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典当行、拍卖行的职能与发展现状(1 / 1)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且交付或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而典当行是指依照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一、典当行的职能、发展现状与未来

伴随着微经济时代的到来,众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对资金的需求更加多元化,典当行便捷、快速的融通方式更加适用短期、临时和急切的资金需求,直接促进了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快速发展,并确保了整个经济生活的协调运行。

(一)典当行的社会与经济职能

第一,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典当行为最主要体现的就是价值交换与融通的特殊性货币流通职能,该职能总是独立发挥或是先于典当行的其他职能而发挥出来。当户借助典当融资,无论是否出现赎当,典当行的融资服务职能都显而易见。典当业之所以能够存在1 500多年,并在中国内地一度中断三十年之后又得以重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融灵活性、短期性和简捷性为一体,并辅助整个金融体系进行资金融通。

第二,当物保管职能。这是典当行附加的、居于第二位的商业服务职能。当户借助典当形式融资,在赎当情况下,典当行当物保管与担保职能便随着典当行的资金融通功能同时作用。而在绝当情况下,典当行的当物保管职能将在典当行的资金融通职能消失后继续延伸,直至当物变现的担保职能终止。

第三,商品交易职能。商品交易职能总是不能独立发挥或是位次于典当行的其他职能而发挥作用。当户借助典当形式融通资金,只要出现绝当,典当行的商品销售职能会随着典当行的资金融通职能的消失而表现出来。

面对多次典当交易来说,由于收当、赎当、续当、绝当业务的大量存在和交叉相错,典当行的三大职能必将伴随着典当行的全部经营活动而共同发挥作用,达到差异性和完整性的相对统一。资金融通职能是典当行的核心职能,制约着其他两项职能的发挥;当物保管职能是典当行的辅助职能,分别协助其他两项职能而作用;商品交易职能是典当行的派生职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显现。

典当行除了上述三大职能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职能,诸如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职能。

(二)我国典当业的历史回顾

纵观中国的历史,我国典当业俨然是世界金融原始业态的始祖,跨越了汉代至南北朝的萌芽期、唐宋至元明清的繁荣鼎盛期和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衰退消亡期三个时空。

1.汉代至南北朝的典当业

中国典当业产生于封建社会的初期,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是《后汉书》的描述,即东汉(25—220年)末年的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之书立。“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就是说,刘原打算把受赏之财产“典当”给外族,却被公孙瓒劫掠。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典当”形式付诸笔端,并把典当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

南北朝时期的典当业均依附于寺院经济,即寺院安排一些僧人专职或兼职从事典当活动,将多余的钱财对外投放,从而用来进一步积累寺院财富,于是典当业开始萌芽,佛教寺院经济成为中国典当业的发祥地。

2.唐宋至元明清的典当业

唐朝国力强盛且工商业发展迅速,货币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间典当业的崛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间典当的特点之一是当金低、当期短、涉及面广,一般由乡绅或商人经营。此时,突出体现了典当以物质钱的行业特征,统称为“质库”,即当户以动产质押形式向当铺借贷,而当铺发放质押当金则为质库。唐代典当业是中国典当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宋朝对唐代的典当业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官府经营的典当业也同时出现,僧办典当复兴而专业司职的行业特征亦形成。

元朝在僧办典当、民间典当、官办典当三位一体典当格局不变的基础上,又出现了道教宫观典当。道教宫观类似于佛教寺院,是道教组织宗教活动的场所。此时,典当机构的名称更加多变,除了质库诸如解库、解典库、典解库、解典铺等都一度流行,但元代典当业比较平淡且特色不多。

明代典当业在历朝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民间典当的商业资本雄厚且官办典当的官僚资本称雄,但僧办典当逐渐消失,道教宫观典当也日渐消亡。

清代典当只有民间典当和官办典当两种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均得到了壮大与发展,并出现了清廷独创的“皇当”。皇当是指皇帝或皇室拥有或出资开设的典当,其本质属于官当。清朝典当业是中国典当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

