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险业的职能与发展现状(1 /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履约行为。

一、保险业的职能、运行机制与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已独立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职能行业,发挥着组织保险基金、提供经济保障、维护社会再生产过程持续稳定的功能与作用。保险业的经营总目标,就是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时,应该通过产品精算等使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增值收益,以促进保险业自身的良性发展。

(一)保险业的社会职能

保险业的社会职能主要体现在补偿损失、经济给付、资金融通和防灾防损四个方面。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和保险金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这种赔付原则使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并在使用价值上得到了恢复或重置,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保障行为,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赔偿,而是经济给付。

3.资金融通职能

世界各国的保险发展程度不一,但从总体上看,其经营管理大致有两种不同模式:一是苏联的财政集中型保险;二是发达国家的金融型保险。前者保险机构隶属于财政部,国家保险是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机构功能局限在组织经济补偿,利润大部分上交财政预算,丧失了金融业务的基本属性。而后者则属于纯金融类行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经济运行轨迹逐步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保险业也已从财政范畴中独立出来,并担负了组织经济补偿与融通资金两大基本功能,以及保险与投资两大基本业务,呈现了二者相互依存且相互支撑的局面。

4.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保险进行风险管理也就体现在防灾防损事务上。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二)保险企业的内部运行机制

1.基金营运机制

保险企业应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最佳组合作为经营总方针,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核心的资金营运机制,推进资金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监控和资金成本、利润综合考核的管理办法,保证保险资金的正常有效运行。

2.自身积累机制

保险机构必须重视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根据自身情况通过提取积累金或增资形式不断扩大资金规模;提高自身积累能力,为提高保险企业的知名度、抵御风险创造条件。

3.风险防范机制

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始终与保险公司的运行相伴而生,确保经营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规范其投资行为,从投资立项、评估、论证、决策、投放、管理直至归还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并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使风险防范机制和补偿机制能正常运作起来。

4.财务管理机制

保险企业要走向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能够反映经营目标实现程度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险企业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机构的特点,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列报、会计档案等均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建立与效益挂钩的预算控制制度和以盈余为核心的财务分析、预测、评价制度,形成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

5.自我约束机制

保险机构要构建严谨的自我约束机制,而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必须要产权明晰且政企分开;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采取规范化的经营模式,建立起立体的风险管控与约束机制。

(三)完善保险企业的相关措施

第一,扩大资金运用。资金运用程度对保险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在贯彻保险基金使用“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四项原则基础之上,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积极研发并开拓新险种。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积极研发并推广新险种,是改变险种单调、满足全社会各阶层对保障不同需求的最有效措施;也是更好地为广大保户服务、在保险市场处于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

第三,着力电子信息化的应用。其核心内容就是实现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系统的电子化,如运用电子计算机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和储存,将关联保险的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情况、债务情况、资金运用能力、参保情况等综合资料合成为信息自动处理数据库,并优化保险企业的服务和理赔效率功能。

第四,优化劳动组合,并把竞争机制纳入人才管理体系。即合理选拔、使用人才,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及淘汰制度等。

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沿革、现状与趋势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沿革与现状

1949年前夕,解放区的保险监管暂由属地军管会金融处负责。1949年后,组建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并监督。1952年6月后,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1959年后,全国的保险业务除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维持开展外,其余省市全部停办;此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归并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仅成为国外业务局下设的保险处级单位。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办理后,保险业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保险业真正恢复经营是在1979年,从此我国保费收入以超过20%的年均速度快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已增长至1.43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 617.9亿元,同比增长18.5%;人寿险保费收入9 699.8亿元,同比增长6.8%。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业积累的大量资金基本投向了银行定期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基金证券、信贷融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不仅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率,优化了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

1998年11月18日,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分业经营,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险行业的监督与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借鉴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核心监管原则,2006年年初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监管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的同行业相比,我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开发程度处于初级阶段,不论是保险密度还是深度都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二)我国保险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据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其中,国有独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则几乎垄断了保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据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据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据了82%。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强势垄断市场的格局,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借鉴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而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应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资料显示,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第70位左右。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为2 000多美元。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已位列世界第二,但人均水平依然较低。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需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

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言,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又大多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区域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结构分布的不均衡性。尤其是外资公司与合资公司,虽然其数量已占大陆保险公司总数的56.7%,但它们全部分布在沿海发达城市,又没有辐射延伸的分支机构,所以其市场份额仅占0.69%。这种结构和分布上的不均衡,对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高端人才等,凸显中国保险业经营水平较低的内在瑕疵。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未充分对称,是制约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或软肋,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较快,而中介组织机构和配套职能支撑却发展迟缓。到目前为止,按照规定程序正式批准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仅9家、保险经纪公司仅3家。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的配套关联体系。

一直以来,我国仅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却忽略了对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导致国内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不能得到稀释、转化或分解处理。同业间信赖不足,再保险行为不规范,外币保险业务过分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分保计划安排失当。应该说,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再保险安排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必须要向“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既定目标进行深层次拓展,变被动式监管为互动式和法律完善的约束性管控模式,解决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保险监管的自律与相互递进问题。

(三)我国保险业务未来发展趋势

1.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产品的跨越式发展

在经济发展和市场利率长期稳定的理想状态下,传统寿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从欧美的经验和日韩的教训来看,发展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产品,不仅可以满足客户的赢利要求,而且可以适度规避利率风险,实现保险公司百年企业的理想目标。

2.实现销售渠道与销售方式的多元化

保险业的竞争不单是产品的竞争,更是营销的竞争。在成熟的保险市场,营销渠道与营销方式是多极化的,包括代理人、专属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经纪人、直接销售系统、综合理财服务销售、亲和销售和银行保险等。新渠道建设和新方式开发有望打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瓶颈,渠道特点、产品特征、方式组合以及客户类型的匹配是保险营销与管理的终极目标,交叉而立体的营销能为保险公司带来效率的全面提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1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其重点内容是: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改由具有资质的银行销售人员统一销售,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三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同时,严禁不具备保险销售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严禁营业网点未悬证经营、销售人员未配证上岗;严禁向年龄大于60周岁的消费者推销期缴型人身保险产品,向年龄大于65周岁的消费者推销人身保险产品等。

2011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再次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为了规范银保渠道、防范销售误导,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3年年初下发了《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产品销售的产品保费、销售对象、产品种类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3.服务差异化、经营专业化

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益加剧,规模化和专业化将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两条路径。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健康险、养老险、年金公司的独立专业化运作已成为必然取向。专业化有助于市场深度挖掘,降低营销成本和理赔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系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