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1 / 1)

融资租赁依存于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当出现违约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企业资信和其他担保的限制条件并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企业融资的特殊需求。在目前全球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证券、保险和信托相互依存并构成支撑经济的五大金融工具之一;对促进全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租赁设备的价值一般都非常高,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初始投入的资金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融资租赁公司的自有资金对于租赁项目来说往往难以企及,如何合理安排债务资金,融资租赁公司筹资能力的大小等直接关系着租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可以说,融资租赁公司要持续开展业务,必须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并进行融资方式的不断深化与创新。一般而言,融资租赁公司90%的营运资金来自外部,即必须通过“债务性融资”方式而取得。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具体如图5-2所示。

图5-2 租赁资金的来源

(一)自有资金即内源性融资方式

自有资金是企业投资者投入、认购、接受捐赠和留存的基础运营及风险抵御资金。它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物质基础,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以及留存收益,属于内源性融资方式。

1.实收资本(或股本)及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或股本)及资本公积是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之时投资者投入、认购、接受或以后追加的资本(股份)及资本溢价或捐赠。取得上市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股本金,这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筹措资金努力争取的一种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募集资金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最近三年连续赢利;向公众发行的股份需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司持有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在目前的证券管理体制下,境内上市的方式有A股和B股,A股以人民币支付,B股以外币认购并进行交易,此外还有境外上市的H股、S股等。

2.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税后净利,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公益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租赁公司的自有资金的很大一部分需要靠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化为内源性融资,即以留存收益作为资金来源,不需要对外支付利息和股利,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留存收益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租赁公司尤为重要。

(二)借入资金即外源性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借入资金的渠道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债券融资、同业拆借、信托资金和国际融资。

1.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来源,因为商业银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能够为融资租赁活动提供巨额的资金支撑;且商业银行具备评估租赁项目信贷风险的能力,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风险。按照具体贷款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贷款又分为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任何租赁资产或其他标的物作为抵、质押或保证的贷款,信用贷款的取得需要依赖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抵、质押贷款是以租赁设备设定抵、质押或以其他标的物设定抵、质押担保措施,以此来获得贷款的资金融通。银行对设置了抵押或质押的设备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一般需要限定设备的使用权即转移设备的占有权,而后者需要限定设备的所有权即不需要转移占有权。

保证贷款是借款人凭借保证人提供的信用保证而获得银行贷款的资金融通活动,保证人既可以是信用担保机构,也可以是大型企业财团等。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保证人负有代偿义务;故保证人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2.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获得资金来源的直接融资手段,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可以通过发行不同形式的债券来应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多种需求。债券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零息债券、可赎回债券和附有认股权证债券等。

固定利率债券是指确定利率,即每半年或者一年付息一次,或者一次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在某一基础利率(如同期的政府债券收益率或者LIBOR)上增加一个固定的溢价,以防止未来市场利率变动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零息债券是一种以低于面值的贴现方式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而不另付利息的债券,该种债券的价格对利率变动极为敏感。可赎回债券是指公司债券附加提前赎回的条款,允许发行公司选择于到期日之前赎回全部或者部分债券。而附有认股权证债券是公司债券附加可转换条款,赋予债券持有人按预先确定的转换比率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

3.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互调资金头寸的融通业务,如某融资租赁公司有一笔银行贷款需要在3月8日偿还,但相应数额的租金收款日是3月15日,于是该公司就可以利用同业拆借方式进行资金周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同业拆借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一,但这种“以短接长”的调剂不是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资金的主要来源。

4.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是融资租赁公司既不承担资金风险也不享有资金收益的资金来源。其实质就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具体可参阅第四章第一节“信托投资公司的职能与发展现状”中相关内容。它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意义在于,尽管只能取得手续费等服务报酬,却可以不受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而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而仅就无风险的服务报酬而言,对于没有商业银行或制造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这也是发挥其人力资源或专业技能优势以扩大收益的最佳途径。

