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能够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各类金融服务活动,可区分为支付结算、银行卡类、代理类、基金托管类、咨询顾问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和其他类九个类别。
巴塞尔委员会从风险角度将中间业务分为两大类,即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和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类中间业务。结合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我国的金融实践,一般区分为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和有风险的中间业务两种,以下分项予以说明。
一、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与应用
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包括支付结算类、银行卡类、代理类、基金托管类和咨询顾问类等,这类中间业务一般风险可控,成本低且收入稳定。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划拨、转账等,而产生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往来等相关的收费业务。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涉及的支付工具及方式有:本票、银行汇票、支票、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国内信用证和网上银行结算方式,以及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国际汇兑、国际托收、国际信用证、银行保函、国际保理、福费廷等。
(二)银行卡类中间业务
银行卡是指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有对应资质的个人或机构发行的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具有储蓄、支付结算、汇兑和透支四大功能。银行卡类中间业务的收入是通过每笔支付结算扣除、提现手续费扣除和收取卡年费等方式累计取得的。
银行卡按照能否透支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俗称信用卡)。借记卡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贷记卡是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此外,还有准贷记卡即持卡人应事先向发卡行交存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在发卡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由于各类银行卡大都是塑料制成的,所以银行卡有时也被称为“塑料货币”。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划拨和清算等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如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理财政性收费、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款、代扣消费信贷款等);代理证券业务(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回购各类有价证券);代理保险业务(如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代理投资业务;代理委托贷款业务和其他代理业务(如代理外汇买卖业务、金银代理业务等)。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银行业最为青睐的中间业务品种,银行凭借自己的信誉、专业技术、网络体系、信息渠道等优势资源,为他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
(四)基金托管类中间业务
基金托管类中间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依据法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及全部资产,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经营,并为其办理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和基金估值的一项金融服务活动。基金托管包括封闭式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三类。
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又称为基金托管费),通常是按照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至每月末支付给托管银行。
(五)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
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评价、判别和整理相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梳理以及银行对客户的有效诊断与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并有偿地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需要的居间服务活动。银行从中收取咨询费、顾问费或手续费,并形成了其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此类中间业务按照业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区分为,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资金管理咨询业务,如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注册资金验证、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企业并购顾问业务、企业重组顾问业务、货币互换和汇率保值等资金管理咨询业务。
二、有风险的中间业务与应用
有风险的中间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金融衍生品交易类等。商业银行在从事这类中间业务时需要承担较多的风险,如果管控或操作不当会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并可能带来潜在损失。
(一)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交易中一方的申请,为交易的另一方出具履约保证,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银行以自身的资信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而不占用其资金,但却构成了银行的或有负债,因而银行要收取相应的增信服务费用。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出具银行保函、签发备用信用证等。
1.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其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金融票据。由于银行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进行了担保,即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因此银行要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是票面金额的50%)。具体操作流程及应用等参见本章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信贷、国际金融管理与应用”中相关内容。
