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是全国分支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以及在乡村城镇中分布最为广泛的农村社区性金融机构,也是向“三农”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由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同为农村社区性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经营业务和管理模式基本类似,所以本章主要介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与业务管理,为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的经营与业务管理提供参考借鉴。
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与内涵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大体上与一般的商业银行相同,可以区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但其中间业务种类比较少。不同产权组织形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业务的水平是不同的;有些业务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但有些业务可能才刚刚起步。随着“三农”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推动城镇化进程,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服务将会越来越完善。
(一)农村信用社的负债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负债业务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包括吸收来的各种存款、各种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发行金融债券、各种应付和预收等经营性负债业务以及其他负债。
1.常规负债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常规负债业务具体包括: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和经营性负债业务三方面内容。
(1)存款业务
存款是企业对存款人的一种以货币表示的债务,是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负债业务,也是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的主要手段之一。对应存款业务必须开立其存款账户,而存款账户是农村信用社把集中起来的社会闲置资金,根据不同要求按会计科目分类并在账簿中按类别开立的户头,是办理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业务的前提条件,也是反映、监督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存户资金活动的管理工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存款业务主要分为机构存款和储蓄存款两种。机构存款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村中集体农副业、乡镇企业、个体承包业和农村工商业的闲置结算资金和其他存款;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而定期储蓄又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六种类型。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又称同业往来)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不同的金融机构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相互融通资金、委托代理业务而形成的资金往来,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对中央银行及其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负债。
(3)经营性负债业务
经营性负债业务包括各类应付款项、各类预收款项和经营性占用他方资金形成的负债,如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而农村信用社接受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委托办理的代收代付、代发征地补偿金、代发农业补贴款、代收保险款以及农村医保、社保资金收付等业务,也会形成占用他方资金的经营性负债。
2.其他负债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其他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业务及发行债券等,是农村信用社为了满足其自身正常运营需要,解决自身资金头寸不足所采用的一系列特种负债方式。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向同业拆入资金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借款,是农村信用社为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在同业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农村信用社可以向其他农村信用社拆借,也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同时,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对外筹集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的长期借款。
(2)向中央银行借款
农村信用社从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是其融通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再贴现是农村信用社从中国人民银行取得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即将已经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票据转交其再贴现,并将其票据债权由农村信用社转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3)发行金融债券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信用社可对外发行一定额度的金融债券来筹集资金。
(二)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同业拆放和其他资产业务。
1.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
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根据必须归还和附有一定利息条件的原则,把款项提供给需要者的一种借贷活动。不同的贷款业务种类对应着不同的客户,除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业务种类大体上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同。贷款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有以下五种。
●按贷款有无担保划分:可以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放款。
●按利率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利率贷款、优惠利率贷款。
●按贷款期限划分: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按贷款的形态划分:可以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
●按贷款的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固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贷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应该着力为服务“三农”经济而适时推出创新的贷款品种或业务。
2.农村信用社的特色贷款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据对农户信用的评级,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授信。而农户则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或个体生产经营户等。
此贷款的特点表现为:一是以农户为贷款对象,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二是额度较小,具体额度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不同,发达地区可能是5万~1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能是3 000~5 000元,个别区域可能是1 000~2 000元。三是实行信用放款,不需要抵、质押或担保,手续比较简便。四是一次核定贷款限额,可以周转使用,减少了审查与审批环节,提高了信贷效率。五是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以减轻农民负担。
农户申请使用小额信用贷款首先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资信良好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用于下列用途:一是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是农机具贷款;三是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是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总之,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凡是已经持有农村信用社颁发《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网点办理限额以内(各农户的贷款限额均在信用社给其核发的《贷款证》上注明)的贷款,无须再层层办理批准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故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农村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清偿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即可以循环周转使用。
而对于没有取得《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信用社负责组织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额度的信用贷款数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凭此证可到农村信用社所属营业网点直接办理借贷业务。
(2)农户联保贷款
借鉴国际的有效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从制度上推出了“农户联保贷款”品种。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3~5户农户自愿组成相互担保的联保组,农村信用社向联保组的农户个别或分别发放的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采取“自愿联合、多户联保、依约还款、风险共担”的管控办法,即联保组的成员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联保组其他成员应当代为偿还。
农户联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农村信用社可以对联保组成员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予以优惠照顾,其利率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具体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备案。
申请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需求并提出借款申请;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
由符合上述条件的3~5户农户自愿组成联保组,并签订联保协议后,农户可申请办理联保贷款。该类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等农业生产及经营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产品深加工、手工制作、货物运输、商业经营等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涉农民生等其他类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可以一次授信、周转使用,也可以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
