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保险服务与世界经济发展
国际保险服务是指国家间的、世界范围内的保险活动,具体指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为境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交易活动。在当今生产国际化、资本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风险隐身于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国际投资、国际信用以及国际旅游业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并随着这些领域的发展而发展。
(一)国际保险与国际贸易
国际保险的发展是伴随着为国际贸易、国际航运服务开始的。国际保险是国际贸易中多种风险的承担者,在国际贸易者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对其给予经济补偿。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际保险主要为出口信用和国际货物运输提供风险保障。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国际保险服务所创造的外汇收入也成为各国国际收支中无形贸易收入的一部分,国际保险服务也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保险与国际投资
国际保险对国际投资起促进作用。
在资本的国际投资过程中,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差异和不断变动,从而产生各种类型的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能预期的政治、社会、法律等背景变化,导致投资环境的变动,进而影响国际投资的现金流、利润及其他目标的实现。如东道国基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或因国际收支陷入困境,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及其他合法权益汇回本国,或因东道国发生政变、战争、内乱等,使外国投资企业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以致不能继续经营等。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估计错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原因导致国际投资发生损失。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投资风险,促进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往往需要借助投资保险,鼓励各国资本进行国际投资。投资保险主要承担政治风险,通常由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办理,开办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
(三)国际保险与国际信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下,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金融领域的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出口企业面临的变数也越来越多,买方市场普遍形成,赊销已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买方信用风险成为影响企业出口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由于卖方远在海外,其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又成为影响买方进口决策的重要因素。
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转移风险的途径,促进交易的达成。
1.出口信用保险
为出口商的出口信贷提供保障,对因进口商不履行贸易合同而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又称为产品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而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带来的经济损失。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国际保险经营与管理
(一)国际保险经营范围
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业务大体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个部分。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有形的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损的经济赔偿责任。如火灾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汽车车辆损失保险、飞机机身损失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由于发生侵权行为,依法对他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保险人对信用关系的一方因对方未履行义务或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赔偿。
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人身保险又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类。
(二)国际保险经营技术
国际保险经营技术由国际保险费率厘定、国际保险展业、国际保险理赔和国际保险防灾防损等组成。
1.费率厘定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以保险费率为基础确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关系为:应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通常以%或‰为单位。
(1)费率的种类
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
纯费率是一定时期保险赔偿额与总保险金额之商的算术平均数,从概率论角度看,就是损失率的期望值,因此又称为保险金额损失率。
附加费率是保险经营管理费用及为防止各年度实际保险金额损失率背离保险金额损失率期望值,在纯费率基础上的附加。此外,还要附加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2)制定保险费率的原则
制定保险费率,通常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①充分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公平性原则。④稳定性原则。⑤有利于防灾防损原则。
2.国际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是指保险人以保险宣传开道,广泛组织和争取保险业务的过程。保险展业是保险经营活动的最基本工作,保险人通过保险展业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基金。保险人必须大量招揽业务,不断争取更多的保户,扩大业务规模,使保险基金有稳定和充足的来源,才能真正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并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国际保险承保
保险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和自身经验,进行研究和审核,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以及以何种条件接受的过程。
承保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人的经营稳定性和经济效益,因此,保险承保是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具体说来,保险承保包括核保和业务选择、承保控制及制单等内容。
4.国际保险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及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保险防灾防损有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防灾防损方式。保险本身就是一种预先的财务安排,投保人把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支出转化为预先的固定的保费支出,达到事故发生后降低损失的目的。
二是保险经营必须与防灾、防损结合。保险人要把防灾、防损贯穿在保险经营的整个过程中,从条款制定、费率厘定、赔款支付等方面体现防灾、防损的原则,被保险人也应该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尽可能避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减少人员伤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人都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责任中有防止道德风险的规定,在保险费率上则体现出防灾、防损的优待或限制。
5.国际保险理赔
(1)理赔的含义与意义
保险理赔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并支付保险金的过程。其主要环节包括受理案件、现场查勘、责任审核、保险赔款的计算与支付等。
保险理赔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理赔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公众对保险人的信心。通过保险理赔,一方面可以检验保险承保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反映保险经营的效益。
保险理赔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合理的原则。
(2)保险赔偿的方式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和限额赔偿方式。
赔款金额=损失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余残值
(3)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