2.出具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付款文件,即由出证银行作为担保人,保证被保证人如未向受益人履行该项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书证所约定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由银行信用补充了商业信用,为合约的任一方向另一方保证履行某项合约,并自身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要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业务被广泛地应用于工程履约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如国际工程承包、租金支付、招标与投标、工程进度及拨款等。
3.签发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开证人未能履约时,凭受益人提交该票据及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而对受益人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光票信用证,借助了银行信用,但只有在开证人未能履行义务时才能起作用。由于备用信用证用银行信用替代了客户信用,因此提高了开证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资质条件;而银行则由此承担了一种或有负债,其风险大小根据备用信用证的类型及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而有所不同。因此,银行要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国际商会于1998年12月制定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对投标备用信用证、履约备用信用证、保险备用信用证等,就其定义、内涵、操作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界定,填补了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规范方面的空白,推动了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快速发展。
(二)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金融服务行为,主要包括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和回购协议三种形式。
1.贷款承诺业务
贷款承诺是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某一时间按照约定条件提供贷款授信给借款人的协议,分为不可撤销贷款承诺和可撤销贷款承诺两种。可撤销贷款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未能履行条款,银行则可撤销该项承诺。不可撤销贷款承诺是银行未经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贷款承诺常被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以及为固定资产项目所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贷款额度对银行实际头寸的控制存在不确定性,银行需要具备较高的流动性管理水平,并要保持一定的备付准备,因此银行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多少取决于承诺金额、承诺费率和承诺期限。承诺金额一般是借款人拟融通的金额,承诺费率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赢利能力、承诺期长短以及银行本身状况,承诺期限常指某一笔可能贷款的承诺天数。
2.票据发行便利业务
票据发行便利是融资竞争的产物,票据发行便利是银行对票据发行者的一种购销承诺,如果票据发行者未能按计划卖出应发行的票据,银行有义务将其余额全部买进。票据发行便利对借款人和承购银行双方都有好处,借款人据此可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在用款数量、用款期限的选择上拥有比其他债券及票据融资方式更大的自由度。承购银行无须增加支出就可以获得佣金收入,而且承购银行通常并不贷出货币,只是在借款人需要资金时把发行的短期票据转手给其他投资人,并且保证借款人在约定时期能以同样方式连续获得短期循环资金,这样就降低了风险。
(1)票据发行便利的基本程序
第一,借款人在能承接此项业务的银行中选择包销人与投标小组成员。
第二,发行人与包销人、投标小组成员签订票据发行便利协议、付款代理协议等,明确各方权利及义务。
第三,借款人按照协议在一定期限内以循环周转的方式连续发行短期票据。
在票据发行便利中,借款人通常要缴纳三种费用,即向安排发行的银行一次性缴纳的管理费用,在每期票据的期末向承购包销票据的银行支付的发行费用,以及向贷款人支付的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附加利息。
(2)票据发行便利的四种方式
第一,循环包销的便利方式。即如果借款人的某期短期票据推销不出去,承包银行就有责任自行提供给借款人所需资金,其金额等于未如期售出部分的金额。
第二,可转让的循环包销便利方式。即包销银行在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以将其包销承诺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金融机构。这种方式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上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便于银行进行相机抉择,更符合商业银行审慎、稳健的经营原则。
第三,多元票据发行便利方式。它集短期预支条款、摆动信贷、银行承兑票据等提款方式的特点为一体,使得借款人无论在提取资金的期限上,还是在提取任何种类货币和授信方式上都获得了更大的灵活性。
第四,无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方式。即银行可以将剩余的没有推销出去的票据退还给客户。该方式减轻了银行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缓解或稀释了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实践中大多采用全部或部分无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方式。
3.回购协议业务
回购协议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签订一种协议,规定交易一方按约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额证券后,再按预先约定的时间和价格将其买回的短期融资方式。回购协议包括正回购协议和逆回购协议两种形式。正回购协议是指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确定在一定的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买回所出售的证券,从而及时获取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逆回购协议是指在买入证券的同时与卖方签订协议,确定按照约定期限和价格再卖出其证券的投资性金融活动。
