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商业银行资产运用和经营的最基本形式,也是商业银行收益最主要的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扣除了留存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外,都可以将其以信贷的方式加以运用。既可以使自身获得经营收益,又能满足微观经济体的融资需求;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也起到发动机及引擎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信贷的政策与程序
为了控制风险、保障赢利水平,商业银行通常会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并对贷款流程进行管理。信贷政策和程序作为基本的操作规范,可以使其合规、有效地运用资金,预警和控制经营风险,平衡好风险与赢利的关系。信贷政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信贷政策必须具备框架和内容的合法性。银行信贷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受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限制,如存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贷款期限的分布、单笔或集团信贷的上限规定等要素。
第二,信贷政策要具有风险规避性。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资本充足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制定贷款发放规模、贷款期限、品种、贷款担保要求等相关规定,以使其信贷风险掌握在可控制的范围内。
第三,信贷政策要具有权力制衡性。银行在制定信贷政策时应对尽职调查、尽职审查、尽职审批的具体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和领导人只能在自身的权限内按照程序司职于贷款授信工作,特殊情况则必须交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信贷政策要具有程序明确性。信贷政策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内容、要求及流程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设计进行项目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出账。
(一)信贷政策的内容
银行信贷政策的内容具体包括:贷款的目标客户、贷款的分级授权、贷款的期限和结构、贷款的规模控制、信贷集中的风险管理、贷款定价、贷款担保政策、信贷档案的管理、关系型贷款的处理、贷款的审批程序、贷款的贷中和贷后监督、贷款质量的评价、逾期贷款和坏账的处理等。以下我们就信贷政策的最核心内容进行诠释。
1.贷款定价问题
就是在贷款定价过程中必须考虑资金成本、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贷款管理费用、存款余额、还款方式、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资产收益率目标等多种因素。
2.贷款担保政策
担保措施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可影响或控制的潜在还款来源即第二还款来源,是银行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附属合同等形式。银行一般应强化对抵、质押物的占有控制权,抵、质押物价值必须覆盖贷款授信额且变现价值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及稳定性;而保证人必须具有保证资格和财务能力。
3.信贷档案管理问题
信贷档案是对银行授信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能够体现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折射出贷款授信的质量甚至对其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银行必须建立起科学、完整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4.贷中和贷后的监控处理过程
信贷人员在贷中应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定期缴存利息;如在贷款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信号,或在贷款质量评估中被列入关注类以下贷款,都应引起充分重视并采取对应措施。此外,还要定期进行信贷分析并形成报告存档,按期及时敦促归还本息,并进行到期贷款质量的评价以及逾期贷款和坏账处理等事宜。
(二)贷款授信的程序
贷款授信程序一般可以归纳为贷款营销与申请、贷款调查与审核、贷款审批、贷款担保、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及管理、贷款评估七个环节。其中,贷款调查与审核、贷款审批、贷款担保、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及管理环节是贷款授信程序中的灵魂。
贷款调查与审核是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的互动过程,贷款申请人要为银行提供其贷款资金需求、运营及回笼的可行性分析、利润预测、还款来源等报告;银行则需要对该客户的基本资料进行真实性检验,并对其实地进行考察来度量资质和偿付能力。这对于银行是否对其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水平、担保措施、还款安排等决策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贷款调查与审核后,银行就应该及时报请上级信贷管理部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银行审批贷款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制度来进行决策。
审批通过后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贷款合同一般包括:贷款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计息方式;贷款用途、提款条件、提款手续和还款方式;担保品、担保品处理事项;保险、相关税费、声明与承诺;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事项处理;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机制、司法管辖等关键要素。对于抵押、质押类贷款,借贷双方还应办理抵、质押登记或相应的过户手续等;而对于保证类贷款,银行还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上述借款合同中载明其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法人公章并签署法定代表人姓名。
贷款授信合同签订后,方可向客户的借款账户拨付款项;借款人亦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办理提款手续,并按贷款规定用途使用其资金。此后,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进行贷中或贷后管理,主要包括贷中检查、贷中风险预警、贷中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
二、银行贷款授信的主要业务品种与应用
(一)银行贷款授信的主要业务品种
1.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和周期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提供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包括流动资金整贷整还贷款业务、流动资金循环使用(如比较典型的“厂商银”业务)贷款业务、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业务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四种方式。
2.个人(或称私人)贷款业务
