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区域性协议(1 / 1)

国际服务贸易区域性协议是指在GATS的框架下,各地区制定并签署多边服务贸易协议。现在世界主要经济区域都已签署或准备签署多边服务贸易协议,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有如下三个区域性服务贸易协议。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NAFTA)

NAFTA(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是指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签约方有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三个国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包括货物贸易、贸易的技术壁垒、政府采购、投资和服务。它的范围不仅仅是服务贸易,还包括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细则是在《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的继续发展,其宗旨是实现区域内自由贸易。

(一)NAFTA 关于服务贸易的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对跨境服务贸易的规范

(1)在协议生效两年内取消列明地区的歧视待遇,成员方享有同样国民待遇,即最惠国待遇。

(2)允许成员方对法律服务、娱乐、广播、运输等特殊部门采取特定的许可证和执业要求。

(3)允许成员方对特定部门采取数量限制,墨西哥对金融服务有市场份额限制。

(4)允许某成员方在石油、电力、卫星通信等投资领域在法律法规方面予以一定保留权。

2.有关通信服务的规范

(1)规定成员国政府在此领域的三原则:自由流动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

(2)允许成员国之间转让终端、使用专用线、设立专用通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3)允许成员国对信息和用户的保密资料和隐私采取保护措施。

(4)允许成员国为制止对公共网络及其用户的损害和妨碍,为制止电磁波干扰及设备故障,或为保证为其他用户的相容性采取必要的标准化措施。

3.有关金融服务的规范。

NAFTA虽然包括内容广泛的开放服务业条款,但开放最突出的是金融部门。其具体规定:

(1)一成员国给其他成员国国民待遇,即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享有本国国民同等待遇。

(2)一成员国给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即相同情况下,一成员国给另一成员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服务者相同待遇。

(3)在透明度原则下,一成员国不得对另一成员国国民采取协定生效时被允许的金融服务项目进行限制措施,如果对协定未提及的金融服务项目进行限制要事先公布。

(4)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方面允许一定的保留权和过渡期,如允许墨西哥逐步对美国与加拿大投资开放其金融部门,最终到2007年取消壁垒。

(二)NAFTA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发展前景

NAFTA的服务贸易方面的发展前景取决于其成员国的贸易战略、历史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差距。美国把NAFTA看作其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和向美洲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扩展的过渡阶段。而墨西哥则把NAFTA看作发展本国以服务出口为基础的经济的先机,其最终目的是发展国内经济、实现产业升级和摆脱对美国的单纯依赖。所以NAFTA对成员国而言是重要、但并非唯一的选择。

1.短期前景

巩固前期区域贸易的成果,进一步为区域自由贸易提供便利,就有必要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包括实现公共运输和金融、能源等基础设施一体化。但是NAFTA成员国显然还没有为进一步深化区域内部联系做好充足的准备。加之各国国内的政治压力,尤其是贸易保护的压力,因此,当前NAFTA成员最关心的是解决实施协议过程中的产生的一些实际问题,并采取措施,为进一步扩大区域内贸易创造条件,包括:解决美墨金融服务争端、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开放地面运输、墨西哥的移民问题、劳动力标准和环境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2.长期前景

展望未来,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方向都要求对NAFTA进一步的发展有一个明确的考虑。实现NAFTA区域一体化的种种设想已在讨论之中。美国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认为,三国需要对未来的关系有一个明确定义,推动一体和高效的北美经济。他还认为需要加强部门一体化,包括运输、电信、金融和电子商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体化。CSIS(2003)提出,NAFTA需要一个“共同构想”,包括关税、能源政策、移民,乃至货币合作。加拿大(2002)也提出类似的一体化建议,此建议与CSIS的不同之处是区域一体化,可以保持成员国政治独立,在不必大规模协调类似传统的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所要求的政策的条件下,寻求一个“战略协议”,加深当前的关系。这也就是说,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乃至把NAFTA建立成类似欧盟的区域联盟,美、加都认为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不过这还需要发展相对落后的墨西哥方面在意愿上的推动。面临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墨西哥也不断地采取自由贸易和开放的政策,与北美洲(美国、加拿大)、欧盟以及其他拉美国家实行的自由贸易,成为墨西哥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决策。

