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产品的精算与设计(1 / 1)

“精算”就是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社会学、数理统计学、金融学、财务会计等学科的有效方法,对各种经济活动中未来的风险、收益及支出进行分析、评估、预测、检测和管控。精算技术已广泛地运用于寿险业务、年金管理、财务运营、资金运作和预测未来等多个领域,是现代保险、金融、投资实现稳健经营的核算与模型基础。精算学在17世纪末期已成为一门正式的数学学科。

精算师(Actuary,拉丁语含义是经营)是分析、预测、处理、管控风险及不确定性金融势态的一种特殊商业化服务职业。精算师为了把未知事件带来的或有损失和经营支付降到最低,要对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评测,并采取对应措施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财政冲击抵减、稀释或最小。

精算师一般从业于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机构、特种基金公司和投资公司等,精算师的责任是使企业能够在有效的数理基础上营运。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设计新品种、保险费率的计算、准备金和保单现值的计算、调整保费率及保额、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为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评估及制定投资战略等。

一、保险产品精算概述

(一)保险精算的经济理论应用

1.现值与终值理论的应用

利息是指一定资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收益,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即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亦然。计算利息有单利与复利两种方法,人寿保险中运用复利计息。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其公式为:

利息=本金×利率×时期

而单利终值S和单利现值PV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S=PV(1+i×n)

PV=S/(1+i×n)

“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滚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现值”是将未来或过去的一笔收益或支付流换算为现在的价值,一般用“一元复利现值系数”或“年金系数”计算,涉及贴现率i(设定为基准利率或通货膨胀率、平均资金利润率、资本报酬率等)和期数n。

贴现率又称折现率,是指未来收到或支付的款项折算为现值的利率,即在一定的利率i基础之上,一年后的100元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就是100元的现值。一定的利率就是折现率。

复利终值S和复利现值PV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S=PV(1+i)n→PV×Sn/i (Sn/i为一元复利终值系数)

PV=S×1/(1+i)n→S×PVn/i (PVn/i为一元复利现值系数)

2.年金等相关理论的应用

年金是收付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每隔一个相等的时间段一系列固定数额的收付款活动。如购买住房时采用按揭付款方式,就是在向银行一次性贷款后,在今后若干年分期偿还本息;退休者购买或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会以年金的方式预缴或定期领取养老金等。

由于货币有时间价值,在年金收支期,不同时点的收付款金额不能通过直接相加来计算年金的总价值,不同时点年金的价值也是不同的。计算年金的价值时。需要确定计算的时点;年金现值就是一系列收支款在年金支付期首的值,年金终值就是一系列收支款在年金支付期末的值。以下分别列示了普通年金终值SA与普通年金现值PVA的计算公式:

SA=R×SAn/i (SAn/i为普通年金终值系数)

PVA=R×PVAn/i (PVAn/i为普通年金现值系数)

此外,在精算的过程中还可能涉及预测分析技术,如回归分析法(基本公式:Y=a+bx,a=∑y/n,b=∑xy/x2),净现值法NPV(基本公式:NPV=未来报酬总现值-原投资额的现值),现值指数法PVI(基本公式:PVI=未来报酬总现值/原投资额的现值)和内含报酬率法IRR(即使投资方案的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报酬率)等。

3.生命表

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调查统计表。它是根据一定的调查时期所获得的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普查及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经过系统分析与整理,折算成以10万或100万同年龄人为基数的逐年生存与死亡的数字编制而成。生命表以年岁为纲,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某一国家或地区一定人群从诞生直至全部死亡的生死规律。生命表的编制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是计算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责任准备金、退保金的主要依据。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是英国天文学家哈莱于1693年编制而成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大量专家编制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4.多减因表

在保险精算分析中,常常要研究一批人受多个因素影响而陆续减少的规律。如研究在职劳动力人数受职工死亡、伤残、离职、退休等因素影响而逐步减少的规律,它是编制养老金计划的重要基础;研究各种死因使一批被保险人陆续减少的规律是健康保险精算的基石。寿险中引起合同中止的原因有死亡和退保两个因素,研究同批人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减因影响陆续减少的数学模型就是多减因模型。与生命表一样,多减因模型通常用多减因表的形式表示,故称为多减因表。

