮大、成熟和自我发展的。
在这里,人对自然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自然性的简单抛弃,而是把自然性作为内在环节融合于自身的生命存在之中。人来源于自然,是自然存在物,这一事实决定了人对“自然生命”的否定和超越在实质上是自然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人对自然的“否定”在根本上无非是利用和发挥了自然的能量,使自然生命所蕴含的创造潜能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得以实现出来。“自然生命”通过实践活动不断实现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也就是人不断成为人的成长过程。
马克思把人的本性规定为“自由自觉的活动”,这实际上已蕴含着对人的否定性维度的承诺。它表明,人不仅在对象性的感性活动中否定和扬弃自然存在物的给定性,而且要不断地否定和扬弃人造物的和人的活动的异化。否定性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一人的本性课题中的应有之义。
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把人的生命活动本性规定为“否定性”。在此,“否定性”意味着人的生命的自我生成和自我实现,意味着人不断摆脱束缚,不懈追求自由并不断努力扩大自由空间,不断否定自身、向未来敞开自我的新的天地。这是人区别于物的且唯有人才具有的本性。物是不具有“否定性”的,它不能也无须“否定”自身,而人却恰恰只有在“自我否定”中才能形成自我,“成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超越自我,生成自身,这就是人的生命所具有的“否定性”本质。
可见,在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中,“否定性”作为辩证法的理论实质和思想精髓确立了自身坚实的根基。
最后,马克思还指出,“辩证法的真正伟大之处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辩证法的这一重大贡献同样植根于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或者如马克思所说的,正是辩证法“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72]。
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证,辩证法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原则及辩证法的“否定”性本质,在实质上都奠基于同一个“基础”,那就是在人的现实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过程中,辩证法的理论根基,既不体现在机械物质世界的“一般规律”之中,也不体现在抽象的“无人身理性”的“圆圈式运动”里,而体现在人的生命的充分展开和无限发展当中。从这种观点出发,辩证法必然“把人的自我产生看成一个自我产生的过程”。这一点是前述中人的生命活动的自我推动、自我创造和自我否定本性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苏格拉底曾把辩证法称为“精神助产术”,这是立足于知识论视野对辩证法作出的一种理解。在这里,我们从生存论本体论视域出发,以人的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为基础,重新理解辩证法,辩证法就已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成了以“人的生存”为核心的“生命助产术”,即成了“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的关于人的生命发展的“生命辩证法”或“人学辩证法”。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精神、有限与无限、因果性与目的性、个人与社会等一系列“二律背反”式的生存悖论的生成和解决,它们的奥秘都存在于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之中。实践活动既是不断地产生这些“生存悖论”的根本原因,也是不断地解决和超越这些矛盾,并在新的基础上产生新的矛盾的根源,即“矛盾—超越—新的矛盾—寻求新的超越和解决之道—新的矛盾”的不断循环。人的生命轨迹于是展现为一条不断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流动的生命之流”,并充分表明人的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本身所具有的“辩证”结构和性质。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只有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即实践活动,才是辩证法真实的理论根基。辩证法只有植根于生存实践活动之中,才能真正克服传统形而上学,实现理论范式的根本转换。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一耳熟能详的论述始终缺乏真切的领会。但是,倘若离开这一点来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辩证法就很可能退化到黑格尔,甚至前黑格尔、前康德的水平,马克思对辩证法真实的理论贡献将因此被深深地掩蔽起来。
[1]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2] 王南湜:《实践哲学而不只是实践的观点》,2000年全国哲学思想交流会会议论文,哈尔滨,2000。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美]T.S.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91页,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1]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6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5]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6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16] [德]马克斯·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7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2] [德]马克斯·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28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
[23] [德]马克斯·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28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
[24] [南]马尔科维奇、彼德洛维奇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23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25] [南]马尔科维奇、彼德洛维奇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23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26] 汉娜·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也持基本相似的看法,她把“劳动”与“行动”明确区分,认为前者与必须联系在一起,后者与自由联系在一起。
[27] [德]黑格尔:《小逻辑》,8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8] 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184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29] [德]H-G.伽达默尔:《黑格尔与海德格尔》,载《哲学译丛》,1991(5)。
[30] 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160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35~1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5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6] “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长期以来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第一定理”,但对其真实意义始终未能得到充分而深入的把握。在我看来,只有立足于实践原则,从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范式出发,它才能得到切实的理解:所谓“存在”,就是“人的生存性存在”,它具有存在论上的优先地位,因而也拥有相对于“意识”的本源性地位。
[37] “知识论”的眼光在实质上是一“名词”的眼光,它以追问最高知识与终极解释为旨趣,“生存论”的眼光是一种“动词”的眼光,它以对人本源性的生存活动的诠释为根本目标。因此,本文经常把“名词”的眼光和“知识论”的眼光、“动词”的眼光和“生存论”的眼光并提。
[38] [德]海德格尔:《思想的任务》,载《哲学译丛》,1993年第3期。
[3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0] 超越“名词”的眼光和理论的、知识论哲学的传统,寻找新的思想理路已成为整个现代哲学的根本趋向,如现象学解释学的、生命哲学的、解构主义的等,马克思代表着这一趋向中的一支,它与其他理路既有重大差异,也有许多根本一致的旨趣。
[4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5] 颇具意味的是,海德格尔在《形而上学导论》中,通过对“存在”的词源学和语法学探讨,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存在”在源头上所具有的是动词性的“活”的意义,但在后来的语言发展中,经过不定式、动名词等形式,“存在”逐渐被名词化,“存在”变成了“存在者”,于是“存在”的始源意义越来越被遮蔽,从而造成“存在之被遗忘”这一后果的产生。海德格尔的具体理路与马克思有着众多差别,但在恢复“存在”的“动词性”上,似乎有某种相通的眼光。
[4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9~2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0]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1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5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6~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2] 在生存论本体论视域里,“人的存在方式”或“人的存在”就是“生存”,二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意义。因此,在下文,“生存”“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存在”都是在基本相同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5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5]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2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5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535~5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5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3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1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6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5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4] [德]黑格尔:《逻辑学》下,5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65] 张澄清:《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163~164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
[66] 王树人(老树):《思辨哲学新探》,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7]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68]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1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69] 邓晓芒:《思辨的张力》,205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7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5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