二、欧洲联盟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协议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共同体。虽然到目前为止,欧盟还没有签署统一的服务贸易协议,但是在金融、运输、通信等方面达成如下共识。

(一)金融服务共识之一--《第二银行指令》

《第二银行指令》最根本宗旨就是要消除限制“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的内部障碍,以实现银行业一体化。但《第二银行指令》并非单纯强调“放松管制”,而是将银行服务的“自由化”与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作为一对“孪生”的政策目标加以相提并论。协调各成员国的银行许可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则,以建立共同体银行法律框架,强化审慎监管原则和标准,始终是各欧共体银行指令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有:

(1)单一银行执照制度。

(2)各国银行相互承认原则。

(3)各国银行法规协调。

(二)金融服务共识之二--《第二项非人寿保险指令》

该指令于1990年7月通过,包括:

(1)对“大风险”,根据“母国控制原则”,由保险公司设立国管理。

(2)对于“普通风险”风险,所在国可根据一定条件,适用审批要求和实行欧洲法院设计的有关管制。

(三)运输服务共识--运输服务原则

针对运输服务制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各项运输方式服务自由化;证书的申请、核发程序标准化;竞争公平化。具体规定:

(1)制定共同海运制度,保证欧洲内河和海洋运输自由化实施。

(2)公布多种空运指令,逐步实现空运自由化,降低航空成本,增强欧盟航空业的国际竞争力。

(3)制定并通过汽车运送旅客共同规则法规,要求各成员国均须取消与他国订立的双边陆运货物配额。

(四)电信服务共识--电信业绿皮书

电信业绿皮书规定:

(1)建议各成员国由国家垄断转为以市场为导向,并使国家与企业在电信管理功能上实行明确分工。

(2)提出国际市场准入义务,对用户和服务提供者确保一致的、客观的、透明的、非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3)放开所有的电信增值服务。

(五)发展前景

2006年7月24日,欧盟25个成员负责竞争的部长们批准了当年5月讨论的关于在欧盟内部服务贸易市场自由化的Bolkestein指令。此项指令经多次修改,现已报欧洲议会讨论。指令中主要涉及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管理咨询、广告、临时工作代理、建筑服务。不在该指令范围的服务领域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教育和公用事业。新的指令目的在于让服务贸易市场更自由化,让公司和个人在欧盟其他成员国能更容易地提供服务,从而使欧盟的服务贸易更具竞争性。该指令也为最终签署欧洲服务贸易协议奠定了基础。

三、中国与东盟区域性服务贸易协议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此《协议》成为亚洲首个区域性服务贸易协议。

(一)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

《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规定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内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中国与东盟10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其内容包括4部分,33个条款。

1.定义和范围

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对“服务”、“服务提供者”等与本协议相关22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规定本协议适用与不适用的范围。其中主要几个概念定义如下。

(1)“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2)“服务”包括除在政府机关为行使职权提供的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

(3)“服务消费者”指得到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4)“服务部门”,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缔约方减让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分部门,在其他情况下,则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分部门。

(5)“服务贸易”,包括:自一缔约方领土向任何其他方领土提供服务;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此外,本协议不适用于:

(1)在每一个缔约方领土范围内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2)管理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法规或要求,此种购买不得用于进行商业转售或用于为商业销售而提供的服务。

2.义务和纪律

第二部分:义务和纪律。规定了透明度、机密信息的披露、国内规制、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等15项义务和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承认--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实施,一缔约方可承认在另一缔约方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

(2)商业惯例--各缔约方认识到,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所以在任何其他缔约方(“请求方”)请求下,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