个人(或称私人)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经营贷款、商品房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个人房屋装修贷款、贵重消费品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再就业与创业贷款等。
3.票据业务融资与应用
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含国际信用证)、银行保兑仓等票据业务本身是一种结算工具,但当银行收取保证金比例低于票据面值时,就有了风险敞口且具备了融资功能。票据业务的发展对解决企业特别是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减少相互拖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促进企业间商品交易新秩序的建立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票据签发、承兑、背书转让、贴现或再贴现以及见单支付等金融服务内容,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畴。
(1)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是由买方企业(出票人)签发给卖方(持票人或称收款人),买方向银行申请“承兑”该票据,同时由出票人提供担保措施的一种融资方式,兼具了支付手段和延迟支付两种功能。承兑是“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本汇票请你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银行加盖“汇票专用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
银行办理“承兑”已承载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果在到期日申请人不能对银行付款,银行就必须在到期日对票据持有人无条件给付资金,这样就伴随着潜在的授信风险。因此银行对于风险敞口即超过保证金部分,必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一般而言,银行出于业务简化的需要多选择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方式予以实施。
银行承兑汇票授信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票据外延融通,可简化为票据的申请、承兑、背书或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几个方面,具体可用图1-1予以反映。
图1-1 票据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与外延融通
(2)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
信用证包括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就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所谓“有条件”就是指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规定的单据,而所谓“付款”就是承兑或付款。信用证票据业务本身是一种结算工具,但当银行收取保证金比例低于开证标定金额时,就有了风险敞口且具备了融资功能。可以说,该票据也兼有两种功能:一是支付手段,由它完成进出口贸易或国内交易的最后结算;二是延迟支付功能,具有融资性。
应该说,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和指示以其银行自身的名义,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时,自身付款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注:第二种情况是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付款,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第三种情况是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这里有必要分项介绍信用证业务当事人的基本定义。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依据商品交易合同向其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提交开证申请的当事人,通常为进口商或买方。
●开证行(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以自身的银行信用为保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提**格单据后获得开证行付款的当事人,受益人通常为合同的出口商或卖方;如果是中间交易,则也可能是中间商。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非进口国的一家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要约或受益人的要求,对信用证的付款做出保证,保证其承兑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保兑行可以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其他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大多由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预先指定。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如果一家银行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经审单相符后,买入全套单据,并向受益人垫付款项,随后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该银行即为议付行。
●承兑行(Accepting Bank):如果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必须指定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远期汇票予以承兑,并在汇票到期时,该行先向受益人付款,而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该指定银行即为承兑行。
●付款行(Paying Bank):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多由通知行兼任,但也可能是开证行。若信用证规定付款是在受益人所在地,开证行必须先指定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在受益人交来单据并经该行审单相符后,先行垫付款项,其后再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汇,该行即为付款行。
●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中间商为了方便资金的结算,往往请求申请人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此时中间商可向其所在地的一家银行提出申请,由该银行办理信用证的转让,即将原始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即实际供货商,该行就成为转让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通常是开证行的分支行或账户代理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指示异地的付款行或议付行,在寄单索偿时,向某银行索偿,该银行即为偿付行。
此外,在采用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的方式下,还涉及保证人这一当事人要素。保证人(Assurer)是指在信用证开证的担保授信业务中,为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供信用保证的担保行为,开证行在接受保证的前提下予以开证并正常进入其他业务流程。
(3)银行保兑仓授信业务
