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担保授信的基本业务与管理规范(1 / 1)

一、担保授信的条件、操作程序与管理规范

(一)重点支持对象

符合国家新颁布的企业划分标准中之中小、微型企业群;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政策的各类企业(业户或个人);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反担保措施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或个人,不分其所有制结构均可申请担保授信。

(二)适用条件基本要求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业户或个人);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赢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而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三)担保授信额度及期限基本要求

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授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的净资产额;短期流动资金担保授信项目可优先支持;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是一年,特殊情况应以风险控制为前置条件而灵活设定。

(四)申请担保授信的程序

拟受信人需首先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贷款卡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当期和以前连续三年(或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审计报告)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消防合格证、项目批准文书等要件;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必要的其他文件。企业在提交书面担保申请后,还需经过预审、风控评审、担保受理、担保授信、保中管理、担保解除等几个阶段。拟授信银行在收到受信人的贷款申请及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具体操作贷款授信事宜。

(五)反担保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保证人可以采取的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财产抵质押或权利质押反担保、第三人反担保等。担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设定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六)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照担保责任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趸交;担保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5%~3%,1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共同商定。

(七)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和贷款授信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补充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二、担保授信业务的主要种类与反担保措施

(一)担保授信业务的主要种类

1.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业务

(1)流动资金担保贷款

具体包括:流动资金整贷整还担保贷款、流动资金循环使用(如比较典型的“厂商银”业务)担保贷款、流动资金整贷零偿担保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担保贷款业务。

(2)中长期项目担保贷款(简称项目担保贷款)

是指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且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划款,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担保贷款;房地产项目担保贷款也属于项目担保贷款范畴,但所执行的政策有别于一般项目担保贷款方式。项目担保贷款按其项目的性质、用途、内在属性等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即基本建设项目担保贷款、技术改造项目担保贷款、房地产建设与开发担保贷款和企业并购担保贷款。

(3)个人(或称私人)担保贷款

具体包括:商品房按揭/加按/转按揭担保贷款、二手房按揭担保贷款、公积金按揭担保贷款、个人房屋装修担保贷款、汽车按揭担保贷款、贵重消费品消费担保贷款、婚庆消费担保贷款、再就业与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经营担保贷款等。

2.票据签发与票据贴现担保业务

(1)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担保授信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是由买方(出票人)签发给卖方企业(持票人或称收款人),买方向银行申请“承兑” 该票据,同时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且买方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一种融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票据外延融通,可简化为票据的申请、担保与承兑、背书或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几个方面。具体可用图11-1予以反映。

图11-1 票据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与外延融通

(2)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担保授信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担保授信是由买方(出票人)签发给卖方企业(持票人或称收款人),买卖双方共同向信用担保机构提请并要求承诺“买方到期付款之履约保证”;同时由买方(出票人)向保证人提供一定反担保措施的一项特种商业信用式融资方式。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担保授信作为担保业务的一项产品创新,目前正处在一定范围内的理论探索或应用尝试阶段。其操作方法和路径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业务大同小异,担保公司客户经理可以有效借鉴并加以应用,这里不再赘述。

(3)信用证(含国内信用证)签发与担保授信

信用证担保授信是指由开证申请人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和向开证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开证银行在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前提下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以自身的银行信用为保证为申请人开具信用证的一种融资和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为开证行、受益人、保兑行,其他便利信用证使用的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通知行、指定行(包括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转让行等);而当信用证开证业务中有担保机构的保证行为介入时,就增加了“保证人”这个当事人;其申请人与保证人的申请担保与设定反担保,保证人与开证行的提供保证或代偿流程构成了复合的信用证担保授信业务循环体系。

(4)商业承兑汇票担保贴现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担保贴现是由持票人(或称收款人,一般是中小、微型企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申请“贴现”该票据;同时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且持票人(贴现人)提供一定反担保措施的一种融资方式。票据到期时由付款人兑付,票据付款人逾期或无力兑付时则由保证人代偿;代偿后保证人分别享有向持票人(贴现人)和票据付款人追偿债权损失的权利以及处置反担保标的物的法定效力,借以弥补代偿损失额。具体的操作流程如图11-2所示。

图11-2 商业承兑汇票担保贴现业务流程

商业承兑汇票担保贴现的方式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票据“承兑付款人”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由于其资信良好、规模较大且申请贴现人(持票人)具备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等要素,此时,对持票人予以担保贴现时可以采取准信用方式,即仅以或然的应收账款(注:应收承兑付款人未能兑付的购货款额)作为质押标的之反担保补充,提供保证并进行资金融通。

第二,票据“承兑付款人”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由于其资信良好、规模较大,但申请贴现人(持票人)受资信一般、规模较小等条件约束,此时,对持票人予以担保贴现时必须采用反担保对应措施,在此前提下可以提供担保贴现授信业务,但反担保措施可以相对宽容。

第三,票据“承兑付款人”为一般性企业等,由于其资信能力难以度量、规模较小,申请贴现人(即持票人)无论其具备何种资信条件和规模,此时,对持票人予以担保贴现时必须采用足额、充分的反担保对应措施,一般应先收取20%的保证金,在此前提下才可以提供担保贴现授信业务。