对于接受委托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效果同接受银行贷款并无差别,即同样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硬债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的资金。

5.国际融资

国外(或地区)商业银行的贷款是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国际融资的主渠道,如国际银团组合贷款(也称辛迪加贷款)等。国际银团组合贷款就是为了分散贷款的风险,从事国际贷款融资业务的银行往往组成一个集团,由集团内的每一个成员分别承担贷款总金额的一部分,按照该集团与融资租赁公司订立的单一借贷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由集团的代表即牵头行统一借款给融资租赁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银团贷款一般由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香港地区等商业银行联合组成。

融资租赁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由于获得资金的渠道多元,导致资金的使用成本各异,占用资金的期限长短也不尽相同。如何选择筹资的渠道,合理安排不同筹措成本及不同期限的匹配,并将筹集到的资金加以灵活运用,不发生资金浪费或短缺,这也是国际融资中需要解决好的课题。

二、融资租赁的基本业务类型

依据融资租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融资租赁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租赁、厂商融资租赁、转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联合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风险融资租赁、结构共享式融资租赁和综合融资租赁。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或出卖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据约定支付租赁金并于租赁期满时(有时是在租赁开始时确定),选择留购租赁物、续租或退租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直接租赁是最典型、最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直接租赁中的出卖人不是承租人自己,而是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售后回租租赁

售后回租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选择,选择承租人已经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作为承租物,并选择承租人自己作为出卖人,向承租人购买物件后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赁金并于租赁期满时(有时是在租赁开始时确定),选择留购租赁物、续租或退租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中的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租赁物在售后回租前属于出租人所有。一般通常情况下,承租人最终或融资租赁开始时都选择以名义货价或象征性价格留购。

(三)厂商融资租赁

厂商融资租赁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指租赁物的生产、制造商投资设立的主要以其生产、制造的产品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厂商附属类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直接为其产品促销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另一种形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租赁物的生产、制造商合作,以厂商生产、制造的产品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促进厂商生产或制造产品的销售,间接为厂商融资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四)转融资租赁

转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将从出租人处租来的租赁物在租赁期内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五)委托融资租赁

委托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为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且不承担风险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委托租赁”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强项,同时它们亦开展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具体可参阅第四章第一节“信托投资公司的职能与发展现状”中相关内容。

(六)联合融资租赁

联合融资租赁是指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类似于银团组合贷款即辛迪加贷款方式,即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由其中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牵头,相关的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保证金合同等都由牵头人出面签订,而租赁金收取是按融资份额享有等。

(七)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融资租赁是指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支付部分购买用于出租租赁物的首付款,并以支付的部分租赁物购买款为杠杆,牵动银行等其他出资人对该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无追索权贷款或其他方式融通的融资租赁方式,又称第三方权益租赁或平衡租赁。杠杆租赁中的出租人通常只需支付20%~40%的租赁物购买款,其余60%~80%的购买款全部由银行等其他出资人提供。杠杆租赁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银行等其他出资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但出租人必须以租赁物的第一抵押权、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这一债权作为银行等出资人能实现债权的担保。目前,很多国家都对杠杆租赁的出租人提供很多减税及信贷刺激政策,杠杆租赁是国际上采用比较广泛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八)风险融资租赁

风险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对获得租赁物总投资额应当具有的收益,一部分以确定的债权即固定收益形式来获得;另一部分则以参与享受承租人浮动收益的方式来获得;最终以固定收益加浮动收益的总和作为投资回报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类融资租赁项目,即在合同能源管理类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除与承租人(如节能服务公司)约定定期收取一定固定金额的租赁金外,通常还约定参与分享承租人可能获得的节能收益。

(九)结构共享式融资租赁

结构共享式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赁金是依据租赁物运转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包括购置成本、资金成本以及融资租赁项目收益为一体综合计量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方式类似于风险租赁,通常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港口、码头、立交桥、海底隧道、通信工程、大型船舶等,涉及金额大、期限长且有较好预期收益的融资租赁项目。