3.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典当业

清末民初,尽管当铺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但由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结构,以及军阀混战、社会急剧变革等原因,当铺的发展是起起落落。中国的典当业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步入下行线,并走向了衰败。尽管民国典当业已从清代典当业发展的顶峰跌落下来,但其典当模式却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外资典当机构的大量出现,官办典当机构的经营改革,典当业务拓展到了一些中间业务领域等。民国时期的典当业在中国典当发展史上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49年至1956年,采取了保护民族资本和工商业等多种灵活政策,使金融领域的典当业得以延续。其次,新中国成立初期严峻的经济形势促使国家在金融领域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使旧典当得以生存。1957年至1966年,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步展开,典当业处于改造、整合和过渡期。1967年至1987年伴随着“**”的浪潮,典当业被彻底地赶下了历史舞台,并销声匿迹二十年。

(三)改革开放后我国典当业的发展沿革

现代典当业与旧社会的当铺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再是简单地以物换钱的活动,它的内在功能在于提供资金融通。由于银行信贷主要服务于大中型企业,因而造成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融资困难,使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瓶颈制约。然而典当业融资的便捷、快速、门槛低等特点,正好弥补了银行业的体制缺陷,使典当行的复活成为必要与可能。

20世纪80年代末期,曾被定为剥削制度残渣余孽的典当业在中国大陆消亡二十年后,竟然又奇迹般地枯木逢春,迎来了步履维艰的新征程。从1987年12月至今,我国典当业已历经了27年的风风雨雨,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无序发展的阶段(1987年12月至1993年6月)

以成都市华茂典当行的诞生为标志,该时期典当业经营普遍浑浊,基本复合了地下钱庄、高利贷和业霸势力的灰色彩,大体处于无序发展、肆意生长和原始的自由状态,其违法经营、违规操作等行径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当时,没有典当法规和全国统一的典当监管部门,市场准入亦相当混乱,相继有22个部门或机构审批典当行,总计批设了3 013家典当行,但注册资本总额仅为9亿元人民币,导致各类型经济组织或个人无序从事典当活动,严重干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2.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7月至2000年6月)

1993年7月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正式把典当行的性质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又颁布实施了《典当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的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治理整顿工作,有1 354家典当行领取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全行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多亿元人民币,从业员工达到了1万人。

3.改革调整阶段(2000年7月至2003年3月)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取消了典当行业的金融机构资质,又重新界定为工商企业,国家经贸委接管了典当业监管职责。此时共接收1 110家典当行,经清理整顿后仅存890家。2001年8月颁布实施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业务。2001年12月新批设114家典当行和五家分支机构,2002年7月新批设150家典当行和14家分支机构,2003年3月又新批设了221家典当行和15家分支机构。该阶段全国共计1 375家典当行和34家分支机构,全行业注册资本金达到95亿元人民币。

4.完善发展阶段(2003年4月至今)

撤销国家经贸委以后,2003年又将典当行业划归商务部进行监督与管理,同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12月联合修订并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典当行业的发展与自律行为,拓展了典当行的生存空间,加强了监管与扶持并举的力度。如明确典当行可以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允许典当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允许机动车典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等。一系列典当新政策的出笼,有效地保护了典当市场的占有份额,并为典当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典当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资金融通发挥了辅助功效,并已逐渐成为我国多元化融资体系和现代服务业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我国典当业的发展现状

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典当行业运行保持平稳增长。行业全年实现典当总额2 764.6亿元,同比增长22.1%;营业收入118.8亿元,同比增长19.5%;利润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12.7%。从业务结构看,动产典当业务占26.5%,房地产典当业务占53.3%,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占20.2%,业务结构保持稳定态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和经营特点如下。

