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担保授信的运营与机制创新(1 / 1)

一、供应链金融与担保授信业务

供应链(Supply Chain,SC)被定义为相互间通过提供原材料、零部件、中间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最终客户等组成的交易供求网络。供应链涵盖了从供应商到制造商到销售商到最终客户集结群之间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服务的形成和交付的一切相互业务活动。简单地说,供应链金融就是银行包括担保公司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原深圳发展银行把它描述为“1+N金融”。供应链融资除了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提供的供应链式担保授信服务外,还包括企业从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获得的商业信用支撑,以及供应链集群间由于担保公司介入的外在信用增级、信用放大与相互信用支持。

如果我们将企业的供应链分成四个阶段——原材料、零配件、中间产品或商品采购阶段,生产加工、组装阶段,直销、分销、外销即销售阶段,资金及信贷回收阶段,那么,中小、微型企业就可以依托其供应链的经营过程或阶段,对应其特点从交易对方或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框架与内容具体如表11-1所示。

表11-1 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总之,在供应链的四个阶段中,我们可以对应派生出不同的担保授信服务产品,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在原材料、零配件、中间产品或商品采购阶段。可以提供的担保授信业务是流动资金担保贷款、固定资金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信用证担保授信、仓单质押担保授信、保兑仓担保融资、厂商银担保融资、履约保函、保证金担保等。具体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可按对应的设计程序实施,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在生产加工、组装阶段。可以提供的担保授信业务是加工品抵押担保贷款、半成品仓单质押担保授信、履约保函、产品质量担保、加工进度担保授信等。具体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可按对应的设计程序实施。

第三,在直销、分销、外销即销售阶段。可以提供的担保授信业务是存货仓单质押担保授信、保兑仓担保融资、出口押汇担保授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保理担保融资、定金/保证金担保、打包放款担保授信等。具体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可按对应的设计程序实施。

第四,在资金及信贷回收阶段。可以提供的担保授信业务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授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担保授信、“福费廷”担保融资以及展期、过桥、贷新还旧金融服务业务等。具体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可按对应的设计程序实施。

二、项目链融资与担保授信业务

所谓项目链融资也称“1+N项目金融”,是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主体,以上游建材供应商、建筑承包商、设备供应商、配套工程承建商等应收该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的账款为质押,以项目(注:属于经营性的)再建工程或收益权(如经营性跨海大桥收益权、经营性区间公路等)以及项目存货、器具、设备等设定抵、质押,或追加其他外在保证措施(如提供信用保证,并以上述内容设定反担保措施)为条件,对项目集结群内的成员分别予以(担保)贷款授信的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

在项目链金融模式下,项目链中的主导企业通过项目链融资加强了以项目连接的各供应商、承建商和配套性企业的紧密联系,强化了项目的协作和统一关系;而非主导企业可借助主导企业的信用增级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同时避免了对项目主导企业单一授信的风险;信贷资金布局呈多元化、多层化和使用最优化结构,最终实现了项目链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从项目链的视角考虑其融资问题,银行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项目链融资服务,是以项目主导企业为龙头,从建材、设备供应到开发承建、配套完善直至竣工销售,实行“封闭式”服务和资金支持。一是消除了以往信贷支持某一个环节,而不知道其他环节状况,对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着不确定因素。二是保证了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不会出现某一个环节的资金链断裂情况,有效地保证了物质供应、承建如期、配套完善、按期竣工、适时销售各环节的顺利实施,从而能够避免项目经营风险和银行信贷风险的发生。三是依据项目规划的总投资概算,项目主导企业和项目从属(非主导)企业集群,可以很充裕地提供其项目总自有资金法定份额;缺口部分通过信贷支持,即完全布局于项目链中的各个承建、供货与配套等单位;变单一授信为多元授信,化解了信贷集中风险。四是围绕项目的实施,由于各从属(非主导)企业集群的介入,能够追加并有效地派生出项目以外的许多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或反担保)措施,使项目整体的担保措施数域空间倍数放大,有效地增加了第二还款来源的外源保证。而项目链金融的信贷设计与风险控制具体如图11-5所示,并分项说明。

