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1 / 1)

【引例】

南通开发区的林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海门某运输公司的运土车通过竹行镇景兴路施工现场,因驾驶不慎将原告南通某广电局管理的南通市竹行镇广电站电缆、光缆、水泥杆拉断。事故发生后,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竹行派出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林某向海门某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海门某运输公司向海门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承诺其提供的相关索赔材料真实、可靠,没有任何虚假和隐瞒。原告南通某广电局的索赔数额为79176.82元,经保险公司核定第三者财产损失为75406.5元,另有电缆、光缆残值2000元(已经被原告自己处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认定被保险人海门某运输公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际赔偿被告海门某运输公司人民币51384.55元,由被告杨某代被告海门某运输公司领取。另查明,原告事业部主任顾某向杨某出具结算凭证,载明收到第一被告79176.82元,同时由被告杨某向其出具了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广电某分局票据一张号码为9003462,面额为79176.82元。又查,林某是杨某雇佣的驾驶员。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对比以及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般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各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三种基本方法。这三种方法是司法实践常用的基本方法。

一、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对每一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单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除对合法性审查判断外,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判断:(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对单一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审查判断每个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证据形式的合法与取证的方式或者方法、程序合法。(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2)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均有可能会影响其真实性,特别是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取得的口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仅这种证据的虚假成分较大,而且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查判断每个证据的来源

任何证据都有来源,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判断证据真实性的基础性步骤和方法。相同的证据会因来源不同而在真实性、可靠性上存在差异。对证据的来源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判断:(1)证据的来源应当确定。主要包括是如何发现的,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或者收集的,在何种位置,当时的状况与环境如何。(2)证据的来源过程应当明确。主要包括证据是采取何种方法提取的,提取采用了何种工具,提取采用了何种方法,提取后如何保全、移送以及中间有无中断等。(3)证据的来源应当具有正当性。主要包括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违法情形。

每个证据不得没有来源,也不得有多个来源;证据没有来源是不可靠的,而多源是不可信的。

(三)审查判断证据的外部形式

任何证据均以客观的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而这种形式既存在证据本质的表现形式,也存在歪曲表达证据本质的形式,需要对其客观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的外部形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判断证据的形式是否客观,有无变形或者被污染;(2)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如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证据形式上的特别要求;(3)审查判断是否为原物、原件,如果是复制品、复制件,其形式、特征与原物、原件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然后再作出判断;(4)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瑕疵,瑕疵对证据可能的影响度为多大,是否会影响到证据的本质。

(四)审查判断证据形成的主客观条件

证据存在的环境与条件以及证据提取、固定的环境与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影响。对证据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判断:(1)证据形成的环境与条件,审查判断证据在此种环境与条件下应当是什么样子,现在的证据与当时的环境与条件是否吻合;(2)证据收集、固定的环境与方法,审查判断按照当时的环境与条件,现存的证据应当呈现什么状态;(3)证据保全的环境与条件,审查判断在此种环境与条件下证据是否会发生变化,有何种变化规律,现存的证据是否存在这种变化,其变化是否符合变化的规律;(4)证据载体的环境与条件,如证人听觉、视觉的环境与条件不同,使证人感受的情况必然存在差异;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有某种关系,也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程度,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必须排除主客观方面因素导致虚假的各种可能性,然后确定证据内容的真伪。如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判断行政机关对食品检验获取证据材料的天气情况,当时的气温状况以及检验之前放置的环境与条件等。

(五)审查判断证据收集、保全的科学性

(1)审查判断在证据保存期间,是否有损毁、变形、替换等情况;(2)证据移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或者有错漏、遗失的情况;(3)审查判断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提取证据的手段或者方法是否科学,有无违反科学的问题。

二、证据之间的比对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之间的比对审查判断方法是指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方向一致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的方法。

在证据之间的对比审查判断中,应当注意发现各证据之间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之间存在差异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证据之间的纵向比对审查,主要是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二是证据之间的横向比对审查,主要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尤其是差异性,是本质性差异还是非本质性差异,对于差异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其解释存在疑问的,则可视为本质性差异,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证据进行比对审查判断时,应当审查证据之间具有的内在联系,是否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对于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对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目的是判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但是审查判断仅仅停留于此仍然是不够的。因为单一证据审查判断难以完全确定其真实性,还应当与全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比较鉴别,相互印证。《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04条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案件的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因为前一步只是取得了案件事实的感性认识,即使将查明真实的证据堆积相加也不能自然得出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结论。只有把案件中全部证据联系起来,就证据与证据之间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才能对案件事实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最终对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得出结论。法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如下。

(1)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将所有经过质证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审查,而不能任意选择部分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考察全案证据,通过单个证据呈现的事实现象来发现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分析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疑点,存在何种疑点,存在疑点的原因以及借助于其他证据能否得到合理的解释。

(2)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应当客观、全面、系统,防止主观、片面。审查判断证据既要注意审查有利于原告一方的证据,同时注意到有利于被告一方的证据。审查全部证据而不应局限于部分证据的审查判断,更不能以个人的主观臆断代替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否则,就无法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结论。综合审查判断证据除了进行单元式“小综合”审查判断外,还应当将证据作为一个动态的系统,将证据作为整体从它们产生、发现、发展的变化上作出综合判断。

(3)综合审查判断证据,注意发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分析矛盾出现的原因并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①应当审查同类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证明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类证据之间是否存在证明方向不一致的地方。②审查分析哪些地方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哪些地方一致,并进一步分析一致的地方能否作出合理的解释;一致的地方是否应当一致,从中判断哪些是不应该一致的而一致了,哪些是应该一致的而没有一致。③审查这些一致或者矛盾的地方是认识的不一致还是证据本身的不一致,然后根据证据之间产生的先后关系或者依赖关系判断哪些可以作为证据,哪些不能作为证据。

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高度重视证据中的矛盾,同时还应当认识到证据之间、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是正常的,完全没有矛盾的证据并非更真实可靠,还可能全部是虚假的。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前提,这就需要充分了解全案证据事实,发现矛盾之后要分析矛盾出现的原因。这些矛盾一般包括以下情形:①单个证据本身存在矛盾。对于这类矛盾应当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斟酌使用。②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对此要注意分析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各证言之间,被告人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从中发现矛盾的原因,排除虚假的证据。③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揭示认定的,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应当审查判断矛盾点,是证据的问题还是案件事实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课堂讨论】

审查判断证据既要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审查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要想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必须采用正确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针对引例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结合本节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杨某持有顾某开具的盖有原告公章的结算凭证,可以作为其已付款项的直接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开出的发票杨某没有实际付款,同时提供了相反证据即证人许某证明从杨某到原告单位来要求开票至杨某开票后出去这段时间其一直在场,亲眼目睹了杨某仅仅是要求开票去保险公司理赔而没有实际付款。对于双方各自不同的证据,如果孤立地看单个证据,顾某向杨某出具结算凭证后,又让杨某写了收到号码为9003462、面额为79176.82元的票据一张的收条。正常情况下开票付款,无需多此一举,而且79176.82元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损失数额,保险公司核定的数额是75406.50元,杨某在保险公司对其损失尚未赔偿却按高出该数额3000多元如数支付有悖常理。这种审查判断书证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属于何种方法?

(2)被告既对原告方的损失不认可,又称其已将79176.82元赔偿款交给了原告,其说法自相矛盾,对此应当作何解释?采取何种方法才能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3)《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那么,何为“具体情况”,谈谈你对它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