银行保兑仓业务是指经销商(买方)、供货商(卖方)和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供货商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供货商以货物回购为担保措施,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模式,即经销商(买方)向银行申请以供货商(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代价就是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承担一定的服务手续费用,供货商根据银行开具的《提货通知单》指示要求发货,并对经销商提货总额与承兑汇票总额之间的差额及其违约赔偿承担付款保证责任。
通俗表述就是购货企业向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且由该银行承兑;收款人为企业的上游供货商,供货商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开始向物流公司或仓储公司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若融资企业无法到期偿还银行敞口,则上游供货商负责回购质押货物。
●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方式。承兑银行向买方(即票据申请人,或称销售商或下游生产商)收取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为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卖方(即生产商或批发商)支付其购货款。承兑银行在买方存入保证金的额度以内签发《提货通知单》。卖方只能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单》向买方授权放货。买方实现销售以后再向承兑行续存保证金,承兑行再次签发《提货通知单》;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面额。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保证金余额低于承兑汇票金额即买方不能完全实现产品销售时,则由卖方(即收款人或称生产商或批发商)将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以现款支付给承兑银行。
●银行保兑仓业务流程。银行保兑仓业务的流程基本分为:①供应商与购货商有长期稳定的供销合作关系,并有涵盖授信期内的有效供销合同。②供应商、购货商与承兑银行三方达成融资意向协议。③承兑行对购货商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供应商的资信状况、回购能力进行审核评价。④承兑行通过审核后,与购货商、供应商签订三方融资、仓单质押、逾期回购等协议。⑤承兑行向购货商开出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⑥购货商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后每次提货需先向银行交存货物对应金额的保证金。⑦承兑银行开具《提货通知单》,所发货物价值不能超过保证金金额。⑧供应商依据《提货通知单》向购货商授权放货。⑨第⑥、⑦、⑧步骤循环往复。⑩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购货商未按所签发的票面金额足额提货并销售,供应商应将对应累计销售金额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部分向签发票据的银行予以退款。
4.中长期项目贷款业务
中长期项目贷款是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并、购置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融通。房地产项目贷款也属于项目贷款范畴,但所执行的政策有别于一般项目贷款方式。
项目贷款的对象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基本相同,约束条件也与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一致。但同时必须具备: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绿色信贷”导向;项目应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注入;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5.其他衍生的贷款授信业务
其他衍生的贷款授信业务融合了贷款授信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体现在担保措施的取向创新方面;其融通资金的受信结果直接表现为取得贷款、签发票据、票据贴现、信用开证、融资租赁、出具保函等方面。其具体业务范畴可衍生或派生出如下品种。
(1)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服务
供应链(Supply Chain,SC)被定义为相互间通过提供原材料、零部件、中间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最终客户等组成的交易供求网络。供应链涵盖了从供应商到制造商到销售商到最终客户集结群之间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服务的形成和交付的一切相互业务活动。在一个链条框架范围内,供应链涵盖了实现客户需求的所有职能,包括新产品开发、采购、生产、分销、结算和售后服务等。而供应链融资即指贯穿在这个业务经营的网状链条中的融通资金行为。
供应链金融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原深圳发展银行把它描述为“1+N金融”。供应链融资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贸易融资。
如果我们将企业的供应链分成四个阶段——原材料、零配件、中间产品或商品采购阶段,生产加工、组装阶段,直销、分销、外销即销售阶段,资金及信贷回收阶段,那么,各类企业或个人就可以依托其供应链的经营过程或阶段,对应其特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框架与内容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2)项目链金融与融资服务
所谓项目链金融也称“1+N项目金融”,是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主体,以上游建材供应商、建筑承包商、设备供应商、配套工程承建商等应收该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的账款为质押,以项目(注:属于经营性的)再建工程或收益权(如经营性跨海大桥收益权、经营性区间公路等)以及项目存货、器具、设备等设定抵、质押,或追加其他外在保证措施为条件,对项目集结群内的单位分别予以贷款授信的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
在项目链金融模式下,项目链中的主导企业通过项目链融资加强了以项目连接的各供应商、承建商和配套性企业的紧密联系,强化了项目的协作和统一关系;而非主导企业可借助主导企业的信用增级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同时避免了对项目主导企业单一授信的风险;信贷资金布局呈多元化、多层化和使用最优化结构,最终实现了项目链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从项目链的视角考虑其融资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项目链融资服务,是以项目主导企业为龙头,从建材、设备供应到开发承建、配套完善直至竣工销售,实行“封闭式”服务和资金支持。一是消除了以往信贷支持某一个环节,而不知道其他环节状况,对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着不确定因素。二是保证了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不会出现某一个环节的资金链断裂情况,有效地保证了物质供应、承建如期、配套完善、按期竣工、适时销售各环节的顺利实施,从而能够避免项目经营风险和银行信贷风险的发生。三是依据项目规划的总投资概算,项目主导企业和项目从属(非主导)企业集群,可以很充裕地提供其项目总自有资金法定份额;缺口部分通过信贷支持,即完全布局于项目链中的各个承建、供货与配套等单位;变单一授信为多元授信,化解了信贷集中风险。四是围绕项目的实施,由于各从属(非主导)企业集群的介入,能够追加并有效地派生出项目以外的许多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使项目整体的担保措施数域空间倍数放大,有效地增加了第二还款来源的外源保证。项目链金融的信贷设计与风险控制可以通过案例说明,具体如图1-2所示。
图1-2 项目链的信贷设计与风险控制