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为:受理案件→现场查勘→责任审核→保险赔款的计算与支付。
三、我国对外保险服务贸易
(一)我国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在我国,保险业务分为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两部分,涉外保险即国际保险、国外保险。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贸易飞速发展,涉外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长足发展,涉外险种服务范围由原来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对外承包工程、技术引进、中外合资、劳务出口等领域,并已涉足核电站、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
随着对外经济联系日益广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大型内资保险公司纷纷在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起广泛的海外联系网,积极探索和开拓国际市场,已在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了43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保险代表处。截至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营业和非营业机构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为:中国香港(24家)、英国(9家)、美国(6家)。
(二)我国国际保险业务的内容和种类
我国国际保险业务的种类很多,可以概括为水险、非水险和国际再保险三大类。
1.水险
亦称海上保险,是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作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其主要承保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
海上保险有基本险、附加险两类,其中基本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海上保险承保的是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或伴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有其特定范围,既不包括在海上发生的一切风险,又不局限于在航海中发生的风险,从风险的性质上分,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主要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主要包括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火灾、爆炸、抛货、吊索损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海盗行为、船长船员不法行为等。
除上述两类之外,还有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一般外来风险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渗漏、碰损、破碎、锈损、受潮受热、串味等。特殊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主要包括交货不到、拒收等。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
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凡是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或损毁、保险标的物失去原有用途、被保险人无法恢复受损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船舶失踪、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等情况,即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虽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损毁和灭失程度,但因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施救费用、修复费用、整理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物的原有价值,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损失处理的情况,即为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损失,即为部分全损。
共同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遭遇海上风险后,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用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一些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在实际业务中,一般被认为表示共同海损以外的一切意外损害。
(3)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额外费用、诉讼费用等。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把保险货物起陆、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费用、拍卖遭损货物的销售费用等。
诉讼费用是指由于碰撞事故或第三方过失使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起诉、仲裁引起的费用。
2.非水险
非水险是水险的相对概念,是指水险之外的各种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等。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人一般将火险、责任险、汽车险、航空险、人身险等统称非水险。水险是财产保险类别之一,主要以财产保险为主,而非水险范围较大,包括了除水险以外的所有涉外保险。
我国涉外非水险是国家“改革、开放、搞活”改革的产物,是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和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涉外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六大类别。
3.国际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是指国内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保险惯例,与国外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分出保险与分入保险两大类。
目前我国专业内资再保险公司有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外资再保险公司有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和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它们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有分支机构。
除了专业再保险公司以外,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内资保险公司均可从事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我国国际保险服务发展趋势
我国涉外保险业务除了用外币结算以外,同相应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并无二致。只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务才分为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两部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入,除了结算币种不同,以及经营中会涉及一些国际法规以外,“涉外保险”这一支系统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统一的保险市场,统一的保险条款,统一的保险费率,其业务的核算也会融入各保险公司相关险种中,实行统一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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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46家,已开展营业的有131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54家,包括外资财产险公司19家,寿险公司28家,再保险公司7家。此外,有23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机构在15个城市设立了169家代表机构。截至2010年年底,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为2621亿元,较年初增加569亿元,增长27.71%,占全部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19%,同比上升0.14个百分点。
2010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634.3亿元,占市场份额为4.37%,比上年同期增加0.25个百分点。其中,外资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2.83亿元,市场份额为1.06%;外资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91.47亿元,市场份额为5.63%。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6.31%、17.94%、7.88%、8.23%。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金融市场分析小组,《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87页,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