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殊要求
一套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的房款金额,也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60%;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40%,同时贷款利率提高到1.1倍;超过二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贷款年限加上抵押房的房龄不超过4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一般不超过30年。同时,原被拆迁房屋有尚未还清贷款余额情形时,如尚有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纯商业贷款等余额,在未厘清前暂不予以回迁房贷款授信。
5.抵押房贷款要求及其他支撑材料
抵押房贷款是依法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购建无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房屋(如购买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或单位自建房等),以原自有、原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设定抵押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借款。
抵押房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规费交纳如前所述。办理抵押房贷款所需要的材料与商品房贷款大同小异,但需要提供的其他支撑材料包括:无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交易过户的有关发票凭证及复印件(注:购买军产房须出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发票),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即用来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上的产权房屋,如有共有权证也须一并提供),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组合贷款时的组合贷款联络单及银行转来的相关手续等。
抵押房贷款的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与上述的“未理顺成商品房手续”回迁房贷款流程基本相似,这里不再赘述。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类型与防范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是在贷款过程中潜在的或有损失和可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法规与社会生态风险
信用风险是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而造成的贷款损失。这里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信用风险又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人未来贷款偿付能力的信息不对称而放大。虽然住房融资运作中以其住房本身设定抵押,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如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如果公积金贷款个人只有一套住房,即使住房贷款违约了,也很难被处置或拍卖。
同时,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的不断调整以及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来的潜在风险将会更为复杂,可能会伴随着大量失业、贷款条件过松、房市泡沫化、区域性住房滞销以及市场利率急剧波动等因素而衍生。
以要求在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要加强信用审查的力度和覆盖面;对于甄别出的贷款偿付能力等有潜在瑕疵的客户,应该通过置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的方式来发放贷款,借此规避风险。
(二)抵押资产贬值和不可抗力风险
作为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资产因为市场房价剧烈波动、环境污染、条件恶化等意外因素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引发单笔贷款余额的账面资产不能得到保证,以及因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等造成贷款无法回收的不可抗力风险,给住房公积金资金带来或有损失的可能性。
其应对措施就是对抵押房产设定财产保险。
(三)利率等系统性与流动性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利率急剧波动而带来资产实际价值不利的变化,如国债利率基本固定,但通货膨胀率高于贷款利率或国债利率而造成公积金资产的缩水损失等。
历史上,东部沿海地区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曾经普遍超过了75%,有的甚至高达90%,这意味着该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链处于临界状态,资金可能已经入不敷出。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或提取需求陡然上升,资金供给来源却出现不足时,就很容易发生支付或信贷危机。可以说,从住房公积金的整体运行来看,还需要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
其应对措施是对于沉淀资金可以采用“协议存款”或以同业拆放的利率存放代理银行,这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整体配套思路,同时,必须强化对公积金流动性的平衡与监管。
(四)违规行政干预及操作风险
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操作失误等内控失效,贷款发放过程中领导批条子等违规干预,也会滋生贷款损失的或有风险。
住房公积金早期的资金使用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为主轴,1999年后明确将公积金用于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但某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前后的一个时期,突击违规发放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其不良率曾经达到了34.5%,而沉淀的一些逾期贷款已变通式地变成了死账或坏账,政绩性工程光环的驱动侵蚀了公积金柔弱的体质并形成了隐患,许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所有者)目前仍在为此买单,即持续补计提风险准备金。这虽然是体制性弊端所积淀的酸果,但非常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四、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
1.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制度;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并制止奢侈浪费。其总体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并防范信贷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成本;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及分配。
2.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内容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业务收入和支出管理、增值收益及分配管理、费用管理五个方面。
(1)预算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公积金收支预算就是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其程序是:先由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管理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大的调整。
(2)资产和负债管理
管理中心在运作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有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并专款专用。而其负债就是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等情况。同时,管理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3)业务收入和支出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是指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4)增值收益及分配管理
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其全额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专户内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全部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第一,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第二,提取上缴财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第三,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其中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省(区、市)财政厅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来确定。产生的贷款呆账或坏账,由管理中心提供翔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区、市)财政厅批准核销。
上缴财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由国家级管理中心按规定测定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其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即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5)费用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款项,反映管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其财务核算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加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管理中心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管理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应对特定项目或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3.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与指标体系
(1)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体系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管理费用财务收支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及有关附表。要求在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于三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相关报表。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列举了《资产负债表》,如表14-7所示,《增值收益表》,如表14-8所示和《增值收益分配表》,如表14-9所示。
总之,通过财务报告体系能够如实反映或说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运用情况,管理费用支出明细即管理费用的收支、结余、分配情况,收益、增值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财务事项等。
表14-7 资产负债表
附注: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①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元;②离休、退休提取××元;③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元;④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提取××元;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元;⑥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提取××元;⑦其他情形提取××元。
表14-8 增值收益表
续表
表14-9 增值收益分配表
(2)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财务指标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分析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体系来进行的,这些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率等。其具体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当年委托公积金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
资产负债比率=(资产总计÷负债合计)×100%
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员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100%
(二)住房公积金主要会计科目及核算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身业务必须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进行核算,同时要求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并采用借贷记账法。住房公积金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和收支类四个类别。各类别的主要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具体分述如下。
1.资产类科目
(1)住房公积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等科目,当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存款时,借记“住房公积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专户利息收入转作住房公积金时,通过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2)增值收益存款
本科目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的利息收入时,通过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从增值收益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按规定将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外的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等科目。
计算应收利息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收入”科目;实际收回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冲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时,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如果核销贷款又收回,做相反方向处理。
(3)委托贷款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如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对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转作逾期贷款时,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而提供的担保,建立备查簿,记明担保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设置明细账。
(4)逾期贷款