1.行业总规模扩大并以自有资金经营为主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典当行数量已达6 084家,同比增长了16.2%;全行业注册资本达到994.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27.5%;从业人员为5.3万人,同比增长了23.7%;典当余额为706.1亿元,同比增长了29.5%;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18.8亿元,同比增长了19.4%;利润总额达到44.1亿元,同比增长了12.7%;净利润为33.2亿元,同比增长了10.7%。2012年全国共有166家典当行增加了注册资本,从连锁经营角度全国分支机构2012年已达到了672家,同比增长了25.6%。企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连锁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趋势明显。

同时,典当行业资产总额为1 168.2亿元,同比增长了34.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1 052.6亿元,同比增长了38.5%。但典当行的银行贷款余额仅为63.8亿元,全行业银行贷款余额只占注册资金的6.4%,即典当行多以自有资金开展经营业务。

2.以小企业为主体并以服务微小企业或个人为己任

在我国6 084家的典当行中,员工人数不到10人的约占全部典当行的88.1%;员工人数11~50人的约占全部典当行的11.9%,员工人数50人以上的典当行仅有两家。注册资本1 000万元以下的占全部典当行的52.5%,注册资本在1 000~2 000万元的占全部典当行的30.3%,注册资本2 000~5 000万元的占全部典当行的15.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占全部典当行的1.9%。从业务规模来看,2012年典当总额在1 000万元以下的典当行有2 778家,占全部典当行的45.7%;典当总额1000~5000万元的典当行有2 087家,占全部典当行的34.3%;典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有1 219家,占全部典当行的20%。

应该说,与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相比,典当行发挥了“小额、短期、快捷、灵活”的特点,并以服务微小企业或个人为主流特征。2012年全国典当行业共完成收、续业务237.1万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为11.7万元,且49%的典当业务当期在三十天以内。一些典当行动产质押当场发放当金,汽车质押一小时发放当金,房地产抵押十二小时发放当金,为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等提供了便捷和高效的服务,成为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补充。

3.业务结构稳定但息费水平呈现下滑态势

2012年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三项主营业务结构比重分别为27∶53∶20,总体结构与2011年相比基本稳定。受宏观调控、行业竞争、业务转型等因素影响,2012年房地产抵押业务比重较2011年略有下降,但仍然超过了50%。

与此同时,2012年全国典当行业月平均综合息费率为4.05%,比2011年有所下降。其中,动产平均息费率降低了0.21个百分点,房产平均息费率降低了0.62个百分点,财产权利平均息费率降低了0.22个百分点。

4.区域发展与社会经济水平总体相适应

截至201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东部地区典当行占全国51%,注册资本占全国59%;中部地区典当行占全国25%,注册资本占全国23%;西部地区典当行占全国24%,注册资本占全国18%。应该说,我国典当业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稍慢。典当业地区发展现状如表12-1所示。

表12-1 2012年我国典当业地区发展现状 单位:亿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共有典当行6 833家,平均每个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是1 781万元;典当余额总计较2012年增加了866亿元,增长比例达到28%;全国典当从业人员已达到了5.8万人。

(五)我国典当业的未来走势

鉴于目前的金融生态和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这个古老的融资服务方式可能面临着必须全方位变革或逐步寿终正寝的命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典当业的法规支撑弱化,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

典当业的监管部门几经更迭,从最初的中国人民银行过渡到国家经贸委,又从国家经贸委传递给商务部(公安部兼具前置审核职能),至今典当业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目前只有监管典当业的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部1995年下发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而原《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已同时废止。尽管个别省市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与行政规章,但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一部立法意义上的典当业法规。这就很难从根本上规范和保障典当业的经营行为,使得典当业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扶持与引导机制、风控与监管机制、补偿与拨备机制等,从根本上制约了典当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2.现代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已使典当业步入了生存峡谷