3.农村信用社的债券投资业务
债券投资业务是指以有价证券(注:农村信用社仅限定于债券)的形式购入并持有债权资产的投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可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各类证券,以及买卖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与重点建设债券等。
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业务按照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债券投资性行为和债券经营性行为,即“债券投资”是指农村信用社准备长期持有,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或基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等要求,而购入并持有其债券。
而“债券经营”是指农村信用社盘活暂时闲置的资金以赚取差价为主要目的,或基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惩治等约束(如强制购买国库券),而购入并可能相对短期持有其债券。
农村信用社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债券投资业务的资金量及其占总资产比重、债券投资的品种及期限等,都必须对应于县、市、省级联社权限内批准同意,必要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或报备。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经营的债券主要有: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资信较高的企业债券等。我国禁止商业银行进行股票或基金份额投资,这一条也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这也是由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业务特征所决定的。
4.农村信用社的同业拆放业务
同业拆放是农村信用社将多余的资金临时拆借给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收取利息的一项信用活动。农村信用社拆放资金仅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业务备付金、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的结余资金额。
5.农村信用社的其他资产业务
农村信用社其他资产业务主要涉及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应收股息(不含应收贷款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内容。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可以按规定的比例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进行直接投资,具体涉及诸如入股联社资金、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业务。
(三)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在资产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机构网络、资金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信用社的资财,以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承兑、支付、咨询、代理、担保、租赁及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经营活动。简单说是指不构成金融服务机构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农村信用社非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
中间业务的发展是金融机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起被称为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三大支柱。而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一般包括以下六大类别。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具体划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方式。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票据、银行本票、支票和信用证;同时还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信用社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2.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并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签发信用社承兑汇票、签发国际(或国内)信用证以及各类保函业务。
信用社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购货人要求,以销货方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支付凭据,以保证在购货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金融机构向收益人及时支付货款。而各类保函业务具体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函、工程履约保函等。
3.银行卡(即信用社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服务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可分为借记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还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蓄卡。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户获得贷款的难易、多寡,不再是评价农村金融好与坏的唯一标准;尤其在我国已拥有两亿多农民工和快速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今天,在更为基础的支付结算领域,中国的农村正在悄然进行着一场金融革命。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截至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已发行惠农卡1.2亿多张,设立“惠农通”金融服务点接近60万个,布放电子机具100多万台,覆盖全国三分之二的行政村。而所谓“惠农通”金融服务点,就是依托农村原有的小超市、供销社等平台,金融机构通过安装POS机、转账电话等机具,使农民可以足不出村办理基本的银行卡查询、取款、转账、缴费等业务。这些支付服务点已成为银行金融机构在农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最主要平台,它集合了支付职能、银行卡职能和代理职能的三大功效。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可以与中国农业银行“多点成线、多线成网”的“惠农通”平台,或广布全国乡村地域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平台对接,继续延伸、拓展或借渠道收支,为农村金融服务开创新的天地。
案例说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田心村村民张明来到村里的小超市,店主接过张明的银行卡在柜台的POS机上刷了一下,张明输入密码、签字确认后,店主向其支200元;之后银行会将200元资金迅速划转入店主的账上,店主实际只充当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POS机具是信用社免费安装的,他不但可以获得信用社一定的代理费收益,而且还让店里的人气旺了起来。这个看似技术含量不高的创新,却给农村金融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4.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保证的业务,一般特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信用社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信用社可撤销该项承诺。不可撤销承诺是信用社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5.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农村信用社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运动的记录与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需要的服务活动。具体包括:企业信息或农户咨询业务(如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农户或个人信用等级评估、资信证明、经营管理咨询等),资产管理顾问业务(如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纳税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财务顾问业务(如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等)以及资金管理业务。
6.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农村信用社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一般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和其他代理业务(如保管箱业务等)。
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赢利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其赢利水平基本取决于贷款的管理及效益,贷款管理也就成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
1.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原则
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管理要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坚持优先向本社社员贷款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总原则。从总体上看,其资金投向要坚持以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主,社员贷款优先且确保利率优惠;在保证农业贷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可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和农村其他工商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就特定借款人而言,还需考虑其信用状况。具体在发放贷款时应当遵循“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三原则。
2.农村信用社借贷的一般程序及职责
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业户、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一般需经过下列程序: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农村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审查由贷款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核准岗负有贷款审查、认定实施和本息清收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重新核准认定,重点是对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进行认定,并重新测算贷款的风险程度。
●对贷款规模、资金头寸、贷款投向政策以及贷款合法性进行认定,并根据本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头寸情况提出贷与不贷的理由。
●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进行贷款安全性和贷款效益性的调查,并测算贷款风险度。
●贷款发放即出账工作由贷款调查岗的信贷人员负责,贷款后应对其进行贷中监管和到期本息的清收工作。
3.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信贷品种及管理
农村信用社常用的贷款品种及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贷款和签发信用社承兑汇票。
(1)信用贷款的管理
