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在我国有着古老而漫长的历史,可以说它开创了中国金融业态的先河。曾几何时,典当业在大陆瞬间销声匿迹,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又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典当业曾以特有的短、小、快、灵的特点或优势,弥补了银行业借贷的制度性瓶颈,成为一定时期内多元化融资市场体系中的重要补充。
一、我国典当行的类型结构与经营分析
(一)典当行的类型与产权结构
典当行的类型可以按规模大小和业务方向划分。按规模大小即按典当行资本数量和经济实力视角划分,典当行区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按业务方向即按典当行经营品种的视角划分,典当行有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差异。综合性典当行一般从事动产典当、财产权利典当和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专业性典当行仅侧重某种类型或经营同一类型中的某些典当品种,如动产类典当中的珠宝典当、汽车典当等,或财产权利类典当中的债券典当、股票典当等。
所谓典当行的产权结构就是指典当行的资本组织形式,世界各国和地区常见的典当行产权结构有独资制典当行、合伙制典当行和公司制典当行三种。
●独资制典当行: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企业,企业资产归出资人控制和所有,出资人对典当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形式在西欧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典当行中占有较大比重。
●合伙制典当行:在法律上也属于自然人企业,它由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典当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制典当行:在法律上属于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我国大陆均为公司制典当行,即股东(含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典当行的组织结构
典当行的组织结构是指典当行的劳动组织形式,即典当行的内部岗位分工及设置,一般可划分为管理层和操作层两个层面。
1.管理层的职位设置
除了较大规模的典当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以外,各典当行均需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岗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岗位和财会岗位。
●总经理:全权负责典当行的经营与管理,属于典当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是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行使决策指挥权等。
●财会人员:主要负责典当行的账目记录、审核和保管,典当行的成本核算和损益核算,资金统筹安排、税费缴纳与风险准备金计提,办理日常经营中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综合分析典当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2.操作层的职位设置
●收当评估人员:其职责是对当物进行审核、鉴定与评估,并根据一定的折当比例向当户发放当金,是典当行通过贷款息费方式赢利的实际操作者。
●存当保管人员:其职责是利用必要的仓储设备,对当户交付的各类当物进行妥善保管;当户赎当时向当户返还原有当物,当户绝当时确保当物能够及时用于变现受偿。
●绝当处理人员:其职责是保持绝当物品的变现渠道畅通,及时通过折价变卖或拍卖方式足值处置当物,从而确保收回当金本息及其相应费用。
总之,典当行的内部岗位设置并不拘泥一格,其突出的特点是岗位兼容,一专多能即一名员工兼职若干个岗位,但主要的业务环节需由行家里手把控,切实保证典当行的经营与管理能够有效开展。
(三)目前我国典当业经营的优、劣势分析
1.典当业经营的优势分析
第一,简便、快捷是典当行为中小、微型企业或个人进行资金融通的最显著特点。借款人只要持典当物,出具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有效证件以及发票或者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明其为自己的合法财产,经过鉴定和评估就能够迅速变现,这样的效率是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法惠及的。
第二,银行贷款授信时,一般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抵、质押物或第三人反担保的同时,银行还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考量,对于所贷款项的用途也有诸多限制。而典当行则只要求“当品”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权属明确,借款人当场便可得到资金筹措。可以说,典当的信用审核门槛低且效率高。
第三,贷款授信额度与期限的灵活度。一般而言,银行对于小额贷款业务鉴于信贷成本和信贷规模的考虑一直是消极的。而典当的贷款额度设定则是弹性的,依据经营限定条件和当品的价值不同可以灵活受理;典当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百万或千万元。与此同时,对于典当的期限也非常灵活,由借款人和典当行约定。典当期限长则半年,到期还可以续当,而最短可以是数天,非常方便、灵活且人性化,充分满足了借款人的各种需求。
2.典当业经营的劣势分析
典当行是“救急不救穷”,虽然典当行的门槛低、手续简单、操作灵活,但对借款人来说也有很大风险。如果资金不能及时归还,那么典当人要继续承担高额息费,或者面临着抵、质押物被强行拍卖的必然结局。总体而言,我国典当业目前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业态布局不合理且地区分布不均衡。我国典当行大部分都根植于东部沿海城市,而在西部和内陆地区则是凤毛麟角。此外全国约70%的典当行分布在省城或地级市区,县域或乡镇基本处于空白。伴随着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他金融服务方式争芳斗艳且纷纷落地、生根、开花并结果,典当业却仍然极度缺乏制度与体制上的科学安排。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迅速地占领了制高点,并控制了“三农”经济和民营经济活跃的开阔带,而典当业却仍步履维艰。
第二,典当行经营管理的模式与治理结构不完善。大部分的典当行都是家族管理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彻底分离,且整体经营管理的理念陈旧,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发展需求。同时,典当业大部分都是单店经营的模式,没有形成有效的网络构架和组织体系。而典当业不允许从事当物零售或寄售方面的业务,使典当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创利机制更为缺失等。这一切,都制约了我国典当业的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三,专业人才缺失和观念歧视。俗话说:“穷死不典当”。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积淀形成陈旧观念,即典当就是家境衰败、穷途末路的象征。抽查显示,35.1%的人认为不习惯此类融资方式,25.1%的人认为有损面子,38.8%则是其他。而目前,典当行似乎已成为高利贷的代名词,典当业已被蒙上了灰色的面纱。与此同时,典当业人才的极度缺乏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由于典当业普遍是独立分散经营,不能形成规模经济,这样就缺乏高薪酬的物质支撑,很难产生英才的聚集效应。各类院校亦未能开设典当业关联的专业课,其人才培养基本是沿袭师傅带徒弟的老路,或者是通过自学积淀成才,周期长且知识面狭窄,难能得到系统化、专业化和前沿化的培养与训练。对于珠宝首饰甄别、证券估值、房地产评估、文物古迹鉴审等业务,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典当业务的开展始终处于自缚与郁闷的境地。应该说,卓越的鉴审技术是典当行赖以生存的法宝,当物的真伪与正确估值是典当业的生命线。古老的行业如何能真正焕发出青春活力,非常值得商榷。