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应冲销贷款风险准备金,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5)国家债券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面值。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差额计入“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保管,建立备查簿详细记录国家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到期回收等情况,并按国家债券品种设置明细账。
2.负债类科目
(1)住房公积金
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付等情况。收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职工因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公积金时,或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在本科目有关明细账间进行转账。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根据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付款凭证,注销账户并按账户余额结算,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残疾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如无继承人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业务收入,通过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积金的欠缴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备查簿,详细登记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同时,为了掌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情况”备查簿。本科目应按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设置明细账,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2)应付利息
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职工账户的利息额。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给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差额,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金——某某个人”科目。
(3)专项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设置“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两个明细科目。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3.净资产类科目
(1)贷款风险准备金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风险准备金,应于年度终了时提取。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账或坏账,并冲销已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通过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贷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额。
(2)增值收益
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各项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即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期末将收支类科目余额结转至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科目和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和贷记“业务支出”科目。同时,将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如果在借方,应做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增值收益分配
本科目核算反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设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待分配增值收益”四个明细科目。年度终了,应将增值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本科目按提取项目类别设置明细账,划转后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明细科目与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细科目冲抵。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分配的增值收益额。
4.收支类科目
(1)业务收入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分为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五个明细类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即借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业务支出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按国家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计算的利息支出、支付给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即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与法规体系建设
(一)住房公积金的外部行政监管体系与其他监管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省(区、市)级相应部门,省(区、市)级相应部门与市(设区的市)级相应部门,以及市(设区的市)级相应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层委托代理关系共同构成了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体系。在这外部的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享有人事权和监管权,省(区、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享有监管权,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享有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及监督权。其总体框架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中央的监管职责。省(区、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二级监管。省级监管机构设置也可以划分为省级行政监管部门、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及审计监督部门,其中行政监管部门包括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而省级以下行政区范围内承担住房公积金制度行政监管职责的机构主要为地方财政部门,同时辅之以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与行政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是政府设立的专业审查机构,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及运行进行事后审查监督。职工和单位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享有监督权,即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及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查询;职工和单位可以向受委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
(二)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是指对住房公积金内部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可以划分为:行政监管、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财务审查在内的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管系统。其监管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管主体包括:负有监管职责的住房建设、财政税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监察以及缴存单位或职工。
第一,行政监督与监察。中央监管部门依法享有规范制定权,即通过“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监督与管理的职权。而中央监管部门和省(区、市)监督部门共同享有的监管手段包括联合执法检查、定期通报、业务考核、联网监控等。市(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属于日常监管机构,体现了“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其监管手段包括建议、审批和专项检查等。
案例说明:在“个人住房信息全国联网”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导的全国主要城市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项目却被推迟数年;住建部再次将住房公积金全国联网监控项目列入2014年度的重点工作。2012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经超过了2万亿元,而截至2013年6月,全国仅有60多个城市实现了本地住房公积金与住建部的联网,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监管问题已经愈发凸显。
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各级住房公积金运行过程,以及治理机构中的相关公职人员进行的例行或例外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手段包括: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
第二,财务监督与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在以“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管理,财政监督检查”为基本原则的公积金运作过程中,财政监督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作为主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政部门是由当地政府领导这一事实,公积金财务会计的委派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如由省级的财政部门公开选聘一批财会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挂靠省财政厅,在经过统一培训后,将他们派驻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任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监督与协助地方搞好公积金管理,确保公积金的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并切实保护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审计监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运用审计职能应当采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三种方式。内部审计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部门对自身业务进行的常规审计,内部审计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控制度。社会审计目前只是行政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借助的一种手段,其实施完全基于行政监管机构的委托,并非一种独立的监管措施。而作为外部监管制度的审计监督,即政府审计必须“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进行财务监督与检查或是进行审计监督,在监督或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坚决杜绝以下行为的发生,即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公积金存款利息、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列支管理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并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并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向非公积金缴存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或担保,以及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记载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等。
总之,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为主、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辅,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立体监管体系。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规体系建设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既促进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步伐,也帮助了约四分之一成员实现了“居有、拥有或改善”住房的梦想,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法规、政策也逐步得以发展和完善。
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即有利于积累住房资金、促进住房建设,有利于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并提高职工的购房或建房能力。
早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就已同步展开。1996年国务院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经过实地调研、考察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本框架。结合国务院199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之精神,1999年4月3日经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2002年3月24日,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又予以了修改与完善。它是支撑我国住房公积金体系运行的最高法律文件。
此后,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又陆续制定了一些住房公积金具体实施的意见和办法,用以指导住房公积金具体工作的开展。如2002年出台了《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及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2004年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在住房公积金监管中的责任和权限;2005年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做出了指引。2009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法规。总之,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住房公积金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的制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迎来了明媚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