(十)综合融资租赁

综合融资租赁又称合成租赁,是指在一个总的融资租赁业务中包含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和风险租赁等两种以上融资租赁方式的复合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方式可以满足承租人和出租人不同的需求或特质,更适合租赁物种类或存在形式多样化时的特殊情况。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流程及应用

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流程通常包括了解目标客户应符合的标准,寻找目标客户并进行项目初选,签订保密协议并收集资料,初步分析客户资料并制定融资租赁方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商谈应收租金权益转让等保理事宜,尽职调查,业务评审,落实评审要求并签约,收取租赁金等应收款项,租期结束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等几个步骤。

(一)了解目标客户应符合的标准

了解目标客户应符合的标准是融资租赁业务基本流程的第一步,即使是同一类融资租赁公司对目标客户的要求和选择标准也不尽相同。其选择标准通常都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并结合自己的风险偏好、资金来源、资金实力,以及股东背景、所处地域、行业特征等客户情况予以确定。如符合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属于鼓励类产业,一般都符合融资租赁公司对目标客户行业选择的标准等;对于属于限制类或定性为被淘汰类的产业或行业,融资租赁公司都尽量规避。

如果客户是为新建某项目而新设立的公司,则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严格审查该新建项目客户自有资金的比例,发改委等审批机关同意该新建项目的批准文件,该新建项目上下游资源的落实情况等。如果该新建项目涉及环评问题,应当严格执行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必须取得相关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该新建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批复或批文。借此防范新建项目或新成立公司因环保、行业限制等问题可能引发的违规风险或瑕疵。

(二)进行客户初选

对客户进行初选,首先应对客户所在行业进行分析或选择,这就是融资租赁界通常所说的“行业分析优先于财务报表分析”。一般而言,可以选择以下行业。

第一,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和现金流比较稳定的业态,且具有垄断性的能源、交通、矿业开采和公共事业工程等,如有关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污水处理等很可能产生较稳定现金流的客户。

第二,选择经济效益好的节能减排、环保和新能源行业。如该行业内有关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三废”利用、清洁生产、水污染治理、水资源节约等环保产业,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太阳能利用、风能利用等重点客户。

第三,选择已经形成实际生产能力、产品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行业、先进制造行业和资源性行业,如通信设备、高性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环保技术及装备、新材料、仪器仪表、生物医药等重点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先进制造行业以及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资源性行业的优质客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客户所在行业进行分析和选择的同时,应注意对客户本身进行选择,即对客户初选阶段不仅需要关注客户所在行业,更应当关注客户是否具有开发、运作和管理能力。通常要求客户应达到如下标准或条件。

●在当地具有良好的诚信度,获得了当地政府和公众较高的认可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较高的诚信度或知名度,且没有赌博、商业欺诈等不良或非法行为。

●投资人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基本资金能力、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经营模式稳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市场认可度较高,具备较稳定的供应商、用户和营销网络;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或者定价权;主营业务清晰,业务收入和赢利水平与同行相比处于较高水平,或者具备地域或资源优势;近几年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净资产收益率增长较稳定。

●与投资人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清晰,无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无明显资金被挪用、占用的情况;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之间无高额利息资金拆借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营运指标符合行业特征;应收账款质量良好,坏账确认和准备金计提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资产结构合理、不存在大额闲置和低效资产;依据规定进行了固定资产减值和折旧计提,摊销情况合理、合规,应收账款及待摊费用等科目记载真实,无形资产、资本公积等科目评估入账依据充分等。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长(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应付款项等负债情况清晰,无逾期贷款和不良信誉记录;没有影响正常经营和租金支付的重大诉讼事项,经营环境等情况比较稳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流量等指标无明显异常,短、中、长期偿债能力较强,各项投资和或有负债无重大风险隐患;且对于工业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宜高于70%。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得资金的用途明确、合理,确系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购置设备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客户因为技术改造融资租赁其进度应当为已经完工或基本完工,并且通过融资租赁融得的资金主要限于为了补充投资缺口或流动资金需求。但融资租赁对象如果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则可以放宽至建设条件、市场环境、融资渠道等已经基本落实,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为标准。

