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忏悔制度(1 / 1)

(一)案例

多年以前,某地发生了一件影响全国的凶杀案。通过警方的调查取证,一名犯罪嫌疑人迅速落入法网。虽然所有的证据证言都指向他,让他百口莫辩。他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没有杀人,但是没有人相信他。

真凶在逃离后,由于受到了良心的强烈谴责,感到很不安。于是,他鼓起了勇气,来到教堂向神父忏悔,希望上帝可以原谅他所犯下的罪恶。在向神父诉说这一切后,整个人就感觉轻松了好多。但是,这一切给神父带来了无限的压力,神父感到十分痛苦,于是他又把这个秘密告诉了另一个神父,“主啊,我将眼看着一个无辜的人被处死。”

每个知道这个秘密的神父又告诉下一个神父,就这样,几乎全国的神父都知道了这件事情,但是没有一个神父站出来说出这个真相。因为神父这个职业是崇高的,根据教规神父必须对忏悔者所告明的罪过绝对保守秘密,否则将受到极严厉的处罚。神父是不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有关忏悔者在告解所涉的秘密。这个秘密不容许有任何例外的情况,因此称之为圣事的封印。就这样,这个无辜的人被宣判死刑。法官当然也不知道事情的真相。

在刑场上,神父问这个无辜的人:“你还有什么想说的?”

无辜的人哭着对神父说:“真不是我干的,我是冤枉的,神父,上帝知道这一切!”

神父回答:“我知道不是你干的,孩子,你是无辜的。”接着又告诉他:“其实,全国的神父都知道这一切,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啊!”

(二)反响

这是一个关于忏悔制度的故事。这个故事是把某种逻辑推演到极致:听人忏悔的人必须保守他人的秘密,这样忏悔制度才能保存,这就是忏悔的程序正义。如果你为了救一个人破坏它,搞得人人从此不再相信神父,那么,现实将变得更坏:不仅真凶,所有人都不会来忏悔了,而蒙冤者照样要死。[9]但是,让一个无辜的人承受这个忏悔制度的代价,只能含恨而死,似乎又很不公平。对于这个故事的结果大家众说纷纭,这是一个关于理智与伦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斗争的故事。

一是赞成方。有的人认为神父的做法是正确的。虽然这个行为导致了一个无辜的人死亡,但是保全了这个忏悔制度的顺利运行,无疑是明智而理性的。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一定的制度,而人们都遵守这个制度才能使得社会稳定。比如说一个谈判专家在和罪犯谈判的时候,狙击手是不能趁机将其击毙的。如将其击毙的结果就是,以后罪犯将不再相信谈判,会更加凶残和暴戾,这样带来的后果远远大于当时击毙一名罪犯的代价。这就是制度被打破的恶果。而人们要避免落入“好人陷阱”,人人都想当好人,从而越了界,就会把社会搞乱。一个人只需要把自己的分内之事做好,即所谓“圣人不死,大盗不止”。这一惊世骇俗之言出自《庄子·胠箧》,其字面意思就是圣人不死绝,世间大盗也就不灭绝。当有一个人无偿为别人做好事,就会产生出无数贪小利的人,这样一来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就会下降。不流动的水必会发臭,不受制约的人性必然败坏,这是规律。如果没有制度约束,任何人在拥有权力时都可能会以权谋私,满足私欲,那么这个社会就危险了。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好分内之事,控制好自己,如果爱心泛滥就可能会侵犯别人的领域。

二是反对方。有的人认为神父的做法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明知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处以极刑,却眼睁睁地看着他含冤而死。如果这种事情越来越多,那么,这种社会还会有好的秩序吗?如果人人都有这种经验的话,那么,每个人就都会跟神父们一样受到心灵的煎熬,久而久之,这些心灵扭曲的人会不会做出别的有害于社会秩序的行为呢,如果继续发展又会不会导致“制度陷阱”呢?[10]因为这是一个人的社会,制度不可能代替和调整一切,道德和伦理的力量也起了重要作用,这就要求人们不仅把分内事做好,有些分外事也应当做且要做好。无论在何种社会,济弱助残、尊老爱幼这样的好事毫无例外地是受到社会认可和称颂的,这也是人们善良本性的流露和内心爱意的表达。这样才是一个充满温暖和正义的社会。一个仅有制度而没有道德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子的冰冷社会呢?我们可想而知。

(三)思考

这个故事对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在这个小故事中,神父们严格遵守忏悔制度,保护忏悔者的秘密,在法理上讲,可以看作维护的是一种程序正义。如果神父最后打破了忏悔制度,说出了实情,使得含冤者洗清罪名,得到了个案正义,可以看作维护了实体正义。到底是该维护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这是一个难题。

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法和司法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根据实体正义,司法活动的最大关注点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权利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对待,违法者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根据程序正义,只要按照程序办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是公正与正义的,也不管判决的结果与事实的真相有多大出入,只要按照“看得见的正义”走过一定的程序,完全具备正义的形式要件,它就是正义的。[11]从法律的历史发展来看,不管司法机关还是学者,都把实体正义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而常常忽视程序正义。为了实体上的正义性而牺牲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以及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性。随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进一步提高,程序正义也越来越被法学家重视。不管是“米兰达警告”,还是“辛普森案”,都表明程序正义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又该如何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呢?

实体正义具有一种明显的道德属性。程序正义则不同,法律是它的终极目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利益目标的两个方面,也是法律秩序作用的两杆秤,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和缺一不可的。[12]如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暂时的冲突之时,是否需要忽略个体的实质正义来换得整个社会的正义呢?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人民和社会的利益是现阶段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宗旨来衡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好像是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现阶段文明的法治社会绝不能允许偏废于任何一方。面对冤假错案,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审结,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秩序的破坏以及整个法律尊严的亵渎。[13]

所以,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以程序正义有效地保障实体正义,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和谐统一来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