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基本的职业行为规范,明确列举哪些行为必须实施,哪些行为禁止实施,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务员和司法官的有益经验,保障从业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前提。我国检察官由法律明确赋予了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官的一言一行是否得当,不仅与自己的职业生命息息相关,而且关乎整个检察机关的形象。《行为规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职业行为与检察职业道德相对,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职业行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非职业行为中所应遵照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一种内在的要求,而检察官职业行为则完全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在职业道德规范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2年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到2009年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搭建了比较完整的职业道德规范框架体系,提出了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职业行为规范方面,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检察人员行为的制度纪律规定,但没有一部系统规范检察人员职业行为的制度规定。为建立与职业道德规范相匹配的职业行为规范,构建检察人员职业规范的完整体系,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全面规范检察人员职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就显得重要而紧迫。而且,自2008年以来,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多次明确提出,要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政法干警职业行为规范”作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对制定职业行为规范的分工任务、方法途径、创新亮点、目标效果、安排要求等作出了统一部署,这也从外部环境方面为检察官行为规范、基本准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