第四,票据“承兑付款人”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由于其资信良好、规模较大且申请贴现人(即持票人)具备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等要素,此时,担保公司可以直接对持票人予以“垫资贴现”,并收取资金业务的服务费用和担保保费。票据通过背书转让后(应具备相关的贸易背景),到期时再正常收回本息。一些有实力的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正在积极地进行此业务的尝试或探索工作。

3.国际结算业务项下的衍生担保授信业务

主要包括:进口押汇担保授信、出口押汇担保授信、出口退税担保贷款、打包放款担保授信、海关提货担保、关税保函担保等。

4.经济合同与交易履约担保业务

主要包括:工程履约担保,预付(进度拨付)款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或质量保证金担保、民工劳务费担保、分包担保、工程项目规费支付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保修担保,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担保等。

5.特种担保业务

主要包括:中介费/佣金担保、合约对冲押金担保、政府采购担保、电子商务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海事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等。

而其他衍生的担保授信业务融合了担保贷款授信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体现在反担保措施的取向创新方面;其融通资金的受信结果直接表现为取得贷款、签发票据、票据贴现、信用开证、融资租赁、出具保函等方面。其具体业务范畴可衍生或派生出如下品种:融资租赁担保授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保理业务担保授信、股权和特种权利(如专利权、特种经营权、租赁权、荒山荒地承包权等)质押担保授信、风险投资担保授信、供应链或项目链融资担保授信、经营集约群和产业集群担保授信等。

(二)担保授信业务中的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双方的约定,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从债务人(被担保人)事先提供的某种保证措施中,通过转让、拍卖等处置手段,来获得保证履约实施后追偿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反担保一般采用三种方式。

1.保证金

即在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被担保人)信贷或交易债务的支付;当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无须征得债务人(被担保人)同意,即可直接将保证金划付给银行等债权人。

2.抵、质押反担保

即债务人(被担保人)以其合法的财产或权利向保证人提供的抵、质押反担保,它是一种物权或权益担保。当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享有从抵、质押财产或权益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反担保中的抵、质押措施与上述抵押和质押内容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3.信用反担保

即债务人(被担保人)向担保人追加提供其他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信用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由其第三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的具体措施与所述保证或称信用保证、信用担保的内容一致,这里也不再赘述。

三、担保授信衍生产品的创新与应用

(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是指销售商(借款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给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保证,从而获得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是:某钢材经销商(以下称甲公司)作为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某轴承生产厂(以下称乙厂)供应钢材。由于资金短缺,乙厂长期欠甲公司货款。此时乙厂形成负债即应付账款,而甲公司形成债权即应收账款。甲公司(借款人)由于长期供货出现资金头寸不足欲向信用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担保并申请借款。信用担保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其应收乙厂的货款额即应收账款——乙厂的债权额设定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同时由乙厂提供第三人反担保等。然后,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且银行向甲公司(借款人)予以贷款授信。甲公司和乙厂共同连带承担对此信贷项目按期偿付本息的义务。前提是二者必须是按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符合其授信条件的企业,否则此担保授信业务将受到条件因素限制。同时,要十分关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以及补充追加其他反担保措施防范或有风险两个要点。其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1-3所示。

图11-3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流程

(二)股权质押担保授信

1.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担保授信是指借款人(即被担保人)以其自身或其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提供给担保机构设定反担保措施,并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授信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设定质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又明确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我国对上市公司中公众流通股的质押问题,在政策、法规上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担保公司或银行一般会在调整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公司的负债总额、应收账项状态、现金流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成至八成。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依照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进行股份质押登记,确保了质押合同规范生效,质权依法能够受到保护。

2.股权质押的登记部门与基本要求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时可以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申请出质登记的公司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时,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由深圳、上海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而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时,首先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同时,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3.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业务程序(非上市公司)

股权出质的企业(出质人)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做出股权质押决议。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决议的同时,还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企业(注:借款人或出质人,借款人和出质人一般为同一主体)向授信银行和担保公司申请股权质押担保授信或要约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股权质押担保授信和贷款申请书。

●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股权出质公司(出质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股权出质公司(出质人)同意股权质押担保(贷款)授信的决议证明。

●授信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基本流程:首先,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借款人与授信银行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其次,担保公司与授信银行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与此同时,担保公司与出质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一般应单独订立,并作为保证合同中的反担保措施特别约定条款。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质权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取得《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企业(出质人,出质人和借款人一般为同一主体)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办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股权质押合同文本。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工商管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授信银行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按其信贷业务流程和担保业务流程,开始具体办理贷款授信事宜。