(二)保险精算的定价与充分费率

保险产品的定价过程是一个多元的复合系统,它包括建立充分费率和在此基础上设定实际的产品价格两个方面。建立充分费率就是保险公司利用精算数据,采用费率精算的方法,得出能满足其长期利润目标的费率,即保险公司收取的总体保费应该足以弥补所有这些保单所产生的赔款、费用和资本使用成本等。在大数法则意义下,针对某一具有同质性风险的客户群所收取的保费应该足以弥补其产生的赔款、费用和资本使用成本;而保险公司设定的产品实际价格则要考虑其市场份额与竞争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后制定。故保险产品价格不一定等于充分费率,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营销目标设定出与充分费率不等或相等的价格。

一般而言,费率水平应该合理,既要充足又要适当,并且要体现差异性,这就是保险产品精算要考虑的问题。保险费率由损失成本或纯保费率及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保费率是保险人根据一定时间内具有同质风险的所有保险标的可能发生损失的概率计算出来的赔款数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率;附加费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所有保险金额之比,各项支出可细分为手续费及佣金、一般管理费用、其他展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利润及风险附加等项目。这就涉及费率厘定的原则及考虑因素问题。

(三)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及考虑因素

1.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

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和目的是各种各样的,但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应该体现充分性、公平性、稳定性以及合规性四项原则。

(1)充分性原则

费率应满足标的的预期损失和费用支付,即费率是对未来风险转移成本的估计值,费率应反映所有风险转移的成本,费率应反映所有个体风险转移的成本,费率应反映有偿的附加服务产品的价格,费率应考虑经营费用和适度的预期利润附加。

(2)公平性原则

公平的保险价格就是指保险公司应按产品精算原理厘定费率,在此基础上,考虑定价策略和各种因素,合理确定产品价格。不能搞价格同盟,垄断价格牟取不当利润。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产品价格必须考虑能适用于个别危险,使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负担基本上反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由于相同的保险标的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和因不同主体所面临的风险水平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产品价格上应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性只能在相对精确和合理的基础上得以实现,要做到完全公平合理是很难的。因为承保的标的危险情况不可能完全一样,要做到完全公平只能是个别核算,但这种办法不仅事实上行不通,而且也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

(3)稳定性原则

从消费心理来说,消费者期望价格不要变化太快;如果保险产品的费率因令人无法理解的原因而大幅上升或降低,都会造成被保险人对保险费率可信度的怀疑。保持费率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客户关系,增加续保率,减少新业务的获取成本。巨灾造成费率的大幅波动可以例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再保险或限制赔付责任等方式,减少巨灾对赔付成本的巨大影响,保持费率的适当稳定性。

(4)合规性原则

保险产品的精算必须符合公司经营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主要是符合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产品的监管要求和符合偿付能力的相关规定。

2.保险费率厘定时应考虑的因素

费率厘定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厘定的费率构成不仅要便于业务人员、代理人和经纪人理解,而且要易于向被保险人说明和解释,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容易理解,真正做到公平合理,保障与价格对等。

第二,费率厘定应足以支付预期赔付成本及有关费用,但当影响预期赔付成本的条件发生变化时,费率应当适时改变,以准确及时地反映这些变化对赔付成本所造成的影响。

第三,科学合理地选取风险暴露单位是费率厘定的重要基础,风险暴露单位的选取必须合理、实用、易于确定。只有选取这样的单位,才能方便费率厘定,也方便保险人、被保险人、代理人及经纪人计算保费。

第四,厘定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各样风险的影响,因考虑不周或了解不够深入而漏掉某些风险或忽略某些风险,都可能造成所制定的费率不准确,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产品的设计

保险产品的设计就是根据保险市场上人们转移风险或责任、生存保障等内在需求和欲望,依据保险产品的内涵、机理和程式,组织各方面人才对所需开发的产品进行研究、引进、设计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更新、修订的一系列工作。

(一)保险产品设计的总体框架

保险产品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保险产品开发的策略研究、市场研究和产品整体设计、产品报备和产品上市所需的一系列配套协调工作等。