(3)保障措施--各缔约方注意到,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而进行的多边谈判是基于非歧视原则开展的,一旦完成这些多边谈判,各缔约方应进行审议,讨论适当地修改本协议,以将此类多边谈判的成果纳入本协议。

(4)补贴--本协议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提供的补贴,不论这类补贴是给予服务消费者还是服务提供者。

3.具体承诺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减让表、逐步自由化等承诺项目。根据《协议》规定,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作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作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新加坡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分销、教育、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马来西亚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泰国的承诺主要包括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旅游和运输等部门;菲律宾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电信、建筑及工程、环境、旅游等部门;文莱的承诺主要包括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印度尼西亚的承诺主要包括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此外,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也在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开放承诺。

4.其他条款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规定审议、修正、争端解决、生效等程序。

(二)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的发展前景

1.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特点

尽管中国与东盟在货物贸易方面已经相当活跃,但是在服务贸易方面仍是一个亟待发展的地区,其特点在于:

(1)经济规模很大,但专业化分工水平较低,因此对社会化的生产者服务需求不足;收入水平较低,消费结构仍以实物消费为主,对消费者服务的需求不足,服务需求不足既抑制了进口需求,也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削弱了服务供应能力。

(2)服务业发展滞后,但增长迅速。该区域产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服务业比重偏低,不到GDP的1/3,而且服务业素质较低,不利于服务出口;而根据前面对服务业发展水平对进口的净影响的分析可知,该区域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进口的影响尚不到转折点。

(3)商品进出口规模都较大,但该区域出口企业不注重发掘货物贸易蕴含的服务贸易的机会,因此尽管商品出口规模较大,但没有充分带动服务出口;相反,西方发达国家善于利用这一机会,在向该地区输出商品的同时,也大量输出服务。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东盟10国都已成为中国公民的旅游目的国,2006年双方人员往来已达六百多万人次。在教育、交通、能源、文化、医疗等服务领域,双方的合作也日益加深,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各国完成各自法律审批程序后,《协议》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中国将在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服务方面允许东盟企业设立独资子公司,在排污、垃圾处理、降低噪声等环境服务方面设立独资企业。同时,东盟很多企业也可在中国设立旅馆、餐饮等合资企业,新加坡、文莱等国可以在中国从事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等。

2.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发展前景

签署《协议》之后,中国-东盟的服务市场将呈现如下发展前景:

(1)中国与东南亚服务市场融为一体,逐步形成覆盖东南亚,辐射全亚洲的服务大市场。

(2)以需求带动各国内部服务市场化,以市场的竞争强化服务质量,进而提升该区域整体服务贸易水平。

(3)满足不同国家服务消费需求,顺应国际消费结构的演变,使消费者服务多样化、高级化,增强该地区服务业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4)按照《协议》要求和需要,建设输出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信息基础设施和供应链管理设施的建设,使该地区服务业的发展符合现代化和信息化趋势,在以信息服务和供应链服务为主的新型的服务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

(5)该地区出口企业学会在促进货物出口的同时积极寻找配套与派生服务出口的机会,实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

正如联合国贸发会议指出的,一个国家成功地融入国际服务贸易体系的关键在于更多地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开放各国服务市场,形成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大市场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才能繁荣,其服务业也才能健康的发展。只要中国与东盟的服务业能正确把握市场脉搏,跟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该区域服务贸易发展的空间是非常大的。这正是签署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意义所在。

阅读链接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产生的背景

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纲领性文件。《框架协议》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目标是,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环境,拓展经济合作领域。中国-东盟自贸区计划在2010年基本建成。《框架协议》首次提出了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宏伟蓝图,并规定实现这一宏伟蓝图的时间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正是基于《框架协议》所达成的时间表而实施的。

2004年11月29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在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降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由此全面启动。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并在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作承诺的基础上,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将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致力于加强各缔约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区域内服务贸易的效率和竞争力。

资料来源:赵学康,《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即将全面实施》,http//www.yn.gov.cn/yunnan/china 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