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理解人寿保险需要注意两点,即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保险事故即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还可以同时包括生存和死亡。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标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如房屋、设备、存货等,也可以是处于流动状态的财产如飞机、汽车、船舶等;既可以是有形财产如建筑、货物、加工产品等,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如信用、责任、质量等。因此,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而狭义的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失保险。
一、寿险业务种类与保障选择
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种类。
(一)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简称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险种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储蓄型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兼具储蓄和保障功能,具有增值收益的特点。一般而言,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可以更新或展期。许多一年、五年和十年的定期寿险都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第二,可以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无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
变换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立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第二种方法是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立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
根据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为依据,可以将其分为定期定额寿险、递减定期寿险和递增定期寿险三种。
1.定期定额寿险
多数定期寿险均属于定期定额寿险,其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例如,王某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十年期定期定额保单,如果王某在未来十年内死亡,且保单仍然属于有效保单,则保险人将支付保单受益人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
2.递减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即此类型的保单通常给出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根据保单规定的方法逐年减少。例如,刘某购买了一份递减定期寿险,该保单第一年的死亡保险赔付金为5万元,以后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减少0.3万元,以此类推。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3.递增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例如,初定的死亡保险赔付金为10万元,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5%。递增定期寿险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但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保险金额。
(二)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终身人寿保险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或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合同规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赔付金。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和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决定,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交至死亡时为止,也可以按约定期限全部缴清所有保险费。
(三)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生存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被保险死亡群体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第二,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或疾病医治资金等。第三,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总之,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是给付保险金的充要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四)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则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也将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全数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也不再续交。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青睐的一个险种,可以作为储蓄的一种手段,也可以为养老提供一种制度补充保障,还可以用于为特殊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现在国内广泛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都是在标准生死两全保单基础上的变通。生死两全保险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又兼具了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功能。被保险人按年、季或月交付少量保费,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可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取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第二,体现了给付性与返还性的特征。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赔付或返还约定额度的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费等同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这种生死合约在某种程度上较大地满足了投保者换取保障或兼具投资的内在愿望。
(五)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既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特殊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约定额度的资金用以养老补充。一般而言,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资金需求。
第二,互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机构组织、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第三,普遍性。养老是折射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跨度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二、寿险业务理赔与应用
寿险理赔又称核赔,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寿险保单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和相关索赔资料后,经保险人审核、调查并做出赔付或拒赔的行为。寿险理赔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三项基本要求。
(一)寿险理赔的时效问题与特殊性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而寿险理赔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寿险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性,寿险理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寿险理赔中不存在对施救费用进行补偿的问题。
(二)寿险理赔环节与流程处理
一般情况下,寿险理赔要经历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七个环节。
●接案环节包括:“报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索赔申请”,即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请求按合同约定进行给付的行为。
●立案环节包括:索赔资料的提交、索赔资料受理、立案条件、立案处理过程。
●初审环节就是理赔人员对索赔申请案件的性质、合同的有效性、索赔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核的过程,包括:案卷移入登记,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
●调查环节就是指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它对理赔处理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包括:调查的原则,调查的依据,调查的方法。
●理算环节包括:给付理算、拒付理算、通融赔付和豁免保费计算。
●复核审批环节包括:复核和审批两个关键环节。
●结案与归档环节包括:给付案件的处理,拒付案件的处理和豁免案件的处理,然后进行归档。
三、财险业务种类与保障选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一)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许多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
1.基本责任
基本责任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特约责任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二)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家庭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如房屋及其附属物、家庭日用品、衣服、行李、家具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对于室内财产的损失,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按实际损失来赔偿,而不是按比例分摊方式来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对于房屋的损失,家庭财产保险仍应采取比例分摊方式来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费率为基本费率、附加费率和短期费率。具体险种主要包括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专项家庭财产保险等。
(三)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分为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其保险费收入占全部财产保险保险费收入的60%以上。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公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促使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机动车辆损失险),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以及特约承保内容,基本险又包括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1)机动车辆损失险
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车辆损失险采用不定值保险的方式,其保险金额的确定可以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或者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免赔条款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员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免赔率为30%;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置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赔偿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规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是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所具有的相关利益。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商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免赔率规定如下: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3)机动车辆附加险
