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违纪的刑事责任(1 / 1)

目前法官违纪的行政责任中,有许多行为的性质其实是相当严重的,比如伪造证据、受贿和徇私枉法等,很多情况下行政违纪责任已经不足以评价其行为危害的严重性,需要运用刑法加以处罚。与法官违纪行为相关的罪名主要有:

(一)妨害司法罪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罪,行为方式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打击”,行为目的是“报复”,行为对象是“证人”。

(二)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法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属于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本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法官涉及的其他贪污贿赂罪还包括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

(三)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官在工作中有未按照规定受理案件或者违法受理不应当受理的案件,错误裁判、错误采取或者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致使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枉法仲裁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法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或者法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指法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