图11-5 项目链的信贷设计与风险控制

注:①银行授信:项目链内银行总体授信额度可控制在4 900万元左右,可分别依据供应额度和承建分包额等对应授信项目链集群各家企业。

②保证措施覆盖:项目本身可累计设定净抵押值6 000万元左右,项目从属企业外源的抵押、质押、保证(或将其设定为反担保)措施设定净额度达到4 000万元以上即可。

③融资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股权质押担保授信、项目抵押贷款授信、流动资金担保贷款授信、招投标担保授信以及其他授信方式等交替分项、分主体运作,相对封闭实施并在总额内加以有效控制。总之,项目链担保融资是以项目所连接的项目开发商、建材供应商、建筑承包商、设备供应商、配套工程承建商等集约群,具体从事某一项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信贷需求与提供金融服务的动态依存体系或协作组织。在这个体系或临时组织内可以形成不同的融资需求与担保授信服务产品,具体包括:项目贷款担保授信、设备融资租赁担保授信、流动资金担保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授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担保授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股权质押担保授信、工程招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保证金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融资需求与担保授信业务。具体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可按对应的设计程序实施,担保公司可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各类项目内在的或项目链以外的反担保措施。在项目链金融服务的总框架内,各单项的担保授信业务操作规范,可以阅读相关内容介绍,这里不再予以赘述。

三、产业集群、经营集约群融资与担保授信业务

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通常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大量产业或协作经营联系密切的企业(包括业户)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通过协同作用而形成专业强势区域融合的集结状态或特征。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硅谷、印度的班加罗尔、意大利的中北部地区,中国温州的鞋业制造群、广东珠江三角洲的专业镇、长江三角洲的专业加工经济板块、辽宁大连软件产业园、各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经营集约群融合了纯消费市场组织和纯商品经销组织(包括业户),是一种有效的商品供销、集散、消费集约的空间组织形式,积聚了一定区域的经济同质性和斥外竞争力。如辽宁沈阳的五爱批发市场、山东寿光的蔬菜专业批发市场、浙江义乌的小商品批发城、辽宁海城西柳的服装批发市场、辽宁大连的兴业商品批发市场等。这些以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为主体的经营集约群表现出巨大的经济活力和强大的地域内竞争优势,同时,经营集约群内部的企业(包括业户)还具有单个游离企业或业户所没有的融资上的便利和优势。

我国目前银行等金融服务业的融资制度安排仍无法充分满足集群内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更无法充分地体现集群融资之潜在优势。如何有效地构建起对产业集群、经营集约群内的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的金融服务模式,是金融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亟须解决的课题。对信用担保机构而言,有以下两种担保融资模式可供选择。

(一)连坐互保式担保授信模式

连坐互保式担保授信是指集群内的各类企业(注:主要是中小、微型企业群,也包括业户)以联合互保作为反担保措施,由担保公司核定额度后提供信用保证,并由银行在担保额度内分别予以贷款授信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可行性在于集群内各类企业或业主早已自发形成了密切的生产、经营协作和商业信用关系,为联合互助的反担保行为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同时由于集群内各类企业或业主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关联性且彼此相互了解,有助于形成严格的监督机制和信用维护机制,并从整体上增强了集群企业的信用等级和经济地位。

关于其具体操作方法或运作模式,可以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也可以借鉴意大利互助担保形式,即通过建立“互助担保基金”方式予以实施,或者以自愿组合的连坐互保方式进行。对于担保公司而言,这一切都属于第三人反担保措施的应用范畴,只是以集约互保的形式出现,是担保实践中的一种创新。

(二)集群内常规担保授信综合应用模式

如前所述,集群内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是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由特殊的社会网络相维系,依赖于集群专业化市场、协作配套商和熟悉的客户群,使集群内企业面临较高的退出壁垒。同时,企业作为产业或经营链上的一个环节,如果有违约行为其信息会在上、下游及同行间迅速传播,信誉不好的企业交易成本高,在集群内很难生存。这样就为在集群内开展常规担保授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其反担保措施的设定选择就更加游刃有余,风险控制的外在环境和内因支撑力就更加有效。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可以单项地开展常规式担保授信业务,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方法如相关内容所述。