(三)资料收集及初步分析

1.收集、整理并动态完善融资租赁项目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出卖人、保证人、租赁物和抵、质押物等基本情况,并作为商谈涉及交易结构、融资成本等融资租赁方案的基础和前提。资料收集、整理和完善工作,一般由出租人的业务部门及人员完成;在资料收集前,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需要先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有融资租赁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介入,经纪人应先与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相关居间合同、手续费分成合同和保密协议。

2.承租人应当完整提供自己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文本

一般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股东印鉴或签字样本,贷款卡及查询密码,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报告,银行对法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证书;经审计的近三年期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固定资产清单,近三年期的纳税清缴报告,未来三年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特种或特殊行业的资质证书(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个人资产清单、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征信报告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直接租赁,承租人需要提供租赁物的名称、型号、供应商等;对于售后回租,承租人需要提供租赁物原始购买增值税发票、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等。承租人提供资料时,一般只需要提供复印件,但所有复印件资料应当有承租人的印鉴或签字,且承租人应当提供所有复印件资料的相关原件供出租人审核。

3.资料收集完备后应当对资料进行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一般由出租人的业务人员完成,其内容通常包括:对承租人、担保人和租赁物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对承租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分析包括:工商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银行资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涉诉情况,设备、工艺和技术含量,技术研发、人才储备及核心竞争力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原材料供应渠道,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主要客户源,赢利模式,财务状况及指标等。

而对租赁物的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使用寿命和折旧年限,同类产品的性价比较,技术的先进性、通用性、保值性和变现能力;租赁物目前状况(如是否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或者预计交付使用日期等),租赁物来源属性(如源于国内还是进口,如果源于进口是否存在海关监管等),租赁物权属限定(如是否存在抵押、无权处分等权利瑕疵)等。

4.在对资料初步分析的基础上侧重分析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

信用风险分析包括:分析承租人和担保人以前及目前的信用情况,如是否有过逾期偿还贷款、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诚信度、行业内的口碑及以往履约情况等,必要时还需要进行信用评级。

而分析承租人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主要是为了知晓承租人的偿债能力和担保人的代偿能力。主要内容包括:核实财务数据和指标的真实性,判断和发现财务指标的异常情况;计算和评判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判别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情况,了解长(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以及其他或有负债的额度、期限、风险大小等;分析现金流情况(如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持续为负或远低于同期净利润,则应当进行专项核查,并判断其真实赢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等。

总之,分析信用风险和分析财务状况是评价某个融资租赁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关键,也是出租人业务人员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是否需要进入评审等下个环节的主要依据或评判标准。

(四)商谈融资租赁方案

出租人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收集资料并进行初步分析后,依据出租人对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及内部收益率等方面的要求,与承租人开始商谈融资租赁方案。融资租赁方案包括: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融资租赁报价组成及内部收益率的计算。

1.融资租赁交易结构

融资租赁方式不同,具体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也不相同。但就目前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实践而言,基本的交易结构都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找自己的关联人或非关联人为承租人及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赁金等应付款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也可以直接或补充设定租赁物或其他标的物抵、质押,以及通过信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如果是承租人的关联人,该关联人的总资产应当为当期、当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40~50倍以上;如果承租人的关联人为上市公司,那么该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出具同意为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文件并公告。

如果是承租人的非关联人(独立于承租人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非关联人的总资产超过当期、当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20~30倍即可;如果承租人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很大,那么该非关联人的总资产规模可以适当降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融资租赁基本交易结构外,还有两种针对直接租赁方式和厂商融资租赁方式常用的存在回购人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即直接租赁方式除了采用与售后回租方式相同的基本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外,还采用存在回购人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因为直接租赁方式的出卖人为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该作为第三人的出卖人承诺当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回购租赁物,那么,出租人在融资租赁等相关合同中的权利就得到了充分保障。这时,出租人可能不再需要承租人提供关联或非关联的保证人了。

