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香港街头雪糕小贩的历史已有100多年。夏日炎炎,街边可以方便买到雪糕确实是一件乐事。一名香港的流动小贩原本开了一家店做小生意,由于租金的上涨,使得生意难以维系。无奈之下,他只能另谋出路,在街边摆起了小摊,做起雪糕生意。为了多赚点钱,他在附近又卖起了棒棒糖。这名小贩和他太太都是残疾人,虽然生活困难,但又不愿意拿政府失业援助,于是申请了小贩牌照,每个月能赚上6000多元港币以维持生计。
好景不长,生意做了几个月之后,小贩就被政府的食物卫生环境署告上了法庭。他被告上法庭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的流动小摊阻塞交通以及贩卖未在牌照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棒棒糖。事件发生后,立法会议员批评说政府发放雪糕小贩牌照时并没有清晰列出摆摊地点。小贩只要稍不注意,就会掉到犯法的陷阱中。食物卫生环境署也觉理亏,就撤销原来的阻街罪名,增加了另一罪名检控小贩(只批评卖雪糕同时出售棒棒糖)。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小贩刚刚入行,缺乏经验,而且没有案底,案情又不严重,轻罚即可。最后,这位1972年出生的法官只是象征性地作出了罚款100元港币的判决。宣判后,他又向小贩仔细解释了牌照的要求,并且强调政府执法是为了保持街道整洁,并非为难他,希望他可以理解。还鼓励小贩不要因为这次检控而影响他的工作。法官对小贩承诺说,“下次有机会一定光顾你的摊点!”
几周之后,法官果真遵守了约定,来到小贩的摊位前买了一瓶矿泉水。法官再一次鼓励他不要泄气,要努力工作。一个背负生活压力的底层百姓,遇到铁板一块的执法人员,在一个仁心仁义的法官面前,原本沉重冰凉的现实变得有点希望。这样的故事,看得人心里面暖暖的,而且这不是电影。[5]
(二)反响
在这个案例中,香港法官既讲法理,又讲道理和情理,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受到了香港媒体一致好评。但对于执法者,包括这位法官在内的一部分人认为其过于严厉,处事缺乏弹性,仅仅因为小贩卖了30支棒棒糖就控告残疾人夫妇,此举实不足取。执法者应该对小市民多加体谅,酌情处理即可,在多次劝说无效后再上法庭也不迟。
但执法者依然坚持如果纵容小贩的违法行为,这是对其他小贩的不公平,会让执法人员没有办法管理其他小贩了。
(三)思考
通情,才能达理。法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而为了保证人情和人性在世俗生活的正常化。而法官的处理方式切脉心理、道尽事理、析清法理、融入情理,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法理”为法之理性,法之正义,是前人对于法律事实的总结而形成的某一相对稳定的价值判断。“情理”一词在《新华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情理是由“情”与“理”融合而成的。由此可以看出,情理是人们确信的客观事物的通常道理,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如何处理好法理和情理的关系,这是作为一名法官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应该系统地掌握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和熟悉法律规范。一个优秀的法官除了应具备博大精深超乎常人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情操,还应该具备的是法律专业技能。一个连基本的专业法理知识都不懂的法官,怎么能成为法律职业人,成为处理民众纠纷的居中者。有学者指出:“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6]
其次,法官要明白情理是大众的普遍感情,法理是法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晶。法理是经过法学家们理性思考与分析总结出来的价值判断。而情理是人们的智慧,是普通人的法律情感和心理。所以,法官在处理案子时,不能只根据法理武断判案,也不能只根据情理处理问题。总之,法理离不开情理,情理也不能脱离法理。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在法理和情理冲突时,法官要运用自己的司法技巧去妥善解决问题,在使判决符合情理要求的同时,能够维护法治的基本尊严。法律在大体上应是合理的,但不可能是完美的,法律的不合理成分在法官大量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通过法官的判决与社会情理的结合产生的这种正义可能就是推进法律革新的力量。司法者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所以,在社会情理与法理发生严重冲突时,社会情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7]
最后,法官不要用“古代法官式”的重情理轻法理思维来解决问题。在古代,法官在判案时十分重视人情,“揆诸天理,准诸人情”,所谓“天理、人情、国法”应并重,而以情理为首要。在当下中国,仍然是一个十分重视“人情”的社会。中国的“情理”文化一方面在协调人与人的日常交往关系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对社会秩序的互动具有侵蚀性。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情理”伦理,对法治社会秩序的互动具有双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看待和对待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伦理,对它的负面效应必须加以限定,重构一个适应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情理”与“法理”的双向互动关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