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内容与方式(1 / 1)

一、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

GATS规定,服务贸易有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提供方式,适用于所有的国际服务贸易。教育作为一项服务贸易自然要受到协定的约束,必须承诺WTO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公平和开放的基本原则。但WTO所规定的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不同的地方在于: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决定某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各国是通过谈判做出各自市场开放承诺。

GATS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开放的具体分部门并提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承诺减让表是一个国家用以表明它将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以及它希望继续免除这些义务的服务部门的文件。它所作出的承诺和限制被按照所定义的四种提供方式填入该表中。当一国(地区)政府作出一项承诺时,它就从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减让表中所标明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水平,并将不再出台可能会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新措施。如果一个成员被认为没有履行它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承诺,将适用争端解决与执行条款解决。

承诺减让表一般由水平承诺和具体部门承诺两部分构成。水平承诺是12个服务贸易部门都要遵守的共同承诺。凡签订服务贸易总协定的WTO成员均须作出水平承诺,包括对与服务贸易直接相关的外资企业及与外方合资企业作出定义,并规定了不同服务领域中的土地最长使用期限、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代表机构设置、其雇员的居留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承诺即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统一要求,各国需要按照准备开放的服务行业领域,就不同的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依据国内立法、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减让表。

承诺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没有限制、不作承诺、一定范围或者有预设条件的限制。其中没有限制和一定范围或者有预设条件的限制属于“约束承诺”,即减让表中有关的服务在以确定的方式提供时,它所获得的待遇将不低于减让表中列明的水平。不作承诺意味着该成员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自由。

目前在GATS框架下共有42个WTO成员(其中把欧盟12国看作一个整体)对教育服务作出了承诺。不同教育服务类别、不同教育服务提供方式的承诺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在教育服务类别上,承诺开放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和成人教育服务、其他教育服务的国家分别有30、35、32、20个。在对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作出承诺时,WTO成员对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方式作出了较多承诺,所有对教育服务作出承诺的国家都对境外消费方式作出了承诺,而且作出完全承诺的国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成员国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方式的限制最多,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这一方式作出具体承诺,而只作了一些水平承诺。

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境外消费方式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而以留学生为载体的国际教育服务又是境外消费方式的主要形式。可见,留学教育服务贸易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

(一)过境提供

过境提供指一成员方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

就费用与成本而言,过境提供是最便捷和最经济的一种服务提供模式。一方面,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不必承担像其他三种服务提供模式下一方或双方必须流动才能提供或接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提供者和消费者都不必流动,过境提供实际上为消费者和提供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收益并不一定会逊色于其他的服务提供模式。

教育服务过境提供主要是通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媒体完成。由于各国国内对卫星器具使用的规管和广播电视媒体的政治敏锐性,教育服务过境提供通常的形式主要有函授、远程教育和培训、网络教育(E教育)等。一些留学需要的标准化考试(如GRE、TOEFL、IELTS、HSK等)也属于跨境交付形式的教育服务贸易。

和其他教育服务提供模式一样,教育服务过境提供也受制于一些因素。第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水平。教育服务的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应用普及程度决定其网络教育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其对外提供和接受外国教育服务的政策走向和教育服务开放程度。第二,国内与国际网络教育政策。教育服务中的过境提供只适用于那些做出开放承诺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那些没有承诺的WTO成员或者非WTO成员并无义务的约束。第三,教育服务出口国的教育资源提供能力。教育服务的出口国应当具备为外国教育服务消费者提供达到特定标准或符合要求的教育服务的能力和资格。在某种程度上,教育服务的内容和从事教育服务的人员的素质对教育服务质量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第四,统一的教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教育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学生对教育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对于教育服务提供者而言,教育服务的质量关系到他们在教育服务市场的份额和长远利益。统一的国际教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有利于跨境提供远程教育的健康发展。第五,学历、学位的国际认证与认可。学历和学位能否获得广泛的国际认证和认可是学生关注的焦点和选择教育服务跨境提供的基本依据,也符合教育服务提供者的长远利益。建立有效的国际学历、学位认证、认可机制有利于促进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1]

(二)境外消费

境外消费指一成员国居民移动到另外一个成员国境内进行消费,享受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必须进入服务提供国。针对教育领域来说,境外消费主要指出国留学和培训。

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中,境外消费是目前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最主要的形式,在规模与水平上都远远超过过境提供、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三种形式,其最具产业化性质的教育形式,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吸引和聚集人才,不但可以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还能带来不可估量的巨大附加价值。

近年来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突出表现为境外消费(留学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留学生市场由发达国家所垄断,有70%左右的外国留学生集中在美、英、德、法、俄、日、澳7个国家上学。主要发达国家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政府主导长期规划,提供稳定、可预见性的政策环境。各主要发达国家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教育市场上日益激烈的竞争,纷纷从战略高度规划和推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第二,重视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占明显优势的主要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都非常注重服务质量,把质量和特色建设作为发展教育服务贸易的根本措施。第三,各国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目前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正处于快速扩展阶段,有效的法律政策环境是支撑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主要发达国家在扩大教育服务输出的同时,也纷纷加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第四,发达国家教育服务贸易渠道顺畅。发达国家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例如各国之间签订互相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实行完全(弹性)学分制,学分互补互换或分段学习方式,设置体现国际化和时代化的课程。第五,发达国家高校向国际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发达国家从国家、地方政府到学校都设立有奖学金,而且奖学金的渠道多种多样,有政府设立的、学校设立的,还有民间团体和企业财团设立的,从而增强对留学生的吸引力。[2]