(三)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

1.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是指借款人(或被担保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拥有的可以依法转让、处置和出质的各项特种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提供给银行设定担保措施(或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并将其设定反担保措施),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授信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但并未限制、禁止或排除以特种权利(即“其他权利”)设定质押的经济行为,所以特种权利符合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特种权利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矿业权、音像版权著作收益权、捕捞权、开采权、林业权、排污权,经营租赁权(如专业市场的柜台租赁使用权、土地租赁经营权、海域江河湖面租赁经营权等),特种经营专属权(如品牌代理商、汽车销售4S店等),商誉商标使用专营权(如麦当劳、北京东来顺、肯德基、香港小草瘦身等),交通、桥梁、有线电视等收费权以及其他特种权益;特种权利就是不具有具体的实物形态而仅依存于未来及现存的可以计量的特种收益流和价值源,予以抽象地固化和具象折现。而特种权利质押就是将其未来的收益和现存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并作为担保或反担保措施的一种新型融资载体。

2.特种权利质押融资基本要求的借鉴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已率先实施了“展业通(即特种权利质押融资)”授信业务。其具体设定的条件是:第一,注册于北京辖区、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 000万元以内,且年销售额在3 000万元以内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第二,借款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使用期至少在两年以上、有赢利能力的商标专用权,依据银行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特种权利的评估价值折扣后设定质押,并从银行取得限定范围内的贷款授信额度,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第三,银行一般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授信金额为1 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例如,交通银行对北京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经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因而银行授予了1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依据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3.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业务流程与应用

一般而言,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具体业务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人分别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担保和银行授信。

●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同时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和尽职审批。

●担保公司对出质人(借款人和出质人一般为同一主体)的出质标的进行评估、公证登记,并签订远期拍卖合同、处置协议等。

●银行和担保公司通过审查后,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函》,同时设定特种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必要时补充其他有效反担保措施,并与出质人双方签订《特种权利质押合同》和其他抵质押合同等。特种权利质押合同一般应单独订立,并作为保证合同中的反担保措施特别约定条款。

●授信银行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按其信贷业务流程结合担保业务流程开始具体办理贷款授信事宜。

●贷款授信如果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后,担保公司对特种权利等反担保措施进行有效处置,通过拍卖变现、转让变现、权属变更和债转股持续经营等实现资产保全或足额清偿,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发展与综合经营收益。

(四)保理融资与担保授信

保理一词源于欧洲的“Factoring”业务,也被称为保付代理。所谓保理融资担保授信业务,是指销售企业(供应商)通过其交易活动而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信用担保公司,同时信用担保公司为其从银行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商业银行为供应商提供贷款授信的一种“准保理”式融资方式。在这项准保理业务中,信用担保公司专项司职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的外在控制、逾期代偿与代偿后的追清缴工作。

保理担保融资其实质就是在赊销贸易中,信用担保公司以购货方的信用为基础为供应商的融资行为提供保证并使其从银行取得贷款授信,同时也是供应商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转让,或称一种特殊或隐形的反担保措施设定行为,是以供销两方的债权让渡与信用基础为双重保险(类似双重反担保),更是担保实践中的一项创新。

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在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已经有着广泛的合作领域,这些合作基础非常有助于双方在保理业务上的进一步联手和共同创新。同时,这种合作意愿正是信用担保公司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银行分散、转移、稀释风险的客观要求。担保机构能否寻找到适合大规模开展担保业务的领域,并设计出符合各方需求、相对稳定的担保品种,正是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而配合商业银行为中小、微型企业做好保理融资服务,更能充分地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专长和特殊职能,这也是担保机构所应该承载的历史使命。下面系统介绍保理融资担保授信业务的操作模式与程序,具体如图11-4所示并予以注释。

图11-4 保理融资担保授信业务程序与内容

注:①供应商向购货方以赊销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提供劳务,供需双方签订赊销合同、供货并形成应收账款。

②供应商分别向担保公司申请保理担保并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提供发票、赊销合同、运单、产品接收单,以及企业财务报表、基本信息、法律文本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购货方的相关信息和各种资料。

③担保公司作为准保理商分别对供应商和购货方进行信用调查和财务审查,若审查通过后,担保公司首先与供应商签订保理担保授信协议。

④供应商出函并予以公证,将本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额转让给担保公司,同时,依据信用风险大小,必要时附加其他抵押、质押、第三人反担保等保证措施。

⑤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提供保理授信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如果逾期由担保公司予以代偿。

⑥银行与供应商签订《保理授信合同》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保理授信保证合同》后,向供应商提供保理式贷款授信,划转款项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

⑦担保公司作为准保理商行使向购货方催收应收账款、销售分户账管理等职责;应收款项收回后首先归还银行本息,然后扣除担保费和手续费,剩余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⑧担保公司在银行保理式贷款授信到期且逾期时,予以逾期代偿;代偿后再追偿并处置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反担保标的物,形成第二还款来源。总之,保理融资担保授信模式是将担保公司的履约保证融入到了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保理业务中。它不仅使购货方得到了履约外在保证,增强其信用等级,更让供应商及时得到现款并解除了交易款项结算的后顾之忧。同时,银行也从烦琐的“催收应收账款、销售分户账管理等”纯保理业务中脱离出来,其经营风险也得以有效控制,银行介入保理业务的积极性必将空前高涨。担保公司在操作此类业务时,所面临的风险一般也低于常规的担保授信业务,而且又有效地拓展了担保业务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