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心理观念的排斥到心理意向的重建(1 / 1)

随着形式语言绝对化的不断削弱和自然语言合理性的逐渐回归,以及试图在语形、语义和语用的统一语境中研究指称理论的语用思维的确立,“心理意向”在指称理论的研究中获得了重建。

1.“布伦塔诺论题”的重新发现

在早期的分析哲学家那里,心理观念严格地被排斥在指称理论之外。弗雷格在《算术的基础》一书中明确地表示,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地区别开来。作为哲学观念的第一条基本原则,这不仅是建构理想语言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语词的指称只有在客观的逻辑规则和语法结构之中,才能获得与实在世界的一一对应,任何主观的心理参与,均会使得指称打上随意性和模糊性的烙印。

然而,这样一种排斥心理观念的态度,随着语言形式化运动的“失败”而失去了它往日的价值。我们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彻底地离开自然语言,而一旦进入自然语言,有关“心理实在”的问题就会重新回到议事日程上来。事实上,早在20世纪初,奥地利心理学家布伦塔诺就提出了以“布伦塔诺论题”而著名的“意向性是精神标志”的思想。在他看来,意向性是一切精神现象的根本特征,它表明的是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的关联。在这里,精神关系并不排斥物理关系,相反,它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因为,无论是实在的还是抽象的对象均以意向的方式存在于心理现象之中。

布伦塔诺关于心理意向性的思想由于后现代“语境”概念的提出和指称的相对非确定性使用而具有了全新的意义。一方面,它重新恢复了主体在指称过程中的地位。传统的确定指称对象的依据,大都是在“内涵”的基础上,用语词的意义来决定语词的对象或外延。作为外延论者,普特南(H.Putnam)和克里普克(S.Kripke)把语句的意义看作语句中原始成分指称的函项,认为语词对象的确定是一种历史的因果的命名过程,从而为指称对象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范围,由“内在论”走向了“外在论”。应当说,这种因果关联的指称对象的确定是必要的,但却是不充分的。语用化的心理意向性的重新发现进一步完善了这一观念。人们主张虽然在语境相关的外在指涉中确定指称对象是合理的,但在因果链条的每一阶段和层次上,主体的心理意向性都起着很大的作用,都存在着对具有意向特性的事件的要求。因而,首要的问题就在于,在确定指称对象的过程中,既要看到语词的具体语境的使用,更要关注构成语境要素的主体的偶时意向。在这里,决定指称对象的不是语词本身所具有的“内涵”,而是语词使用者当下的“认知态度”。

另一方面,它所倡导建立的“意向整体论”观念,使我们并不因此而陷入心物对立的二元论泥坑中。因为一旦指称和信仰是整体的,便没有了对非实体精神的单纯许诺。“意向整体论”的具体化容纳了日常语言,预示了意向行为并将行为动机归因于谈论的意向主体。这表明信仰、愿望、行为等是在相互作用的“脑事件”的本体性中被因果地反映,是一种内在的活动,它不受制于形式的逻辑法则。这使得我们不仅可用心理、思想、行为和语词来恢复人们的清晰图像,而且提供了心理的本体性和因果性相互作用的“意向推定归纳”。在这里,没有必要担心失去逻辑规则“统治”的“意谓指称”会引起什么严重的“指误”后果。事实上,“由于语言成分范围的可能差别所造成的自然语言的模糊性,应完全由语境来负责。”[6]这就是说,在具体的语境使用中,正是心理意向选择对象所造成的指称相对非确定性本身,显示了在这一问题上所具有的语用思维特征。

2.心理意向的“语境化”建构

在语境域中,指称离不开具体的语境使用。因而,主体的意向性或态度作为语境构成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指称的确定就不是可有可无的了。至少在下述两点上,心理意向与指称理论的命运不可分割地结合起来,并由此获得了自身的重建:第一,“实在论要求意向性”的趋势,使得“意向语境”在实在论的立场上得到了重建的依据。[7]从一般意义上讲,在这一问题上,实在论坚持两个原则:“①成熟科学的语词典型地具有指称,②属于成熟科学的任一理论的规则典型近似地为真。”[8]这一原则客观地表明,实在论要求理论语句为真并坚持相关理论语句的本体论的存在性。事实上,这是一种相对的本体论承诺,也就是说,它与指称本质上是相对的语义“非确定性”论题内在地相容。由此可见,“实在论要求意向性”这一趋势存在这样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在指称的确定性问题上给出了一个隐含的价值,即具有意向特性的、作为心理表征对象的命题态度是实在地存在着的,因而可以在“意向实在”的基点上深化实在论的研究;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我们在心理意向和与其相关的对象特性之间构建由此达彼的桥梁,从而将命题态度、指称对象以及科学理论的不同逻辑结构内在地统一于具体的语境使用之中,展示心理意向性重建在指称理论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虚指和“同一可替换性”问题使语言哲学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某种困境。从本质上讲,这是由于对指称意义的混淆而引起的。为了消除这种混淆,罗蒂严格地区分了通常的“所论”(talking about)和“指称”(reference)。在他看来,前者指的是特定语词表达和某种非存在对象之间能够确立的纯“意向”关系,而后者则指的是哲学意义上纯技术性观念的指谓,特指存在于语词表达和特定实体之间的实际关系。对于一个虚构词,它不具有“指称”的可能性,但却存在“所论”的意义。通常的错误就常常出现在未加区别地把纯技术性的“指称”当作日常应用的“所论”,并不适当地要求对它及其对象的关系做出实在的说明。事实上这种要求是没有意义的,而真正有前途的出路在于重建意向概念,强化意向性在指称确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使得虚构和真实之间的解释差异在心理意向性的调节下获得消解,同时也满足“同一可替换性”问题在具体的语境使用中的要求。

应当明确的是,重建“心理意向”绝非是在重新恢复传统心理主义的地位。这里的“心理意向”是单就在语词指称对象的具体语境之中,重视主体地位的语境化建构而言,没有必要担心所谓“机器中的幽灵”会导致什么令人不安的后果。在语用学的语言实在观念中,语言的边缘标示了世界的限界,“心理意向”也只有在语言的谈论中,在语境的具体使用中,才有其存在的地位。因而谈论“心理意向”时不必带有疑虑,更不必为了担心笛卡尔式二元论的侵蚀而把对精神的谈话降到“二级地位”,或只是某种“慈悲”的“戏剧性的习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