而厂商融资租赁方式也是如此,即只要厂商作为租赁物的出卖人承诺当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回购租赁物,并对其全面及时履行融资租赁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承租人就不需要另外再提供关联或非关联的保证人。

2.融资租赁报价的组成及内涵

融资租赁报价组成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保证金、手续费、保险费、租息率、租息率计算方式、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间隔期限、每期租金支付金额、每期租金支付时间、名义货价等。

●融资租赁本金,亦称融资租赁金额或总金额,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金额。

●保证金,又称担保金,是指承租人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而依据约定向出租人提供的资金保证。保证金不是法定的债务担保方式,且在融资租赁报价方案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是否冲抵后期相应金额的租赁金。因为保证金是融资租赁期限结束后退还,还是冲抵后期相应金额的租金,将直接影响着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和承租人的融资融物成本。依据是否计息分类,保证金还可以分为计息保证金和不计息保证金。除了少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外,出租人基本上都只接受承租人不计息的保证金。

●手续费,是指承租人因出租人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收取手续费,通常都是在起租日前一次性收取;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也可分次收取。

●保险费,是指为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物投保,并由承租人承担必须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如果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投保,那么承租人自行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即可;如果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投保,那么通常承租人应当先将保险费支付给出租人。

●租息率计算方式,是指租息率是依据固定方式计算还是浮动方式计算,以及是否计算复利。租息率一般分为浮动租息率和固定租息率。浮动租息率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变动或调整的租息率;固定租息率是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变化或调整的租息率。

●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合法使用租赁物的有效期限。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融资租赁的首次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但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期限是三年至五年,也存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六个月或五年以上租赁期限的情形。

●租金,是指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使用费。依据每期租金支付金额是否相等,可以分为等额租金和不等额租金;依据每期租金支付时间的不同,即在每期租赁期限开始日或之前支付,还是在每期租赁期限结束日支付,可以分为每期租金先付和每期租金后付两种形式。

●租金支付间隔期限,是指相邻两期租金之间相差的时间。融资租赁的租金支付可以比较灵活,整个租赁期限内,租金支付间隔期限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大多数融资租赁业务的租金支付间隔期限为一月或一季,常称“按月”或“按季”;但也有少数“按年”的。

●名义货价,是指融资租赁期限结束时,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留购租赁物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之款项。相对于租赁物的市场公允价格而言,名义货价与实际货价可能相差较大。

3.内部收益率的计算

内部收益率,又称内部报酬率,是指某项投资的实际收益率或该项投资可望达到的报酬率,即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Net Present Value,NPV)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融资租赁报价直接影响着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并通过该指标动态评价某项投资的赢利能力。内部收益率越高,表明该项目越有投资价值。内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NPV——净现值;CI——现金流入量;CO——现金流出量;(CI-CO)t——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n——计算年限;i——内部收益率。

内部收益率与利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内部收益率是出租人投资融资租赁项目时可以获得的报酬率或收益率,是衡量出租人进行某项投资是否值得的参考值或标准。而利率是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融物应当承担的成本之一,是衡量承租人融资融物的成本是否合算的标准之一。但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内部收益率的高低,且内部收益率一定要高于利率,否则融资租赁活动就没有生命力了。应该说,内部收益率就是承租人最终应当承担的包括利率在内的综合成本。

总之,通过内部收益率法计算出租人的收益,能够将融资租赁项目在整个融资租赁期限内的收益与融资租赁项目投资总额联系起来,并最终确定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

(五)尽职评审调查、尽职合规审查与审批

尽职调查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融资租赁成本等已经进行了初步商谈,达成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合作意向;并且承租人已经签字或盖章确认《融资租赁方案确认函》后,出租人对承租人和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所做的与该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现场调查、资料审核、分析判断、制定措施等一系列活动。一般包括尽职评审调查、尽职合规审查和评审委员会的尽职审批三个环节。