回购协议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将资金的收益性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即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通过与银行签订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的前提下,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增强了长期证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变现长期资产带来的损失或困境。第三,回购协议一般期限短且有证券作抵押,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的行情变化按约定抽回资金,避免了长期投资的或有风险,且安全性较高。第四,较长期的正回购协议可以用作套利工具,如商业银行可通过回购协议以较低的利率取得资金,然后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并获得利差。
(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中间业务
金融衍生品是从原生资产中派生出来的金融合约,其价值依赖于标的资产价值的变动。这种合约可以是标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标准化的。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事先标准化,此类合约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货、互换。非标准化合约是指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的合约,此类合约灵活性较强,如期权、远期等。
1.金融期货业务
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具有一般期货交易的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证券、货币、汇率、利率等。绝大多数金融期货合同采用对冲交割的方式,或采用到期买卖双方相互划拨资金头寸的方式来进行结算。按照标的物不同,金融期货可以分为利率期货、外汇期货以及股票指数期货等。
(1)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是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以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长期利率期货和以短期存款利率为标的物的短期利率期货。一般而言,利率期货的价格随基础工具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础工具的价格将下跌,利率期货的价格也随之下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础工具的价格将上升,利率期货的价格也随之上涨。因此,保值者可以利用这一规律,采取与现货市场交易相反方向买卖利率期货的策略,以规避利率变动风险。
(2)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银行自身或为客户可以通过外汇期货的应用,实现套期保值服务,借以规避汇率风险。如当客户预计未来将有一笔外汇收入时,银行可以为其卖出相等数额的同种外汇期货实现空头套期保值;当客户预计未来将有一笔外汇支出时,银行可以为其买入相等数额的同种外汇期货实现多头套期保值。目前国际上货币期货合约交易所涉及的货币主要有英镑、美元、欧元、日元等。
(3)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是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股指期货不涉及股票本身的交割,其价格根据股票指数来计算,合约以现金清算形式进行交割。银行帮助投资者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对冲股价波动的系数风险,并进行套期保值。如果持有股票组合的投资者要避免股价普遍下降的风险,可以卖出股指期货,这样当股价普遍下跌时,投资者拥有的收益能够弥补所持有的股票组合价格下跌的损失。如果投资者想卖出股票组合,但又担心股价上涨,可以买入股指期货,这样当股指上涨时,投资者拥有的收益可以弥补卖出股票时的损失。
2.金融互换业务
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金融互换一般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商品互换和股票互换。
(1)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是将一种货币贷款的本金和固定利息与折算几乎等价的另一种货币的本金和固定利息进行交换。企业或银行通过货币互换,可以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资金成本和改善融资结构。
(2)利率互换
利率互换是指一方同意向另一方支付若干年的现金流,这个现金流是名义本金乘事先约定的固定利率产生的利息;同时,另一方同意在同样的期限内向该方支付相当于同一名义本金按浮动利率产生的利息之现金流。
(3)商品互换
商品互换是指一方定期以固定价格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商品的价格,而对方则以浮动价格(通常是某一时点现货的平均价格)反向支付同样数量该种商品的价格。
(4)股票互换
股票互换是指以股票指数产生的红利和资本利得与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其他的股票指数产生的收益进行交换。
金融互换交易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换对应于期货、期权等而言,具有合约期限长、保持流动性和节约交易成本的优点,且没有保证金要求,其合约也无统一的格式限制,有较大的灵活性、保密性。第二,可以保持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较好地限制了信用风险。就商业银行而言,可以扩大收入、减少利息负担,能够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的匹配。第三,互换可以被视为一系列远期合约的组合,同时互换可与其他金融工具结合成新的金融工具,如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上下限等。
3.金融期权业务
金融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并获得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进行交易。期权合约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期权的执行价格、到期期限、数量、标的物等。按交易标的物不同,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1)股票指数期权
股票指数期权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协议指数与市场实际指数进行盈亏结算的权利。
(2)外汇期权
外汇期权是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外汇期权交易有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之分,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的到期日行使权利;而美式期权在到期日以及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权利。由于美式期权比欧式期权更为方便灵活,一般在其他条件相同时美式期权的权利金要高于欧式期权。
(3)利率期权
利率期权是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一定的利率(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利率工具为标的物。由于利率期权的期权费用较高,且技术要求复杂,其交易不如利率期货活跃。
(4)期货期权
期货期权是指买方取得合约后,可以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期货合约的权利。