总之,担保公司应依托产业集群、经营集约群内的信任文化基础,结合仓单质押、专属设备抵押、经营租赁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中小、微型企业(业户)互保等反担保措施,有效地开展担保授信业务,并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紧密合作,努力开辟信用担保业美好而灿烂的明天。

四、融资租赁与担保授信业务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而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且租金支付完毕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链条,而信用担保机构更应该将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纳入其服务范围,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担保融资租赁就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出租人以租让的租赁标的物设定抵押并予以财产保险且受益人为保证人,同时承租人追加其他反担保措施为手段而开展的租赁业务,是集资金融通、信用担保、经营贸易和技术更新四位一体的复合金融服务产品,也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而融资租赁与信用担保的有效结合其设计可以表现为:在常规承租人与出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程序的基础之上,由担保公司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保证;逾期或违约时由担保公司代偿给出租人,代偿后担保公司再向承租人追缴清偿或处置租赁标的物。而承租人必须向担保公司外在追加提供必要的股权质押、产成品仓单质押或其他抵、质押以及第三人反担保等反担保措施,借此控制其经营风险。以下系统介绍担保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路径与方法,具体如图11-6所示。

图11-6 融资租赁担保授信业务程序与内容

注:①承租方分别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和信用担保机构(保证人)申请融资租赁授信和融资租赁担保业务。

②信用担保机构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承租方)进行信用审核,审核通过后且三方共同确认租赁标的物设定抵押给保证人(注:一般第一受益人为出租方);同时承租人追加设定其他反担保措施给保证人,涵盖其所有担保风险敞口。

③信用担保机构(保证人)首先出具担保意向函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待具体实施融资租赁业务时再与出租方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承租方签订抵、质押等反担保协议。

④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承租方)进行信用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出租的标的物与保证人共同设定抵押(注:一般第一受益人为出租方),并具体实施融资租赁业务。

⑤融资租赁业务到期后承租方未能履约时,信用担保机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其违约额度。

⑥信用担保机构(保证人)代为清偿后,再向承租人追缴清偿或处置租赁标的物等,形成其第二还款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追加反担保措施设定的额度,可以随着租赁期的实际过渡而逐步递减,即承租人追加的其他反担保措施可随担保责任逐步减缩的额度而同额范围内予以解押或解除。同时,对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必须强制承租人参加财产保险,保险额可随着租赁期的实际过渡而逐步缩减;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设计。

五、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协同运作机制

所谓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信用增级和资产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融合了直接融资即内源融资和间接融资即外源融资的双重属性。

而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的有效结合,形成了全新的金融服务理念——“投资担保”,即先保后投或以股权质押为标的的“保投”合一。它是以信用保证为载体,策略性介入风险投资和资本营运领域,为彼此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技术支撑,并为保证人、被担保人或被投资者带来预期的资产增值与发展空间。

(一)风险资本形成、风险投资运作(担保)过程与退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资本来源千差万别,而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等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

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担保)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或担保谈判、投资(担保)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

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具体表现为:风险投资(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投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权分块部分转让。这一切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点。

总之,风险投资(担保)者的使命是:“投资支撑、担保介入、形成供给、创造需求、完善市场、资金放大、企业增值”;努力实现变风险投资的种子资金几何倍数继续派生、放大为权益性即内源性和债务性即外源性的资金供应链,预期达到规模效益和企业资产的跨越式增长目标;努力促进产权流动,在流动中实现超额收益的初衷。

(二)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建树或作为呢?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且第29条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规依据。

同时,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拥有股权;也可以通过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并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而有条件地间接控制股权;或既直接投资拥有股权,又通过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的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又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以下三种方式可供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时借鉴选择。

1.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我国某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一般都有投资的经营范围。这些担保公司,一方面可以承载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由于该类公司对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有明显强势,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业务品种不断创新和利润增长并预期取得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也使得担保公司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应选择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其运作过程可参见本书第十章“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与融投资服务”中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2.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我们知道,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的方式而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而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的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具体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此乃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恰当选择。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