第四,典当业天然伴随着经营季节性峰谷和集中性风险的痼疾。典当业的业务量与季节或节假期呈正相关关系,旺季一般在元旦、春节购销或春播秋收运转之际,此时业务量比平时会增加70%左右,其他时期生意则相对清淡。据考察,多数典当行全年资金有效运营平均为6个月左右,即使按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质押月平均综合费率31‰计算,年税前资金收益率仅达15.5%。如果考虑到风险补偿与涵盖、运营费用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因素,必然导致典当业经营活动异化,或资本金向其他高收益行业配置与抽离。
总之,典当业作为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拾遗补漏的融资方式,在银行金融产品与服务高度创新和发展的今天,其承接的业务大多是拾人牙慧。信贷规模收紧时典当去做,房地产紧缩时典当去做,借款人负现金流时典当去做,拆东墙补西墙的筹资业务典当行去做。原发性集中度风险、经济调整波及风险、涉略金融业“柠檬市场”的固有风险等,必然时时刻刻伴随着典当业。
二、我国典当行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范围
(一)典当行设立的条件、申办程序与申请材料
1.设立条件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最低限额为1 000万元;有一层临街的商业用房作为营业场所,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和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等。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包括: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 5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赢利,且赢利高于全国和省(区、市)平均水平;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申办程序
第一步是申请企业须提交市级典当行业协会出具的营业场所审核意见书;第二步是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上报市商业局备案并初审;第三步是先期取得市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四步是报省(区、市)商业厅进行审核,然后呈报国家商务部复核批准,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五步是向市级公安局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六步是“两证”取得后向市级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3.申请材料
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金融安全防范等审核意见。
总之,只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三证”齐全后,典当行才能正式营业。
(二)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及禁止规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典当行可以依法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动产是指小型化、精巧化、高值化的有形财产,如金银饰品、珠宝、钻石、手表、相机、摄像器材、古董、艺术品、机动车、部分生产资料等。这些动产易于鉴定、价估、保管和变现,市场行情相对稳定,货源比较充足且具有大众化财产的特点,一般能够成为典当行较好的质押贷款担保标的。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财产权利是指能够依法用于质押的各类无形财产。主要包括存单、债券、仓单、提货单等债权类权利;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股权类权利;著作权、专利权、专业技术等无形财产权类权利;其他财产权利,如特种经营权、广告权、收费(益)权等。
3.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不动产仅指以土地和房屋设定抵押的贷款业务,一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向房地产权属管理机构进行抵押登记后,才给付当金即贷款。
(三)典当行的禁止业务与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第28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而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以及对外投资。
三、典当行的业务流程
典当行的业务流程是指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事典当交易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总是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划分为各自独立且相互分离的环节和阶段来实现并最终完成典当业务,具体表现为收当、存当、赎当、续当和绝当五个环节。
(一)收当环节
1.当户的审核与当物鉴定
典当行应当依法审核当户的有效证件,即当户凭有效证件典当是典当的必要法定程序之一。《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典当行应当依法在自然属性方面、经济属性方面和法律权属方面对当物予以鉴定,即鉴定当物的性状且无物品瑕疵,当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且价值相对稳定,当物权属明确无流通障碍且无权利瑕疵。
2.价格评估
对当物进行价格评估是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合理确定当物的评估价格,才能根据一定的折当比例核定当金数额。关于当物评估的主体,我国目前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第一,典当双方是共同的评估主体。《典当管理办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当物的评估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项规定充分表明了当物评估权属于典当双方,评估价格是典当价格双方约定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享有凌驾于对方之上的评估特权,从而兼顾了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体现典当交易中的公平原则。