(5)债券期权
债券期权一般是以政府债券和政府代理机构发行的债券为标的物,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可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价格、约定数量买入或卖出这类债券的权利。
4.远期合约业务
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资产的协定。远期合约的价值取决于到期日的现货价格与远期价格之间的差异,而远期价格的确定体现了交易双方各自的预期。期货、互换、期权和远期合约是四种最基本的金融衍生品,远期合约是其他三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础,其他三种产品是远期合约的衍生。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合约双方按照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汇率、币种和数额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规避汇率变动风险。
远期利率交易是指合约双方约定未来一定时间段的协议利率,并制定一种参考利率,在未来清算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本金数额,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参考利率差额的贴现金额。远期利率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利率变动风险,锁定资产收益和负债成本,它是银行管理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假设银行未来会持有大量负债,当预计利率上升、负债成本剧增时,可以买进远期利率协议;假设银行未来会持有大量资产,当预期利率下降、资产收益锐减时,可以卖出远期利率协议。
三、电子银行的形式与应用
(一)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3A”银行,是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与载体的虚拟银行柜台,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资金划转、借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业务,同时确保能够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
商业银行一般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将网上银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客户一般需要事先注册,之后通过互联网来登录。个人网上银行包括账户信息管理、转账与汇款业务、缴费支付、投资理财服务、BTOC网上支付和客户服务等功能。一般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金融同业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除可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外,也可将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和企业的财务软件系统或ERP系统相连接,通过企业内部财务系统的界面享受各种银行服务。企业网上银行包括:账户管理,代收业务,付款业务,BTOC在线支付,投资理财,代理行业务(专为银行同业商户提供的网上代理汇兑和网上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网上信用证(为企业客户提供网络开证申请和修改申请、网上自助打印有关信用证申请材料以及网上查询等),票据托管(实现对所持票据的信息录入、查询以及票据贴现、质押、转让、托收等),企业年金管理,以及集团理财等功能。
由于近几年网民数量的几何级数增长和应用环境的日益成熟,网上银行在我国获得了迅猛发展。众多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都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网站和网上银行,业务覆盖了全国所有地区,业务品种从信息类、查询类服务发展到交易类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交易额近年间都保持在90%左右的增长率。
(二)电话银行业务
电话银行业务是利用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服务方式为银行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账户汇款、投资理财、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从系统结构来看,电话银行系统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自助语音系统、人工话务服务系统、业务处理系统、柜员及参数管理系统、监控系统、数据库等。它利用电话与计算机集成技术,为客户提供自助语音服务和人工座席服务。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利用身边的电话进行账户信息查询、转账、咨询、投诉等银行业务的处理。
自助语音服务的功能主要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人工话务服务是由电话银行的业务代表通过电话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代客操作、呼出营销、客户投诉等服务功能。电话银行外拨服务是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密切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主动深入了解客户需求而推出的一项新功能,具体包括预览式呼出、精确式户呼出和预测式呼出三种形式。应该说,国内银行经历了普通语音电话银行、语音传真电话银行、微机图文电话终端企业银行和银行电话服务中心几个阶段。
(三)手机银行业务
手机银行,或称移动银行,也被客户称为“掌中的网上银行”,是通过移动网络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项电子银行业务,集中体现了移动通信随时、随地提供服务的独特性,是现代商业银行适应客户需求而适时推出的一项创新手段。
基于G**和CDMA网络实现的手机银行有STK、**S、USSU、KJ**A、BREW、WAP等方式,不同方式的手机银行在用户界面、操作方式以及实现途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国内目前较为常见的手机银行主要包括:短信(**S)手机银行和WAP手机银行。短信手机银行是通过短信进行交换,银行按照客户短信指令,为客户办理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缴费等业务,并将交易结果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客户。而WAP手机银行就是客户通过手机内嵌的WAP浏览器访问银行网站,并与之进行各类业务对接。随着互联网与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手机银行客户群体将会迅速扩大,必将成为未来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创新内容。
2004年,在有线电视视讯宽带网基础上,以电视机与机顶盒为客户终端实现联网,办理银行业务的一种新型自助金融服务“家居银行”概念在国内兴起。而“家居银行”是随着数字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而逐渐产生的一种电子银行类产品,其利用现有的有线电视网或互联网等娱乐资讯平台为通信介质,以遥控器作为基本操作工具,以电视机或电脑显示器作为信息显示手段,以机顶盒或家用电脑作为信息处理前置,使客户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简单、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