第二个原则是授信品种、期限、额度、费率的最佳设计。

●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

●授信期限: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加以设定。

●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

●费率: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

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设计。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日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

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后,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等。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3.混合风险投资方式

这是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有效结合体,担保公司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方式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内容,灵活加以运用并创新实施。

六、共同担保机制的设立与运作模式

共同担保(或称联合担保)是基于对“银团贷款”方式的借鉴而衍生出的一种担保运营新机制。而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约定,依据同一或分项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比例、保证措施等,通过代理行(或牵头行)或直接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由于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注册资本或净资产规模较小(注:大多数都介于0.5亿~1亿元人民币之间),很多业务均受到担保能力等制度性的瓶颈制约。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同时限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许多经营效益很好的申请借款企业由于受到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抵﹑质押物并不充分(如商品批发流通业﹑物流业、建筑安装业等),无法直接满足银行的信贷标准,这样,就为担保公司的业务介入提供了依存空间。同时,某些申请借款的企业一次性资金需求的头寸比较大,一家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既受到上述制度性的瓶颈约束,又可能被拟贷款银行所不认可。所以,共同担保授信方式就成为必要和可能。

(一)共同担保的机理与运作模式

所谓共同担保(亦称联合担保),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组合直接针对同一授信项目、同一交易履行等业务而提供的共同履约保证。共同担保的各担保人在事先约定的相应担保责任限度内,承担对应的保证之责。共同担保与再担保均具有分散风险、缩减并控制担保责任余额、确保担保机构持续稳定经营之功效,但共同担保又具有扩大担保机构经营业务范围、保证担保机构的担保偿付能力以及能够放大担保倍数之特殊效能。

共同担保具体的运作模式可以分为项目总额约定比例担保和项目分解对应提供担保两种。

所谓项目总额约定比例担保,是指在担保授信总额范围内,数家担保机构协商约定各自的担保责任额度,数家担保机构共同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受益人。而担保取费、逾期代偿、坏账净损失的承担、反担保措施处置的追缴清偿受益,均按约定的担保责任比例执行。担保授信具体操作业务中,在银行与借款人贷款合同主合同项下,与银行签订共同担保从合同;同时,作为共同抵、质押权人(即共同收益人)与借款人(抵、质押人)共同签订抵、质押合同或第三人反担保合同。

案例说明:假设大连光大贸易有限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5 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企业提供的抵、质押物不充分,且不符合该银行的信贷标准,由大连嘉盛、云翔担保、中青联合三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共同担保”,银行已接受。三家担保公司共同商定:担保取费2.5%,嘉盛担保责任额为2 000万元,占40%;云翔担保责任额为1 500万元,占30%;中青联合担保责任额为1 500万元,占30%。大连光大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为:企业办公楼设定抵押、仓单质押、法定代表人个人房屋设定抵押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该企业的长期供货方大连兴盛铝业生产有限公司提供第三人反担保。大连光大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嘉盛、云翔担保、中青联合三家担保公司共同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三家担保公司共同与大连光大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与大连兴盛铝业生产有限公司签订第三人担保的保证合同。

所谓项目分解对应提供担保,是指在担保授信总额范围内,数家担保机构协商约定分解成若干个具体分项目,各担保机构对应承担已接受的分项目担保责任额,银行也必须按分项目设置账户并对应担保额度值予以划款。担保人与借款人自行设定反担保措施,独自承载担保取费、逾期代偿、坏账净损失的承担、反担保措施处置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授信具体操作业务中,在银行与借款人贷款合同主合同项下,各家担保机构分别与银行签订信用担保从合同。同时,作为抵、质押权人与借款人(抵、质押人)对应已确定的标的,各家担保机构分别与借款人签订抵、质押合同或第三人反担保合同。在实际业务中,这种方式难以操作并很难得到贷款行的配合或认可。

