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与思考(1 / 1)

一、律师为当事人行贿审判人员获刑

(一)案情

作为原广东鲲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合伙人的李甲,在代理当事人一起民事案件的时候,接受了当事人的请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杨乙行贿累计达43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李甲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2006年,宏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丙找到李甲,请求其代理宏通有限公司与佛山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和三水森林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一起投资合同纠纷案。这一案件从2004年到2009年间,先后经历二审、再审提审、发回重审、第二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在该案第二次发回重审的阶段,李甲与卢丙为了获得对己方有利的判决,合谋送钱给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主审该案的助理审判员杨乙,并约定由李甲负责实施向案件审判人员的行贿活动。

2008年下半年,在助理审判员杨乙的住家楼下,律师李甲将之前卢丙交予其的20万元人民币以及一个导航仪送给杨乙,杨乙在收下财物之后,又将导航仪和其中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李甲。

2009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了判决,认定宏通有限公司在合作投资经营中的实际投资比例为57.1%,千叶花园等公司被判赔偿9000余万元人民币。

2011年1月和3月,在案件相关判决做出之后,为感谢杨乙在审判中做出对李甲所代理一方有利的判决,李甲又两次送给杨乙合计23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22日,李甲应侦查机关的要求到案协助调查,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8月4日,经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后,李甲被执行逮捕。此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检察院于2011年12月底以行贿罪对李甲提起公诉,对涉案的助理审判员杨乙另案处理。

经禅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第二次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上述案件中,作为宏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李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送给法官杨乙共计人民币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2012年2月14日,禅城区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李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简评

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应当履行积极为当事人谋取正当权益的职责。但是,如果律师未能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跨越法律所设定的“红线”,肆意妄为地以某些有悖于基本职业道德伦理的手段去争取当事人的非法利益的话,后果将会十分严重。不仅当事人的权益最终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甚至律师自身也会面临各种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些责任既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责任,有时候是两者兼而有之。

在此之前也有先例,山西省司法厅就曾经向辖区内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通报,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亢某,因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该律师以职业身份,以“活动”经费的名目,分别诈骗犯罪嫌疑人亲属3.3万元人民币和18万元人民币之后,不仅没能实现当初的承诺,自己反而隐匿起来,不再与当事人接触。在此之后,亢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调查,最后被判处刑罚。但是,对律师亢某的法律职业责任追究并没有就此宣告结束。2010年6月28日,山西省司法厅下达2010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亢某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法律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业活动。时时刻刻牢记执业行为底线是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底线被突破了,将会面临各种法律责任的制裁。被处以吊销律师职业证书之后的律师,再也无法从事法律职业,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