注:①银行授信:项目链内银行总体授信额度可控制在4 900万元左右,可分别依据供应额度和承建分包额等对应授信项目链集群各家企业。
②保证措施覆盖:项目本身可累计设定净抵押值6 000万元左右,项目从属企业外源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措施设定净额度达到4 000万元以上即可。
③融资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股权质押担保授信、项目抵押贷款授信、流动资金担保贷款授信、招投标担保授信以及其他授信方式等交替分项、分主体运作,相对封闭实施并在总额内加以有效控制。
(3)产业集群、经营集约群融资服务
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通常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大量产业或协作经营联系密切的企业(包括业户)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通过协同作用而形成专业强势区域融合的集结状态或特征。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硅谷、印度的班加罗尔、意大利的中北部地区,中国温州的鞋业制造群、广东珠江三角洲的专业镇、长江三角洲的专业加工经济板块、辽宁大连软件产业园、各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经营集约群融合了纯消费市场组织和纯商品经销组织(包括业户),是一种有效的商品供销、集散、消费集约的空间组织形式,积聚了一定区域的经济同质性和斥外竞争力。如辽宁沈阳的五爱批发市场、山东寿光的蔬菜专业批发市场、浙江义乌的小商品批发城、辽宁海城西柳的服装批发市场、辽宁大连的兴业商品批发市场等。这些以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为主体的经营集约群表现出巨大的经济活力和强大的地域内竞争优势,同时,经营集约群内部的企业(包括业户)还具有单个游离企业或业户所不具备的融资上的便利和优势。
如何有效地构建起对产业集群、经营集约群内的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的金融服务模式,是金融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亟须解决的课题。对于银行而言,有以下两种融资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连坐互保式担保授信模式。连坐互保式担保授信是指集群内的各类企业(注:主要是中小、微型企业群,也包括业户)以联合互保作为担保措施,或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保证(连坐互保作为反担保措施),并由银行在担保额度内分别予以贷款授信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二种模式是集群内常规授信模式的综合应用。如上所言,集群内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业户)是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由特殊的社会网络相维系,依赖于集群专业化市场、协作配套商和熟悉的客户群,使集群内企业面临较高的退出壁垒。同时,企业作为产业或经营链上的一个环节,如果有违约行为其信息会在上、下游及同行间迅速传播,信誉不好的企业交易成本高,在集群内很难生存。这样就为在集群内开展常规授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其担保措施的设定选择就更加游刃有余,风险控制的外在环境和内因支撑力就更加有效。
(4)其他贷款授信业务
其他贷款授信业务包括: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设备融资租赁贷款授信、设备经营租赁贷款授信、“过桥”式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授信、国内保理业务贷款授信、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特种经营权、租赁权、荒山荒地承包权等)质押贷款授信、收益权(如收费权)质押贷款授信、林权抵押贷款授信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福建作为试点省份率先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福建永安市于2004年年初首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0万元,开创了我国林权抵押贷款的先河。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贷款。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作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国家林业局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部分未开展的省(区、市)也在积极试点推广。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为498亿元,而2013年第一季度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522亿元,同比增长了27.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要求: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业抵押贷款的额度与期限;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贷款授信中担保措施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商业银行在贷款授信业务中一般仅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对此我们予以分别介绍。
1.设定抵押的贷款授信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的占有,只是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作为抵押物并构成抵押人要素,债权人是其抵押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设定抵押。抵押或质押对应的登记部门如表1-2所示。
表1-2 抵、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
续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农村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而《司法解释》对于抵押范围的补充规定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其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且抵押有效。
抵押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几个要素。
2.设定质押的贷款授信
所谓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措施,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具有物质实体的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予以法律限定,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标的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之变现价款优先得到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及依法可以转让的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押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仍然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仍然没有突破“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司法自治理念,因此在实践业务中存在许多探索空间。
