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范围以及区域范围内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共识逐渐形成,普遍认为检察官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者,主要作用在于刑事司法,其“基本任务在于追求正义,而非仅仅追寻有罪判决”。[1]因此,检察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是其履职的基础,除此以外,一名检察官还应具备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职业伦理,一方面通过职业伦理进一步约束外在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官职业伦理进一步加强自身对法律的确信及信仰,形成强大的内心确认,指引执法行为规范、公正、高效地进行。可以说,检察官遵行职业伦理规范,既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也利于有效地保护公民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条约和准则对检察官职业伦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中既有涉及检察官自身行为的伦理规范,也有规制检察官与当事人、同行、法官等主体关系的伦理规范。它们通过自律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为检察官行为提供了标准和指引,以助推实现检察官职业活动的价值追求与职责要求。下面选取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四份规范性文件,作概括介绍,以期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
1.《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于1990年由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共24条,其综合了世界各国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内容,就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概括和归纳,并根据检察官制度的发展状况提出前瞻性的要求。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是协助会员国确保和促进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这是国际社会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最低要求。按照该准则的要求,担任检察官的前提是受过适当的培训、具备适当资历、为人正直且有能力。鉴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对其职业伦理的要求十分严格。
该准则就检察官的行为准则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检察官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荣誉和尊严,根据法律和法律授权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公平地依法办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职能的顺利运行;三是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四是保证公共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五是保守职业秘密;六是维护法治权威,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与调查,拒绝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尤其是通过拷打或者残酷的、非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其他违反人权办法获得的证据,检察官不仅应当拒绝使用,而且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此类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七是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程序,以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特别是对少年,应尽量考虑非起诉的处理办法。这些行为准则是检察官发挥作用的最基本保障,是不同制度的国家、不同制度下的检察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2]
除此之外,该准则主要以普通公诉检察官为规范对象,特别任命检察官可以视情形予以适用。对检察官的刑事诉讼职能提出的要求还包括: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积极的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的判决执行等;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利益、观点和所关心的问题,使受害者知悉其权利;当调查显示某起诉缺乏依据时,应当竭力阻止诉讼程序;检察官应审慎对待自身裁量权,包括起诉和免于起诉裁决的公正性、连贯性;为了保证起诉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检察官应努力与警察、法院、法律界、公共辩护人及政府其他机构开展合作;检察官不仅自己要遵守本准则,而且当发现其他人违反时,有责任向上级机关并视情况向其他有监察权力的部门报告。[3]
2.《检察官专业责任标准和基本职责及权利声明》
《检察官专业责任标准和基本职责及权利声明》(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tement of the Essential Duties and Rights of Prosecutors),于1999年4月由国际检察官协会制定,以作为检察官和起诉服务的国际基准,共6条。它依然重申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的关键作用,从独立性、公正、刑事诉讼的程序职责、专业行为、合作精神等方面对检察官提出了要求,为检察官行为进一步明晰了标准指引。
第1条具体要求检察官应在任何时候保持职业荣誉和尊严,永远保持专业水准;依据法律、规则和职业伦理专业行事;任何时候践行正直和谨慎的最高标准;保持信息畅通,了解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力求言行一致,独立行事、公正不阿;保障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特别是确保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依法提供;服务和保护公众利益;尊重、保护和鼓励人的尊严和人权的普遍观念。第2条涉及“独立”,要求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政治干预;其他机构向检察机关发出的一般或特别指示,必须是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授权且不违反检察官的客观事实认定,否则检察官应当拒绝。第3条涉及“公正”,要求检察官执行检察职务时必须无私、无惧、公正,不受个人或局部利益、公众或媒体的影响,只关注公众利益;客观行事;全面考虑对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依法、合理开展调查,无论调查结果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都要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力求真相,在社会、受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秉行公义。第4条涉及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要求检察官不仅要公正不阿,还要行事迅速,承担积极角色;在督导犯罪侦查工作时,应确保侦查人员尊重法律规则和基本人权;依据当地法律或管理,执行法庭决定行使监管职能或其他检查职能时,积极维护公众利益;还要保守秘密,考虑受害者和证人的意见与利益,保障其知情权;依法及时向被告人展示有利或不利的资料;拒绝非法证据,并对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采取行动;在充分尊重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基础上,对青少年犯罪等情形,适当有条件或无条件的中止法律程序,考虑司法之外的处理方式。第5条专门列明了“合作”的要求,检察官应与警察、法院、法律界人士、辩护律师、公共辩护律师和其他政府机构,不分国内或国际,根据法律和互相合作的精神,协助司法服务和其他辖区的同事。其中,检察机关内部和国际检察官之间的协作配合是该声明较之《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而增加的规定。[4]
