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融资租赁公司的职能与发展现状(1 / 1)

租赁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特种交易形式,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间接融资方式。租赁业从原始租赁阶段开始,历经传统租赁、近代租赁、现代租赁三个发展阶段。而现代租赁业的重要标志就是1952年出现在美国的融资租赁,它是集资金融通、经营贸易和技术更新三位一体的复合金融产品。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融资租赁成交额平均每年以30%左右的速率递增,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融资租赁对GDP的贡献已超过了30%。就融资租赁交易总额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即市场渗透率而言,美国的市场渗透率为32%,中国接近1%且在世界排序中处于第25位。就国际范围而言,现代融资租赁在数十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对调节宏观经济、拉动有效需求和促进社会生产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球目前约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与相关概念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

融资租赁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融合买卖和租赁的特殊交易,是以租赁为形式、以融资性为手段、以交易为目的的一项经济活动。融资租赁业务经过不断改进,已经演化成集租赁、融资、买卖三种交易活动为一体的融通模式。在一般情况下,首先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使用需求选择租赁标的物或者制造商;出租人会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或生产该租赁标的物,并将购买或生产的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这种交易模式中,承租人在物件租赁期届满时,有权选择停租退回租赁物件或继续承租,也可支付租赁物件的余值实际购买租赁物件,并终止、继续或完成整个交易循环过程。

融资租赁业务的运作过程一般表现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赁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而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且租赁金支付完毕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所有。常规而言,融资租赁的具体流程如图5-1所示。

图5-1 融资租赁的流程

总之,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可以充分发挥资金融通、物尽其用的作用。其内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这是我国以合同立法的方式所确立的融资租赁基本定义。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而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总之,依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凡是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上述五项标准是界定融资租赁以及进行会计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而在实际业务操作层面上,有时会将以上第三项量化为75%以上,第四项量化为90%以上。

应该说,在法律层面上坚持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属性之外,融资租赁业务的界定以及实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进行。

(二)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相关概念

●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将其包括在内。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各方就主要条款做出承诺日中的最先者。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并确认在租赁期开始日时约定的金额。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即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此时,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担保余值: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资产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余值。而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表明这部分余值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其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未担保余值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有时也包括因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反之,就是最低租赁收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且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诸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相关指数等因素为依据而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如技术咨询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各种使用成本。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

融资租赁资产是金融资产中安全度相对较高的资产之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会使承租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出租人获得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途径,同时也会使生产商扩大销售渠道。应该说,融资租赁是解决各类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其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换代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伴随着现代租赁的产生,已出现了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服务机构。而所谓融资租赁公司,就是指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或建造)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专业融、投资服务机构。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职能

在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它独特的经济社会职能,通过间接的融资服务,促进直接投资和商品营销;提供资产的全方位管理,达到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加速了全社会的资金周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一)提供资金融通的功能

传统的融资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企业对资金的各种需求,融资租赁方式已成为外源性融资的一条主渠道,其整体融资规模仅次于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承载着为承租人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职责,又为企业提供了便捷而有效的筹资渠道。国际上通行的出售回租的方式更是承租人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公司而采用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将设备资产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变成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产,以解决企业投资不足、资金周转困难、流动性短缺等困扰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于一些遇到暂时性经营困难,履行到期债务可能会影响在银行的贷款额度和正常经营的企业,也可争得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用出售回租的方式筹措还债资金,将贷款债务转为租赁债务,并延长其还债期限,不仅可缓解还债的即期压力,更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广泛投资的功能

第一,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能够充分地实施政府宏观调控之政策导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投资固定资产,将政府的直接投资通过租赁转变成间接投资,从而以小博大,用政府的杠杆启动资金,吸引社会大量的投资资金,增加了投资数量,牵引了投资方向,实现了以宏观调控的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税收、财政贴息、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绿色信贷导向等投资杠杆的作用,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特有职能拉动银行、企业或个人的投资,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倍数效应,满足政府及基础科研部门对各种设备的需求,更有效地支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对政府而言,可以借助租赁的杠杆效用,通过小规模的投资撬动民间或全社会投资市场的活跃度。对投资人来说,可以获得收益和风险双重保障,由于项目的部分资金由国家投入,从而也相对减少了企业项目自身承载的资金不足或政策性风险。

第二,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对投资的全面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通过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租赁业务。一方面减少了银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有利于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增强,更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结构的改善;另一方面,银行可以从原来针对各行各业的具体项目评估,转变为只针对利用银行资产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公司的信誉及偿债能力的评估,从而缩小了监管范围,减少了银行的信贷成本,降低了风控与管理难度,为银行扩大优良信贷资产规模,并加大其投资力度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外在保障。银行凭借自身充分的信息资源和丰富的结算工具等优势,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项目的咨询服务,租金的代收、代扣等服务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而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载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或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采取借贷、拆借、发行债券等融资手段,拉动银行的信贷容量并广泛筹措资金以全面扩充社会的整体投资规模。

第三,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外资本的有机结合,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为其开展海外业务、扩大海外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经济舞台提供了契机与资金支撑。

(三)扩大资本品销售的功能

设备闲置、库存积压、产品难以变现等问题在买方市场必然会时常出现。伴随着融资租赁这种新的营销载体或新营销方式的诞生,其特有的营销职能也越来越被大家所接受和认可。各类企业为了能够减少自身的库存积压,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回笼,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都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平台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而融资租赁公司专业的技术手段和充足的资金链又为厂商的营销体系提供了多渠道的安全保障。