债权人即质权人与债务人即出质人之间要订立质押合同,以确认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抵押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占有或限定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几个要素。一般而言,质押合同自质押标的物移至质权人占有或限定时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抵、质押物或标的的选择必须考虑到抵、质押物或标的的变现能力、到期变现价值和抵、质押物或标的的结构等因素。银行作为担保措施对应的抵、质押物或标的其折扣率确定值,应结合财务报表分析、定性因素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度量和宏观经济形势等综合要素灵活予以设定。具体抵、质押率的参考上限值域如表1-3所示。
表1-3 担保措施其抵、质押率的参考上限值域
续表
3.信用保证融资方式
信用担保融资简称“融资担保”,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提高贷款授信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由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人,连带债务人对贷款授信本息的偿还提供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银行与借款人及其第三人签订担保协议后,当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违反借款合同或者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以通过执行保证约定来收回贷款授信的本息。显然,信用担保机构为银行等金融单位提供了可控且明确的代为还款来源,从而增加了贷款授信最终偿还的可靠程度。
具体信用担保融资方式的内容和流程等,可参见第十一章“信用担保公司的管理与融资服务”相关介绍。
三、国际信贷业务的管理与应用
国际信贷(International Credit)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涉及对外交易业务的各类资金融通活动。国际信贷种类按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1年期)、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按利率不同,分为无息、低息和高息贷款;按优惠条件不同,分为硬贷款和软贷款,前者是指提供优惠条件的贷款,后者是指普通条件的贷款;按贷款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银行贷款、私人银行贷款、联合(混合)贷款等。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国际信贷业务呈现出涉及面广、融资用途多元、信贷币种增多、信贷风险加大以及融资方式多样化的特点。
(一)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与应用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资金融通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它源自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需求过程。短期贸易融资形式主要有: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保理融资、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1.国际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保证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信用证可以采取全额保证金方式和免保保证金方式进行“开证”,其免保方式就演化成了一种融资工具,即根据客户的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条件等,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是30%~50%),就可以开具全额信用证。
作为国际信贷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银行开具免保信用证时,需要申请人就授信的敞口部分提供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措施,银行通过这些手段来化解或防范信用风险。同时,开证行可以获得手续费并作为中间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
信用证开证的授信业务流程和操作方式与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流程和操作方式基本一致,同时,签发国际信用证的路径与签发国内信用证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2.进、出口押汇业务
●进口押汇是短期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由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对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押汇是一种有物权作抵押的贷款业务,银行根据进口商签发的信托收据向进口商提交代表货权的单据;而信托收据体现了进口商与银行间的货物信托关系,即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银行委托进口商代为保管并出售进口货物。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发运货物之后,将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交给银行,经审核单证相符,银行(即押汇行)向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单据的融资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押汇,可以提前从银行取得资金融通,加速了资金周转。而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时,仍然保留了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因此也降低了押汇行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必须经开证行承兑才可进行。
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前者押汇行的索汇对象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要开证银行资信良好、单据相符,收汇安全就有保障;后者押汇行的索汇对象为进口商,收汇是否有保障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因而风险较高。
3.打包贷款业务
打包贷款是指银行凭出口企业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出口商发放的短期贷款。打包贷款是以出口企业在信用证项下其加工、包装或待运的出口货物作保证,从银行取得的用于弥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开支的短期资金融通,其金额只是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具体融资金额应由贷款银行依据出口商信用水平和抵、质押物情况及企业财务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打包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4.保理融资服务与应用
保理源于欧洲的“Factoring”业务,也被称为保付代理,是指在赊销贸易背景下,保理商(一般为商业银行)为卖方提供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银行保理业务主要针对卖方以赊销方式进行的国际或国内贸易;要求申请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产品销售渠道畅通,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供应商与购货方间有稳定的产品交易关系。银行保理融资的基本运作程序和说明如图1-3所示。
图1-3 银行保理融资基本程序