(二)银行风险控制与共同担保的操作路径

1.银行有效控制共同担保授信风险的特殊措施

首先,银行应选择并准入由监管部门颁发了《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组成其共同担保体,项目共同担保体内各保证成员之间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其次,授信银行与共同担保体共同签署共同担保协议,协议明确第一保证和第二保证等顺序责任。如果出现逾期代偿时,由第一保证责任人负责先按逾期损失额全额代偿,代偿后第一保证责任人再按逾期损失额应分摊的代偿额度,追偿第二或其他保证责任人的保证责任。梯次代偿完成后,共同担保体统一再处置借款人的反担保标的物,并予以最终追偿。这样,就避免了代偿责任界定的可能模糊性或推诿性,并确保了代偿的及时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二、第三等保证责任人,必须向第一保证责任人支付其保费收入的5%~10%作为牵头主办的管理费。

由于有多家担保公司共同承担融资保证责任,担保额度清晰,风险按责任进行分摊并按顺序代偿,从而有效地降低独自承担担保的风险。银行通过这样的方式将风险和贷后管理成本有效地转嫁到了共同担保体中。

2.共同担保时反担保措施的设定与授信品种

如上所述,许多经营效益很好的申请借款企业由于受到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抵﹑质押物并不充分,无法直接满足银行的信贷标准,这样,共同担保业务的及时介入就成为久旱甘露。此时,反担保措施的捆绑设定应体现复合性和涵盖充足性,且数家担保机构应共同作为反担保措施的直接受益人。其反担保标的物设定的先后顺序一般为:企业厂房、办公楼、设备等设定抵押,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个人房屋设定抵押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提供第三人反担保,股权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发出“定额循环监控式”质押等。而授信品种应以流动资金担保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和开具信用证担保授信为主流特征。

七、再担保的内涵与运作模式

所谓信用再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被担保人(借款人)提供融资保证,保证人(担保公司)再向再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再担保机构为担保人针对该项担保授信业务提供再担保业务的一项经济行为。再担保具有分散风险、缩减并控制担保责任余额,提高担保公司经营能力、扩大担保机构偿付能力以及放大或形成隐形巨额担保资本金等扩张杠杆效用。它与再保险的业务流程基本相似,但其内涵和作用力却不尽相同。

再担保机构对于已提供了担保授信业务的担保公司提出的再担保项目申请,应分别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再担保,并对应承载其再担保的责任值域以及收取再担保保费。其运作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度鉴审评定的资信等级,分别予以再担保的责任值域。如:担保公司评定为AAA级,可按已担保项目责任额的70%提供再担保,取费按对应原担保收费额的0.6系数收取;担保公司评定为AA级,可按已担保项目责任额的60%提供再担保,取费按对应原担保收费额的0.7系数收取;担保公司评定为A级,可按已担保项目责任额的50%提供再担保,取费按对应原担保收费额的0.8系数收取;担保公司评定无级别时,可按已担保项目责任额的20%提供再担保,取费按对应原担保收费额的0.9系数收取。当出现担保授信项目逾期或坏账时,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必须对应各自的责任比例先为代偿;然后双方共同追偿第一被担保人(借款人)的债务,追偿后的净损失额按担保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按上述再担保对应基础值域,审查申请再担保业务之担保机构目前的担保放大倍数(即报表日的已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额)。担保倍数5倍(含)以下时,调整系数为1;担保倍数5~7倍(含)时,调整系数为0.9;担保倍数7~9倍(含)时,调整系数为0.7;担保倍数9~10倍(含)或以上时,调整系数为0.5。同时,审查申请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历史上已发生的代偿率指标(即已代偿额/累计担保额)。代偿率为零时,调整系数为1;代偿率3%以下时,调整系数为0.8;代偿率5%以下时,调整系数为0.6;代偿率5%(含)或以上时,调整系数为0.3。具体再担保责任值域、担保倍数修正系数、累计代偿率与修正系数和再担保取费系数,如表11-2所示。

表11-2 再担保责任值域与各项修正系数

案例说明:假设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甲企业在某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担保授信业务申请再担保。担保授信额度1 00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担保取费2%即20万元。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资信年审评定为AAA级,经再担保公司审查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为6.5倍,且累计代偿率为1%。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业务提供了504万元额度的再担保,即1 000万元×70%×0.9×0.8=504万元;对此项业务的担保责任占比确认为50.4%,其代偿或承担的损失比亦以此为限。而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担保收益为60 480元,即504万元×2%×0.6=60 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