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协会管理(1 / 1)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协会。《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意味着律师协会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行业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作为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性组织,所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成员也只能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是其他公民和企业。《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作为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6)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另外,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中华律师协会章程》第二章也对律师协会的职责做了专门的规定:(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2)制定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并组织实施;(3)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4)负责对律师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5)开拓律师业务领域;(6)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7)负责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工作;(8)指导地方律师协会搞好律师、律师机构的登记、公告等工作;(9)开展与外国、境外律师界的交往活动;(10)举办律师刊物,编辑出版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11)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维护会员间的团结,解决会员间的纠纷;(12)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13)指导、支持团体会员的工作;(14)办理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