第一,我国银行业整体规模和数量急剧扩张,呈现了原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外资银行、地方城市商行、村镇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多元化发展的格局,银行经营以客户为导向、注重服务创新、信贷品种更加多极化,大有独领**、指点江山之势。第二,近二十年来,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担保授信的一种全新融资方式得到了飞速发展,截至2011年年底已达6 030家。由于担保授信的反担保措施更为灵活,并融合了“过桥投资”等潜在职能,一定意义上已取代了典当业赖以生存的客观基础与条件。第三,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其势如破竹、雨后春笋,小额贷款公司从其职能和经营服务范围,已彻底地覆盖并取代了典当业生存环境。第四,农村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公司、消费公司、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等已部分蚕食了典当业的业务量和市场范围。

3.典当业自身制度性和体制性的瓶颈窒息了其生存发展空间

第一,不依赖经营现金流或经营状况判断,仅仅围绕着典当物予以项目资金融通,已完全背离了现代金融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总潮流。第二,各类抵、质押月综合费率、当期和当票约束等监管规定,已被小额贷款公司或投资公司等灵活多变的运营方式全方位取代。事实上,典当业只能通过违规操作或“挂羊头、卖狗肉”等来苟延残喘。第三,典当业不允许从事当物零售或寄售方面的业务,其死当或绝当品的变现受到了制度性约束。而对很多奢侈品拥趸者的名表、金钻饰品、箱包、古玩、文物、字画等典借当赎活动等,难以衍生出创新产品或业务种类,其整体内涵亦失去或彻底背离了传统的固有特征。第四,现实的典当行整体经营实力和规模与社会经济需求总量相比,已经难以在资金融通领域有所建树。

总之,我国典当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是令人担忧的,终极结果是此消彼长并逐步转型或翻牌为小额贷款公司。这样,能够减少全社会监管成本和管理幅度,使全社会资源配置更为合理、优化和高效,并真正践行科学发展观之目标。

二、拍卖行的职能、发展沿革与现状

所谓拍卖就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而拍卖行就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也是集中开展财产拍卖活动的竞价场所。从法律角度而言,它是依法定程序而设立的,专门接受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财产拍卖业务的法人;拍卖行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拍卖行的社会与经济职能

1.价格发现的职能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有许多特殊商品按照传统的计量方式很难确定其真正的市场价格。但是拍卖行通过拍卖这种交易方式,能够在特定时间、召集多个买家,通过竞价的方式,为需转让的标的物找到一个确切的价格。尤其是那些无形资产以及稀缺、不可再生、新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方式较之普通交易方式更具竞价优势。拍卖交易方式是发现商品价格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价值规律本能的体现,即在拍卖过程中,所有竞买人集中在一起自由竞价,能够最直观地反映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

2.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许多公共资源是由政府直接掌控的,如土地、矿业、林业、海域使用权等资源,优化配置这些稀缺或不可再生的资源对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因为拍卖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采用这一交易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并促进廉政建设。在拍卖行进行拍卖交易的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取得的方式,成交的买受人通常具备最佳条件或最需要拍卖标的物,这就使拍卖标的适得其所,能够得到最好的开发和利用。拍卖者(或政府)也能够取得最佳的拍卖所得,从而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3.拓展销售渠道的职能

拍卖标的涉及面广,有形及无形资产、闲置及司法处置资产、金融不良资产、特殊资产及权利等均可采用拍卖形式转让。在司法处置资产、金融不良资产和特殊商品领域,拍卖方式的职能特征显得尤为突出。拍卖给诸如文物古董、艺术品、冠名权、科技成果转让、各种经营权等特殊商品提供了最佳的销售渠道,即通过拍卖方式拓展了市场流通领域,促进了这些特殊商品的流通。

4.提高交易效率的职能

市场经济能否有效运作,关键在于信息是否完全、真实、透明并公开,对于市场的参与者而言是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信息并取得所需商品。由于拍卖行拍卖公告的发布、招商的公开进行,使得信息能够完全公开地传到竞买人那里,形成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众多竞买人参与标的物的竞争活动,拍品亦能够直接面对客户群。这样就减少了物主逐个寻找潜在竞买人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不必要的流通费用,也降低了竞买人的交易成本,即在交易过程中协商签订契约以及付诸实施所需的其他附加成本。