1.尽职评审调查

尽职评审调查是指由项目经理、财务评审人员针对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和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就融资租赁项目有关财务、经营状况、租赁标的等所进行的审阅、分析与现场调查。评审尽职调查的内容或范围一般包括:对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和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设立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主要固定资产和经营设施、原材料及辅料供应情况、市场与销售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研究与开**况,财务状况与财务政策、债权债务情况、薪酬激励制度、对外投资情况和所在行业背景及发展趋势等做出评审。在尽职评审调查过程中,项目经理或财务评审人员通常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

(1)审阅方法

即通过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等的查阅,获知并全面掌握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的财务状况,发现重大或关键财务因素。充分揭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的财务风险或财务危机,掌握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的赢利能力,承租人的租金偿还能力,出卖人的租赁物供应能力和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

(2)量化分析方法

即通过对财务结构、行业发展趋势及各种渠道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或重大问题;依据融资租赁项目的大小和融资租赁方式等不同,采用不同的评审方法及分析工具。有时采用函证、选择性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纳税推算等财务审计方法,有时采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借此获得防范和控制融资租赁项目财务风险的重要基础数据或关键因子,判断融资租赁方案、融资租赁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是否科学与合理。

(3)询问与访谈方法

即通过与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员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或关联企业人员的询问、访谈与沟通,发现、获知并掌握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及例外事项等。

(4)会诊与判断方法

参加尽职调查的项目经理、财务评审人员基本上有着不同行业、专业的技能与经验背景,通过“头脑风暴法”等方式的会诊和集体式沟通判断,有助于保证评审的内在质量。

完成尽职评审调查后应当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融资租赁方案、租赁物核价、内部收益率复核、融资租赁项目的相关风险防范措施;承租人所处行业、经营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分析,承租人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和或有负债情况;担保人的经营状况、代偿能力分析,以及融资租赁项目综合评价等。

2.尽职合规审查

尽职合规审查是指由出租人的合规人员或外聘律师针对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和保证人等相关主体及融资租赁项目所进行的合法合规审查、分析和评判等复核活动。尽职合规审查必须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独立和严谨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出卖人、保证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特许业务许可证等);融资租赁项目涉及的主体是否具有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法律文本,核查租赁物的合法性(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原始发票、完税凭证等);承租人、保证人过去或将来可能涉诉的事宜,以及正在执行的诉讼案件;保证担保的相关资料(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国资委同意担保的审批意见等),抵押的相关资料(如抵押物清单、价值评估资料、产权或所有权证等),权利等质押的相关资料(如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股份、商标权等权利凭证)等。

尽职合规审查的结果最终反映在《项目合规审查意见》中,内容包括:融资租赁相关主体资格的审查意见,融资租赁客体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意见,融资租赁相关担保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操作环节合法性的审查意见,应当采用法律文本的相关说明,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提示和综合意见等。

3.评审委员会的尽职审批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一般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经理层成员、董事会成员、外聘行业内专家、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等。项目会审通过集体审议批准并实施“多数通过、风险警示”原则,指出的疑义点必须通过补充完善或加强监控等措施来化解对应风险。未达到多数时为项目否决。

一般而言,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总裁)不直接担任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对于评审会通过的项目,董事长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但评审会已否决的项目,董事长无权批准通过。评审会的成员必须严格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合规审查意见”环节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尽职审批(或否决)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或意见。

(六)签约与实施

完成上一环节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担保人、供应商等融资租赁项目涉及的主体,着手签订并完善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证合同、保证金合同、抵质押合同、付款委托书或指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法律文本。同时,具体落实评审调查、合规审查和审批各环节提出的相关依存要件、应对措施与支撑条件,如审查租赁物的权属状况,核实租赁物的实际状况,审查保险单或办理保险事宜,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