机动车辆附加险就是机动车辆基本险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之外的附加险种。目前我国机动车辆的附加险险种主要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有国内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两大类。所谓“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任何形状的物体,并能自由地、有控制地将货物或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的浮动物体。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船舶的保险价值确定的。船舶保险一般是定值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商定,并载明在保险单上。船舶保险费率通常根据船龄、船型、船籍、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的货物、船级、船舶状况、船队规模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记录等因素来制定。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由承保风险所致的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时,对每次事故要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而船舶碰撞责任,施救、共同海损和救助的索赔不扣免赔额。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3.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又称航空保险,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点,它是20世纪初期产生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通常由若干可以独立承保的基本险和若干附加险构成。飞机保险的基本险包括机身及零备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机身及零备件保险主要承保飞机机身及零备件的损坏、灭失、失踪,飞机发生碰撞、跌落、爆炸、失火等造成的飞机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还负责因该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保航空公司由于飞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规定的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上述“第三者”不包括民航的雇佣人员。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航空公司对被保险飞机所载的旅客和行李,在旅客乘坐飞机或上下飞机时,因意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迟送还所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旅客是指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为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履行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
飞机保险是定值保险,其机身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保险金额由航空公司自己确定,通常可以采取的方式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或者由双方协定价值。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照合同规定和国际公约,国内、国外差别较大。赔偿处理时,如果全损则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如果发生推定全损,则扣减残值后按保险金额赔付,是否扣除免赔额按约定,另外负责清理残骸的费用;如果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理费用等进行赔付。同时,为了减少小额赔款并促使被保险人加强责任感,飞机保险一般都有免赔额的规定。损失在免赔额以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四)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它们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货物主要是指具有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一般不包括个人行李或随运输所耗的各类供应和储存物品。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就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CIF价乘1.1确定,进口货运险保险金额一般按到岸价确定。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又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其中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标明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
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作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种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其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又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1)陆运险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
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除了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了航空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该负航空货物保险赔偿责任: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凡属**、半流体或者需要用**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保藏的货物因**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在发生航空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是指承保邮包通过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包裹内物件的损失。邮包运输险又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1)邮包险
邮包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基本类似于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或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内容。邮包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是从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寄件人处所运往邮局开始,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邮包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2)邮包一切险
邮包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五)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及相关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工程项目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简称建工险)
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和费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一切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确定需参考:建筑工程依据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施工机器或装置和机械设备依据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
2.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指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或其他设施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在安装工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主要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试车单独费率、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等。
3.科技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与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其更具专业技术性和科技开拓风险性。科技工程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矿物开发保险等。其共同特点就是高额投资、风险较大,且一般应分段进行,即保险人既可按工程的不同阶段承保,又可连续承保。
(六)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特殊险种。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一般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是:收支平衡,小灾略有结余,丰年加快积累,以备大灾之年赔付,最终实现社会效益和公司自身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我国在开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采取了“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的现行政策,保险公司帮助政府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提供管理资源。与此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产品服务的全面创新,引导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
应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比政府对农户直接补贴更加科学,可借此途径来解决受灾农户因灾返贫的诸多问题,也是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之一。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三大类,如2014年大连地区推行的猪粮指数保险等。农业保险的补贴模式主要是政府补贴约占80%的比例,有些省份还达到了90%的比例。
随着《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多家保险公司开始积极抢滩各地的农业保险市场,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批准14家险企在全国不同省份经营农业保险的资质。资料显示,2007年至2012年,保险业承保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9.7亿亩,占我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 126亿元增长到9 006亿元,共计向1.13亿户次的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目前农业保险参保农户已达1.83亿户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240.1亿元,年均增速为36%。自2008年起,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而位居世界第二。
(七)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适用于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所有团体组织和所有社会成员。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种公众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驾驶员;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法人或个人;各种提供置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责任保险用于承保被保险个人的赔偿责任,不是具有固定价值的保险标的,且赔偿责任因损害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而责任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责任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凡超过责任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责任保险一般有免赔额规定,且都采用绝对免赔额的方式。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类。
第二种类型: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第三种类型:保险人可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八)信用与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为义务人担保信用的保险,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招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负责经济赔偿。
2.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由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用于承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当其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担经济补偿责任。
四、财险业务理赔与应用
(一)财产业务的理赔原则
财产业务的理赔原则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全面赔偿原则体现在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而实际赔偿原则则表现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财产业务的理赔限定与计算
1.全部损失限定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限定与计算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固定资产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实际损失
流动资产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实际损失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实际损失
3.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
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要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分别计算,即可以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按比例赔偿的,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也按比例赔偿。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需要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
(三)财产保险的理赔环节与流程处理
1.立案查验环节
即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并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环节
即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定保险责任环节
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做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环节
即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总之,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赔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