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面的探讨,我们论证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真实的本体论根基乃是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在本章,我们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阐述,立足于这一生存论本体论根基,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性质和理论内涵的理解将产生重大的变化:辩证法将既不再是关于世界的总体性图画,也不再是旨在实现思维与存在统一的思维及其能动性,而已成为关于人的存在的“内涵逻辑”。
众所周知,辩证逻辑是与形式逻辑有着重大不同的一种逻辑。传统逻辑的核心是演绎推理,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这是一种“外延性”的逻辑,因为它舍弃了概念所表达的真理内容,注重外在于思想内容的形式推理。[1]而辩证逻辑则是一种脱离真理内容,以“真理”为对象的新的逻辑学。它不仅不舍弃概念所表达的真理内容,而且以表达“真理”的辩证运动为使命,是“对象内容本身的逻辑”,因而它是一种区别于“外延逻辑”的“内涵逻辑”。“内涵逻辑”是合乎哲学本性的逻辑,所以黑格尔也把它称为“思辨逻辑”,它与“哲学”实际上是同一个意思。
“内涵逻辑”是一种以表达“真理”内容及其辩证运动的“逻辑”,这里所谓“真理”,实质上正是我们前面强调的哲学意义上的“本体”或“存在”。离开“本体”和“存在”,“辩证逻辑”就失去了自己的内容,就会成为无所依托的空洞的形式化公式。在此意义上,“辩证逻辑”是与其相应的本体论或存在论不可分割地内在联系在一起的。
如前所述,黑格尔反思的、概念形态的辩证法是以抽象的超感性的精神活动性为其理论根基的。对他而言,“辩证逻辑”是以精神的辩证运动为“真理内容”和“本体”的“内涵逻辑”。马克思以感性实践活动取代了抽象的精神活动,实现了对黑格尔的批判性改造,从而使“辩证逻辑”成为以人“本源性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为内容的“内涵逻辑”。在此,“内涵逻辑”之“内涵”已产生了根本性的转换,人现实的生命存在及历史性展开,或者说人的“生存”和“生活”成了“辩证逻辑”的真理内容。在此意义上,所谓辩证法,在理论性质上就成了关于“人的存在”(正如前面指出的,在生存论本体论的视域里,“人的存在”被规定为“生存”,“人的存在”就是人的生存活动及其展开和显现)的“内涵逻辑”。
辩证法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内涵逻辑”,辩证法的这一理论本性充分表明了辩证法的理论基础所具有的生存论性质。在本章,我们将在前面探讨的基础上,从辩证法作为“人的存在”的“内涵逻辑”的角度,进一步显示和阐明“辩证法的生存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