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官行政法律责任(1 / 1)

(一)法官违纪行政责任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官行政责任有六种类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各种处分的期限为:(1)警告,六个月;(2)记过,十二个月;(3)记大过,十八个月;(4)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二)法官承担违纪行政责任的情形

法官应当在司法活动的内外做到清正廉明,秉公司法,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法官崇高的职业形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不得有失职行为和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4)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5)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失职行为;

(7)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三)对法官的行政处罚程序

1.纪律监督机构

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2.处分程序

(1)立案,监察部门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控告检举的违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2)调查,监察部门在查办违纪案件立案后,组成案件调查组和审理组,分别进行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调查时,监察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辩解权。

(3)审理,查办违纪案件时,应当组成审理组进行案件审理。参加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审理。在对于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调查组结束调查后交由审理组审理。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包括听证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案件,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必要时,也可以与证人核对证言。

(4)处理,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批准立案的程序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人。

对于经过审理的案件,应当视事实、情节作出相应的处分。对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对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专职监察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本院院长批准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拟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以人民法院名义下达,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给予违纪人员撤职、开除处分,需要先由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的,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罢免、免职或者撤销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后,有关法院人事部门应当办理处分手续,纪律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人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5)办案期限,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说明情况和原因。

3.对处分的救济

(1)复议,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分人员自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申述,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当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纪律处分决定不当的,可以建议作出原纪律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按照纪律处分程序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