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1 / 1)

一、信用担保公司的职能设置与内部控制

(一)信用担保公司的部门设置与职责

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实行“直线—职能制”管理模式(注:针对具体担保项目可采用“矩阵式”管理模式)。具体职能部门的设置因机构规模的大小而异,但总体的设置框架与职责可对应参考图11-7并分项说明如下。

图11-7 担保公司职能部门设置借鉴

1.综合管理部职责

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工资管理、职工培训、经营规划、绩效考评、文秘事务、外联事宜、监管对接、工商年检等。

2.财务稽核部职责

财务核算、税费缴纳、资金统筹、现金管理、内部稽核、报表披露、统计列报、企业信用评级等。

3.担保业务部职责

(注:具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分设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项目管理部等一线部门)

①营销职能:营销承揽担保授信业务和资金业务,开拓合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推荐的项目源,精心呵护、培育和维系对应客户群;对应区域或行别布局协助公司积极开展担保授信(含资金短期“过桥”业务)的银行准入工作。

②尽职调查职能:对通过立项的业务,按《授信调查报告书》指标内容进行尽职调查; 按规定时间完成尽职调查,并按信评风控部的审核意见、补充完善各项风控材料和措施。最终,将完善后的《授信调查报告书》、实物、证书文本等图片电子文档,核对无误后的合规、合法文本复印件、相关工作底稿等纸质文档,整册直接签署移交至信评风控部。

③风控实施职能:直接完成已批准实施担保授信业务后续的法规要件合体书立、反担保措施设定、各类文档的归类整理业务,后续补充的各类书证、合同文档最后移交至授信管理部。

④实施项目经办人全程负责制:即项目追踪反馈绩效奖惩责任终结制,定期回访并填制《项目保中及预警分析报告书》,交予信评风控部分析评审,然后由信评风控部移交转至授信管理部归档。

⑤承揽的资金业务,注明项目来源、需求额度、占用时期段、资金运用流程、风险控制点与措施后,交予资金业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⑥实施例外原则:对于先通过公司业务部经理和业务专职常务副总经理二级初审,由银行推荐或自营、项目各项指标优异且需急办的业务,可以责成授信管理部组织授信评审委员会提前会审通过(或否决)并出具《担保意向函》,后续审核、补充完善的业务流程同上。

4.投资业务部职责

①营销职能:营销承揽短期投资业务和担保授信业务,开拓合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等推荐的项目源,精心呵护、培育和维系对应客户群;对应区域或行别布局协助公司积极开展投资业务(含担保授信业务)的银行准入工作。

②经营管理职能:开展国库券、金融债券、金银贵金属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业务,管理并监管本机构的股权等其他投资业务;操盘本机构货币资金的最佳收益路径,努力促使投资业务整体收益达到最优化值域。

③投资业务审核、监管职能:投资业务部在对已取得投资业务的项目来源、需求额度、占用时期段、资金运用流程、风险控制点与措施等进行初审通过后,项目报备授信管理部并会同授信管理部直接组织授信评审委员会进行会审评议、通过或否决;同时负责实施资金的划拨、交付、监管、回笼、结项等全程业务。

④风控实施职能:直接完成对应投资业务的法规要件合同书立、制约措施设定、或有风险的司法证据留存,负责各类书证、协议文档的整理并签署移交至授信管理部。

⑤实施业务经办人全程负责制:即项目追踪反馈绩效奖惩责任终结制,及时监控、回访、预警或有风险时应填制《投资业务预警报告书》;实施投资业务预警直接向授信评审委员会专职委员通报制,并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⑥承揽的担保授信业务,注明项目来源后、交予担保授信各业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5.信评风控部职责

①尽职审查职能:负责对担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基本状况、法规要件、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反担保措施等,依据《担保授信业务信用评审与风险控制操作标准》进行复核、测评、度量;对重点、疑点问题询证经办人并提出质疑、整改、完善、补充意见和措施;具体地提出授信品种、额度、期限、反担保措施、例外说明或否定意见;签署意见后将所有资料文档、签署移交给授信管理部。

②保中预警监控职能:结合《项目保中及预警分析报告书》负责对保中项目的预警监控分析,出现预警问题时直接呈报专职常务副总经理或授信评审委员会专职委员,并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③法规风控职能:负责各类对外合同等司法文书的文档设计、涉及司法业务的文本审核,操作具体法律事务等。

④辅助营销职能:一定量地实施营销承揽担保授信业务和资金业务,注明项目来源后对应交予担保授信各业务部门或资金业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6.授信管理部职责

①内控管理职能:负责对各业务部呈报的担保授信项目材料要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过电话、报件会签或组织授信评审委员会相应委员临时式议定,决定可否准入并予以立项;立项后授信管理部报专职常务副总经理批准,随机抽选A、B角并签发《项目调查、审查、会审业务控制单》,开始步入尽职调查程序。