信用贷款是完全凭借债务人的信誉、信用而发放的一种贷款。要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对信用贷款的发放、回收、展期、逾期等环节加强日常管理。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要进行跟踪调查,不仅要重视了解其过去,还要掌握其现状,更要科学预测其将来;防止出现或有风险,并把风险防范工作落到实处。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最为典型的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2)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对经营项目额度较小、分散且信用难以准确度量的借款人,可采取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抵、质押贷款的管理
抵、质押贷款是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质押标的物作为担保措施的一种定期贷款方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除了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外,还需选择抵、质押标的物,并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测算,同时还存在对抵、质押标的物的权属登记、收受保管、解押退回或拍卖处置等有关事宜。有关抵、质押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计息等核算方法与其他贷款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借款人一旦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农村信用社要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确保收回贷款本息。
(4)票据贴现贷款的管理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贴现贷款的功能和作用,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贴现贷款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贴现的商业票据必须是合法票据,即农村信用社对贴现汇票必须审查其记载是否完备,背书是否符合应有的方式、程序和手续等,必要时还要核对承兑是否真实。二是贴现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其信用必须符合设定标准,以防止贴现贷款的承兑风险。三是要充分发挥贴现利率对商业信用的引导、限制、投放等杠杆作用。四是统筹安排和合理组织贴现资金,合理控制信贷规模并调节货币流通。
(5)签发信用社承兑汇票的管理
信用社承兑汇票授信是由买方企业(出票人)签发给卖方(持票人或称收款人),买方向信用社申请“承兑” 该票据,同时由出票人提供担保措施的一种融资方式,兼具支付手段和延迟支付两种功能。承兑是“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向信用社申请“本汇票请你社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信用社加盖“汇票专用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社付款”。
信用社办理“承兑”已承载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果在到期日申请人不能对信用社付款,信用社就必须在到期日对票据持有人无条件给付资金,这样就伴随着潜在的授信风险。因此信用社对于风险敞口即超过保证金部分,必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一般而言,信用社出于业务简化的需要多选择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方式予以实施。
信用社承兑汇票授信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票据外延融通,可简化为票据的申请、承兑、背书转让或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几个方面。具体可参见第一章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信贷、国际金融管理与应用”中相关内容。
4.贷款利息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贷款利息一律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即农村信用社要按季(月)根据贷款本金和利率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时应冲减应收利息科目。农村信用社对未到期跨年度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超过原约定期限(不含展期未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贷款利息,暂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则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连续三年不能回收并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可以核销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以调节收益并确保损益计算的真实合理性。
5.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相关指标体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进行了修改)的要求,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投放量及质量监管应遵循以下考核指标。
(1)贷款质量指标
贷款质量指标包括逾期贷款比例、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和呆账贷款比例三个指标。这三个比例就是逾期贷款余额、呆滞呆账贷款余额和呆账贷款余额分别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分别是:
这三个比例越低,说明贷款质量越高,经营风险越小;反之,则说明贷款质量越低,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进行考核,规定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比例不得高于8%,呆滞呆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
(2)单户贷款比例指标
单户贷款比例包括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和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两个指标。其计算公式分别是: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资产分散化原理要求贷款资产在客户中要适当分散,规定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而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信用社资本总额的1.5倍。如果贷款过度集中在一个客户或少数客户,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一旦这些客户经营出现风险,将使金融机构的经营也派生出或有风险。而且由于贷款过度集中,其风险将可能使金融机构无法承受。考核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主要是基于经营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其公式中的资本总额为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
(3)存贷款比例指标
存贷款比例指标反映的是各项贷款余额占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是: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类存款余额×100%
为了保证农村信用社经营安全,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自我约束,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均进行严格监控,规定农村信用社年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与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区、市)级联社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对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进行监控,不仅可以限制农村信用社过量发放贷款,还可以促进农村信用社向资产多元化方向发展,以期降低经营风险。
(4)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中长期贷款比例是指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中长期存款余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是:
中长期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余额/中长期存款余额×100%
该指标是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中的结构对称原理而制定的。结构对称原理要求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短期负债一般用于短期资产,短期负债中长期稳定的部分也可用于长期资产。规定农村信用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20%。考核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可以督促农村信用社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其经营的安全性。
(5)贷款利息回收率指标
贷款利息回收率就是贷款实收利息(利息收入减去应收利息额)与总贷款利息收入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贷款利息回收率=贷款实收利息/贷款利息收入×100%
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期实收利息与本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比率不得低于90%。考核贷款利息回收率,可以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确保其提高经济效益,并保证贷款资产的赢利性。
(二)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对财务目标、成本控制、利润分配和财务改进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它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综合反映,贯穿于农村信用社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对于农村信用社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筹集资金、垫支资金、价值增值、价值实现、价值分配和财务监督”六大方面的职能。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以农村信用社经济业务引起的收入和支出及其相抵后的损益作为对象,为实现办社宗旨服务,更好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应该说,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了财务活动涉及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表现的事项,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
第一,投资决策关系到流动资金的投放与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对外投资决策的核心内容。主要解决合理配置各项流动资金、协调保持良好偿债能力和提高赢利能力两方面的矛盾,确定建立在现金流量比较之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以及确定在投资报酬与风险程度合理平衡前提下的对外投资方案。
第二,企业筹集资金的量和时间取决于对资金使用的合理诉求,但资金的筹集结果又影响和制约着资金的使用。筹资决策的关键在于确定合理平衡财务杠杆的正面效应(如提高赢利)和负面效应(如增加风险)的最优资本结构。
第三,利润分配决策就是以利润的多大比例发放于投资者,多大比例留存企业用于规模扩张、提高内涵和对外投资等。这也将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与走向。
2.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它是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主体。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手续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等,是农村信用社基本业务收入的补充部分。