(三)商业存在

商业存在指由一方教育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方境内设立办学机构,或与另一成员国的机构合作办学,以机构身份进驻该成员国,如地方分校、合作办学、培训机构、卫星校园等。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商业存在模式大部分属于对外直接投资形式,比如中国高校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直接开办孔子学院、中介机构等。

由教育供应商在境外建立商业性设施的商业存在模式近年来增长势头旺盛。跨国合作办学即以本国教育机构为基点,通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教育分支机构从事跨国界的直接投资、转让技术等办学活动。跨国合作办学最早出现于发达国家,以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为主。美国的国际合作办学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之前就在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开设商业人才培训中心,分别在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设立了入学分部,特别是近年来扩大了合作范围并加强了合作力度。目前,国际教育商业存在模式主体走向多元化,规模正在不断增长。主体将不只是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机构、专业学习和培训机构之间的界限将更加淡化。高等教育机构不再仅局限于学位教育,私立教育提供者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培训。越来越多的传统大学纷纷与国外其他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企业开展广泛合作。教育服务贸易机构和投资也在进一步增长,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进一步寻求在国外建立校园和教学设施,商业存在的规模在逐步扩大。

(四)自然人流动

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并暂时居住在服务消费国,包括自然人独立地和受雇于其他教育服务机构在东道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自然人独立提供教育服务是指符合东道国开放承诺和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自然人以独立的个人名义和身份在东道国提供教育服务,如家庭教师、个人独立举办(非以商业存在形式)培训活动等,这种服务方式实践中比较少。另一种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则是指自然人被在东道国境内举办的教育机构雇用在东道国境内向东道国境内的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这时,该自然人实际上是教育机构的雇员,如我国高等学校中的外籍教师和到国外任教的我国教师。

由于涉及就业、移民、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自然人流动成为四种服务贸易模式中限制最多的一种。一些承诺开放教育服务的WTO成员通过立法手段对自然人提供教育服务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如对提供教育服务的自然人身份、学历、资格提出严格的要求,对自然人在本国的居留期间作出明确的规定等。

综合来看,影响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的因素包括:第一,国家安全政策。在国际恐怖活动备受关注的情况下,各国采取严密措施强化国家安全,对国际间的人员流动也加强了管制,这对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二,教育主权。自然人流动存在很强的人员流动性、服务行为的隐蔽性和服务效果的后延性,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教育主权必然加强对自然人流动的规范与管理。第三,劳工权利。就自然人流动而言,自然人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应当符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但是由于贸易利益的冲突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服务基本上没有竞争优势,往往利用低廉劳动力资源巩固和扩大在本国的优势地位,运用劳工政策限制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第四,资格认证。不少成员国的资格要求和认证程序缺乏透明度,许可程序缺乏公正、客观的标准,行政效率低下,这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GATS的适用效力,从而实际上构成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的限制和障碍。第五,国民待遇。在现实中,各成员对自然人流动作出不同的待遇安排,次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客观存在。次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对自然人提供教育服务给予的待遇低于本国相同或类似的教育服务提供者,而超国民待遇则是在东道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的自然人享有比东道国本国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更广泛的权利和更优惠的待遇,从而在实际上获得竞争优势。第六,行政程序。一些成员国为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和国内教育服务业采取各种形式的行政措施,实质上影响了外国自然人进入本国教育服务市场,如设定复杂的许可程序、不透明的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的行政救济程序等。[3]

阅读链接

解析WTO教育服务贸易背景下的海外华文师资培训

我们可以从教育服务贸易的角度来分析海外华文师资培训的不同模式。

1.境外消费留学为主的海外华文师资培养

这在海外华文师资队伍建设方面主要是指来华学习汉语的学生或者接受短期培训的海外华文教师……

2.自然人流动志愿者为主的海外华文师资培养

这种模型和我们现在已经实行的派遣志愿者或者教学专家、中国留学生在海外教授汉语的情景比较相似……

3.跨境交付国内主战场的远程师资培养

国内知名的语言大学可以集中优秀的专家教师与国内远程教育发展良好的网络学校联合成立海外华文教师远程培训学校,借助光缆、卫星传输等技术手段来培养海外华文教师……

4.商业存在中外联合的师资培养

“商业存在”在教育方面的主要形式有:一国企业到他国开办培训机构;一国学校到海外设立分校与东道国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其中合作办学是主流。具体到海外华文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如“孔子学院”以及北京华文学院泰国分院就是属于一种合作办学的模式,其中为海外提供华文师资培训是最主要的一个服务项目。

资料来源:芦洁,《解析WTO教育服务贸易背景下的海外华文师资培训》,2011.5.10,http://roll.sohu.com/20110510/n307194694.shtml(有删改)。

[1] 金孝柏.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跨境提供.国际商务研究,2008(6):28页.

[2] 王亚飞.发达国家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及其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1):61页.

[3] 金孝柏.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国际商务研究,2007(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