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行为规范》的几个基本问题(1 / 1)

(一)关于《行为规范》的定位

立足于司法改革的需求和进一步规范检察制度、完善检察官队伍、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出台了《行为规范》,在制定之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将《行为规范》定位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基础性、原则性、框架性文件,是检察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意在通过制定《行为规范》,搭建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的完整体系,健全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落实机制,解决检察官职业行为方面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因此,《行为规范》相较于其他法律、法规对检察官职业行为要求要具体化一些,但是总体而言并不涉及对具体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还是比较抽象的,同时这种抽象性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该《行为规范》进一步制定检察官执法行为、语言着装、廉洁从检等具体行为规范提供了空间和依据。

(二)关于调整范围

在适用主体方面来看,根据检察官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和其在检察队伍中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检察官为《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则参照适用,这就使得《行为规范》更加具有鲜明的检察官职业特征。在行为种类方面,既重点规范检察官的执法行为,也规范检察官从事的部分服务、管理等重要的非执法行为,同时还兼顾了检察官的职务外活动,将几类与检察官职务紧密相关的职务外行为规范纳入其中,从而保障了《行为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全面性。在行为的纵向构成方面,则从检察官业务素质、工作水平和从业行为、执法行为四个方面,明确了检察官职业能力和职业行为标准的基本构成。

(三)关于语言表述

根据《行为规范》的定位和特点,在语言表述上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第一,以正面倡导性规定为主,禁止性规定为辅。作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原则性和纲领性文件,《行为规范》对检察官职业行为的要求尽量使用正面语言表述,同时也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二,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行为规范》是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主要从宏观抽象的层面归纳提炼检察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原则性地加以表述,一般不涉及具体行为。第三,突出检察官个体特征。《行为规范》规定的对象是检察官而不是检察机关,在表述上严格区分个体执法行为与整体执法活动的不同要求,针对检察官职业行为进行表述,避免将检察官职业行为与检察机关整体执法活动相混淆。第四,以法为据。对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执法办案方面的表述,均明确了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确保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四)《行为规范》与《基本准则》的关系

《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都是检察官基本的职业规范,但两者规范的侧重点不同,《基本准则》侧重于道德情操和思想品质,从关注检察官的内心出发,对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作出规范,《行为规范》侧重于素质和能力,从关注检察官的外在行为出发,对检察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由于《基本准则》出台在前,对检察官职业行为作了部分规定,为保障《行为规范》体系和内容的完整性,《行为规范》对《基本准则》中涉及的属于职业行为的内容也作了规范,但在语言表达上尽量避免和《基本准则》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