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的民事责任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违法执业或过错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1.法律性质
律师职业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主体特殊的责任类型,究其本身到底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性质在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大陆法系倾向这种民事责任类型属于违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倾向于侵权民事责任,但这也只是一种倾向,并不是完全否认对方的观点。实际上,律师执业的民事责任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单纯认定为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都是不准的。
在律师和委托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权利义务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假设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违约,产生的责任是不同的:未缔结合同之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结合同以后,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某些违约行为及某些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在委托人和律师之间为订立合同需要提前接触交流,但还没有缔约一个实际的合同时,律师因自身过错而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并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的,此时律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面,缔约过失责任虽然不是律师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但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结委托合同的过程中,每个正在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都可能遭受律师不诚信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缔约双方在法律知识上的悬殊容易诱使律师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其列为律师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2)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执业或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理所应当给予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侵权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委托人可以侵权为由对律师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律师承担侵权责任。
(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时,委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权益救济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实践中,确认律师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首先要认定律师执业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执业过程中,律师执业责任中的民事责任的产生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紧密相关,这是基本要件。如果律师在非执业期间作出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不适用律师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救济制度,律师事务所就不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律师应被当作普通民事行为人的角色。
(2)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执业,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律师的过错行为是构成律师职业民事责任赔偿的重要要件。过错分为两种形态: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即认为是有过错。[3]律师的注意义务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同,作为专家的律师需要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律师的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因此要求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律师的忠实义务是指律师应尽自己的能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或其他利益违背委托人的权益。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为委托人保守其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在实践中,律师故意侵犯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大部分都是由于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例如超时效起诉或上诉,遗失主要证据等。如果律师的行为并无过错,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并由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损害事实,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律师承担执业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因此可简单概括为:没有损害就没有责任。当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执业行为、过错或重大过失时,如果没有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律师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律师应当为其违法执业或过错造成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实际损失既包含了直接损失,也包含委托人或第三人的既得利益的损失。
(4)因果关系,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与委托人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将会影响到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数额,因此必须分清因果关系的有无,防止主观臆断,把一切败诉的不利影响全部归结于律师责任。
如果律师存在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但与委托人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律师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3.责任承担主体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因此,律师违法执业产生的民事赔偿主体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主体才是律师个人。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仍不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必须入职一家律师事务所才能执业。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有监督律师合理合法执业的义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也就是说,委托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律师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对其委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存在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律师事务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律师管理办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目前有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不同:(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