第二,第三方是评估主体。对于有时典当双方之间难以产生约定的评估结果或者典当双方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典当物品缺乏良好的评估能力等情况,允许典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参与当物评估,从而使其成为新的评估主体。如在开展文物字画物品典当、房地产抵押业务时,典当双方常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3.折当放款
根据当物评估价格一定的比例发放当金,使当户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当金,并按照一定的息费标准偿还当金,典当交易才能够正常进行。对当户发放当金是典当双方达成典当交易的标志,但必须要加强“折当比例的控制、典当金额的控制、典当期限的控制和典当息费的控制”。
第一,当金数额的实质是折当率问题。典当行发放当金是按当物估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它是指当金数额与当物估价数额的比率即折当比例或折当率。
第二,典当金额除了可以通过折当比例的高低来控制其数额的大小外,通常还依法根据当金发放对象或品种的不同,对其数额进行资产比例方面的控制。如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 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 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三,典当期限是典当行允许当户使用当金的时间期限,它同时也是典当行可以占有当户所交付当物的时间界限。《典当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当期“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后有权赎当。典当行接受赎当后有义务向当户返还当物。
第四,典当是以物换钱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当户与典当行的典当交易行为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此时典当双方商品交换的标的是货币,当户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必须承受一定的资金价格负担,即向典当行支付一定的当金利息,同时还应当支付一定的相应费用,如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同时,《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4.典当合同
狭义的典当合同专指当票,广义的典当合同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典当行凭合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凭合同从典当行获得当金。
当票实质上是最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所以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应载明下列事项: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有效证件(执照)及号码;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利率、综合费率;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以及当户须知事项。
(二)存当环节
所谓存当就是对当物的保管,妥善保管当物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这里的保管库房等便是用于当物保管的硬件设施,就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基础和条件。
对于典当行在当物保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应由典当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典当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则有免责之特殊规定。如《典当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赎当环节
赎当又称回赎,是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归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从典当行换回原当物的行为。赎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包括按期赎当、提前赎当和逾期赎当三种情况。
1.按期赎当
按期赎当是赎当的基本形式,它表明当期届满且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常规活动。在赎当过程中,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要收回当金并获得利息及相应费用,同时应向当户返还原当物,但必须保证返还的当物完好无损,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2.提前赎当
提前赎当指当期未满典当双方中止典当交易的特殊行为,提前赎当的关键在于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和相应费用。通常有按实际典当期限计收、按单位典当期限计收和混合计收三种方式,目前我国典当业实行混合计收方式。如当期不足五日的,按五日收取有关息费;倘若当期超过五日,一般应当按一个月计收息费。
3.逾期赎当
逾期赎当指当期届满后或者当期届满后的一定宽限期内,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逾期赎当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赎当宽限期和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对于宽限期的确定和息费的计收,《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标准、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罚息和有关费用。
(四)续当环节
续当,又称展期,是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在同一典当行继续进行典当的行为。续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但当户表明不赎当而向典当行清偿所欠的利息、费用债务后,不存在续当的情形。《典当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实行续当制度有利于维护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户可以因此缓解偿债压力,而典当行则可以多获得一些息费收入。
续当次数与期限依据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并未对续当次数加以任何限制,即我国实行续当次数无限制的制度。同时,“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双方可按原当物、当金、利率、综合费用率和期限进行展期,若典当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对利率或综合费用率做调整的,则续当时按调整后的利率和综合费用率执行。
(五)绝当环节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称为绝当。绝当同样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我国典当业始终实行的都是短暂且固定宽限期,如中国人民银行曾规定:自典当期限届满十日内,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商务部更是将十日又缩短为五日,如当期为十五天,则宽限期为五天,即二十天后就为绝当,依此类推。