当信评风控部将已评审完的项目材料交予授信管理部后,授信管理部应指导经办人员对项目图片、重点内容、风险控制、反担保措施等演示及说明文档的组织和制作事宜。然后,授信管理部负责召集授信委员会成员进行项目会审、决策通过或否决,其结果应及时通知项目经办人并及时转告知申请受信企业,对应出具《担保意向函》。

授信管理部负责组织最后审批流程的最终文档签署,并对项目全部文档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对应各阶段归集整理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等法规文档;将项目全部电子文档刻盘,纸质文档汇集成册存档。

②保中监管职能:授信管理部负责实施项目的“保中”和“结项”管理及控制督察工作;敦促担保授信业务经办人按季度检查受保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填制《项目保中及预警分析报告书》并适时归档;检查、敦促业务结项事宜。

③统计、业务绩效奖惩考核职能:负责各类担保授信业务和资金业务的统计工作,包括担保期间、担保额度、收益额、授信银行、资金拆借额度、期间等要素;统计各项业务的绩效奖惩数量,审核无误后上报至综合业务部计酬。

④辅助营销职能:一定量地实施营销承揽担保授信业务和资金业务,注明项目来源后对应交予担保授信各业务部门或资金业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7.资产保全部职责

①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拍卖行、司法处置的遴选、对口衔接、业务操作等管理内容。

②资产保全职能:牵头负责项目逾期或坏账的追缴、代偿、资产处置、诉讼仲裁等资产保全业务。

③辅助营销职能:一定量地实施营销承揽担保授信业务和资金业务,注明项目来源后对应交予担保授信各业务部门或资金业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8.授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与职责

①授信评审委员会成员构成:担保公司副经理级以上领导、外聘经济类专家、公司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领导或技术骨干、高校经济类专业教师等,由总经理下文聘任并授权,聘任有效期为一年,次年续聘。

②尽职审批职能:项目会审时,原则上到会时必须3~5人,由授信管理部随机确认;每个项目评审到会必须3人(含3人)以上做出决议有效;实施“多数通过、风险警示”原则,即3人会审时2/3以上(含)为通过,4人会审时3/4以上(含)为通过,5人会审时4/5以上(含)为通过;未达到多数时为项目否决。指出的疑义点必须通过补充完善或加强保中监控等措施来化解对应风险。

③实行业务风险责任连带制:即连带项目跟踪绩效奖惩责任终结制,承担业务审批的对应责任;出现逾期代偿时,一定额度地折扣综合绩效收入。

(二)信用担保公司的内控制度与审查、审批流程

1.担保机构的内控制度与具体要求

内控制度的设计主要体现在“岗位分设、集体决策和授权审批”三个方面,即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产品、期限、反担保条件的担保授信业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采用量化风险指标。特别强调的是,应当明确规定担保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架空审查、审批人而营私舞弊。

同时,担保公司要防止违反担保授信原则提供关系人担保和人情担保,对关系人的担保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受信人同类担保授信的条件,在对关系人担保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担保公司内部关联人员应当规避;担保公司更要防止担保授信的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或用于证券投资等违规活动。

2.担保授信业务的管控内容

第一,体现在信用担保与反担保程序方面,即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担保机构予以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贷款主合同的同时,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从合同;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债务人并按约定支付担保费。贷款主合同不能履约时,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后,担保机构再实施追偿。第二,表现在担保资金的管理及保费比例方面。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原则上应存入协作银行;同时,担保机构按照反担保协议要求,应将申请受信企业交纳的风险保证金缴存于协作银行的专门账户。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一般可控制在1.5%~3%,借以补偿或有风险损失。

3.担保授信必须实行审查分离、分级审批的流程

“审查分离”是指在横向通过部门分设形成权力制衡,具体的操作流程如图11-8所示。而担保授信业务的“分级审批”流程是:由项目经办人实施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后,上报公司授信审查管理部门;授信审查管理部门尽职审查之后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交由公司总经理行使一票否决权;项目获批后直接批复申请授信的经营单位。

图11-8 横向内控审查业务流程

4.实施担保授信业务的工作时限制与企业问责制

第一,建立起担保与被担保企业之间互动的问责机制。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对立项后尽职调查工作的服务质量与道德风险预警询告;电话告之被担保企业如果不满意或有“卡、拿、要”行径,可以另派经办人员等;使被担保企业与经办人员之间设立起可能利益趋同的防火墙。项目通过后,必须由受保企业出具盖印并签字的《担保公司项目经办人守纪询证表》。

第二,实施“项目调查、审批工作时限制”。在项目初审通过后,从授信管理部决定立项并签发《项目调查、审查、会审业务控制单》日起计算。

●项目经办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并形成文档等工作日为5天(节假日顺延),上报至信评风控部为止,并办理交接手续。

●信评风控部:测评度量、风控评价、疑点复查、签署意见等工作日为2天(节假日顺延),然后转报至授信管理部为止,并办理交接手续。

●授信管理部:敦促公司业务部经办人员组织会审的演示和被询证稽核文档,召集组织评审成员会审,形成最终决议止工作日为1天(节假日顺延)。项目通过后资料归档、出具担保意向函,或项目审查未通过时资料的退回、通知申保企业终止业务等工作日为1天(节假日顺延)。