注:①供应商向购货方以赊销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提供劳务,供需双方签订赊销合同、供货并形成应收账款。
②供应商向拟保理行提出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并提供发票、赊销合同、运单、产品接收单,以及企业财务报表、基本信息、法律文本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购货方的相关信息和各种资料。
③银行对供应商和购货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供应商签订保理融资协议。
④银行向供应商发放应收账款票据额80%的保理融资款项。
⑤应收账款到期日前银行通知购货方付款。
⑥购货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汇入银行指定账户。
⑦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和费用,余款支付给供应商;保理业务结束。
5.国际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
国际贸易中也可以采用国际的银行承兑(也称票据承兑)方式,以降低信用风险,因为承兑行有义务在规定日期内支付规定金额的货币;持票人也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将经过银行承兑的票据拿到市场上进行贴现。而银行在票据承兑过程中,承担了相应的信用风险,为此要收取手续费作为补偿;当银行在为承兑票据进行贴现时,又获得了贴息收入。
(二)中长期贸易融资与应用
中长期贸易融资也称进出口信贷,是出口国为了扩大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政府支持下由该国的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优惠贷款,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福费廷等业务形式。
1.卖方信贷业务
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器设备和成套设备贸易中,为了便于出口商通过延期付款方式或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出口商所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卖方信贷的实施程序包括如下五个步骤:出口商以延期支付的方式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在签订商务合同之前,出口商与进出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贷款银行要求出口商将保险单的收益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必须得到保单80%~90%的赔付,风险余额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出口商与银行签订与出口合同协调一致的出口卖方信贷协议,借此获得资金融通,而出口合同通常要求进口商或其银行出具汇票或本票;进口商分期付款,且进口商分期偿付银行的贷款本息。
2.买方信贷业务
买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器设备和成套设备贸易中,为了扩大本国设备的出口,由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向进口商或其开户银行所提供的中长期贷款。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国的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二是出口商的银行先贷款给进口商的银行,并由进口商的银行再贷款给进口商。出口国银行直接给进口商提供贷款的实施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进出口双方签订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进口商以合同为依据,与出口方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进口商利用得到的信贷资金,以现汇形式向出口商付款;进口商在规定时间内向其贷款银行还本付息。
由进口国银行转贷的买方信贷实施程序与出口国银行直接给进口商提供贷款的实施程序大体一致,只是贷款主体发生了变化,一般无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由进口国银行融资、转贷并控制资金收支,更好地化解了信用风险。
3.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Forfeiting)也称包买票据,它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银行担保或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扣除贴现和其他费用后取得现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福费廷业务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展开,并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福费廷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包括以下五个环节:进出口双方与福费廷代理人事先约定在贸易中使用福费廷方式,并决定由进口商的开户银行对其银行汇票进行担保;进出口双方签订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将全套转运单据经银行寄单转交给进口商,取得由进口商承兑的附有银行保付的汇票(或本票);出口商收到票据后,经背书向包买行申请贴现;包买行对上述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贴现,在贴入票据后,按不同到期日依次向进口方担保银行求偿。
(三)项目融资与银团贷款业务
1.项目融资与应用
项目融资也称工程项目融资,是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项目融资与国内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方式基本类似,而项目融资包括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两种形式。它适用于预期收益稳定、可靠且有政府为依托的大型建设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能源开发、低碳经济和交通运输等资金密集型项目的资金融通。世界银行贷款大多属于项目融资范畴;而一般的项目融资多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进行。
2.银团贷款业务与应用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银行牵头并联合许多商业银行组成银行集团,按照比例向某一借款人发放的大宗信贷。银团贷款方式也适用于国内企业或项目的融资活动。
应该说,银团贷款的组织结构极为严谨,参与的银行数量众多且各有分工,一般包括:牵头行、管理行、代理行和一般参与行。银团贷款的基本操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借款人选择牵头银行。一般由借款人公开招标,在各家银行提出报价后从中选择。选定牵头银行以后,借款人通常要向牵头银行提交一份委托书及相关法律文本,委托其代为组织银团贷款。在委托书中,借款人应表明其取得贷款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币种、期限和利率等。牵头银行收到委托书后,应向借款人送达《贷款承诺书》,表示愿意接受委托,并为其组织银团贷款。第二,牵头银行与借款人一同制定《信息备忘录》。《信息备忘录》须载明贷款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提款条件和担保事项等,并向潜在的银团成员披露和要约《信息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争取潜在的银团成员参加银团。第三,谈判并签订贷款协议与合同。由牵头行把意愿参加银团贷款的各银行组织成一个银团,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借款人进行具体谈判和签署银团贷款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各方进一步进行谈判和修改,直至达成完全共识;然后签署正式合同。
四、贷款的质量分类与不良贷款管理