处理绝当物品是典当行通过变现弥补损失并期望赢利的必要经营过程,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保护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绝当处理始终纳入市场化、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而典当行对于绝当物品的处理,既可以折价变卖,也可以拍卖,但必须根据当物估价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具体方式,即估价金额三万元(含)以下的可以折价变卖,估价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拍卖方式予以变现。
四、典当行会计核算特点及主要会计科目
(一)典当行会计核算的特点
典当业务决定了典当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典当业务涉及收当、存当、赎当、续当和绝当五个环节,而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收取又区分为预收、分期或到期一次性收取三种方式。此外,典当行还会发生评估、佣金、鉴审等方面的支出,并会取得代办、罚金等其他业务收入。总之,流程环节多、交易笔数频繁、息费结算方式不同等,决定了典当企业会计核算的内在特征。
只有典当企业在进行绝当贷款资产的账务处理时,才按照当物属性或相应的资产属性予以确认,即不能直接用货币资产取得和确认投资性金融资产。例如,以国库券质押的贷款绝当时,可以通过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贷记“质押贷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仅作为备用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典当企业一般也不存在这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等。而其他绝当贷款资产一般均通过“绝当物品”科目进行核算,下面予以详细说明。
(二)典当行主要会计科目及核算
根据典当业的业务特点,其会计核算与其他企业亦有所不同。由于本书的篇幅所限,以下仅介绍几项典型核算业务和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一,当户提交典当物品时,收取抵质押物品、发放贷款、预收综合费的核算。根据贷款金额,借记“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科目,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并按预收的综合费贷记“预收综合费”科目。值得注意的是,贷款发放以后,典当公司应在每期期末估计贷款回收情况,通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方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实际收回贷款时,根据收回的金额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数予以转销,并对应转销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二,当期或续当期内赎回典当物品,典当行收回贷款时的核算。通过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并贷记确认“综合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科目。
第三,确认及销售绝当物品的核算。确认绝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按绝当物品的初始估价金额借记“绝当物品”科目,按尚未收回的贷款金额贷记“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科目,按尚未收回的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销售(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应退还当户的剩余部分贷记“应付绝当溢价”科目;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结转绝当物品的销售成本,等等。
其相关会计科目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收综合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付绝当溢价、预收综合费,资产减值损失、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抵押贷款:属于资产类科目,主要应用于核算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收当房地产当物时借记该科目、减少时贷记该科目,余额在借方。
●质押贷款:属于资产类科目,主要应用于核算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典当业务,核算方法同抵押贷款。
●贷款损失准备:属于资产备抵类科目,期末典当行应根据分类标准估计贷款损失金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记入该账户贷方;实际收回贷款时根据收回金额或分摊的比例,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数予以转销记入该账户借方。如抵押贷款发生损失确认无法收回,经批准直接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按收回金额借记抵押贷款,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抵押贷款科目;该账户余额在贷方。
●绝当物品:属于资产类科目,绝当物品增加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减少时记入该账户贷方;借方余额表示库存绝当物品的现存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预计贷款损失或当物发生损失时记入该账户借方,损失转回时记入贷方;期末将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应收综合费: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
●绝当物品减值准备:属于资产备抵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额。
●预收综合费: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除此之外,“综合费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而实现的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发生的实际成本。“其他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除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以外实现的其他收入,如鉴定评估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
(三)典当行的财务列报
典当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业务分部报表和地区分部报表等。其报表格式和项目内容与其他企业大致相同但略有差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予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