(二)我国拍卖业的发展沿革

据历史文献记载,我国最早的拍卖活动始于魏晋时期的寺院中。进入唐朝初年,泰安的寺院经济已相当繁荣,当时流行用“唱衣”(类似拍卖)的做法竞卖去世僧人的袈裟等衣物,随之处置寺院贡品等亦用“唱衣”方式,并成为维持寺院经济、筹集善款的重要手段。而“拍卖”一词最早出现于中国唐代杜佑所撰的《通典》一书,即唐玄宗二十五年(公元737年)诏令:“诸以财务典质者,经三周年不赎即行拍卖。”到了明朝中期,伴随着商品经济活动的萌芽破土,亦出现了拍卖行为的商业雏形。但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导致中国拍卖业的孕育与成型几度胎死腹中。

反观世界,欧美的拍卖之风盛行于中国近代的鸦片战争前后,特别是在清朝的道光年间(1821—1850年),开始影响着华夏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国最早的拍卖活动幼蛹破茧于羊城广州,随着中外商事交往的加强,来华洋人经常举行拍卖会,如1821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运送一批印花布抵粤,并在“在广州拍卖脱手”。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以后,欧洲人曾在上海开设了“幸福拍卖行”,并在北京建立了分行。随着上海工商经济的日益繁荣,国人模仿洋人的拍卖活动逐渐兴起,其创办的拍卖行也应运而生。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家拍卖行成立于1874年,其鼎盛时期达到近三十家。世界上两个最大的拍卖行是1744年成立的苏富比拍卖行和1766年成立的佳士得拍卖行,而上海作为中国拍卖行的发源地,也曾历经了百年沧桑洗礼。

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商品经济和市场要素遭到限制与排斥,拍卖业也暂时退出了中国的经济舞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1986年11月,中断了三十年的拍卖业又枯树逢春,新中国的第一家拍卖行在广州市成立。在此之后,各类拍卖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中华大地,且逐渐形成气候或规模。中国拍卖业的发展历程,以1997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拍卖业的恢复试点期(1986—1996年)

沈阳市拍卖行于1987年10月正式挂牌营业,成为新中国第二家、北方第一家国有拍卖行。在此期间,拍卖行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由大城市向中等城市不断辐射延伸,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8月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通知指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有计划地建立拍卖行……为使拍卖行能够做到收支平衡,各地市的拍卖行除承办公物处理拍卖外,可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其他物品的拍卖业务,充分发挥公开拍卖制度在发展商品经济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有关精神,全国大多数省市开始着手筹建或发展壮大已有的拍卖行,从而使各类拍卖行驶入“快车道”。

2.拍卖业的发展完善期(1997年至今)

顺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拍卖业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于1997年1月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拍卖业新纪元的开始,从此迈出了恢复试点阶段,进入了发展完善期。其主要标志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重视人才培养与理论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性的持证上岗和拍卖业务培训开始实施并形成常态,拍卖师资格认定考试随即同步展开。这一系列举措对于提高行业人员素质、提高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培育诚信体系并缩短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行业间的差距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行业内理论研究工作开始启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举办的理论研讨会成为行业研究、探讨问题、展望未来并指导行业工作的重要平台。

第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从业务经营范围看,目前国内大多数是综合性的拍卖行,其发展历程基本上都遵循一个共同的轨迹,即从有形商品的公物拍卖到文物艺术品拍卖,再到无形商品拍卖,这成为国内拍卖行经营业务的三部曲。经营范围日趋拓展、拍卖内容不断丰富,基本涵盖了可以流通的各类商品标的。企业存量资产、金融抵债资产、司法处置资产及社会委托的标的物,尤其是文物古董、艺术品拍卖等,已成为各级综合性拍卖行最为重要的拍卖业务。

第三,操作手段日益规范。各地拍卖行在拍卖实践中严格遵循商业惯例,操作过程、运作方式、经营行为逐渐趋于规范化和国际化。拍卖前的前期调査、现场勘察、印制拍品图册等服务,已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内在需求;拍卖中的运作程序规范化,即按照国际惯例的叫价、竞买、成交、付款和提货等环节标准形成。