保险产品设计一般应考虑总体框架有几部分、每个部分有哪些要素及其子项、其前后次序如何等。根据保险产品的定义,保险产品设计的总体框架有三个部分:“产品核心”即主条款的设计;“有形产品”即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的设计;“附加产品”即售前售后服务或者称为主业服务和延伸服务,包括风险评估、投保单、防灾防损、融资、顾客咨询、理财服务、服务保证和协助恢复生产等。每个子产品项下均有其各自的要素及其子项,设计者通常根据主要、次要、逻辑、惯例综合设计。

明确保险产品设计的定义,目的是让设计者以一定的程式或普遍规律来设计保险产品,使每个保险产品的框架分明、产品完整、条理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密。各子产品的要素齐全,以确保险别清楚、条款明白无误,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条款、险别组合来获得完整的保障。

(二)保险产品设计原理及原则

1.产品核心的设计

条款要素设计一般规律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变更、中止和终止、保险责任的起讫、除外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条款、赔付、法律调整等。

2.有形产品的设计

保险合同(单)要素设计一般规律包括:前言、被保险人、投保人、经纪人、代理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限额和累积赔偿限额、保险条件、免赔额、费率、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手续、理算人、公估人、检验人、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汇率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的处理等。

3.附加产品的设计

保险服务要素设计一般规律包括:品牌要素、风险评估表、投保单、保险服务手册、附加条款的设计、融资拆借、顾客咨询服务、客户在线服务、保险专业顾问服务、车险服务、防灾防损服务、急难救助、理财服务等。

4.保险产品的设计原则

保险产品的设计首先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保险标的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物品,亦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的服务项目等。其次要体现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是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再次要体现严谨原则。保险条款的逻辑必须严密且条例清楚,核心产品、有形产品和附加产品各自要素必须完整且定义精准,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之间不能有歧义。最后要体现通俗原则,即保险产品尤其是条款的设计必须通俗易懂,易于被保险人理解和接受。

(三)保险产品设计中应考虑的因素

1.保险产品开发策略中应考虑的因素

保险产品开发策略要始终以客户需求和业务一线产品需要为设计导向,以公司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为基点,以实现经营发展战略为目标,最终实现社会价值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完整统一。影响保险产品开发策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质。保险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负债经营风险的金融服务企业。保险产品的生命周期有其独特的一面,对已有产品的改进通常会延长产品的生命,所以保险公司绝大多数现金流来源于现有的保险产品,即升级和修改现有的产品比开发全新的产品更为策略或有效。

第二,地区差异因素。我国保险市场区域不平衡,东西南北、沿海内陆的地理环境、经济结构、行业布局、自然生态、消费习惯、收入水平、物价水准和经济总量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产品开发策略的制定必须综合考虑目标市场的非同质性及离散率。

第三,政治、法律和法规环境是制约和影响产品设计和运行的重要因素。即保险监管部门等关于新产品的法律、法规,对产品研发和创新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第四,客户的需求和购买力。任何产品设计都是以消费者的需求及其产生这一需求的背景、所处市场和周围环境为出发点。即保险产品设计要细分客户群体、分析市场潜力,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购买力来进行产品研发。资料显示,当人均年收入达到1 000美元,或居民家庭平均收入达到4 000美元左右时,这个区域的行业经济结构、老百姓的消费结构、生活环境或质量都会发生质的变化,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就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呈现出保险消费拐点。

第五,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最终决定和影响产品开发策略的制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应考虑产品差别化、市场细分化、特殊竞争力的要素,有效进行产品创新的定位并实施方法的动态创新。

2.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一般而言,在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四)保险产品设计的组织、程序与方式

保险产品设计必须要有组织保障,设置相应管理架构和配备一定的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包括信息加工阶段、产品论证阶段、精算测试阶段、修正定型阶段、应用推广阶段和维护反馈阶段等。要求采用适当的产品设计方式,使保险产品设计研发有组织、有目的、有程序、有步骤地进行。目前保险公司产品研发的组织架构有事业部制和独立部门制两种形式,其产品设计中共同的、核心的环节包括:概念阶段、设计阶段、投放阶段和监控阶段。

保险产品的设计除了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外,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以实现: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设计、保险学会设计、保险经纪公司设计或委托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设计。具体路径有: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克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