(四)强化资产管理的功能

第一,对于有条件的承租人能够充分利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由于融资租赁合约项目必须经融资租赁公司和项目承租单位共同来确定,其投资的科学合理性和预期收益性就依托这样的机制而能够得以保证。

第二,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更完善地对融资租赁资产标的物进行管理。但许多承租人出于成本控制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的需求,或者为了规避设备会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技术淘汰风险,往往愿意采用在租赁合约期满后所有权不转移而获得中长期融资的方式,或者直接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此时,租赁公司不仅要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处置、维护以及折旧等有形管理,而且要在资本形态层面上发挥对租赁资产的运营与管理作用。

第三,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可以将租赁资产的债权化或高价值的标的物分散转化成能够流通的有价证券,达到资产的价值形态与物质形态的有机转换,进一步加速多种形态资本的流通。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沿革

我国开展现代融资租赁业务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资金严重短缺、急需先进设备的情况下,照搬日本租赁业模式而派生了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引进先进设备、核心技术、关键生产线和加速我国工业化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初期监管不力以及对该新生事物的模糊了解,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陷入了不良资产比重过大的泥沼,持续经营面临了极度困难,整体制约了该行业的外延与内涵式发展。

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营的品种来看,曾一度以设备的直接融资租赁为主体,对于技术要求高、程序复杂、涉及利益人多重的杠杆租赁和售后回租等租赁方式染指较少;而从政府优惠政策和法规视角分析,我国一直还缺乏系统性的对融资租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优惠和扶持措施。

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融资租赁业已呈现出“百花争艳、百舸争流”的可喜局面。据统计,2007年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81亿元,实现利润2.1亿元,缴纳税收7 000万元,分别比2006年增长23.3%、55.6%和12.8%。而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于同年开始实施,即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正式宣告我国融资租赁业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章的陆续出台,国内外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业均看好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潜在的发展空间与前景。重温历史,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高速成长期(1981—1987年)

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出现依存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当时,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满足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的实际需求,作为引进外资的主渠道,我国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理念并加以实施。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与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共同开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先河。通过融资租赁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和性能,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行为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当时,我国还没有征信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企业的财务报表也与国际惯例脱节。但境外的投资人如潮水般蜂拥而至,国内合作伙伴也与之遥相呼应。而在具体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并列入经济运行计划;归还租金亦由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担保(包括外汇额度担保),甚至具体管理也由各级政府部门操劳。

根据对1987年年底成立的19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查,已累计引进的外资额17.9亿美元均没有发生不良债权。而外方股东中亦不乏世界级的商业银行或财团,如来自日本的东方(ORIX)租赁公司、三和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樱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来自美国的GATX,来自德国的德累斯顿银行、德国裕宝联合银行,来自法国的巴黎银行,来自意大利的意大利商业银行等。

(二)全行业整顿期(1988—1998年)

1988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规定了“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1988年4月13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从此由政府部门转向了企业组织。由于体制转换,很快出现了全行业性的租金拖欠,当时的24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被拖欠总额已达3亿美元。在行业协会的不懈努力下,解决租金拖欠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十年后租金拖欠问题圆满解决。但在行业处于整顿的这十年间并没有停止发展的步伐,又新设立了14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共完成新签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46亿美元。

(三)法制建设与规范期(1999—2003年)

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与规范工作。其显著标志为:1999年9月15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1年1月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6年2月15日又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又加以了修改;2001年9月13日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15日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

(四)恢复生机与活力期(2004年至今)

国际金融公司在提供项目技术援助的同时,明确提出了中国融资租赁业迫切需要恢复生机与活力的问题。2004年以后发生的三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已步入了恢复生机与活力的时期。

●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标志着对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彻底开放。而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GE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试点。

●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2006年5月再次批准了11家试点单位,标志着内资融资租赁的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2007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

目前,成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而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业务类型一般包括直接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转融资租赁、返还式租赁等。在法规建设与监管体系中:交易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等相关内容,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税收按利差征缴营业税和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行业监督与管理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章节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等。

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拥有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三种类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审批。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性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而必须前置性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公司数量、行业实力和业务总量具体如下所述。

(一)公司数量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已审批注册成立并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计560家,比年初的296家增加264家,增长了89.2%。其中,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为20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为80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达到了460家。

(二)行业实力

截至2012年年底,许多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扩充资本金,加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迅速扩张以及资本扩容,全行业注册资金已达1 898亿元,比上年的1 358亿元增长了39.8%。其中,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为622亿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为373亿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折合人民币约903亿元。整个行业年终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2.2%。

应该说,注册资金是行业实力的具体表现,也是企业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基础。纵观2012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质和量的大幅增加,大型重点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持续不断扩充,是行业实力和行业信心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业务总量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15 500亿元,比上年年底9 300亿元增加了6 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6 600亿元,增长69.2%,比上年11.4%的增幅提升了57.8个百分点;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5 400亿元,增长68.8%,比上年45.5%的增幅提升了23.3个百分点;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3 500亿元,增长59.1%,比上年69.2%的增幅下降了10.1个百分点,具体内容如表5-1所示。

表5-1 2012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

中国租赁联盟统计资料显示,在2006-2010年的“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80亿元增至2010年的7 000亿元,增长了86倍,具体内容如表5-2所示。

表5-2 2006—2010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 单位:亿元

由于2011年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采取了规模控制的政策,但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的余额仍达到了9 300亿元,比年初的7 000亿元增加了2 300亿元,增长幅度为32.9%。虽然目前融资租赁业尚处于盘整微调期,但就整个大气候而言,中国融资租赁业将会迎来又一个明媚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