(1)营业收入管理的基本要求
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记录和反映,在营业收入的管理上应做到以下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并及时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权责发生制和收入确认原则,不得将应计收入放在账外。
第二,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列入有关收入项目,不得截留或作其他账务处理;发生少收或多收收入时,要积极查找原因并更正。
第三,农村信用社放款本息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即按约定的合法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计入当期损益即列入表外科目控制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2)营业收入管理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位以及个人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的实收和应收利息。各项贷款要按约定的合法利率标准计收利息,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额;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的浮动范围执行,对逾期贷款要加收罚息。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与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等,包括各类存放同业款项的利息收入以及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对这类非营业性收入国家不征收营业税。
●手续费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资、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类债券、代办保险等项业务获得的服务报酬。农村信用社发生代理业务时,均要按规定标准或协议规定计收手续费,并做到及时入账,不准截留、私分、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其他营业收入:具体包括租赁收入、咨询收入、代保管收入、无形资产净收入等。
3.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的管理
经营成本控制是影响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确保其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灵魂。农村信用社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中,不仅要吸收大量的资金从而相应地支付利息,而且还要支付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等项费用,同时还要耗费一定数量的物品。所有这些耗费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构成了农村信用社的成本。农村信用社的成本反映了其为经营而耗费的货币数量,是计算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果的基础和衡量价值补偿的尺度。
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并以最少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经营成果。只有与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支出才可以计入成本,与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各种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各项罚款等,不得计入农村信用社成本。
(1)农村信用社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
成本管理是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工作的总称。成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环节: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为事前管理,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为事中管理,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为事后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成本管理工作要践行:制订成本计划与进行成本预测,加强成本核算与严控成本费用,强化日常管理且开源节流并举。
(2)农村信用社成本管理的具体内容
●利息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位以及个人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而实际支付的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与信用联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之间以及金融同业之间发生资金往来而支付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收贷手续费、代办储蓄费支出和其他手续费支出等内容。
●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具体包括通信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交通费、会务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公务杂费、外事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取暖降温费、劳动保障险费支出、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绿化费、理事会费、上缴管理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
其中,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一律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而不得预提。
●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四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其中,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其计算公式为: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5%-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值得指出的是,农村信用社对已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其追索权,回收已核销的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对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表外核算并保留其追索权;回收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时,应作为当期“营业外收入”处理。
4.农村信用社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1)农村信用社利润的管理
利润是农村信用社最终的财务成果,它充分反映农村信用社各方面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是衡量其经营实力的重要综合指标。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相抵后的收支净额构成。农村信用社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加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即为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是一定经营周期内进行业务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超过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差额部分。
●投资收益:是债券资产所得和对外投资收益所得,投资收益如为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从利润总额中扣除这部分收益额,避免重复纳税。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非常项目收支净额,即在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非常的、偶然性的事项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固定资产盘盈、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2)农村信用社利润分配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要遵循“扩大农村信用社自主权与加强宏观调控相支撑、经济利益与经营成果相挂钩、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三原则。
就其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而言,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利润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做相应调增、调减后,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进行计提与分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对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农村信用社要对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两项调整内容: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即以前年度如发生亏损,可以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未能连续弥补完时,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其在缴纳所得税时增减有关收入或支出项目,如国家为了避免对农村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投资收益重复征税而需要对已税利润或股利在确定计税利润时加以调整。
第二,计算缴纳所得税。农村信用社经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农村信用社依法缴纳所得税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税后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①抵补农村信用社已支付的在成本及营业外支出中无法列支的相关费用,如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延期缴纳各项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少交或迟交存款准备金的各项加息等。
②弥补农村信用社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即超过抵补期限而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同时,农村信用社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也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除了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可用于转增资本金,但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④提取法定公益金,原则上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儿园、卫生所等福利设施的建设支出。
⑤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信用社章程或董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计提没有限额和具体比例。
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即按照信用社章程或董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农村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