信贷业务面临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来源于银行自身或借款人,也可能源自市场的波动或外部金融生态环境的恶化。由于风险的客观存在,银行会根据掌握的全部信息,依据客户资质的不同等,对其信贷资产进行评价;并将贷款按照质量进行分类,提取相应的损失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损失风险。而授信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的违约导致信贷资产不能按时收回本息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源自:对借款人基本资质、行业背景、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不透彻;借款人财务状况信息失真或虚假;对借款人的品行和道德缺乏正确的判断,忽视了道德风险的存在;缺乏必要的监控措施,导致贷款信息反馈的滞后或信息不对称。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信贷产品的价格变动、市场利率和汇率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导致市场风险的原因有:银行对当前金融市场环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金融产品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银行资产、负债组合不合理,缺口管理水平较低;信贷产品的结构不合理,没能充分地稀释或分散市场风险;银行之间市场竞争加剧;一些不可抗力的突发因素等影响。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缺欠的内部程序、人员及其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的成因具体包括:对环境、条件等外部因素判断失误;缺少科学、系统、完善的贷款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银行内部职员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偏离要求;不科学的操作流程或工作程序导致等。
(一)贷款质量分类标准及内涵
贷款分类是银行根据已掌握的全部信息,以贷款的风险程度为标准,对贷款质量做出的综合评价,并相应地区分出正常贷款与不良贷款等类别,借以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和处置措施。
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是根据198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将贷款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逾期、呆滞和呆账简称“一逾两呆”,被归为不良贷款。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对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的界定又重新做了调整,但是总体的分类保持不变。这种分类方法是以贷款期限为标准,比较简便易行;但是却忽视了对贷款质量的内在识别,不能够准确地对贷款进行有效分类。
目前应用的是国际上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即区分为:正常类(Pass)、关注类(Other Assets Especially Mentioned)、次级类(Substandard)、可疑类(Doubtful)、损失类(Loss)。五级分类法是根据贷款可回收情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的,具体如图1-4所示。1998年我国制定实施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业逐步开始按“一逾两呆”和“五级分类”两种口径分类法,同时向监管当局报备不良贷款情况。2002年以后,“五级分类法”得以在全国各类银行业全面实施。
图1-4 贷款五级分类内涵
(二)不良贷款的管理
不良贷款也称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本息所形成的借贷。不良贷款是由借款人因素、借款人外界因素、银行因素这三个因素之一或三个因素共同作用而滋生的。其中,借款人因素是最主要的因素,包括借款人经营战略与经营规模的匹配、借款人的财务管理水平、借款人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和配合、借款人对银行的欺诈行为等都会对其是否能按期还款产生影响。此外,外部经济环境、政府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也可能客观上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银行更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设计、内部控制、合规操作等来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时刻关注借款人的经营动态,尽早识别不良贷款。
而在处置不良贷款时,必须要考虑各种处置方式的成本与收益,做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资金回收量。一般而言,对于潜在不良贷款的处置应采取如下措施或手段。
1.潜在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一,重新设计贷款条约。若借款人出现临时性资金问题,存在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但是借款人在未来的发展中还具有一定的潜质,商业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可以与借款人进行协商,重新设计贷款条约。一方面使银行再次获得贷款安排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也给借款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使其维持正常的运营,增加全额还款的可能性,维系良好的银企关系。
第二,进行贷款清算。如果银行借款人无法达成重新设计贷款条约的条件,或者银行认为借款人基本丧失了合格资质,就可以采取贷款清算的方式来弥补其损失;具体可通过将抵、质押标的物变现,追偿保证人等方式用以清偿借贷本息及孳息。
第三,企业破产清算。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清算借款人的资产,银行一般不愿意看到借款人破产,因为破产清算需要花费银行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而且即使借款人破产清算后,银行往往也难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2.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处置
对于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处置,应采取如下措施或手段。
第一种模式是银行将不良贷款核销、损失自担。在目前贷款业务进行五级分类管理的模式下,银行都是通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方式来得以实现。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主要包括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和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的比率分别是:一般准备金按季度1%比率计提;专项准备金按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比率计提;特种准备金由银行自行确定比率。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类型及提取方式具体如表1-4所示。
表1-4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类型及提取方式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或损失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
