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 / 1)

一、我国有关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检察官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检察官职业伦理开始日益受到重视,有关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多有涉及。

1.《宪法》

我国1982年《宪法》第37条、第40条、第62条、第63条、第65条、第101条、第103条、第129~135条等都有关于检察机关或检察监督的规定,《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这些内容都可以视为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直接或引申性的规定。

2.《检察院组织法》

《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3.《检察官法》

1995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检察官法》中第3条、第8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及第33条、第35条等,对检察官职业伦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密;接受监督;不得在行政、审判、人大等国家机关兼职;本人及亲属的任职回避等。

以上法律中有关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定原则性、政治性较强,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官职业伦理和职业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几部法律,参照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等国际法则,借鉴国外一些现代法治国家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法律规定,陆续颁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细化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甚至延展至检察官生活作风和社会活动伦理层面,如慎重社会交往,遵守社会公德,不能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系统梳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1984年印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制定颁发的《检察人员纪律(试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建法办案的通知》;

(5)中央政法委1995年颁布的《关于政法干部的“四条禁令”》;

(6)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印发的《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

(7)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颁布的《九条“卡死”硬性规定》;

(8)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颁布的《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9)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7月4日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证》;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人事部2011年4月11日发布的《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

(11)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6日颁发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12)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13)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5日通过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14)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3日通过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5)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颁布实行的《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