(七)租后管理

租后管理是出租人实现融资租赁项目收益的最重要步骤或环节,通常由出租人的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实施。租后管理的内容包括:为租赁物进行财产保险,支付融资租赁物本金即租赁物购买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支付义务的跟踪监管,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义务时的处理方法,融资租赁项目资料和法律文本归档等。

第一,为了防止因租赁物发生意外毁损时产生损失的风险发生,都需要为融资租赁涉及的租赁物投保相关财产险。保险费基本上都由承租人承担,且承租人选择的保险人和保险险种应当经出租人认可,保险单的原件一般交给出租人保管或保存。

第二,支付融资租赁本金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完成支付”的原则,没有落实融资租赁方案和审批约定条件,或者条件发生变更后未经重新审批的,不得支付租赁物本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本金前,通常要求落实下列条件:融资租赁项目签约阶段涉及的全部法律文本已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保证金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和保证金已经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相关产权过户、抵质押等登记手续已经全部办妥。对于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项目,确保已经收到了租赁物原始购买发票原件或者已经在原始购买发票原件上加盖了出租人的相关印章,并且应当确保租赁物原始购买合同中没有所有权保留条款,以及租赁物实际上确实已经交付使用;而对于直接租赁式融资租赁项目,确保收到了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证明,确保收款人与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收款人一致,以及融资租赁项目审批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调整租金基本上是针对采用浮动租息率的融资租赁项目,只调整租金金额并不调整租金支付的日期、期数、方式等。调整租金的程序基本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并附上重新制作的《租金支付计划表》,承租人对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予以确认并提供回执。租金调整的日期一般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次日,具体应当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一致。

第四,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跟踪包括:正常租金提示、逾期租金催收和租金支付义务履行情况五级分类管理等,出租人必须做好租金支付义务履行的跟踪工作。正常租金提示包括书面提示(发送到期租金通知单)或电话提示;逾期租金催收包括电话催收、书面催收和当面催收,而书面催收又包括公司函或律师函催收。

而租金支付义务履行情况五级分类管理,是指将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个类别。其中,正常类和关注类属于正常资产,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属于不良资产。同时,为了方便跟踪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出租人通常还通过《租金支付履行情况表》或研发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系统,借此控制好“租金支付履行情况跟踪人、融资租赁本金、每期租金支付金额、每期租金支付日期、总的支付期数、已支付租金金额、未支付租金金额”等项目内容。

四、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核算

(一)融资租赁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

1.融资租赁资产

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出租人购入、租入以及收回的租赁资产。购入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租出时,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作为租赁资产成本,贷记本科目。

2.存入保证金

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根据合同规定收取承租人交来的保证金;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账户。

3.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时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金额。在租赁开始日,按照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和评估费等)之和,作为出租人的债权登记在该账户的借方,表示尚待收取的租金总额;该账户按承租人设置明细分类账。

4.未担保余值

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5.未实现融资收益

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收的收益总额,并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配。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公式是: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当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并将每期应分配的数额确认为租赁收入。

6.租赁收入——融资租赁收入

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内确认的融资收益。按每期应分配确认的数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租赁收入”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账务处理

1.融资租赁债权的确认

由于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即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记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类账户的贷方或借方。

2.收取租金并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收取租金且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并直接确认当期的租赁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每期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应当根据租金的逾期、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及回收的可能性,针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会计处理为:

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时:

借:坏账准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贷款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值或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值确认为当期损失,而对前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不做追溯调整;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额。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先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额。未担保余值增加时,则不做任何调整。其会计处理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通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将上述减值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之间的差额,通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发生的或有租金,应区别以下情形进行核算。

第一,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形。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通过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进行核算。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形。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通过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贷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进行核算。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的情形。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通过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的情形。出租人无须做任何会计处理,只需做相应的备查登记。

6.留购、续租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如果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进行核算。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如果承租人行使了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业务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而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应做出租赁资产收回的相应会计处理。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事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二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三是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