一般而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需遵循适度性原则,既要保证其提取额足以冲销所有可能产生的信贷损失,又不能过量提取而增加银行的资金成本或机会成本,减少银行的收益水准。在提取了准备金后,若出现贷款无法回收的情况,银行便可以适时地用准备金把不良贷款冲销掉,从而避免银行信贷风险的积累,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直接关联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拨备覆盖率”。它是贷款损失准备金与不良贷款的比值,该比率是反映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状态的重要指标。其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第二种模式是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部分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剥离模式是指将银行的不良贷款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市价原则从其资产中剥离出去,交由另一家独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处置和变现,以降低不良贷款比重的一种运行方式。实践证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率都达到了较高水平。美国、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国均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
五、国际结算业务与应用
国际结算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结算必须借助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代理行等,即通过遍布全球的银行结算网络来进行。国际结算的范围很广,通常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核心。
国际贸易结算包括:进出口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记账贸易结算,即在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国际资本流动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贸易结算;综合类经济交易,如承包国际工程的结算等。
国际非贸易结算包括:无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如保险、运输等活动的支付;国际各种金融资产买卖的结算;政府或民间的捐助、赠款等资金调拨的转移结算;银行以信用为载体的一系列服务结算;其他非贸易结算,如外币兑换、旅行支票业务等产生的结算业务。
(一)国际结算工具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是金融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金融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汇票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要求其见票时或将来某一时间,对某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其见票时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只能充当支付工具,一般不能用作信用工具,这是支票区别于汇票和本票的显著特点。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汇票的使用占有主导地位,而本票、支票的使用则相对少。
(二)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根据结算过程中使用的票据不同,国际结算方式可以区分为国际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收结算三种。从资金与票据的流动方向是否一致的角度划分,国际结算分为顺汇方式和逆汇方式两种。顺汇是指资金流向和信用工具的传送方向相同,如国际汇兑结算;逆汇是指资金流向和信用工具的传送方向相异,如信用证结算和托收结算。
由于在采取顺汇方式的国际结算中,交易双方仅凭信用进行交易,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此顺汇结算方式通常只运用于国际资本借贷、赠送、贸易佣金结算以及非贸易收支中,一般很少用于贸易结算。
1.国际汇兑结算
国际汇兑结算即汇款,是指付款方委托银行以一定方式将款项付给收款方的结算方式。汇款涉及汇款人(债务人或付款人)、收款人(债权人或受益人)、汇出行、汇入行(也称解付行)四个当事人。汇出行与汇入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银行所发出委托付款指示的传递方式不同,汇款分为以下三种。
(1)电汇(T/T)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和SWIFT形式指示汇入行(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信汇(M/T)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一张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2.国际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保证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审单时关注的是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开证行只对单据负责,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担保文件,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
就国际信用证本身而言,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即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开证行;通知行,即出口商的银行;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议付行,即按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一般就是开证行;保兑行,即是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身名义提供保证的银行;承兑行,即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有时也是付款行;偿付行(也称清算行),即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3.国际托收结算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收支方式。托收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四个方面。委托人(出票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债权人如出口商;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即出口方开户行;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银行,即进口方开户行;付款人(受票人),是承担汇票所载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进口商。
根据有无附属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收款,不随附任何货运单据。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出口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等。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全套货运单据和所开具的汇票交给托收银行,托收银行转交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再将其货运单据交与进口商。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收取款项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