(四)自助银行业务
自助银行包括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和多媒体自助终端等。自动柜员机(ATM)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专业银行设备,客户可直接在ATM上自行完成存取款和转账等金融交易,银行通过ATM系统把自己对客户的服务扩大到银行柜台以外的地方。ATM既可以安装于银行内,也可以安装于远离银行的商场、学校、机场和其他公共场所。ATM的功能一般包括账户余额查询、存取款、转账、修改密码等。
销售终端(Point of Sales,POS)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可以自动鉴别银行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是实现将纸币交易转化为电子流的一种银行专用电子设备。
POS的功能分为脱机功能和联机功能两类。脱机功能指POS在不与银行主机或网络中心连接的情况下自身具有的功能,通常包括交易流水查询、柜员操作等。联机功能指POS必须与银行主机或网络中心连通才可以实现的功能,通常包括查询、签到、签退、轧账、消费等。
传统的自助终端采用客户机—服务器体系结构,业务应用直接在自助终端机上开发实现。多媒体自助终端采用浏览器—服务器体系结构,为客户提供了操作更加方便、页面更加美观、业务类型更加丰富的自助服务渠道。客户以银行卡、存折为媒体,通过多媒体自助终端,可以方便地实现金融信息查询、账户查询、转账、缴费、密码修改、补登存折等功能。
四、电子银行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电子银行的风险定义及其特征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发表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将电子银行中与技术相关的风险归结为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系统安全风险,主要是数据传输风险、应用系统设计的缺陷、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另一类是传统银行业务所固有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但这些风险又具有新的内涵。
一般而言,电子银行的技术方式及手段决定了其风险的特征。由于电子银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必须以计算机为手段、以网络技术及其他各种电子传送渠道为途径,这就造成了电子银行的虚拟性。电子银行的风险在于,其虚拟的特征使其能够突破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增加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电子银行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风险扩散快、破坏力强。即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同时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和补救成本。
第二,风险交叉传染强。传统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方式,将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而电子银行削弱了传统银行金融监管的这些属性,使得监管的物理隔离有效性大大减弱。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不断交叉,同时也使得风险极易在这三个领域里交叉传染,而且金融业客户的相互渗透和交叉,使金融机构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加强。
第三,风险的责任难以区分。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融入银行业,电子银行业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常会涉及电信、电力、产品提供商、外包技术服务商多个行为主体。一旦发生诸如服务中断、系统崩溃、客户信息外泄等情况,往往难以区分事故的责任方。
第四,风险监管的难度高。电子银行的交易过程是在网络上完成的,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象变得模糊,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风险产生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难以针对可能的金融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最终使得金融监管难度高并复杂化。
(二)电子银行的风险分类
电子银行的风险区分为传统风险和特殊风险两类。传统风险是指银行所固有的风险,也是最基本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四个方面。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约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泛指银行的资产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的变现与兑付能力;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得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内和表外头寸面临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出现不利的变动而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电子银行的特殊风险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外包风险、跨境风险和战略风险七个方面。技术风险是指电子银行由于技术采用不当,或是采用的技术相对落后所造成的安全性风险或系统性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使用或输入等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从法律、法规、规章、惯例、伦理标准而给电子银行造成的风险;声誉风险是指负面的公众舆论而导致银行资金或客户流失的风险;外包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技术上依靠外部的技术提供商等机构而产生的风险;跨境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后因面临不同的法律、法规环境等而派生的额外风险;战略风险是指因决策失误、决策的实施不当或对行业变化缺乏相应了解,而对银行造成的不确定性损失或发展障碍。
(三)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银行仍然面临着传统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在网络环境下,电子银行因其信息服务性、数字性、技术性等特点,可能比非网络环境下的银行存在着更多的特殊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管理》的规定,我们可以对电子银行风险的类型与内容、表现形式、潜在影响及风险管控等做出系统性归纳,具体如表1-5所示。
表1-5 电子银行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以上通过表格的形式对电子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就其可能表现的形式、对银行的潜在影响以及可行的管控措施进行了系统揭示与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