在此期间,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合资成立了苏富比(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使得苏富比曲线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并开始进行拍卖活动。2013年4月佳士得正式成为首家在中国内地获得独立运营牌照的国际艺术品拍卖行,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即将功成身退、标志着佳士得抢滩中国市场的战略计划完美收官,并在上海成功举行了首场拍卖会。

拍卖业开展的网络拍卖活动亦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目前已涉及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农产品、股权、文物艺术品、无形资产等品类。网络拍卖形式更进一步扩展至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合成领域。2013年被赞誉为中国拍卖业的“网络拍卖发展年”,行业网络拍卖成交额超过了200亿元,网络拍卖成交额的拍卖贡献率达到了2.86%。其中仅全国拍卖企业通过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组织的网络拍卖会就达3 097场,成交额为92.79亿元,较之2012年有7倍的增长速度。

整体而言,中国拍卖业在行业规模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已形成了土地房产、文物艺术品、农产品、机动车设备、股权债权、无形资产以及金融、司法资产处置等多重市场板块,并呈现出业务结构和经营效益的不断调整与变化势态。2013年拍卖成交额达到7 001.72亿元,较2012年增长了22.23%,但拍卖业平均佣金率却连续下降至目前的1.34%,等等。

(三)我国拍卖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拍卖市场容量不断扩大,且拍卖内容日趋丰富、技术含量整体提高、拍卖行数量持续增多、行业运作能力得以增强,但经营效益却忧喜参半。以下仅以2012年的相关统计资料进行说明。

1.拍卖行数量和从业人数更加壮大

截至2012年12月,我国内地拍卖行共有5 860家,分支机构223家,全行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21.91亿元。在5 860家拍卖行中,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行有355家,其中具备第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行有227家,具备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行有128家。与此同时,2012年行业从业人员总数首次突破6万人,其国家注册拍卖师已达到了11 040人,较上年新增了600人。

2.经营效益持续平缓

2012年拍卖全行业赢利或微赢利的拍卖行数为3 064家,占全行业的52%,另有17%的拍卖行因业务量少或运行成本高而处于亏损状态,其余31%的拍卖行全年业务收入仅够弥补上年度亏损或维持收支平衡。其中,拍卖行业2012年实现佣金收入额达到了106.83亿元,与2011年基本持平,行业佣金率平均达到1.86%。2012年各类拍卖业务成交额及佣金状况如表12-2所示。从历年数据来分析,行业外部的挤压和行业内部的竞争导致了佣金率的缓慢降低。

表12-2 2012年我国各类拍卖业务成交额及佣金状况 单位:亿元

3.业务委托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强

拍卖业的委托来源在2012年保持传统业务格局的基础之上市场化程度持续增强。法院委托业务2012年拍卖达921.88亿元,相比上年度的825.66亿元增长了11.65%;政府委托业务成交2 986.85亿元,仍占总成交额最大比重,达到51.90%,但相比上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除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组织和公民个人委托业务外,其他社会机构委托的拍卖业务呈现显著增长势态,全年成交达1 123.90亿元,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比重较上年增加近6个百分点,为拍卖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2010年至2012年按委托部门划分的拍卖业务成交状况如表12-3所示。

表12-3 2010—2012年我国按委托部门划分的拍卖业务成交状况 单位:亿元

4.各板块业务有起有落

2012年的行业各板块业务有起有落,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态。以文物艺术品拍卖为代表的市场化领域受到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的影响成为全行业下滑幅度最大的板块,以农产品、机动车为代表的新兴业务却在逆势中不断彰显出旺盛的生命力,而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等为代表的传统业务表现平稳。2010年至2012年按标的种类划分的拍卖业务成交状况如表12-4所示。

表12-4 2010—2012年我国按标的种类划分的拍卖业务成交状况 单位: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