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检察官的职业责任(1 / 1)

一、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概述

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纪律和法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检察官违纪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三类。

《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8条同时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在本法的第35条列举了检察官的十三项禁止行为,对违反第35条规定的检察官,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将会影响检察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造成无辜之人蒙冤,枉法之人反而逍遥法外,最终损害了检察权的庄严,司法的公正。我国检察院不同于律师协会,也不同于法院。首先,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指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因此检察官违纪一方面要受到单位和上级的纪律处分,另一方面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检察官承担违纪责任的原则和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2条规定:“执行检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德国哲学家康德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我们当然希望每一位检察官都是公正廉洁的,然而这不过是法律人的美好期冀罢了。总会有个别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禁不住**,守不住底线。为了防止和惩治这一现象,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等纪律规定。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检察官这类执法者就是法律规制执行的有效手段。他们受人民委托,执掌国家执法权,可以说检察官就是公平正义在人间的化身。国家对其委以重任,因此他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应该因本身担负的责任而受到超过普通人的约束。其行为若没有有效的规范,职业道德没有有效的遵守,国家的法律就不能有效地实施,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

(二)我国检察人员违纪责任追究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检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对检察官以及检察业务相关人员进行规制,主要包括:

(1)《检察院组织法》;

(2)《检察人员纪律》;

(3)《检察官法》;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5)《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

(6)《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7)《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8)《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9)《公务员法》;

(10)《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11)《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2)《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