第三,借鉴保险公司理赔的做法,项目经办人在佐证各项考核指标时,除了按原来通行的做法要求企业提供纸质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外,还要用数码相机图片取证。包括重要的实物、文本、经营现场、抽查的账证表图、产品设施等,用于复核、会审时演示和项目通过后刻盘存档,同时便于备案或后期追踪反馈。

二、担保经营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变化性或离散性,当事物发展的结果与预期发生偏离时风险就会产生。而信用风险,则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履行还本付息协议致使银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实际上是一种违约风险。信用担保经营承载的就是风险,承担的是履约的责任,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一般而言,担保机构风险控制与化解的应对措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合理设计担保授信组合

在严格控制每笔担保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风险管理技术进一步分散风险。对担保授信资产组合的信用质量、流动性、多样化、单一风险、地理分布、期限管理应当有明确的要求。依据单笔担保授信情况,计算担保总额的平均持续期限,保持担保资金及授信组合的平均持续期限与担保的平均期限相匹配。根据每笔净担保业务量对应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计算加权净担保风险,根据加权净担保风险增加净资本的绝对数量,使担保风险与净资本保持在合适的水平上。其合理的担保授信组合管理方案应该如下。

①单一行业担保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25%。

②单一客户担保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5%~10%。

③最大十家客户担保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50%。

④最大担保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10倍。

⑤担保客户信用等级分布A级以上≥65%,BBB级以下≤35%。

⑥存续期在1年以上的担保授信余额≤全部担保授信余额的40%。

(二)提高抵御风险的内在能力

具体表现在对自有资金投资的比例管理与建立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两个方面。一方面,自有资金是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和抵御风险的重要支柱。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自有资金运作的管理规定,对自有资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投资政策、信用质量、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多样化、单一风险等应当有明确和严谨的规定。一般合理的投资与运营组合应该如下。

①至少20%能自有资本作为银行存款,不少于30%的自有资本可作为国债、金融债投资。

②固定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资本额的20%。

③现金资产、金融资产类占资产总额的比例≥50%。

④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65%。

⑤流动比率≥100%。

⑥长期股权投资(非金融资产类投资)≤净资产额的20%。

另一方面,必须建立起有效的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具体表现如下:

●依据谨慎性原则建立起有效的自身内源积累机制。

●积极完善增资扩股的外源补充机制。

●认真执行担保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制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要完全体现审慎性原则,即尽可能涵盖担保机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与或有风险。

●尽可能争取到各级政府的财税支持,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或予以适度的税收减免等。

(三)担保授信业务中风险稀释与化解的基本路径

风险的控制取决于风险的分散与转移,担保机构在化解风险的手段上可以从很多方面着眼。首先在担保对象的选择上要找准切入点;其次在自身的运作上要通过多种手段去分散、转移风险以减少损失,如将担保与风险投资同时运作、强化并充实各类反担保措施、运用再担保等;最后还要与担保授信的协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监管,借以相互支撑并承载风险。

具体而言,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主要通过限定担保放大倍数、资信评估、借款企业按规定比例交纳担保保证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设定等来得以实现;一般通过控制资金流等日常监督与反担保措施的动态监控以及经营效果跟踪,实现“事中”控制;最终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制度保证来实现“事后”控制。

三、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监管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未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导致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定位不清、发展无序,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性担保行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与金融秩序。

2011年6月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融资担保相关业务座谈会上明确表示,近几年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和高利贷操作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打着“担保”旗号从事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给合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也给地方金融稳定带来许多隐患。对于这些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目前,我国有“担保”字样的公司近19 000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6 030家。二者的区别在于,担保公司只需要向工商局申请即可获得注册,最低注册资本仅需3万元人民币,并没有专门机构对其业务进行监管。与此相对应的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即从2011年起开始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制度”,对注册资金实施准入门槛,以后监管将由各地对应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缴货币资本最低500万元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机构准入的注册资本门槛标准,而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将严格进行监管。同时,依据经营业绩和代偿记录等对担保机构进行评级,达到A级(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才可以继续从事对银行的担保授信业务;而且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将只能与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合作等。

(一)对信用担保机构经营与担保责任的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即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同时,具体限定了担保责任值域,具体包括: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第33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置业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30倍。

(二)对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预警的财务监管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底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为确保企业的偿付能力,融资性担保企业应从每年税后净利润中按照期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资金作为留存收益,用以弥补由于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控制的大额代偿而导致的重大亏损。

为反映并核算融资性担保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支持政策而收到的不需偿还的财政担保扶持基金时,需通过“担保扶持基金”账户予以核算。为此,应设置“应收代偿费”、“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代管担保基金”等科目。

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在中期报告和年报中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和利润分配表以外,还需对外报送担保余额变动表及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等,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充分了解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责任余额等,衡量其所承担的业务风险,并利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合作银行等动态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