3.《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之原则》
《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之原则》(The Role of Public Prosecution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于2000年由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通过,共39条,对会员国检察官应遵循的共同原则作出了界定。它既规定了检察官与法官的关系,也规定了检察官与警察的关系,还对检察官的自身行为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视作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与法官的关系方面规定,“检察官必须严格尊重法官的独立与公正,尤其他们不应怀疑司法判决也不应阻碍司法判决的执行,除了行使上诉的权利或援引其他程序。检察官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应客观公正。特别是,他们应确保已向法庭提交了司法公正所必须的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论证。”[5]在与警察的关系方面规定,当检察官决定是否开始或继续起诉时,通常“应审视警察调查的合法性、遵守保障人权的情况”。[6]在自身行为的要求方面,检察官应公平、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尊重和设法保护人权;设法确保刑事司法系统尽可能的高效运作;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毫无根据的指控不应开始或继续起诉;不提交基于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存在疑点的证据;保守秘密;保护证人利益;考虑受害人的意见和关注。[7]该文件也涉及国际合作的要求,要求加强检察官之间的国际司法合作。
4.《欧盟检察官伦理及行为准则》
《欧盟检察官伦理及行为准则》(也称《布达佩斯准则》)(European Guidelines on Ethics and Conduct for Public Prosecutors,the Budapest Guidelines),于2005年由欧洲检察官大会通过,不仅为检察官履行职责提供一般原则,而且还为其提供了极为详尽的伦理规范指引,主体部分为 4条,第1条是关于“基本职责”的规定;第2条是关于“一般职业行为”的规定;第3条是关于“刑事诉讼体系中的职业行为”的规定;第4条是关于“私人行为”的规定。《布达佩斯准则》与《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检察官专业责任标准和基本职责及权利声明》的多数内容存在重复,但是它也提出一些新主张,具体包括:检察官在违法行为发生并需刑事处罚时,要代表社会和公共利益,同时兼顾个人权利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必要效率;始终如一地、毫不迟延地履行职能;不论何时,检察官均应坚持最高的职业标准;无所畏惧地、没有偏爱和偏见地公正履行其职责;尊重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应以其行为促进和坚定公众对其职业的信任;不得使用其在受雇用期间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非法方式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私人利益;不得接受来自第三方的任何礼物、奖品、利益、引诱、招待或执行任何可被视为损害其正直、公平和公正的工作。[8]
除此之外,有关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国际性规定还包括: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7日第34/169号决议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国际法曹协会(IBA)2006年修订通过的《法律专业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2008年第17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待遇大会在米兰通过的《通过提升检察官服务之廉洁及能力以强化法律规范》(Strengthening the Rule of Law through Improved Integrity and Capacity of Prosecution Services)等,因这些国际性规定对检察官伦理的规定多有重叠,此不赘述。
[1] Donald J.Newman,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Justice,New York,J.B.Lippincott Company,1975,p.190.
[2] 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Eighth 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Havana,27 August to 7 September 1990,U.N.Doc.A/CONF.144/28/Rev.1 at 189 (1990).
[3] 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Eighth 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Havana,27 August to 7 September 1990,U.N.Doc.A/CONF.144/28/Rev.1 at 189 (1990).
[4]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tement of essential duties and rights of prosecutors,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secutors on the twenty third day of April 1999.
[5] 《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之原则》第19~20条。
[6] 《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之原则》第21条。
[7] 《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之原则》第24~33条。
[8] European guidelines on ethics and conduct for public prosecutors-the budapest guidelines,adopted by the Conference of Prosecutors General of Europe 31 May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